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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旅行社合同终止了

发布时间:2021-08-12 18:19:57

❶ 加盟的旅行社破产了,门店怎么办

要是还想继续做旅游行业就换一个旅行社继续加盟

❷ 旅游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的关系是什么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责任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二者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2、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❸ 因政策原因导致旅行合同终止,旅行社和旅行者损失怎么分担

因受政策原因导致了旅行合同终止。旅行社和旅行者约损失怎样分担。?只要是因政策原因而导致的合同终止,这些损失政府会全额买单。谢谢!

❹ 维权问题;如果旅行社口头和我们签订了旅游合同,然后单方面终止承诺,这样的问题可以维权吗

一、出游时机和旅游目的地的选择

旅游质量投诉,大多集中在旅游高峰季节。有条件的情况下避开旅游旺季,或在旅游旺季避开热门线路,不仅可以享受更好的服务,同时还能节省旅游支出。
旅游旺季时的热门线路容易因为供不应求而导致旅行社承诺的服务内容无法兑现。再者,旅游旺季时导游供不应求,是大量兼职导游或“黑导游”最多的时候。因此,每到旅游旺季时,旅游服务投诉最多。
旅游产品的成本构成要素包括: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景点门票、娱乐活动和导游服务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会随季节有所不同,尤其对飞机线影响较大。一条飞机线旅游产品淡旺季的价格有时会相差百分之三、四十。这就是为什么每到旅游旺季,许多旅游线路会涨价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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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选择旅行社和旅游产品

选择旅游产品时,首先要选择旅行社;其次,是比较产品的服务内容和价格。
1. 选择好的旅行社
建议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报名。因为旅游消费是一种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旅游者出发前,根本无法知晓产品的服务质量究竟如何。
信誉好的正规旅行社一般都注重企业形象,会对旅游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服务质量通常比较有保证。此外,即使发生了旅游质量问题,他们也会尽量妥善处理。
旅行社宣传陷阱:
旅行社行业有许多打着大社旗号,实为挂靠经营的小门市部。此外,每到旅游旺季,旅游市场会出现许多打着正规旅行社旗号,其实根本不具备经营资质的“黑社”。经营实力不够的旅行社,由于缺乏管理能力和资源协调能力,容易发生服务质量问题。而许多“黑社”,往往只顾眼前利益而肆意践踏消费者权益。
应对方法:
正规旅行社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二是工商营业执照;三是税务登记证。如果在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报名,如果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游客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2. 选择好的旅游产品
确定旅游目的地后,要对去往该地的旅游线路进行比较。通常,会有多家旅行社提供相同旅游目的地的线路。类似“全程旅游网”这种以发布旅游线路为主的旅游网站,针对每个旅游目的地通常都会有若干条线路。
我们在比较线路价格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对其服务内容进行仔细分析。服务内容主要反映在行程表中。不良旅行社经常通过行程表设置消费陷阱,最终让游客有苦难言,吃了亏也无法投诉。
注:有经营实力的旅行社一般会在某些领域有自己的主打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有较好的服务质量。
旅游产品宣传陷阱:
1、 价格陷阱
(1)低价诱惑
因为消费心理不成熟,许多旅游者往往过分注重价格,相同线路,谁报价低就参加谁的团,这样最容易踏入一些不良旅行社布下的低价消费陷阱。价格,一直是商场竞争的手段。近年来,旅行社围绕价格的混战一直没有停止过。有些地方一段时间甚至出现了“零团费”或“负团费”的现象。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
应对方法:
比较线路时,不要只注意价格,要从线路品牌、内容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一开始就意味着猫腻,商家必然会从其他地方把钱捞回来。
(2)广告价格与实际出团价格不符
旅游业的恶性竞争,导致许多旅行社包括一些大社不得不在报价上做文章。我们在媒体上看到的报价,很多时候并不是真正的出团价。在你报名的时候,会被告知还有许多费用项目“不包括”在报价中。此外,一般来说,旅行社的报价有两种:一种是全包价,即包括交通、住宿、餐饮、门票等;另一种是小包价,即只包一部分费用或在某一段行程中的费用。因此,单看广告上的报价,根本无法确认真正的出团价。
应对方法:
旅友在报名时不能一味强调谁的价格便宜就跟着谁走,一定要问清收费价格中包括哪些部分,还有哪些需要自理。
2、 行程陷阱
(1)游玩时间过短
评价一条线路的优劣,首先要观察其中用于实际游玩的时间与其他时间的比例。
一些质量低劣的线路,购物时间甚至超出了游玩时间。比如一条三日游的“垃圾”线路,除去交通、购物和休息时间,其中真正用于游玩的时间只有半天多一点。
正因为大家对“垃圾”线路的反感,现在开始逐渐流行所谓的“纯玩团”、“品质游”等等旅游线路。
应对方法:
报名前弄清旅游和购物的时间,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景点设置不合理
许多旅行社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线路行程中的景点安排极不合理。一些著名景点往往成为自费项目,许多对游客来说旅游价值较低,而旅行社能够获取更多返利的景点,成为行程表中的主角。此外,许多线路的行程说明中都有注明:报价仅包含“景区首道门票”、“大门票”等字样。如果其中有意避开了该景区的主要景点门票,其结果无疑是增加了自费项目。旅行社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在降低旅游报价的同时,为旅行社或导游增加收入创造机会。
应对方法:
旅友们在报名前,最好先通过旅游网站对目的地的景点进行一番调查,然后比对哪些线路包含更多有价值的景点。
(3)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住宿标准的缩水,是旅游质量投诉的重灾区。星级饭店降为普通招待所是屡见不鲜的案例。
有些线路的行程表虽然包含了我们关心的景区,但到了实际旅游时,导游带你去的地方根本不是该景区的主要景点所在地。
应对方法:
这种情况,旅友们事先根本无法知情,规避方法是选择信誉好的旅行社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内容。
(4)虚假赠送
我们经常会看到旅行社的产品宣传中有赠送某某景点的说法。现在常见的旅友反馈信息告诉我们,这些所谓赠送,大多是些本来就要路过或没有观赏价值的景点,有些甚至是些购物点。
应对方法:
关注产品的主要内容,不要轻易被“赠送”所诱惑。
3. 报名前必须问清的问题
(1)酒店
相同星级的酒店由于地理位置不同,价格往往差异较大。价位较低的酒店,往往不在景区内或市区内,地理位置比较偏僻。游客到时得辗转酒店与景区,费时费力,影响游玩。
(2)航班
有的旅游合同中只注明飞机的机型,而不谈起飞时间。很多旅行社选择“夜航”航班,这样就可以省下一笔不少的钱。而这样往往会使出游者在抵达目的地后,因为体力不足而游兴大减。如果这样的情况出现在返程中,当出游者到达机场时民航交通车大都已收班,出游者又只能“打的”回家了。
(3)饮食
有的旅游合同上注明包多少餐,标准如何等等,看起来非常优惠,而实际标准却不尽如人意。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先谈清饭菜的标准和细节,否则等菜摆到桌面的时候就来不及了。
(4)门票
一些旅行社的广告中声称旅游费用里包含门票费,但旅游景区常常分“大票”、“小票”。“大票”是景区大门的票,像“景中景”、“园中园”、索道费用等,都要游客另外出钱购买,这种情况最好在签合同之前问清楚。
(5)购物
有些合同回避了购物的问题,这样就使出游者变得非常被动。因为,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导游受利益驱使可以随意安排游客购物,几乎每到一景点都有购物活动,例如近来许多海外游比境内游还便宜,其猫腻就在购物上。
(6)景点
有些合同中的景点清单有长长的一串,让人觉得行程十分丰富。其实,这些清单很可能是“分解”过的,一个景点排上几个分点的名字,或是选择一系列门票价格低或免费的景点放到合同上去,最后真走下来才发现原来只是几个景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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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定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是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保障。旅游者如果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必须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要和旅行社共同签定一份合法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统一的标准格式,分列出游客与旅行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合同陷阱:
信誉差的旅行社为了给地接社、导游留下赚钱的操作空间并逃避责任,会在合同中做手脚,对旅行社应承担的责任条款模糊化,而对免责条款则一再扩大。还有的旅行社故意不与游客签订合同,以“行程安排表”来代替合同。更有甚者,他们只给游客一张收据而没有合同,或仅凭一些传真上的简单描述来进行业务操作。“交钱之前是上帝,交钱之后成鱼肉”,是一些黑心旅行社对待游客的真实写照。
应对方法:
加强防范合同风险的意识。旅友们拿到合同后别急于签字,一定要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发现对自己不利的或模棱两可的语句一定要修改。旅游标准合同一式两份,游客和旅行社各存一份。交付费用后,还要让对方出具正式发票。
合同必须详细列出旅游行程与标准、双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格式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的内容,应通过补充条款来实现。
旅游行程与标准中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包括:
1、 日程
行程表中应注明出团、返回的时间以及各旅游环节的时间,其中包括:景点、购物、就餐和入住时间等等。
2、 观光娱乐
明确观光娱乐景点及停留时间。
注:事先弄清楚旅游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3、 交通工具及标准
交通工具如飞机可注明机型、航空公司;火车则注明快慢车、硬座或硬卧;汽车则注明国产还是进口、有无空调、几座。
4、 吃、住宿标准
标明沿途吃住点的酒店名称。餐饮标准应明确是几人几菜几汤,几荤几素。住宿标准应注明是几星级饭店还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饭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规范的,签合同时要避免。
5、 游客取消行程补偿标准
6、 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补偿标准
7、 自费景点的数量和购物的次数
本项是旅游纠纷最集中的方面,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8、 保险金额
关注意外旅游保险合同。该项合同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范畴,由旅行社代消费者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针对此次旅游的《意外保险合同》,以防范风险。
9、 预付金额
10、导游服务
11、应缴纳旅游费总额等。
此外,对旅行社的口头承诺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注明,有必要时要同时注明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在万一发生服务问题时,方便索赔。如果旅行社不愿意在合同中明确相关责任,几乎可以断定这趟旅程存在猫腻,旅友们切不可轻信旅行社的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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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识别各类旅游陷阱

旅途中的陷阱主要反映在旅行社(导游)随意更改行程及服务标准和旅途中的各种消费陷阱。旅友应增加维权意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1. 行程安排不合理
早出晚归,坐车和购物时间长,实际游览时间短;各景点时间松紧不合理,著名景点安排时间太短等。
2. 景点“缩水”
景点“缩水”主要表现在减少规定游玩的景点数量或减少景点停留时间。当行程中景点与购物串在一起时,服务不规范的导游会尽量减少景点逗留时间,而把时间留给自费景点或购物点。
3. 住宿不达标
旅行社私自将合同中的住宿条件由星级宾馆降为招待所。
4. 额外景点高价游
擅自增加自费娱乐项目,是旅行社变相提价的手法之一。在自费项目的推荐方面,旅行社通常在行程中已经预先做好了文章,通过缩减景点,既降低了成本,也挤出了时间。因为导游卖了自费项目还得上交一部分,这是自费景点在某些线路越来越盛行的原因。自费景点通常收费都很高。等到旅游车把你拉到地方,导游一阵吆活,不进景点就在车上干等着吧。
5. 购物陷阱
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或延长购物时间,是旅行社变相提价的手法之一。
6. 导游服务差
承诺导游全程服务,到了景点,一个导游同时为多个旅行团当导游,导致旅游团队在行程上无组织,也得不到应该有的服务,处于混乱状态。
7. 驾驶员滥竽充数
旅游车驾驶员不熟悉道路,走冤枉路是常见现象。因此给游客带来的是浪费旅游时间和增加旅途疲劳。因为旅行社一般不会牺牲购物时间,唯一的弥补方式只能是减少景点停留时间和推迟吃饭和休息的时间。
8. 随意转团
旅行社因报名旅游的人太少,组不成一个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已经报了名的消费者转团给其他旅行社,由别的旅行社负责带团,导致合同履行不到位。
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客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团,必须先取得游客书面同意。因此游客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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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维权

合同是一把双刃剑,不仅要求旅行社诚信旅游,同时也要求游客自身文明出游。以往也有不少旅游纠纷是因游客自身的不文明出游而引起的,尤其是在出境旅游过程中,游客一旦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应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来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以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由此扩大的损失将由游客自行承担。
看来,只有在出行前多一分细心,签订一份规范的旅游合同,并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在旅游中多一分欢笑、多一分安心,真正享受出游的乐趣。
游客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可采取以下投诉方式:
1.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国家旅游局在全国各省及主要旅游城市都设立了旅游质监所或质监机构,其职责就是受理并处理好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服务质量投诉案件。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可以立即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游客已旅行回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投诉,递交投诉状。投诉状要写明:被投诉单位名称、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及联系电话;投诉事件经过等。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游客在旅游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旅行社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信要写清投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号码;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投诉事件经过及有关凭证、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进行调解处理。如果游客者或旅行社对调解结果不满,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监所将不再受理。

❺ 旅行社加盟店未完成任务,已扣去任务费用,19年年底已退出加盟,可旅行社总部要求再扣两年费用。合理吗

您好,我来回答您的问题。按你的描述来看,是不合理的。但是,具体情况要看你们签的加盟合同,例如合同上是否规定了最低加盟年限,是否规定了违约金的金额等等,如果有这方面的规定,就需要按合同办事了。

❻ 旅游团终止合同要什么程序

一、合同解除的含义和特征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的问题,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的行为。即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合同还不能自动解除,无论哪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向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消灭。即合同的解除,要么视为当事人之间未发生合同关系,要么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虽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都使合同消灭,但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附解除条件,是行为人以意思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发生,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

2、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当事人再有什么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仅具备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对于将来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仅对于将来失去效力,有些还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般来说,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1、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通过约定,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以解除合同为目的,经协商一致,订立一个解除原来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应当遵循合同订立的程序,即双方当事人应当对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约定。当解除合同的条件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而不必再与对方当事人协商。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表现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就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属于一种法定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一般规则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项规则:

1、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解除合同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四、未达约定人数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的规则

在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旅行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商业惯例,组团旅游时旅游团应当达到一定的人数。这是因为,当旅游团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旅行社可以从铁路、航空、宾馆饭店、景区等服务单位得到相应的优惠,从而为旅行社带来一定的经营利益,这是旅行社收益的重要来源。一般来说,旅行社都会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成团人数。如果没有达到约定人数的,从维护旅行社合法收益的角度考虑,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旅游者。

对此,有关国际公约和一些国家、地区的法律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10项第2条规定,旅客人数未达到旅游文件所定的最低人数的,旅行包办人也可以无须赔偿而解除契约,但最迟不得超过旅行或者居留开始前15日通知旅客。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也规定,旅游团未达到组团人数10人,旅行社得于预定出发前7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契约,并退还旅游者交纳的费用。但旅行社已经代缴之签证或者其他费用得予以扣除。

本法遵循商业惯例并借鉴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组团旅游中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提前通知的规定,既有利于避免因解除合同而给旅游者带来更多的损失,也有利于旅游者提前做好应对措施,如改变行程或者转投其他旅行社等。

(二)组团社经旅游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实践中,未达到成团人数时,组团社和旅游者往往都希望能够继续履行旅游合同,这时,组团社多采取拼团的方式。本条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要注意的是,组团社委托其他旅行社组团的前提是取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如果旅游者对被委托的旅行社基于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由其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就不得委托该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组团社经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组团社仍应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则对组团社承担责任。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由于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相关法条】

《旅游法》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

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❼ 旅游合同临时取消应该怎么退费

据国家旅游局《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发前7日以上提出解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之后提出解约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解除合同的,要向旅游者退还全额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至4日,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10%;出发前3日至1日为15%;出发当日为20%。若旅客在出发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违约金为旅行费用总额的50%;出发前3日至1日为60%;出发当日为80%。

❽ 旅行社终止协议该承担什么责任

看你是由于什么原因终止呢,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话,旅行社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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