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法第64条第六十四条中如何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
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有的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自己的有限责任,滥用权利,采用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逃避债务,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有这种情形的,股东理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借鉴一些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我国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修订后的公司法一方面坚持公司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另一方面增加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本条还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就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即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己来证明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是否独立,这就与一般公司发生债务纠纷由权利主张者举证不同,实际上加重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义务。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这一规定是完全必要的,其根本目的就在于强化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严格分离。
㈡ 合伙开店如何划分自己的独立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本章所指无形资产。
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
㈢ 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都是法人,其财产属于法人,出资人出完资后,其财产就供该公司支配,与出资人无关,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对于公司财产的使用,由公司决定
㈣ 分店加盟可以另外再设独立的法人吗在经营上是否必须受总公司的控制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那就看是那种性质了
㈤ 本人想加盟一家房产公司,财务方面想独立,加盟只是为了招牌,加盟后,我可以申请自己公司的POS机吗
pos机是要营业执照的,还要有以公司名议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如果这些有的话应该没问题,现在许多银联的业务员是的规定业务量的,只要资料齐全都会给办的。
㈥ 如何理解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
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负责,是其独立人格的标志,是其法人地位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要从多个角度切入,一是公司与股东之产的关系;二是公司与公司工作人员的;三是公司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的关系。故公司的独立责任至少包括三方面的独立:
(1)公司责任与股东责任的独立。公司只以自己拥有的财产清偿债务,股东除缴纳出资外,不对公司债务负责;
(2)公司责任与其工作人员责任的独立。公司的民事活动虽由相应管理人员实施,但不能因此而要求管理人员对公司债务负责;
(3)公司责任与其他公司或法人组织责任的独立。虽与其他法人间有紧密联系,比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但在民事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法人,其财产责任只能独立承担。
㈦ 公司的加盟费属于无形资产吗
加盟费,财务上通常称为特许权使用费,是无形资产的一种。
㈧ 加盟广告公司,财务独立,只是每年向总公司缴纳一定的加盟费,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
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总公司法人签字盖章,你自己签就OK了呗
㈨ 我如何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要有完善的财务审计来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规定:
第五十九条 一人公司的登记注意事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二条 一人公司的财会报告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三条 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
原告某商行持一张“欠款确认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欠款确认书载明:“奥西公司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2月5日期间欠原告某商行货款27万元。
逾期未还清所欠款项,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该欠条为法律有效依据。”欠款人处有被告奥西公司盖章及被告李某签字,落款时间为2015年1月10日。
被告奥西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李某为唯一股东。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依法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奥西公司、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某商行与被告奥西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商行提交的欠款确认书,可以确认其与被告奥西公司之间成立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某商行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奥西公司亦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某商行要求被告奥西公司支付货款27万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被告奥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商行支付货款二十七万元;被告李某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㈩ 加盟费属于开办费还是固定资产
加盟费属于开办费,不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实物形态,而加盟费仅仅是花费的费用,当然,由于你交纳了加盟费,使用别人的商标及品牌,相当于商标、品牌使用费,如果加盟费数额较大,可以将加盟费列入无形资产,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五年)进行摊销进入费用,而开办费也是在五年内摊销。
开办费指企业在企业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