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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按《会计法》办事,遵章守法,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2.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经济总核算,并要综合公司资金运作的情况、管理费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3.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收支预算草案,根据总经理的指令,结合公司的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公司年度的财务预算草案,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作出书面报告送总经理。
4.管理和控制各部门编制收支计划,平衡工作,严格检查备用金的使用,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负责全公司资金运作的组织和调动,定期把资金变化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5.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完成收支核算,做好财务记载,正确核算,按时准确编报会计报表。
6.每月按时向各商铺收取租金及管理费,做好收支结算表、欠缴管理费情况表,编制月、季、年度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7.每年X月、X月向商户公开本步行街管理费的财务收支状况,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张贴于本步行街管理处的告示板上。
8.负责公司的各项财产登记、核对工作,保证资产更新的资金来源,保障资产的更新换代。
9.对公司的各项开支力求做到严格审核、合理开支,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的开支一律不得报销。
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采用借贷记帐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2.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如办公费用的支出);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如固定资产的购置)。
3.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均使用中文;会计凭证使用复式记帐凭证。
5.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6.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总经理审阅,报董事会和财政部门批准后销毁。
三.现金管理制度
1.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业务的需要,库存现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仟元正,超出限额部分,应在当天存入银行,现金必须在规定的范围、限额内支出,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现金收入中直接坐支。
2.现金的使用范围:
2.1 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补助费、差旅费等款项;
2.2 支付给不能转帐的集体单位或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或购买物资的款项;
2.3 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支付款项。
3.不准单位之间和个人因私借用备用金。
4.不准利用管理公司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和存入现金。
5.不准用白条或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6.行政人事部因采购工作需要,可申请配备备用金,限额¥1,000元,用于零星采购,并于每年末办理清算手续,次年初重新申请配备。
四.支票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支票使用的规定,不得发出空白支票,为方便工作,经总经理审批后可发出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伍仟元的半空白支票,即必须填写日期、用途,只空出金额、收款人名称栏,但必须注明限额,凡领用支票者必须在开出支票五天内报帐。
2.支票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元,支票的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帐,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帐,不得支取现金。
3.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票面必须有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用途以及出票人预留的银行印章。预留的银行印章必须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私章,支票印鉴应盖在出票人签章处,不得盖在空白的磁码区域上或多盖预留银行印章,否则银行将予以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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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条 营业收人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人和其他业务收人。
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人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人,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人和物业大修收人。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人和特约服务收人。
物业经营收人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人,如房屋出租收人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人。
物业大修收人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人。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人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十七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十八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人。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❷ 跪求现成的酒店财务管理制度
酒店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财务管理办法是酒店在财务管理业务、会计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业务需要所订立的运作规条。本管理办法所包括的规定内容,酒店所有员工必须遵守,不得违犯,或以任何形式蓄意背离原意,以致虚应或走样。
财务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各项管理办法的细则都是财务管理业务上用以规范业务运作标准,使用符合酒店业务运作要求。这些管理办法的制定,在原则和方向上,应依循和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精神。如遇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的规定内容产生茅盾或不一致时,应以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部分应停止执行,并由酒店财务经理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作出修订。
第二节、资金管理办法
酒店的资金收支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办法管理。违反本制度所规定将按财务法规和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1、酒店的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除按规定留存的备用金,存放在酒店规定的贮存处外,均存入酒店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内。
2、上述账户的提取及使用须由总经理(或他的代表),及财务经理共两人以上的会签,并加盖酒店的财务专用章、私章方可提取。
3、上述银行账户的支票私章由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经理保管。
4、上述银行账户的支票由银行领出后,经出纳登记保管,并凭有效批准后的付款通知单填写支票,不符本项规定的任何情况,不予填写支票。
5、如果在取得发票之前需要预先领取支票的,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将有关原始凭证交回财务部,予以核准报销。支票未能按原定用途使用时,必须及时退交出纳员,可根据业务需要重新办理支票领用手续。
6、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的收款人、用途、金额等必须填列齐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将某项内容空置不填的,应在《用款申请单》的备注栏填写清楚,按程序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具。经办人需在支票开出后三日内将原空置项目的实际内容告知财务部。出纳员负责督促相关工作。
7、 酒店的所有营业现金收入均按酒店的《营业款缴纳管理制度》办理,违反者给予处
分,并追究应负的经济责任。
8、按本管理制度存放在酒店内的周转资金规定为:
出纳备用金:仅作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备用金的报销回填,和支付零星现金支付。 外币兑换备用金:前堂收银处的外币兑换备用金,除受酒店的规定管控外,同时必须遵守银行对代办外币兑换业务所订立的有关规定,并只作为外币兑换点的外币兑换业务专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收银员找零备用金:各收银处的找零备用金,只作为收款业务中找零给客人的专用备用金,并应按规定在每班交接班时,由交接双方核点交接,不得截留滞交。 邮资备用金:前堂部接待处的邮资专用备用金,允许以邮票和现金的形式同时保管,但只用作提供给客人的代邮服务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现金和邮票的总和应与备用金规定的固定额度相符。
采购部备用金:采购部的备用金,规定只作为解决酒店零星采购,业务急用所需。 专用备用金:经总经理和财务经理的同意,在特殊情况下个别部门可获拨留不超过人民币壹仟元的临时专用备用金。在事情办理完毕后或被通知回缴时必须即时交回。
9、所有备用金包括出纳的备用金均采用随用随报的回填办法控制。除出纳的备用金按实际支付后,并经批准开出支票由银行账户存款回填补充外,其他备用金以报销方式回填,报销均应在指定办公时间内,在出纳的办公室办理回填手续。办理回填手续应在5个工作日以内,所有备用金均采用报销回填的定额控制方法,使备用金固定在规定的额度,不得随意增减,所有备用金额度的变更,均须获总经理和财务经理批准。
10、 酒店所有费用的报销,均须经部门经理同意,加签后送财务部办理审批手续,经获
批准后在出纳处领取或退缴现金。
11、 现金借款。
公司严格控制现金借款。确因业务需要而必须借款时,借款人应填写《借款申请单》,公司人员借款由总经理审批。借款1万元以下由总经理审批,借款1万元以上及公司总经理本人借款由董事长审批。
借款人申请临时借款时,应填明估计还款日期。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借款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出纳员应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借款逾期未还情况,并向借款人发送暂借款催款单。接到催款单后既不说明原因又不归还借款者,财务部有权扣发其工资,直至结清借款为止。结清借款前不再给予第二次借款。
第三节 用款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支付酒店改建项目、日常大批量采购以及大额的费用支出,零星的费用采购或费用的开销,另订立报销制度。
(一) 、用款分类。本用款管理制度将用款项目划分为五类: 1、建设项目。包括工程项目、设备的大修。 2、购买固定资产。
3、 特殊费用项目。包括差旅费每次超过5千元、业务招待费和礼品费每笔超过2
千元、公益赞助费、诉讼费、评估费
4、 日常经营项目:工资、能源、办公、成本等日常经营活动的必需费用。 5、财务类支出。包括银行贷款利息,代收代付款,支付供应商货款等。 本用款管理制度未涉及的支出项目,有合同的,按合同所规定的程序付款;无合同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提交相应的专题报告,报送总经理批,审批后予以付款。 (二) 、用款的管理 1、建设项目合同款项的支付
(1) 经办部门根据合同条款以及项目的进度情况,填写《工程项目审价报告书》,
经由合同部、监理公司审核确认后,连同《用款申请单》一起上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示付款意见后,财务部签字后对外支付
(2) 用款达100万元以上的,需要报集团总裁审批。 2、购买固定资产及日常经营用品及日常费用
(1) 开业定购的固定资产和用品,在预算的范围内,择优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根据合同的支付条款,如果是预付款,由经办部门填写《用款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支付款项;如果是货款,财务部根据验收记录和发票的收取情况,支付款项(购买固定资产需要行政部向银河集团公司汇报)。如果用款达100万元以上的,需要报集团总裁审批。
(2) 使用部门根据营业情况,对需新添置的固定资产,提交报告,连同《用款
申请单》送财务部;对于日常经营用品的支出,只需要提交物品申购单;对于日常费用按相关定额或要求,填写《用款申请单》;送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的进行采购或付款。
(3) 设备大修计划首先报总经理审批,根据维修情况和合同付款的要求,填写
《用款申请单》附审批报告一份副本,经总经理批准后付款。
3、特殊费用项目用款
特殊费用的用款,应由经办部门提交报告,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填写《用款申请单》,连同批准后的报告送财务部,完成付款审批手续后付款。如差旅费每次超过5千元、业务招待费、礼品费每笔超过2千元,依照集团有关规定送总裁审批。 4、日常经营费用
按采购制度进行(祥见《采购制度》)。 5、财务类支出
(1) 财务类费用依照有关合同或规定,填写《用款申请单》,报总经理批准,批
准后付款。
(2) 月结的供应商货款,根据验收单,核对清楚后,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安
排付款。
(3) 月结的供应商货款,根据验收单,核对清楚后,报总经理批准,批准后安
排付款。
第四节 营业款缴纳管理制度
酒店对营收现金采用钱、帐分途的管理方法,有关控管方法按以下程序执行,所有操作人员均应绝对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违反者将受纪律处分,以至追究法律和经济责任。
1、前堂收银员、餐厅和其他营业点的收银员均应在下班时将该班次的账单点算清楚,并完成各该班的营业收入报告。账单和有关报告应于下班后第一时间交到指定的办公地点,以便在初步核查后转夜班审核组进行随后的帐务工作。现金部份应于下班前,在见证人的见证下投入投放式保管箱内。
2、每一班次的收银员在完成帐表的核查工作后将其所持现金中,属找零备用金的部份取出,清点清楚后移交到下一更收银员,如属于最后班次(除大堂外),即将其交到指定的保管处。在减去找零备用金的额度后即属于该班次的现金收入,则按上述的规定,投入投放式保箱内。
3、每班的现金收入必须与该班的营业报表内所统计的现金销售额相吻合。如有任何差异应即时查明,差异部份不论是超出或是短款均应如属填报,记录在收银员报表内的现金超短栏内上报,不得隐满。如投款包含了找零备用金,也要清楚地记录在缴纳袋上,同时在交班记录本上注明,方便下一班次同事接收。
4、现金收入应在该班当值的前堂收银员当面见证,点算清楚后(假设条件许可,以下相同),随即在缴纳封袋上如实填写清楚,并在袋口骑缝加签,然后即时投入投放式保险箱中。收银员和见证人均须在投缴记录簿上同时加签。所有封袋必需使用香糊,或胶水封口,不准使用透明胶或订书机钉上作为加封,未依循本项规定进行者,除对因此引起的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外,并将被视作蓄意违反本管理办法,遭受纪律处分。
5、所有投缴事项必须即核、即签、即时投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款人和见证人均有责任监督对方按本规定的条款完成规定的事项和核签,对不按规定操作而引致的后果,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受同等处分。
6、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在没有见证下,独自封袋投箱者,除此而引致的后果全部由其个人负责外,还应按违反规章制度论处,初犯者予口头警告,蓄意再犯者给予书面警告,以至最后警告。
7、缴纳人和见证人不按规定,没有当面点核,或不认真点算清楚而造成的过失,按第6项的规定同等处分。
8、收银缴纳登记簿的每一栏,均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完成要求填入的资料填写,并在规定的栏目位置加签,不得有遗漏、错填。其中因错写需要更正的,应用横线画去,再在其上方写上正确数据,然后由缴纳及见证双方加签,违反本项规定者按与第6项相同的程度给予处分。
第六节 发票管理办法
为使酒店对发票的使用得到有效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酒店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违反者除按违反酒店员工手册的规定给予严格处分处,还将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应负责任。
第一条 开出发票
1、酒店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的税控发票,由指定发票管理员凭发票领购簿和规定的文
件及财务专用章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并负责保管和控制使用,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使
用情况。
2、所有发票由指定会计员设立登记本记录和控制作用。在加盖财务专用章后,由各岗
位点的收银员向指定会计员直接办理领出和缴销。
3、收银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执行,并接受监督和指导,各岗位点的收银员要严格遵守发票的使用和缴销。在发现有违反规定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发票管理员协同调查并报财务部经理处理。
4、发票必须顺序、按时限使用,不得折本跳页(指:订本式),每次打印发票后必须检查印刷号码与输出号码是否相同。
5、发票的开具不准涂改、撕毁,如有作废,应注明原因,整份完整保存,交回给发票管理员核销。如发生丢失、损坏必须即时报告候查,因此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6、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只能对经营业务收取款项使用。
7、任何情况不得拐带或以任何方法将空白发票带离酒店。
8、发票管理员必须定期检查发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和责成完善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疏漏。
9、每班次结束后,收银员均要打印发票使用报告,附于营业收入报告之后。
第二条 收取发票
1、购买商品和其他付款事项,应向收款方向取得发票,该等发票必须具税务机关规定
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由收款方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经开票人签字
方可接受。
2、发票必须符合有关税务规定,内容不得涂改。
3、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接受,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所收发票金额应与交易事项的金额相符,在正常情况下,发票应直接开给酒店。如
有特殊情况,应具报告说明,并经财务经理批准,方可给予报销。
5、发票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应与交易事项相符,不得串通开票单位虚构作假,以相同金
额发票抵充顶替。
6、财务人员应以交来发票核销各项报销事项,审核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❸ 求连锁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议你用财务督导,ERP上了以后还是需要监管的,门店分散在全国各地,通过软件还是可以进行远程财务管理,还有一部分就是需要真实性考核,用督导进行抽查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至于财务管理制度,一个是做的好的奖励,另一个方面是做的不好的处罚。把可以想到的漏洞都想一遍,出现了以后定好A类错误是上公安局的,B类错误是什么样的,C类怎么样的。做的最好的,主动找出财务漏洞的可以怎么样,想办法填补漏洞的又能有什么好处,这样基本就OK了。很多人在金钱面前会被击垮的,还需要你继续往管理层身上疏通精神食粮,毛泽东时代是没有贪污犯的哦,制度定的再严格就像法律一样牢房里面还是蹲人的,让核心管理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利益观,才是你真正的出路,那些制度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因为小人很聪明~!
❹ 酒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有哪些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
一 主管会计账务处理、报表制度
1、严格按饮食服务业制度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设立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和备查帐,手工帐和微机帐同时使用。
2、会计记帐程序:
A、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B、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C、根据汇总的记帐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
D、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E、月末要核对总帐与明细帐。
3、会计报表:
A、对外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对内报表有: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年末现金流量表、月营业收入表、营业成本表、费用明细表。
B、编制报表数字要客观真实、准确可靠、内容要填写完整,各报表的数字之间要衔接一致。
C、需报送的会计报表要装订成册,加盖印章、每月10日前报出,要做到编报及时,每季进行一次财务分析,写出财务分析报告。
二 现金、支票借用制度
1、支票、现金的借用限于宾馆采购人员购物时和公派出差人员外出办事时借用。
2、借用人员使用现金限于500元以内,支票限于500元以上。借用时,先填写借支单,写明借支人姓名、部门、职务、借支事由、借款金额、借款日期等。
3、经手人签字后,需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4、请总经理核准后,交于财务部。
❺ 求连锁酒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
第一条 ××连锁机构(以下简称甲方,即连锁权授予者)与———(以下简称乙方,即连锁权授受者)之间为
共存共荣,为保持良好的关系起见,特缔结本合约。
第二条 乙方经甲方授权自合约生效日起,得以“x x 连锁店”的商标公开营业。
第三条 乙方为取得事业上的成功,应接受甲方组织章程规定事项,及全力配合甲方授权经营管理人员的执
行事项。
第四条 本合约缔结同时,乙方应交付给甲方商标授权权利金x x x 万元(一概不退还)。
第五条 乙方于签约后,应接受甲方(企业统一形象)的计划建议,进行店内布置或改装工程,其费用均由乙
方自理。如乙方配合不周以致影响全体或本身(有形或无形)利益时,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第六条 乙方有按季向甲方缴付基金服务费的义务,该费用自合约生效日起每六个月(半年)一次付清。由甲
方通知乙方于期限内缴付。其金额依“x x 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x x 条”办理。
第七条 甲方应遵守的约束事项如下:
(一)甲方对于乙方所属的区域内,未经乙方同意下,不得再授予他人同样的权利。
(二)甲方应定期给乙方提供免费学习机会。如有必要收费,应先经乙方同意。
(三)甲方对于乙方的经营,应聘请专家做评鉴及建议工作,努力提高乙方的业绩。
(四)甲方应聘请专家策划所有连锁店的统一广告宣传活动。
第八条 乙方应遵守的约定事项:
(一)应遵重甲方指定的“经营决策委员会”的一切决议事项。
(二)每月至少应提拨2 万元以上的费用与甲方授权的连锁店共作广告,此项活动并应交由甲方执行。
(三)每月至少应向甲方订购商品、物品的金额达1 万元以上。
(四)应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款项给甲方。
(五)自行从事广告活动时,应向甲方说明,以不破坏整体企业形象为原则。
(六)不得私下转让或转借甲方授予的一切权利。乙方营业地点变更,代表人变更等事项均应经过甲方同意,
否则以违约论。
第九条 本合约解除依“x x 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第×条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合约在甲、乙双方相互信赖与理解的前提下制定,对于本合约所订事项亦应以善意方式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以上本合约中的条款,应相互确认而不能有所指责或不履行。本合约自甲乙两方签约盖章之日起
生效,同时甲方发给乙方下列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并遵守。
(一)x x 连锁机构组织章程。
(二)经营决策委员办事章程及议事规程。
(三)x x 连锁店组织管理章程。
本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连锁权授予者:x x 企业公司所属××连锁机构
代 表 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乙方)连锁权授受者:
代 表 人:
住 址:
身份证编号:
加盟连锁店规章
第十二条 基本理念
本加盟店是根据协作与分工的原则,运用近代小组织的连锁店以实现加盟店的经营合理化,同时真正能做
到充分满足消费者所要求的店铺为基本理念的。
第十三条 目 的
本规章是制定x x 加盟店的组织活动,加盟店本部(以下称本部)的权利义务,加盟店的营运制度、经营管
理制度与加盟店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四条 组织
(1)为统辖本事务,在x x 企业公司内设置“x x 加盟店本部”,并设各种委员会,以筹谋业务的发展。
(2)“x x”商号、商标的登录所有者的本部要主持制定加盟店组织的持续发展的运营方式、制度、规约,
以管理统辖全体加盟店。
(3)店铺所有者的加盟店,得在一事实上的商圈内,有独占(或优先的)营业的权利,但须在所定的整体经营
体制(和店铺形态)下,遵从本规章负有诚实经营的义务。
(4)关于加盟店的营运咨询,在本部设置营运委员会,由本部从加盟者中指名担任委员构成,
并遵从另定的委员会规则。
第十五条 加盟店的加入资格,规定如下:
(一)与已加盟的会员,不得进行恶性竞争。
(二)要具备一定限度以上的店铺规模。
销售场所面积及售货金额的最低标准规定:
面积××坪以上;每月营业额××万元以上。
(三)不得加入与本部实质上有竞争关系的其他连锁组织。
(四)加盟者本身及能代替的适任经营者,必须专心经营。
(五)做本部的加盟店要诚实经营并接受本部的经营指导及完全援助体制。
(六)对于本规章要全面赞同,并全面参加本部为加盟店所举办的共同活动。
(七)经常要抱负经营合理化的意愿,且要自动、积极为经营合理化努力。
第十六条 加盟条件。有前条资格者,要做加盟店的条件如下:
(一)使用“××”的统一商号、商标,在店铺安装所规定的招牌和标志。
(二)加盟店应向本部缴纳加盟金××万元,此项加盟金不予退还。
(三)要接受本部所定的教育研修。
(四)与本部缔结加盟契约;并于契约书上盖章。
第十七条 基本特权
加盟店遵守本规章各条款时,即赋予如下的基本特权:
(一)使用“××”商号的商标,经营店铺。
(二)使用“××”商号的商标作广告宣传活动。
(三)经销本部组织独自开发的商品。
(四)施以内外包装的统一,并利用共同管理方式。
(五)接受本部的经营技术指导,并使用本部的指导要领营业。
(六)接受经进选的统一商品及物品的供给,并使用订定的订货手册。
(七)参加本部统一举办的宣传广告,促进销售及其他的共同活动。
(八)参加本部计划的教育训练。
(九)接受经营计划的策定及指导。
(十)接受必要的情报。
第十八条 确保加盟店的利益
为增进加盟店的业绩及确保利益,由本部提供程序化的独有销售技术。
第十九条 商品计划
为确保前条的利益,必要的下列事项由本部统一计划并指导实施。
(一)商品构成计划。
(二)商品陈列计划。
(三)毛利计划。
(四)销售促销计划。
(五)广告宣传计划。
(六)进货补给计划。
(七)其他关于店铺管理计划。
(八)商品供给
第二十条 商品供给方法制定如下:
(1)加盟店经销货品中,至少有x%以上货品要向本部进货,以达进货集中化。
(2)商品的供给,原则上依本部所定的定期配送系统配给。
第二十一条 有关提成计划内容如下,提交“商品计划委员会”统筹研究的。
(1)独自开发共同商标的商品。
(2)加盟店屯积库存商品的调配周转。
第二十二条 支付贷款
每月1 日至月底所进的货款,于次月5 日以前汇送至本部所指定的银行,或将支票
寄至本部。
第二十三条 退货的处理
由本部所供给的商品及物品类,原则上不予退货。但有下列的情形时,调换产品。
(1)本部承认的退货期限内的特定品,但退货所需的运费及其他损失,如本部无过失。其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2)本部拟订销售计划指定商品的配额.杰本部所承认的一定期间内不能售出时,此时也准用前项协书的规
定。
(3)前项退货商品货款的支仍 应依前条的所定每月份结算。
第二十四条 本部营运费用的分担
加盟店对于本部的营运费用应依下列方法分担:
(1)会费每月x x 元。
(2)每月向本部进货金额的x%。
(十三)特定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五条 依前条负担固定的营运费用外,加盟店应依下列基准,逐项分担为连锁事项的费用。
(1)共同广告经费——实费或分担。
(2)共同特卖经费——实费或分担。
(3)各项活动经费——实费或分担。
(4)调查、教育经费——实费或分担。
(5)店铺、广告陈列品的设计及物品的费用——实费。
(6)其他特别指导援助的经费——实费。
第二十六条 保守的机密
加盟店对于本组织的计划、营运、活动等的情况及内容不得泄漏于他人,特别对
下列事项保守重要机密,如违反时,其所发生的损害,应由当事人负赔偿之责。
(1)经销商品及物品类的采购厂商、价格、进货条件。
(2)加盟店的详细经营内容,特别对进货、销售、资金的计划具体内容。
(3)其他本部指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禁止事项
加盟店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本部进货商品,提供给非加盟店。
(2)加入本组织以外的同业连锁店。
(3)毁损本组织的名誉。
(4)将本部所送的文件、情报无正当理由提供他人。
第二十八条 契约解除
有下列各项事由时,本部得解除加盟契约。
(1)加盟店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前条的规定时。
(2)加盟店的经营亏损,继续亏损六个月以上,经“纪律委员会”判断无法改善经营状态
(3)加盟店或加盟店的经营者申请破产,或受强制执行或执行保全处分或拒绝往来处分时。
(4)与加盟店的经营者有关的加盟店发生经济纠纷,因而加盟店的经营会受大影响时。
(5)对本部的债务履行,虽经劝告,仍不履行时。
第二十九条 除 名
有下列事由时,本部得将该加盟店除名:
(1)对本规定有重大违反时。
(2)明显损碍本组织的信用时。
(3)妨碍正常的连锁营运时。
第三十条 退 会
加盟店无论何时,均可退出本连锁组织,而解除加盟契约,但至少应于三日前,
以书面通告本部。
第三十一条 契约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
(1)遵从本部指示,将店铺内外所表示的加盟店名称撤除或抹消。
(2)遵从本部指示,将经售商品目标、价格表及其他本部送付的物品、文件送还。
(3)本部指定的商标商品应予回收,其回收价格应服从本部的查定。
(4)对本部或其他加盟会员的债务要立即偿还。
(5)实施上列各项所需一切费用,由加盟店负担。
(6)由于解除契约,发生具体损害时,应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规章的修正
本规章的修正,须经出席加盟店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通过的。
第三十三条 附 则
关于加盟店的经营,本规章或另订的各种规则没有规定时,即依据本部进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