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B. 三头六臂的加盟区域是怎么划分的
加盟区域主要做地级市等二三级城市,主要做社区店,按照当地的经济情况设点:像深圳、广州、上海这些经济发达的城市,维修厂密度高的,一般是在周边5-10公里或者周边有50-80家维修厂/快修店/轮胎店/美容店的,30分钟快速服务送达到的地方为一个加盟商;如果县城小且经济落后,一般以一个县/区为标准。
C. 自主投资与连锁加盟的定义,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两者之间最大的差别就是 是别人出钱来用你的品牌进行一系列的经营活动.而连锁是自己老板扩大自己的经营(如门面)利用自己的品牌!简单的说 加盟是别人的牌子,连锁是自己的牌子! 什么是加盟连锁经营 加盟连锁经营是指总部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加盟连锁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者使用,加盟者按合同规定,在总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总部支付相应的费用。由于总部企业的存在形式具有连锁经营统一形象、统一管理等基本特征,因此也称之为连锁经营。 加盟经营被称为商业形态的第三次革命。第一次是农业时代的杂货店;第二次是工业时代的百货超市;第三次是后工业时代的连锁——加盟经营。有资料表明,国际上著名的跨国公司,70%-80%的连锁店是通过连锁加盟经营方式建立的。国际上运用连锁加盟经营模式比较成功的有“可口可乐”、“麦当劳”、“肯德基”、“家乐福”等。 这种意义下的加盟经营,一般适用于商业企业,“3K”正是借鉴这些著名跨国公司的成功经验,实行了独特的“特许加盟,连锁经营”的经营模式。 加盟经营是一种新的现代商业运营组织方式。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它利用知识产权的转让,充分调动了一切有利的资本并将其实现了最优化的组合。 什么是品牌维护费? 品牌维护费是加盟商取得某一连锁体系单店经营权的必要投资在签约当时即必须给付,相对总部也要提供开店经营管理的支援与协助,加盟商从此被授予该店品牌的使用权。让加盟商可以用加盟总部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在商业的消费市场上,招揽消费者前往消费。而且加盟商在创业之前,加盟总部也会先将本身的know-how、经营方案…等经验,教授给加盟商并且协助创业与经营,双方都必须签订加盟合约,以达到事业之获利为共同的合作目标,而加盟总部则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质而向加盟商收取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连锁模式对加盟者的好处 第一、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增加成功机会。在当今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里,市场机会对于小资本的独立创业者来说已是越来越少。每年,全国几万家中小企业倒闭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个资金有限,缺乏经验的投资者要在高度饱和的市场环境中独立开创一份自己的事业是困难重重,风险万分的。而投资者若选择一家业绩良好、实力雄厚、信誉颇高的特许经营连锁企业,加盟其连锁网络,其成功的机会将大大提高。中国有名俗话:树大好遮荫。小投资者加盟特许经营网络,有个连锁总部作“靠山”,又可以从总部那里获得专业技术等方面的援助,这对于缺乏经验的创业者来说,的确是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 第二、加盟商可以得到系统的管理训练和营业帮助 一家新店要独自摸索出一套可行的管理办法,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或许在这套管理方法成熟之前,该店就因为多走了弯路而无法维持下去。但如果投资者加入连锁总部,他就不必一切从头做起,尽管他完全没有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他也可以立即得到总部的管理技巧,经营诀窍和业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而这些经验是总部经过多年实践,已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并形成了一套规范的管理系统,加盟商照搬这些标准化的经营管理方式极易获得成功。 第三、加盟商可以集中进货,降低成本,保证货源 连锁经营最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集中进货与配送上。由于加盟总部规模大,实力雄厚,可以获得较低的进货价格,从而降低进货成本,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时,由于加盟总部是有组织的,在进货上克服了独立店铺那种盲目性,加上总部配送快捷,加盟者能将商品库存压到最低限度,从而使库存成本相应降低。而加盟者卸下了采购重担,只需将全部精力放在商品推销上,这就加速了商品流转,提高了利润水平。 加盟者由总部集中统一进货后,另一大优点是可以充分保证货源,防止产品断档。补给不足,商品缺货是一些个体零售商的常见现象。长此以往,势必影响店铺的信誉及客源。而加盟者则不需要担心这一点,总部已经为其提供了快捷方便的产品配送服务。 第四、加盟商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和规范的服务 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关注的不仅仅是商品的价格。店铺良好的形象与高质量的服务已成了消费者关注的首选。因此,对于一个初涉商海的创业者来说,最头疼的问题就是不知如何提高自己的声誉,吸引消费者,即所谓的“打响招牌”。当然他可以利用大量的广告展开宣传攻势。但一般的个体经营者,资金有限,他想要创出自己的招牌可谓难上加难。 补充: 而绝大多数情况下,加盟总部已经建立了良好的公众形象和高品质的商品服务。若投资者加盟了连锁企业,可以分享到企业 无形资产 ,使自己的知名度和信誉随之提高。从消费者角度来说,一般也会把加盟者的分店看成是某大集团属下的企业,从而增加信赖感。因此,加盟者可以“借他人之梯,登自己发展这楼”。利用这种优势迅速稳固市场地位第五、加盟者可以减少广告 宣传费用 ,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 个体经营者 加盟连锁 组织以后,可以坐享已经建立起来的良 好信誉 和知名度,省去初创业时“打响招牌”的广告宣传费用,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六、加盟者较易获得加盟总部的铺货支持 对于一个独立经营者或初 创业者 ,最关心和最棘手的莫过于资金的筹集,他们往往会因为资金没着落或不足,而不能顺利开业,丧失良好的 市场机会 ,或者因为 资金周转 不灵而 陷入困境 。如果他们一旦加入连锁组织,资金的筹集就相对来说容易得多。连锁总部对有良好经营能力的加盟者,但一部分资金又暂时不能到位的情况,会采取铺货支持的办法,支援新店铺的开业。而加盟者就可以在前期将店铺顺利运转。 第七、加盟者可以获得连锁总部的经销区保护,以避免同商铺的恶性竞争,共同对付其他 竞争者 ,保证双方的利益。 第八、加盟者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信息来源 由于加盟连锁总部将从各 加盟店 收集来的信息数据加工后及时反馈给加盟店,并随时对周围的各 种环 境作 市场调查 和分析,其中包括:消费水平的变动, 消费倾向 的改变等,使得各加盟者能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当然, 特许经营 连锁对加盟总部也是有好处的。首先,加盟总部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总部指在加盟经营活动中,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 专利 、和 专有技术 、 经营模式 及其它营业标志授予 加盟商 使用的事业者。 补充: 加盟经营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之间,无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达成的明示的或暗示的合同或协议,据此: (a)总部授予加盟商在总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双方确定的加盟经营体系开展经营的权利; (b)总部授予加盟商使用总部所拥有的或与其有关的标识、 商业秘密 、机密信息资料或 知识产权 的权利,包括总部作为任何知识产权的登记使用者或经他人许可的使用者,将其拥有的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授予加盟商; &;总部有权在 加盟连锁 经营协议期限内,按照经营体系的要求保持对加盟商业务活动的管理; (d)总部有义务协助加盟商开展经营,包括提供资料、服务、培训以及销售、业务或技术上的支持; (e)总部可要求加盟商支付一定费用或用其它形式对价,作为对授予权利的回报。 加盟总部看重的是加盟者在自己的区域内有一定的优势,如 销售渠道 及网络资源优势, 人际关系 及 公共关系 等优势。总部,作为一个外来者去开拓一个市场,很难在上述优势上有本质的超越。因而,加盟连锁总部可以在短时间内可以迅速扩张规模。 其次加盟总部在确保全国 销售网络 的同时,集中精力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改善 加盟店 的经营状况,开发新产品,挖掘新货源,作好后勤工作,加快 畅销产品 的培养;总部可以研究改进 店铺设计 , 广告策划 , 商品陈列 ,操作规程,技术管理等一系列问题,使各分店保持统一形象,形成新特色,更好地吸引消费者。 综上所述, 特许经营 连锁模式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作为一个 小资 本的 创业者 ,选择特许经营连锁组织不失为是一个明智之举!
D. 加盟有区域保护吗
一般来说加盟都是有区域保护的,区域保护能够保护加盟商的经营权益,防止恶性竞争。
因此加盟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在签订合同时,区域保护也一定要明确的列入其中。
E. 问:三头六臂连锁区域加盟范围在哪里
三头六臂在支持全国区域加盟的,目前在全国已经拥有了近两千家门店,是目前国内门店最多的一个汽配连锁平台。如果您认可我的回答,请采纳
F. 加盟店和连锁店的区别,和定义具体是什么
、标准连锁模式
标准连锁模式具有资产统一化的特征,即每一家连锁分店的所有权都属于同一体,归一个公司、一个联合组织。标准连锁实行总公司统一核算,各连锁店只是一个分设销售机构,销售利润全部由总公司支配。各连锁店不仅店名、店貌完全统一,经营管理的决策权都高度集中在公司总部,总部为每个连锁店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以保证公司的整体优势。
2、自愿连锁模式
自愿连锁是自发性连锁或任意性连锁,因此自愿连锁也可称为“自由连锁”、“志同连锁”等。自愿连锁实际上是一种横向发展的合约系统。
3、特许连锁模式
特许连锁又称合同连锁、加盟连锁。特许连锁是指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和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企业象征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或区域等),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和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并承担规定的义务。
G. 加盟店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可少于1000米是什么概念
意思是指:1000米之内只能有一间加盟店,不能有第二间,如果要新第二间,要在1000米之外。
琪琪饰品公司对加盟店也设有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原则上一个商圈只发展一个加盟商,同一商圈的1.2公里以内不再发展第二家加盟店。
H. 加盟店3公里保护范围指什么
一般指三公里内不能有第二家加盟店,还有就是不能跨界经营。
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特许人仅授权一家被特许人使用其经营资源,防止加盟商同质竞争。一般区域保护有两种:
1、是以城市为单位,在某一城市范围内仅授权给某一加盟商开店加盟。
2、是以距离为单位,比如3公里区域保护,也就是说直径三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第2家加盟商。
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代表任何建议;如您需解决具体疑问,建议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应答时间:2020-12-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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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怎么加盟,区域怎么划分
一二三四线,或者按照经济级别划分,你不会是想要一个直接的划分表吧,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