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制定加盟店管理制度
一般制定规章制度的初期都是,参照同类企业的模式执行,在以后的实践中逐步健全完善。所以,可以先找其他加盟店管理制度参照执行。
2. 如何管理加盟商,有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
我们拿培训来说,企业方可以给加盟商哪些培训,从而确保以后运营的是否顺利呢?
因为培训也是管理员工的一种方式。
1,集中培训(★★★☆☆)
,理论培训是必要的,集中培训有助于学习和交流,但是一对多的授课方式,可能会导致一些人注意力不够集中,讲者也难以关照到每一位听众。理论培训如果不结合实践,常常会让加盟商在实际开店中产生认知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实操培训(★★★★☆)
想快速对不熟悉的行业上手,还是需要考察总部是否提供“实操”等实践课程。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更深入的了解理论,也有助于加盟商回到自己的店面后,能够迅速操作。
,肯德基开办的“肯德基大学”就是很好的例子,学员要从清洗设备、切食材、炸薯条、做汉堡开始,学习精细化的流程每一步操作。实操培训可以让没有创业或行业经验的加盟商迅速熟悉业务流程,不至于开店后手忙脚乱。
3,带店培训(★★★★★)
,除了集中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外,品牌总部的另一种培训方式是带店培训。带店培训是指,总部派驻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到加盟商的店面进行“手把手”的驻店指导,让加盟商“心里有底”。
4.2.3培训内容:
按培训内容分为产品培训和运营管理培训两方面。
企业怎么管理加盟商
1,产品培训
针对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的流程,方法,实操注意事项等基础培训,需要加盟商掌握之后才能做好产品、服务。
2,运营管理培训
很多扶持较好的品牌企业还会对加盟商进行运营管理方面的培训,帮助加盟商如何开店、如何管理店铺、如何做营销活动、如何获得稳定的客流等。在开店流程,店铺经营,营销技巧等方面没有经验的加盟商,总部会提供这些方面的培训扶持。因为店铺需要进行运营管理才能够持续下去,这方面也是我们选择加盟的一个原因。
理论培训、实操培训基本是总部的“标配”,总部会向加盟创业者提供基础的培训内容,驻店指导培训则是“高配”,高效实用但是需要较高的人工成本,因此品牌会体现为“加盟费”相对较高,但是开店成功率也相对较高。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3. 我想要一份连锁加盟店的管理制度及运作流程
连锁加盟店运作流程及管理制度图:
4. 连锁业有什么制度
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企业,以一定的形式组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专业化分工,并在分工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是一种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主要是“三连”。
第一、连品牌
品牌可以说是连锁企业的生命,它可是说是连锁企业服务和质量的保证。连锁企业之所以能够得到持续快速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也是连锁企业的品牌效应在不断放大的过程。
因此,作为一个连锁企业而言,品牌连锁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于应该把它摆在一比较中心的位置。
第二、连标准
标准化可以说也是连锁企业的一个特性。在连锁企业中,标准化是保障企业进行低成本营运的基本原则,是配送中心和采购职能部门大规模高效运作的前提,这与战略目标的唯一化和明确化紧密相关。而且,连锁经营想要系统管理下属分部和加盟商,需要更加简单的方式和更短的途径,需要更加简单的程序完成复杂的问题,无疑,标准化是个好办法。连锁企业之所以叫连锁,就是因为企业的标准具有可复制性。标准化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店铺标准化。无论企业如何扩张,都必须制定自己的主营业态,并且要有标准化的门店,要求统一管理,统一进货,统一标识,统一培训,统一促销,统一价格,统一服务。这样,有利于保持企业的统一品牌形象,确保消费者对品牌的统一的清晰的认知。个性化的门店会造成事实上的单店经营,难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连锁管理。如果要求单店对不同商圈采用个性化竞争手法,商品库存资金利用效率由门店负责,就会导致整个企业的经营最终依赖于各个单店的经营绩效,同时必然带来扩张和管理上的困难,这与通过连锁经营实现快速扩张和规模效益是背道而驰的。
2、业务流程标准化。流程的标准化需要具备单一、简单、固定等特征。包括销售的标准化、库存的标准化、结算方式的标准化以及顾客服务的标准化等等。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有利于确保品牌定位的清晰性,确保对品牌的有效管理。其次,这样也有利于总部加强对分部及加盟商的考核和管理。
业务流程标准化的前提是店铺的标准化。如果店铺都是个性化的,每个店铺的管理就不可能统一,更多地依赖于“人治”而不是“法制”,从而使得管理随意性增强,最终造成没有流程的混乱局面。
3、管理方式的标准化。连锁企业管理方式的标准化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对分布或加盟商的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的培训,还有就是在对各个分店的业绩考核上,主要是用销售额、品牌贡献率等指标来考核。管理方式的标准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用数字说话,因而,又被称为管理数字化。用数字管理企业虽不是最好的,但数据的产生是最真实的,我们如果能够将数据加以系统的收集、整理、提炼、分析,形成一套能够指导经营的信息加工系统,不论谁有没有经验,只要通过数据都能够对经营做出正确认识,那样我们的管理将更加简单化,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控性将大大提高,比起我们凭个人经验管理和经营会有天壤之别。
第三、连文化
文化连锁是连锁的最高境界。由于连锁经营并没有一般企业那样严格的隶属关系,相对属于一种松散性的“联邦”性质的组织联合体,总部给予分部或者加盟商的权利较大。因此,总部对于分部或者加盟商的实行有效管理的难度是比较大的。这个时候,除了我们之前说的实行标准化管理以外,还必须有文化上的管理。文化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培养分部和加盟商对企业远景、理念、企业价值观的认同感,培养分部与加盟商对连锁品牌的主人翁意识,增加连锁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以便使他们能够自觉的维护连锁品牌的形象,并为连锁品牌的发展献技献策。 如果分部和加盟商不能对连锁企业总部的企业文化没有认同感,没有一种对连锁品牌的强烈的归宿感,奢望他们主动参与连锁品牌的维护,我认为是徒劳的。而目前国内的连锁企业在对其分部和加盟商进行培训时,往往容易忽略这一点,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分部和加盟商只注重自己的利益,而对品牌的整体形象和企业的整体利益有所忽视。
二、对消费者而言,每一种品牌都应该意味着一种文化。发展连锁店时,在连锁了标准化的同时,更应该注重连锁企业外在的品牌文化。在这一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是麦当劳、肯德基等国外连锁品牌。如麦当劳经营的不仅仅是汉堡和炸鸡等快餐,它的产品的背后有一个巨大的企业文化系统在支持。消费者在麦当劳消费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吃饭,还在于享受那种独特的文化氛围。 我国的经济现状摆在眼前。“产销瓶颈化”所以企业面临改革,造成了就业机会减少,社会压力增大,许多人失业,为了能减轻社会压力,解决“产销瓶颈化”问题,我们以连锁销售的经营方式,销售优质产品,连锁销售就是把我们以往传统的销售于网络销售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许多大企业公司都在运用网络,二十一世纪将是网络世纪,电脑连网、人际网络都将成为当今社会的潮流。
5. 连锁的法律法规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必须做到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分离。全部商品均应通过总部统一采购,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指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导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6. 盟主与加盟者需要制定什么规章制度
合于从事稳定的、低风险的职业;有的人适合于甘冒风险、独立创业。因此,朵拉必须对申请加盟者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者是否适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朵拉对于加盟商的素质要求如下:(一)现代化的服务意识和技巧 对于从事服务业的加盟者来说,良好的服务意识是成功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随消费水平的提升,对服务质量的追求成为消费者选择消费场所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高质服务不但可以为投资者带来可观的收益,更能强化特许品牌的内涵,这一点也是总部在考察加盟者时所看重的。(二)坚韧的意志、顽强的毅力要想创业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以及顽强的拼搏精神,抵御外界压力的韧性和资金的保障,经营加盟店,只不过可以令起步的时候容易一些,至于能否取得最终的成功,关键还得要靠投资者自己本身的努力。有无数参与特许经营的成功者,他们的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具备越是困难越是向前的干劲,坚忍不拔的毅力,踏平一个又一个的困难和挫折,不达目标永不罢休地苦干下去,才能品尝到成功的甘甜。(三)卓越的沟通能力特许经营业务与其他行业一样,都必须重视业务涉及的上下游及横向的各种关系,并有效正确地反馈和传达盟主与顾客的信息。加盟者能按照盟主的合理要求,配合盟主做好开拓业务的工作和认真执行盟主的营运标准,必定可以得到盟主更大的支持;同样,加盟者如能处理好与顾客的关系,满足顾客的需求,解决他们的疑虑,必定能赢得市场,获得满意的收益。所有这些,又都是靠良好的沟通才能取得的。(四)迫切的学习愿望归根到底,特许经营就是将连锁的整套运作方式教给别人并将它规范化。总部首先要教给加盟者如何管理店铺,而这些加盟者在为顾客服务时必须反复实践所学的课程,因此有迫切的学习愿望对于加盟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受过相当程度的教育也非常必要,这是加盟者继续学习的基础。(五)严格遵守总部规章制度在特许经营系统中,加盟者对总部所创造的方法必须有足够的信心和充分的信任,相信总部的指示是经过充分考虑做出的,是有利于整个经营体系的。因此,加盟者必须能够使自己的意见和愿望从属于总部。对于那些固守个人的想法,不愿放弃"我的办法和捷径"的人,不愿意接受建议和命令的人来说,做加盟者不是一个好选择。一个太有"个性"的加盟店,会损坏整个特许系统的形象和品牌声誉。(六)合作精神特许经营之所以成功,很大的原因在于特许人有一个正确的经营方针和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规则,它有办法促使所有的投资者坚守集团的方针和规则,使整个集团的形象鲜明,深入消费者之中。为了保证做到这一点,成功的特许人一定在严格选择受许人,而受许人本身也需要对自己有充分的认识,反思一下是不是一个适合与人合作的人。因此,加盟者的合作精神,将使双方的沟通得以顺畅,并可避免产生隔阂而危害到双方的合作前景及双方的利益。
7. 如何制定加盟店管理制度
一、店长的岗位职责 店长职能 店长管理制度
1、店长必须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的统一形象,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公司的一切制度,日常工作中无条件接受上级的督导。
2、店长要对人事、销售、财务、仓库等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并审核店铺交给上级的各项报表,签字以示负责。
3、合理制定日、周、月工作目标,并带领全体导购员努力完成目标,在工作总结中明确完成工作情况,并分析其成败的原因,并及时的分析总结店铺的销售补充货品。
4、及时把握店堂的商品销售及库存情况:对每日的销售进行分析做出每天的最销售时间,做出最畅销款式,以此来控制库存。
5、店长要对高级导购(带班主管)的工作给予支持与引导,使高级导购更好的协助店长工作,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培养发现和正确使用人才。
6、每星期一对班次进行安排,注意合理安排导购员的休息时间,保证导购员工作的良好状态和工作风貌。
7、制定每月的团队建设活动计划,组织导购员进行团体活动,促进员工的团结友爱,相互促进的良好气氛。
8、建设和完善例会工作,调动导购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她们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9、公平、合理的进行人事调动,不得将个人私情带到工作当中,新生各导购员的正确建议,促进团队精神的建设。
10、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及工作流程,并认真督导各导购员的执行情况,同时配合公司领导检查工作。
11、店长每周二带领全体导购员进行场景调整,使店堂以全新的面貌迎来本周的黄金销售时间。
12、店长要认真的组织每月一次的仓库盘点和每日一次的店堂盘点工作,做到帐、物、款相符。
13、主动与顾客沟通取顾客的意见,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工作。
14、认真督导每班的交接班工作及财务交接工作。
15、收集销售动向,竞争店的情报,旺销商品信息,分析并反馈给上级主管。
16、积极配合公司企划部人员在店面的展示陈列工作。
二、工作流程 店长职能 店长管理制度
1、店长提前15分钟到店,更换工作服,而后对店的各项设备进行检查,是否有丢损情况,同时主持导购员的考勤工作,检查衣着形象。
2、主管召开早会,传达公司通知或其它通告,而后作昨天的销售。
3、开门营业导购员以最佳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
4、在某种情况下不太实际依具体问,具体分析。
5、店长将昨日的销售明细登入货品日记账。
6、处理当班所发生的事情,要得当、得体。
7、与导购员轮流吃午餐,协助营业。
8、下午主持交接班工作,并作交接前后的沟通工作。
9、协助营业销售。
10、到下班时间停止营业,督导收银员,仓管员及高级导购进行销售汇总,单据汇总,并做出各类报表的单据、传递,最后收银员与店长交接。
11、店堂盘点后补货。
12、关门下班。
三、收银员的工作职责 店长职能 店长管理制度
1、收银员保持礼仪站姿,礼仪用语,维护品牌形象,协助导购员完成服务。
2、在接收银时注意分别其假币,以防收假币,并详细加以统计,以防少找、少收、多收、多找钱的现象。
3、接受当班主管的督导,协助导购员完成一切店务工作。
4、接听店内电话
5、认真做好当班的销售记录、并汇总,便于班后核对,及交接工作。
四、仓管员
1、忠于职守,无条件接受上级督导。
2、根据销售情况控制库存,降低库存成本,根据捕捉的商品信息及时调整库存和样式。
3、认真记录日出仓单、日入仓单,以便核对。
4、定期对仓库进行盘点,确保帐物相符。
5、在没有出入仓工作时,仓管员到卖场协助销售。
6、班后及时与卖场核对出仓数。
7、在财务的要求下,用合法的单据支帐。
五、导购员的工作职责
1、接受上级督导。
2、配合协助上级完成日常工作及其它任务。
3、严格要求自己维护品牌形象。
4、新生顾客,以礼相待,不得与顾客争吵等所有一切不雅行为。
5、明确自己的货品走向,及时信息反馈,确保销售。
六、高级导购的工作职责
1、无条件按上级督导。
2、协助店长完成店务工作及其它任务。
3、充分利用本职权利,组织店员作为销售等工作,发挥基层管理工作。
4、作好信息反馈,有问题及时处理。
七、导购员的行为准则
1、看到顾客进店时必须主动替顾客开店门,并致以问候态度要亲切自然。
2、目视顾客选购,并随时准备提供帮助,对顾客介绍产品要实事求是,传达正确而准确的信息。
3、我们要热情接待任何类型的顾客,一视同仁。
4、在店内导购员要提醒顾客注意自己的货品安全,关心顾客。
5、导购员不能坐着或趴在柜台上,或抱着双肩,双手插衣袋里接待顾客。
6、不得成堆聊天或高声谈笑。
7、上班时间不准看报纸或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8、不准在店内抽烟、吃零食。
9、不得冷落顾客或与顾客争吵。
10、认真执行本公司所定的礼仪。
11、不准只专注于同顾客聊天,而忽视本职工作。
八、门店主管的工作职责
1、无条件接受上级督导。
2、协助店长完成店务工作及其它任务。
3、充分利用本职权利,组织店员作为销售等工作,发挥基层管理工作。
4、作好信息反馈,有问题及时处理。
8.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