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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环评公司

发布时间:2021-04-27 21:41:31

A. 通过环保局网站查证加盟商是否有环评资质一举,为何洗洁精车用尿素设备加盟骗子咬牙切齿

大多数加盟被骗维权不成功是因为请的律师不专业。你找个专业维权的帮你处理吧。起码得会依法维权, 懂法,知法,用法。才能维权,上面三点做不到,是维不了权的。维权必须依法维权。专业维权都不容易,更别说法盲维权,更是困难了。还是花点钱找个专业的人维权吧,别省那点钱,找人帮事不得给辛苦费啊。做人该省的省,不该省的千万别扣门 钱能追回的,只要有转账记录。现金不好办。但是有转账记录的钱都能追回

B. 开家干洗店需要办理环评证吗

您的干洗店是开在什么地方的呢?目前全国就北京和广东要环评。而且这些服务你加盟的公司会做的,比如灰姑娘干洗店都是公司帮助办环评的。

C. 洗洁精设备生产没有环保局颁发的环评证书是否属于加盟骗局

不论是什么企业,没有环评都是不行的,没有环评直接生产是属于未批先建,是一种环境违法行为,如果现在已经在生产的状态,那么需要补办环评和验收的手续。

D. 加盟正大养猪养500头得用多少钱,用办环评吗

优蚁环保顾问为你解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养猪达5000头的需要做报告书,若5000头一下的直接办理登记表就可以了。

E. 在大连开干洗店需要环保部门的审批吗

您在办理工商管理证的时候他们会告诉您的,一般时需要的.因为干洗会用到一些化学试剂,怕有污染.所以最是有他们的审批.这样避免以后麻烦的.一般在大城市里面会有的.祝楼主早日开启自己的干洗店.

F. 想在朝阳开家洗衣店,办照时需要环评一关,请问如何过这一关对提供帮助者重金答谢。13391925230王先生

去办理审批手续的窗口,向他们咨询你这样的项目什么样的选址是合理的,再找到符合要求的店面地址,就OK.

大家好象没分清楚环评和环保手续并不是同一个东西.

环评---环境影响评价,由专业的,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做,属中介技术机构,无任何行政效令. 因此2楼说的自己填一下交到环保局备案也是不可能的.
环保手续---审批文件,指行政上的许可,必须参考环境评价做出行政上是否给予许可.

因此,得到环评并非市得到环保部门的许可,只是得到了一个评价.环保部门必须参考这个评价得出结论,如得到许可文件,才算是通过了环保部门的审批.

另外,环保部门的审批文件是对该项目的该地址做出行政许可,如果生产的内容,地址等发生变化,原许可自动作废.新项目新地址必须重新进行审批.

因此1楼说的叫加盟公司出示相关的环保手续来证明你的地址是否符合环保规定,是很无知的说法.

另外,洗衣店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做报告表,1000以下的,做登记表.

详细情况去环保审批窗口咨询

G. 办餐饮加盟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一、营业执照
要做生意,那么就得先得到营业许可证,哪怕是个人独资企业也得办一个个体户证明。同理如果你想开一家店,那么你需要办好工商登记手续。而在办理这个手续的过程中,需要自己的身份证件和加盟店面等证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在几个工作日之后,便可以取得营业执照,获得开店的营业资格。
二、卫生许可证
卫生对于一家店铺很要紧,尤其是对于餐饮行业。在如今这个食品卫生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时代里,一家加盟店也得拥有一张卫生许可证。一家餐饮店是卫生的,那么顾客也会安心。而如果没有卫生许可证,在相关部门来检查的时候自然也是不行的,所以加盟商在开店前就需要将这东西都准备就绪。
三、税务登记证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更是一家餐饮店的义务。一家店铺依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依法纳税。而依法纳税就需要你办理税务登记证。什么事税务登记证呢?就是以后店铺交税的一个凭证。具体如何办?在领到工商营业知道后一个月内,持着加盟商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相关资料等去当地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证手续的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四、健康证
此证主要是针对店内的工作人员,餐饮店属于食品行业,如今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都需要办理健康证。如今的食品健康越来越受到关注,尤其是不少病是通过食物传播,为了保证食物的健康,因此要求工作人员的身体也是健康的。
一般情况下,此证可在一周左右办下来,需要进行体检。具体要求,不同地区各有不同。加盟商们自己需要健康证,也需要让自己的员工们都人手需要。这里需要特殊注意的事情就是,健康证只有一年的期限,时间到了要再去补查一下。

H. 怎么注册环境评估公司

我没做过环评公司的注册,但据我所知,注册的时候只需要核名然后注册就可以了,不过做环评对注册资金有要求。
注册之后要到环保局办理资质申请,挺麻烦的,我把有关管理规定给你贴上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6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三条 评价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确定评价资质等级的同时,根据评价机构专业特长和工作能力,确定相应的评价范围。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小类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小类(附件一)。
第四条 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取得乙级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以下简称“乙级评价机构”),可以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之内,承担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需求等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限制数量,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机构,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
第六条 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印制并颁发。
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七条 各行业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机构,不得申请评价资质。
第八条 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
第二章 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能够开展规划、重大流域、跨省级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能够独立编制污染因子复杂或生态环境影响重大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20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0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3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工程概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3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近三年内主持编制过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七)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八)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乙级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能够独立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各环境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三)具备12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6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包括核工业类的,专职技术人员中还应当至少有2名注册于该机构的核安全工程师。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应当具备8名以上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其他人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
(四)配备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需配备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内的每个类别应当配备至少2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范围内的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至少1名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六)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七)配备与评价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三章 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二);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
(五)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或拟登记于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核工业类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的,还需提交本机构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受理评价资质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
第十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之前,可视具体情况征求申请机构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范围调整,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五)和(六)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六条 乙级评价机构申请评价资质晋级,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证书的评价机构名称变更。申请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和(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评价机构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材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受理名称变更申请的同时,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但不晋升其评价资质等级或扩大其评价范围。
第十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
申请评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及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注销其评价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价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相应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须由登记于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各专题应当由本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该项目及各章节、各专题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或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编号,并附主持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名称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上应当注明所承担项目的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评价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条 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得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第二十九条 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中,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完成至少5项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每年须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附件三),于次年3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评价资质的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
在抽查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机构负有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价机构的业务指导,并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评价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或者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降低其评价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有关规定对主持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达不到评价资质条件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绩要求的。
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评价资质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评价资质,并给予警告,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评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价资质的,除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取消其评价资质外,评价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价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取消评价资质,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不按规定填报或虚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
(四)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的。
第三十八条 在审批、抽查或考核中发现评价机构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缩减评价范围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其中责令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在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出现较大失误的;
(二)环境现状描述不清或环境现状监测数据选用有明显错误的;
(三)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存在较大疏漏的;
(四)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不正确的;
(六)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建议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的。
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办法被吊销资质证书、取消评价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评价机构依法承担编制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其所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视为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业绩。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中的评价范围类别划分及新旧对照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

I. 我想开一家环保公司,主要是从事环评方面的,大概需要些什么啊

想法非常好!但是环保部最近两年已经暂停审批新的环评资质,所以,你想要开一家新的环评公司,暂时是不可能了!
不过你也可以选择开一家分公司,以加盟合作的方式与有资质的公司合作,这样的话,资质人员的要求就不用考虑了!只要你能拉到环评业务,会写报告,公司就可以运转下去啦

J. 没有环保局环评证书的加盟商是皮包公司吗

不一定啊,没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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