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案例分析。帮忙!!
1、该合同成立,因为张某与该商店已经达成购买的钻戒的合意。
2、由于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与证书上标明的不同,因而出售该钻戒的商店有欺诈之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可撤销。
3、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赢得那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本案中张某于2007年6月15日知道钻石品质问题应当于2008年6月15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张某直至2008年7月15日才行使撤销权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贰』 合同法的几个简单案例分析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4)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5)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叁』 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一、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为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未履行其义务,那么乙公司当然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有权拒绝支付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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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没明白 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按照案例中应该是资金周转困难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 应该是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吧 按照约定 由合同履行地管辖
三 乙
因为没有交付 不可抗力当然由乙公司负责
四 能 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使用
空调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 并非乙公司过错 所以丙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不能拒绝付款
五 有效 没有证明无效或者待定的事由
个人意见 仅供参考
『伍』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情况1:
1、亚当不能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此合同;
2、若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亚当可与贝琳达协商,对此合同进行变更(价款);
3、亚当无权将该合同擅自转让给杰克(合同有约定的除外);
情况2:
1、亚当的理由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其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为此贝琳达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亚当承担赔偿责任;
2、在此情况下(双方解除合同后),贝琳达应另择他人来装修房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亚当承担;
『陆』 合同法案例(急)
1根据《合同法》和当事人的约定,还合同已经成立。因为被告发出的450万的价格的书面材料是反要约,构成一个新的要约。并约定了承诺的期限,即原告应该在4月3日前答复。所以要约应当在要约约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是生效。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所以在本案中合同应该已经成立了。
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的生效不需要其他要件,即一般成立即生效。所以被告的行为是预期违约行为,原告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柒』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确答案]
(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因为双方主体资格有效,订立合同的程序、标的物均合法。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本题卡
车尚未交付,受损的风险应由工厂承担。
(3)甲不能请求双倍赔偿。因为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4)甲有权要求退车,因为根据《合同法》111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既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为根据《合同法》116条的规定,不能同时选择两种罚则。
(6)甲可以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113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
偿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的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这两种违约金分别
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对应于两种不同的违约行为。
[考点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标的确定可能;订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合同生效;(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合同生效时间为办理完毕批准、登记手
续的时间。(3)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时间为条件成就时间;(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责任应注意两个原则:一是过失责任,即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过失,他才承担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
二是填平原则,即经过救济之后,没有违约一方所得到的结果相当于合同已履行的结果,也即没有违约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对方违约所获得
的赔偿超过合同实际履行可能给带来的利益。
『捌』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花板桥。
法定代表人熊光辉,经理。
被告江苏诚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都市诚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怀德,董事长。
2000年4月17日物资公司与诚德公司签订加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诚德公司为物资公司加工钢质为10M。WVNb的四种规格的高压化肥管(即钢管),其中直径127MM、壁厚21MM(以下简称127×21)的五吨,直径159MM、壁厚28MM(以下简称159×28)的8吨,直径180MM、壁厚30MM(以下简称180×30)的15吨,直径219MM、壁厚35MM(以下简称219×35)的15吨,加工费均为每吨4500元,计193500元。原材料钢管坯由物资公司提供,钢管坯到厂后40天内完成加工任务,款到发货,成材率不低于65%,余料单独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签订后,物资公司遂从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特殊钢公司)购买了钢质为10M。WVNb,直径为180MM和230MM的钢管坯24.61吨和28.52吨,计53.13吨并于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给了诚德公司,该批钢管坯的单价为7101.54元。钢管坯到厂后,诚德公司即进行了加工生产,仅加出127×21的钢管。2001年3月1日物资公司给付诚德公司7万元。同年4月29日诚德公司向物资公司交付127×21的钢管5.61吨,加工费为25245元。后物资公司将该批钢管以每吨2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了浙江工业大学化工设备厂。因诚德公司对其他三种规格的钢管未能按约完成加工任务,按照成材率65%的约定,应有44.49吨、价值315947.50元的钢管坯以及2.59吨料头(每吨980元)在诚德公司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协商未果,物资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资公司与承德高压阀门管件厂、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公司中南销售处、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二建设公司化工机械厂分别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由物资公司供给以上三个单位127×21、180×30的钢管,总货款计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资公司前往诚德公司处协商处理争议支出差旅费2967元。
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所订的加工合同;退还原材料钢管坯款315947.51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赔偿物资公司对第三方的违约金108990元,退还残余料头款2538.20元,赔偿差旅费损失1万元,合计552469.7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诚德公司辩称,物资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钢管坯的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我司无法进行加工;物资公司给付的7万元不是加工费而是其他货款,因合同约定款到发货,物资公司未履行先付款义务,无权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赔偿损失等,故请求驳回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审判]
本院认为:双方所订加工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诚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双方所订立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物资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诚德公司对此也无异议,双方所订合同应终止履行。诚德公司对尚存的钢管坯44.49吨及料头2.59吨应予退还。鉴于诚德公司对钢管坯已不能原物返还,应按照每吨7101.54元的价格折价退还物资公司315947.51元。因诚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尚有28.92吨钢管未加工生产,应当赔偿物资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119994元和差旅费用的支出2967元。对物资公司要求诚德公司承担其对第三方的违约金赔偿的主张,因物资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第三方已实际赔付,故对物资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诚德公司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双方所订加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物资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物资公司钢管坯料头2.59吨,如不能退还,则按每吨980元的价格折价返还;
四、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可得利益损失119994元; 五、被告诚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物资公司差旅费损失2967元;
『玖』 合同法案例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因为服装厂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事由之一是迟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相对方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对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约定的履行交货义务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纺织厂经服装厂几次催告,并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应视为在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应支持纺织厂的主张。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6条,法定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形成权是单方意思即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因此服装厂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达纺织厂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权的行使不须对方同意。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为按照《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本案中服装厂因对方迟延履行而从别的渠道进货造成损失,该损失因纺织厂违约而起,因此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拾』 一个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求~~
法律依据
1、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属于效力待定;需要监护人的追认;如果监护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事后追认,合同有效
2、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已满16岁,有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案例分析:
1、蒋某没有收入,视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该合同效力待定
3、其监护人——父亲不同意,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
辅助:
尊重劳动成果,您要追加分数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