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快递公司和个人签定的加盟协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协议
这个要看快递公司有没有特许经营许可证,估计快递公司没有,因为现今没听说过快递公司是特许经营、可以加盟的,呵呵请谨慎考虑加盟~
B. 加盟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为几年,到期后如何续约
特许经营合同期限通常为3年,如果在经营期限内能达到我们的各项标准要求,不违反合同规定,我们会考虑再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将不再另收加盟费,不再需要支付其它费用。
C. 特许经营和加盟怎么区别,开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许经营资质吗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对特许经营做出如下界定:
本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D. 与甲方签了特许加盟合约,但甲方隐瞒乙方在同一区域内另开店造成乙方更大损失,怎样使其合同无效
合同是甲方撰写的,不会提也不允许退加盟费的情况。 权益是是双方的,你需要贴出你的权益的那部分约定。
E. 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一般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可分为以下各项,签约前宜请教律师、会计师、审慎阅读评估。 一、特许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费用 1.合同应详细列明特许者提供服务的项目 2.有无隐藏不可预见的费用? 二、合同期间 1.期限长短有无明确? 2.期限是否和租约配合? 三、合同延续 1.期满后可否续约? 2.续约有无条件?若有,条件为何?是否详细明列? 四、加盟金、权利金及其他款项 1.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项目? 2.其包括开张时的存货或新货吗? 3.多少自备款可开始营业? 4.是否须缴纳定期权利金?如何计算?如何给付? 5.特许者是否提供记帐、报税等服务?如有,是否须额外缴交费用? 6.是否必须加入合作广告计划?其费用的分摊如何计算?特许者提供哪些产品或促销服务? 五、商圈保护 1.合同有无授予独占区域? 2.独占区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营业额达到某种标准即终止? 六、采购生财器具 1.是否所有的生财器具都必须向特许者购买?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2.特许者是否提供贷款? 七、选择地点 1.特许者是否协助选择地点? 2.谁对地点的选择作最后决定? 3.装修蓝图是否由特许者提供? 4.有无定期重新装潢及翻新的要求? 5.如须申请更改建筑使用执照,谁负责提出申请及负担期费用? 6.租约条款约束? 八、教育训练 1.特许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参加训练课程? 2.有无继续教育及协助? 3.是否持续性的提供加盟者员工训练的配合? 4.是否要付费用?费用多少? 九、财务协助 1.特许者是否提供财务协助或协助寻找贷款? 2.如有提供财务协助或贷款,其条件是否合理? 3.特许者是否提供缓期付款的优惠? 4.有无抵押? 十、采购对象限制 1.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许者购买所需的货品?或只能向特许者指定的厂商购买? 2.如有,其价格及条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营业范围及贩卖之物品 1.合同是否对所购卖物品的项目有所限制? 2.限制是否合理?如须卖其他物品,有无须特许者同意的申请步骤及程序? 十二、竞业禁止 1.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约满或转让后,不得从事同类型的商业行为? 2.如有,其期限及区域是否合理? 十三、会计作业要求 1.特许者是否提供薄记及会计的服务? 2.如有,是否需额外收费?其收费是否合理? 十四、客户限制 1.有无限制客户对象? 2.如售出超越授权的地区,有无惩罚条款? 十五、广告促销计划的配合 1.广告是地区性或全国性?其费用支付方法? 2.如地区性促销是加盟者自理,特许者是否提供过去经验与协助规划的服务? 3.特许者是否提供各种推广促销的材料、室内展示海报及文宣品等?有无另外收费? 4.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划区域的促销?如何取得特许者的同意? 十六、违约条款 1.何种状况视为违约? 2.违约项目是否属加盟者能力范围所能控制的? 3.其订定项目与核实标准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条款 1.若违约,特许者是否有义务以书面通知加盟者延期并更正? 2.其期间有多长?是否足够? 十八、违约后果 1.违约时,特许者采取何种方式因应? 2.特许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该连锁加盟契约? 3.有无违约金条款?金额多少? 十九、合同终止的处理 1.特许者是否有义务购买加盟者的生财器具、门店租约及其资产? 2.处理费用如何归属? 3.处理期间多少?是否足够? 二十、加盟者转让的权利 1.加盟者是否可于契约转卖门店资产? 2.加盟者是否可于转卖时,同时转让加盟合同?或特许者有义务与承买者签订新合同? 3.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准或拒绝转卖,其权利是否合理? 4.租约可否转让? 5.特许者是否有权核定承买者的资格?其资格如何认定? 6.是否须付给特许者部分转让费? 二十一、特许者的优先承购权 1.合同中有无明示何种情况下特许者可承购? 2.其承购价格由谁评估?商誉及净值是否列入考虑? 3.加盟者求售时是否有义务先向特许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合同是否直接由继承人承接? 2.合同是否由遗产管理人承接? 3.合同者如长期失能,是否必须转让? 二十三、促裁诉讼处理 1.是否由总部促裁解决所有争议纠纷? 2.促裁是否比诉讼省时、省钱? 二十四、诉讼管辖地 1.特许者指定的诉讼管辖地是否为其总部所在地? 2.是否考虑改为加盟店的所在地对加盟者较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亲自经营的要求 1.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亲自经营? 2.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维持其他职业?
F. 加盟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是一份维持特许双方长期稳定合作的法律文件,当加盟者与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就以下方面与特许者达成一致:
1) 特许商的法人资格确认;
2) 产品(设备)采购及价格;
3) 商标、字号的使用条款;
4) 特许者提供的支持、服务;
5) 合同期限和续约条款;
6) 加盟费等各项上缴款项的支付方式;
7) 广告宣传合作方式;8) 商圈保护:在加盟店附近某个特定区域内不会有第二家加盟店;
G. 餐饮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连锁经营加盟商在加盟连锁企业之前,一定要清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具备哪些方面的内容,这里就介绍一下:
第一、要清楚专门用语的定义。
第二、其中要包含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
第三、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的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第四、应该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第五、对培训和指导,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合同可以体现一个连锁企业的实力,也能体现出一个连锁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以,必须要认真对待,好的加盟 品牌我推荐背篓人家给你,全国连锁加盟,感觉挺不错的。
H. 特许经营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在法律定义上是否有什么曲别
原则上,在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仅有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就我个人的看法而言,从字面理解,特许经营的范围应当更为广泛,它包括的不仅仅只是加盟这个手段。
I. 特许加盟与特许经营的区别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预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共同构成了特许经营,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下开展的经营活动叫特许加盟。
换句话说,有了特许加盟才能构成特许经营。
J. 特许经营跟加盟有什么区别
特许经营又称特许加盟,与单纯的加盟有很大的区别。加盟行业很混乱,骗子很多。国家为了规范加盟行业,在07年颁布了有关加盟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系列法规。国家规定,所有从事加盟的企业都必须在商务部备案取得特许经营资格后才能从事特许加盟的经营活动,否则,企业的加盟经营活动是违法的,这也是鉴别一家从事加盟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合法可靠的重要标准。 以下节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部分内容供你参考,希望对要通过加盟来创业的人有所帮助。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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