① 加盟店和自己开店有什么差别呢
加盟还是直营,对于众多餐饮企业来说,总会面临这样的矛盾。进入2019年,围绕餐饮品牌的加盟又闹出了不少新闻,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态。
到底要不要搞加盟?对于这种“终极拷问”,请看本文的分析。
2018年餐饮加盟门店增长率
在开放加盟的主体之外,有关连锁加盟形式的变化也在发生,比如越来越多的餐饮品牌愿意把近似加盟商的角色称为“合伙人”。2015年成立于北京的烘焙品牌牛角村近期也有类似的计划。
牛角村CEO耿磊告诉亿欧,基于扩大规模和树立品牌的考虑,牛角村的“城市合伙人”计划正在进行中,在这个模式里,开设一家门店的前期投入和后期分红属于“合伙人”,门店的运营管理则由牛角村来做,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加盟商难管理”问题,同时将本公司做成“轻资产”。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连锁加盟是餐饮品牌实现规模化必经之路,那么高势能品牌的相继进入,或许会为加盟模式带来更多新玩法和更多想象力。(来源:亿欧网)
② 加盟店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1 目前加盟市场鱼龙混杂,加盟之前要考察清楚加盟商是否有加盟资质,和所加盟的行业前景,
2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③ 我想做一个和学生有关的加盟店
动漫店。动漫店的主要消费群体就是学生。动漫店主要是做动漫周边产品。像动漫手办,模型,毛绒,扭蛋、卡贴、手表、饰品、挂链、书包、DIY礼品制作等,包含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等实用美观,产品价格也不贵,多数都在1-50元,我觉得非常适合你,你可以考虑这个。
④ 什么是加盟店
【连锁加盟】的定义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仅限于新产品,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大如国际级观光旅馆,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欧美各国、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可以看到。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how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上述之定义,我们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 ,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A. 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并加以指导。
B. 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 从事其事业的经营。
⑤ 关于加盟店分析
做生意就是一个顾客的问题!!我认为,五块钱做一个有特色的钥匙,很多人会愿意,但是,没有多少人会特意跑去一个地方做,所以这就要取决于你的店面位置,面积小点无所谓,但人品流动量一定要大,,而且你制作的过程一定要快!!这样别人才会在路过的时候过来做一把!!!
反过来想一下,,如果是你..你会特意抽时间去花五块钱做一把特色钥匙吗?
但是,,如果你路过的地方有五块钱做一把特色钥匙的地方,而且一会就能做好了,你是不是会考虑做一把?
这是个人愚见,,见谅!!
⑥ 加盟店有关法律知识
我觉得相关的主要是以下两个商务部的规章: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另外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商标法>和<合同法>的知识也很重要.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2、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六)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⑦ 自己开个连锁加盟店有什么好处
连锁加盟的定义
假定有一个企业开发了一项认为很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该公司想好好促销一番,如果单单是找批发商和零售商,将该项新产品交给他们代销,则往往因为他们的行销网有限,可能达不到其希望的目标,于是这家公司在每个特定地区,分别选择了特约的专卖店来销售其产品:同时赋予这些特约专卖店能够使用其公司商标、店号的权利,提供该产品销售有关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进一步的给予各项训练、指标及支援。
由于这家公司既允许其特约专卖店使用公司的店号、商标,又倾囊相授指导其制造、管理、行销,当然相对的可以跟这些特约店要求相对的报偿,如此这般的交易过程,该公司和特约专卖店之间必然要订立个合同,这种合同就叫做连锁加盟合同;而拓展新产品市场的该公司所采用的行销方法,就是连锁加盟系统。
当然这种销售方式也不仅限于新产品,几乎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经过设计后都有可能使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大如国际级观光旅馆,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欧美各国、中国大陆、台湾地区都可以看到。
依国际连锁加盟协会(IFA)的连锁加盟的定义:一种存在于总公司和加盟者之间的持续关系。总公司赋予对方一项执照、特权,使其能经营生意,再加上对其组织、训练、采购和管理的协助,相对的也要求加盟者付与相当的代价,作为报偿。
另外日本连锁加盟协会(JFA)对连锁加盟下的定义如下:总公司和加盟者缔结合同,将自己的店号、商标,以及其他足以象征营业的东西和经营的know-how授予对方 ,使其在同一企业形象下贩卖其商品。而加盟店在获得上述的权利之同时,相对的需付出一定的代价(金额)给总公司,在总公司的指导及援助下,经营事业的一种存续关系。
上述之定义,我们可以将连锁加盟制度 ,归纳成三点:
(1)连锁加盟制度是存在于连锁加盟总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合同是一种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经由双方协议而订立下的合同,即总公司事先将合同的内容拟妥、印妥,然后将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与众多的加盟希望者,请其同意后签订的一种合同。
(2)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记载产品销售或从事经营有关的所有权利之交付,及与此相对的代价,付与之义务履行。
(3)基于权利义务履行的合同签订双方,其基本的权利义务如下:
A. 总公司允许加盟店使用其店号、商标等企业标识,同时提供经营及销售等有关的know-how,并加以指导。
B. 加盟者为了经营其事业,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对资金,在总公司的指导与监督下, 从事其事业的经营。
⑧ 有关加盟店的区域代理问题
区域代理看你是多大的范围了,如果你是省代理的话只能做一家,如果是下面市级代理,其他市也还是可以做的,除加盟费和市场保证金以外签合同付了之后,以后是不需要交另外的费用。
⑨ 想开一个加盟店,具体步骤应该怎么做呢
做生意就看你要怎么选择了,然后要根据自己的资金投入预算来着手实施了,如果是小本生意几万块的投入的话开家动漫店是个很好的选择,在目前经济水平处于上升的同时,人们的消费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而且精神娱乐消费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对于动漫爱好者来说,动漫周边产品无疑成为他们消费的重点,随着动漫文化的发展,喜欢动漫的也越来越多,这类消费群体在不断的增加,经营一家动漫店无疑是个不错的赚钱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