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销商协议书怎么写
没有固定格式,内容是你和另一方协议人双方共同认可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
主要包括:推销的产品名称种类、数量(业绩)、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广告宣传、薪酬待遇、工作制度、休假、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仔细考虑一下其中应该注意的事项,要理清你为谁推销,经销商还是生产商。如果是经销商他是具备资格.
Good Luck!
2. 我签订的加盟合同是2014年11月30日到期,一直到12月30日才告知我不续签合同而且只是电话告知。这样有赔偿
看合同约定,没有约定得,没有赔偿。
3. 我该怎样起诉加盟商
下面对到法院起诉的流程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1)起诉:当事人书面或者口头起诉。
(2)审查立案: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3)庭前准备,主要包括:
①送达书状;
②告知权利义务以及合议庭成员;
③审核材料、收集证据;
④通知必要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
⑤通知开庭并公告;
⑥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⑦宣布法庭纪律、告知权利义务、宣布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询问回避等。
(4)开庭审理: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征求最后意见、调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两部分,当事人可以提交新证据。
(5)裁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当庭宣判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应立即发给判决书。
【案例】×××美容机构虚假宣传被判返还加盟费
由于发现自己加盟的美容机构进行虚假宣传,不具备连锁经营的条件,并且未获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章女士将北京×××美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章女士与×××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失效,×××公司返还章女士加盟费10万元、货款28301. 40元,章女士交付全部设备和美容产品。
原告章女士诉称,2005年6月1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原告依约给付×××公司加盟费10万元,并给付×××公司28301. 40元购进美容产品。因开业第一个月未实现合同所约定的营业额,原告与×××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补偿原告1. 88万元。原告发现×××公司进行虚假宣传,并不具备连锁经营的法定条件,供给原告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也没有批准文号,起诉要求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公司返还加盟费10万元,退还购货28301. 40元,给付补偿金1.88万元。
被告×××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原告关于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理由均不成立,被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现提出反诉,因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应给付被告方加盟费12万元,而原告只交付了10万元,故要求原告给付加盟费2万元;因原告擅自终止合同属违约,故要求原告给付违约金3.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3日,原告与×××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原告加盟×××公司,加盟费12万元,店型c级,店址湖北省十堰市,店铺面积121平方米,员工人数8人,其中管理人员1人、美容顾问1人、美容师6人。合作期限自2005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2日,原告给付×××公司保证金2万元,原告如在合同期内违反合同条款,保证金不退;如无违约,合同期满后,若双方不再续签合同,×××公司退还保证金。×××公司确保供货量,加盟店不得使用其他同类产品。违约金确定为3.6万元,无论违约行为是否造成损害,违约方均有义务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公司保证原告开业10日内营业额2万元,如未达到×××公司给付原告差额部分。原告给付×××公司加盟费和保证金的方式100为:签订合同时给付加盟费8万元,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给付加盟费2万元,原告开业后15日内给付×××公司加盟费2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否则合同无效。
合同订立后,原告给付×××公司加盟费10万元,并给付美容产品的货款28301. 40元。×××公司交付原告一批设备和美容产品。
2005年10月25日,原告与×××公司签订协议书,确定原告的加盟店自2005年7月27日开业至2005年8月4日营业额为1200元, ×××公司补偿原告188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从×××公司购买的化妆品,其中祛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并无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原告开业后15日内给付×××公司加盟费2万元及保证金2万 1元,否则合同无效,系双方对合同效力的约定,故该特许经营合同系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加盟店开业后,原告至今未给付×××公司其余加盟费及保证金,故双方所签的特许经营合同已经失效。合同失效后,×××公司应将其收取原告的加盟费退还原告。鉴于特许经营合同失效,且×××公司供给原告的化妆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应退还原告;交付的购买化妆品的货款,原告应退还×××公司化妆品。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失效,双方所签附属协议书也没有效力,故对原告依据2005年10月25日所签协议书要求×××公司给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公司根据失效的特许经营合同要求原告给付加盟费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
据悉,×××公司在2008年1~9月,曾经因做虚假广告、欺骗加盟商、产品三无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被多家媒体曝光。
4. 化妆品品牌加盟合同书
编号:□□□□ □□ □□ □□
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加盟合同书
授 权 方:瑞草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省_____ __市(县)__ 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下称健康中心),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健康中心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还可附加化妆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信息传播、品牌推广等。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检测仪器和电脑、传真机、电视、DVD等其他办公设备;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
二、健康中心购货按8折配货,服务费(按产品标价的7%)可以预提,销予特惠顾客的产品可按6折计入积分奖励,销予普通消费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务费、返利等均按产品标价计算;
三、乙方一次性购货达5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由甲方赠送健康检测仪器一套;
四、累计购货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检测仪器一套。累计购货金额达6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时,押金退还,仪器归健康中心所有;
五、当月销售达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产品标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规定而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进货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二、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
2、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和中心区域划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地开展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
2、有权拥有甲方所授权特许经营健康中心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健康中心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等;
4、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乙方义务
1、维护“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实事求是地介绍甲方公司和产品,不做夸大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宣传广告活动。
2、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将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给甲方备案;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4、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声誉,不攻击贬低其他公司及其产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家现行法规冲突。
5、不得利用甲方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不得诱导、强制利用业务员推销非甲方公司产品。
第六条:购货、换货
一、购货
1、按甲方公司的产品订货单选购产品;
2、按订货单的金额向甲方公司汇出足额的货款;
3、汇款后把汇款回执及订货单传真到甲方公司确认(在汇款前务必与甲方确认汇款账号)。
二、换货
1、为充分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甲方在营销过程中遵循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制定换货制度。
2、甲方竭诚为健康中心提供优质产品。若发现发货错误或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健康中心可以及时与甲方物流部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换货。
3、健康中心办理换货手续应填写《换货申请表》,连同该批货物的随货清单,由负责人签字连同需更换的产品返回甲方公司。经审核无误即可更换。
备注:
1.换货的产品从发货日起3个月内,可按同等价值的产品换货,6个月以内,按50%等值的产品换货。
2.申请换货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商品,并交纳10%理货费用。
3.所有宣传资料不予退换。
4.健康中心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售货。应保持最低安全库存,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订货补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半年内月均汇款金额达不到2000元,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健康服务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八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二、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并无续签合同,就失去了经营的特许授权,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将《授权书》和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的招牌和材料退还甲方。
三、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影响对方声誉的行为,守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追诉违法方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成都瑞草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成都温江海峡两岸科技园 地 址: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
5. 中石化加盟合同书
复制了一个-中国加油站网-网站的内容供参考:
新建加油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投资人向当地发改委提交申请。申请要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人基本情况、拟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资规模及建设概算、市场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2、当地发改委初审。初审根据本地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进行全面审核。市发改委对新建加油站的选址进行实地考察,并征求城建、土地、环保等部门意见,根据本市加油站建设发展规划和新建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对新建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意新建的报省发改委办理预核准手续。报送材料要附《山东省新(改、扩)建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登记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图。
4、省发改委核发预核准通知书。省发改委根据全省加油站发建设发展规划和审批原则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决定。投资人持预核准通知书到发展计划等部门办理立项等手续。
5、市发改委组织对新建加油站进行检查审验。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市发改委会同消防、质量监督、环保、税务、工商等部门按照加油站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检查审验。
6、省发改委核发经营批准证书。根据市发改委的审验意见,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投资人持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注册手续。
如何加盟中国石化开加油站
答:参考2003年 《中国石化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可咨询当地中石化石油公司。
问:开加油站是要先经过石油公司批证吗?
怎样才能符合批证的条件呢?
答: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二)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http://www.oilboss.cn/index.asp
6. 化妆品加盟合同范本
编号:□□□□ □□ □□ □□
授 权 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经调查市场明确定位并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内容后,向甲方提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的申请,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条件及规定,甲方授权乙方在_______省 _____ __市(县)__ 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下称健康中心),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设立授权
一、乙方对甲方的“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充分认同,充满信心。
二、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有权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商号、品牌、服务标志等有关标志、标签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标识和经营产品时,不得有损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经营其它产品的行为。
第二条:经营方式
一、健康中心设立后,乙方应自行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必须包括:食品、保健食品,还可附加化妆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询服务、信息传播、品牌推广等。
二、乙方自筹资金,自主办理相关经营手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所有经营债权债务;
三、乙方应配备相应的基本设施,如检测仪器和电脑、传真机、电视、DVD等其他办公设备;
四、乙方经营时必须明码实价,执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收款票据。
第三条: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证,向甲方提出申请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区设立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
二、健康中心购货按8折配货,服务费(按产品标价的7%)可以预提,销予特惠顾客的产品可按6折计入积分奖励,销予普通消费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务费、返利等均按产品标价计算;
三、乙方一次性购货达5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由甲方赠送健康检测仪器一套;
四、累计购货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检测仪器一套。累计购货金额达60,000元(按汇款金额计算)时,押金退还,仪器归健康中心所有;
五、当月销售达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产品标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出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2、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规定而与消费者发生冲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进货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二、甲方义务
1、按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
2、为乙方提供店面装修设计方案和中心区域划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及相关信息。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地开展瑞草堂系列产品经营;
2、有权拥有甲方所授权特许经营健康中心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3、负责健康中心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等;
4、有权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二、乙方义务
1、维护“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实事求是地介绍甲方公司和产品,不做夸大虚假宣传或其他有损甲方形象的宣传广告活动。
2、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并将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给甲方备案;
3、遵纪守法,规范经营,自主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民事、经济、法律责任;
4、不得损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务中心声誉,不攻击贬低其他公司及其产品,广告内容不得与国家现行法规冲突。
5、不得利用甲方业务关系销售或推广其他公司产品。不得诱导、强制利用业务员推销非甲方公司产品。
第六条:购货、换货
一、购货
1、按甲方公司的产品订货单选购产品;
2、按订货单的金额向甲方公司汇出足额的货款;
3、汇款后把汇款回执及订货单传真到甲方公司确认(在汇款前务必与甲方确认汇款账号)。
二、换货
1、为充分保障顾客的权益、维护正常生产与经营秩序,甲方在营销过程中遵循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制定换货制度。
2、甲方竭诚为健康中心提供优质产品。若发现发货错误或确属产品质量问题,健康中心可以及时与甲方物流部联系并按有关规定换货。
3、健康中心办理换货手续应填写《换货申请表》,连同该批货物的随货清单,由负责人签字连同需更换的产品返回甲方公司。经审核无误即可更换。
备注:
1.换货的产品从发货日起3个月内,可按同等价值的产品换货,6个月以内,按50%等值的产品换货。
2.申请换货之商品必须是属于正品而非赠品或折扣商品,并交纳10%理货费用。
3.所有宣传资料不予退换。
4.健康中心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售货。应保持最低安全库存,库存不足时应及时订货补足。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补进货物,半年内月均汇款金额达不到2000元,且无任何书面文字说明,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特许授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健康服务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响合同执行,须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八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一、合同期限为一年,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二、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并无续签合同,就失去了经营的特许授权,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办理结算手续。乙方应将《授权书》和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的招牌和材料退还甲方。
三、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签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严重影响对方声誉的行为,守法一方有权终止合约,并追诉违法方责任。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
7. 谁能给我一个化妆品零售连锁店的加盟合同的范本呀
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的努力及相互了解,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为了更好的开发市场,以双方共赢为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资料
1、址:
2、法人代表: 负责人: 联人:
3、联系电话:
二、加盟期限
1、本合约有效期为壹年。
2、本合约自 2008 年 -- 月 -- 日起至 2009 年 -- 月 -- 日止。
3、本合约期满,乙方如有意续签合约,甲方优先考虑。
三、乙方经营产品
1、乙方在合约期限内,经营由甲方提供的 ---- 系列美容产品。
2、乙方首批进货额为 - 元,甲方以全国统一零售价的 - 折供货给乙方(季节性及特价品除外),详见《价目表》。
3、乙方必须遵守产品零售价格体系。
4、乙方保证在经销期内每月进货额不低于 5000 元,考察期为 3 个月,之后连续三个月完不成此额,须作书面解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约。(甲方配合)
5、若乙方觉得本产品零售价格偏低或偏高时,经甲方认可,可以在本产品零售价的基础上,上下浮动不得超过10%--20%,如有违反,甲方将有权予以惩罚。
6、合约为税前报价。
四、经营范围
本合约规定经营产品只限于在本合约约定的加盟店内服务及销售。(区域保护) 平方公里之内甲方不设第二家加盟店。
五、供应方式
1、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本合约约定的经营产品。
2、乙方不得通过其它渠道订购本产品(甲方另有规定除外)
六、结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订货必需以现金或支票的形式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2、甲方收到货款后立即组织发货(三个工作日内)。
3、未得到甲方总经理及财务部门签字盖章的书面通知,乙方不得将货款以现金方式交给或借给甲方工作人员或汇入其它账户,否则甲方将视为未收到货款,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七、甲方责任
1、自合约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免费提供该产品的专业技术,并且可以提供系统的技术、销售管理培训课程。
2、自合约签订后,甲方及时供应乙方产品,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3、保质期内产品若有质量问题,甲方负责调换,运费由甲方负担。
4、乙方调换产品,在不损坏外包装,不影响再次销售的情况下,可在进货之日起60天内向甲方进行调换,运费由乙方负担(季节性及特价产品除外)。
5、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实际进货情况提供相应的促销产品,对优秀加盟店将给予奖励。
八、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产品的零售价格体系,不得倾销产品。
2、若遇天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甲方延期交货,乙方绝无异议。
3、运费约定:市区内实际进货款达1000元以上免费送货,低于前述进货额或市区外,甲方代办运输,运费由乙方承担,货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4、运输损耗或产品短少由双方提供证明后,并由乙方向运输部门或保险公司索赔。
5、乙方在合约约定后三日内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逾期甲方视乙方违约,定金则不予以退还,本合约自行终止。本合约定金按首批进货额的15%计算。
九、本合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以仲裁机构的裁决为最终结果
十、如有补充协议的情况,补充协议也具有以上同等法律效果。
1、首批回款2万元,其中1.5万元为货款,5000元为能量房饰品押金
2、本次全同里有三万的零售价产品, 额外配送的项目:首次按1万元配送
3、半年内进货累积达5万元,配送按5万元到位,泰式能量房饰品押金以产品返还
4、前期店内策划与员工培训都有我方老师驻店服务,根据乙方需要可拓展新客人,后期每月三天
5.给五套工作服给乙方,甲方视乙方为自己直营店一样地服务,不定期支持乙方.
本合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 如果我加盟够5年了,是续签合同还是重新签订合同
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绿滋肴江西特产超市)
合作加盟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江西南昌
甲方全称: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加盟商准入资格
1.在本地相关部门有良好的人脉关系;
2.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个人信用状况;
3.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
4.具备独立选址,开发市场的能力;
5.愿意与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签约并遵守绿滋肴公司相关管理。
第二条:加盟方式
1.甲、乙双方共同投资采用股份合作形式经营,但必须保证甲方的股份占有率在51%以上,为分公司最大的股东。
2.甲、乙双方按照股份占有比例承担经营资金和经营风险;年底利润按照甲乙双方的股份占有率分红,确保股东风险和收益成正比。
第三条:合作加盟商资格确认
在本协议签订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 后生效,并尽快完成加盟门店的装修工作。以上条款为乙方获得加盟资格的前提条件。甲方应该承担的装修费用可从年底利润中进行扣除(或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业绩及奖励
1.销售目标:甲方规定在本协议执行期内乙方年销售总额不得低于 万元。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加盟资格,乙方支付的门店装修费用将不与退还。
2.年底利润分红及其奖励:
A、利润分红方式:甲乙双方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利润分红(除去用于扩大发展的正常投资)。
B、如乙方年销售额超过预定目标的 %可增加其 %的利润提成点作为奖励。
C、结算期: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第五条:乙方要货及退货管理办法
1.乙方日常要货均严格按照甲方配送部门相关规定操作。
2.乙方需委托甲方代办托运,则由甲方负责选择货运公司和运输方式,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货品运送若有损坏或数量品种不符,乙方须在签收单上说明,并于3天内通知甲方前往查核,否则视为收货合格或放弃索赔权。
3.非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予受理。
4.乙方通过甲方公司总部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须向甲方缴纳送货金额1%的配送费。
第六条:加盟商日常管理制度与执行
1.乙方门店的日常营运管理原则上参照《绿滋肴门店营运管理规定》执行,但可以根据乙方门店的自身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
2.乙方的经营管理必须符合甲方连锁门店的形象定位(含统一门店形象,服务标准、商品组成、商品定价原则等),如乙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甲方的连锁形象,甲方有权力对乙方做出相应处罚。
第七条:双方责任义务及违约处理
A)甲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保证所提供之经销产品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
2.甲方保证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供货给乙方,若产品的质量瑕疵、确定为甲方的责任,甲方需予以及时处理和解决。
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配备支持、人中的产品知识及技能培训,并积极与乙方就行业背景、市场情况、本区域市场建设等方面相互交流意见。
4.甲方有义务提供合理数量的产品样本及宣传用品以供乙方市场推广之用。
B)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绿滋肴”品牌宣传,乙方任何市场推广活动须及时向甲方通报核准以便双方协作。
2.乙方保证严格执行甲方规定的经销产品销售价格体系和市场最低零售成交价,并服从区域销售管理和政策的指导,同时,乙方店向甲方公司总部缴纳当月销售额1%的管理费用。
3.乙方保证就其所知的甲方的专业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则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本条款的保密约定延伸至本协议终止以后期间。乙方有义务在其经销甲方产品期间对甲方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给予合理合法的维护,并不得随意使用绿滋肴公司商标;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或侵权行为,甲方将追究相应的侵权责任。
4.乙方有责任按照甲方设计的门店装修图纸进行施工,并保证门店装修风格一致性。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协议有效期满,如甲乙双方愿意续约,在合同期满前60天( 年 月 日)前,重新协商续签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获得协议区域下一年度产品经销权。
2.本协议的附件及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内容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受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甲 方:江西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电子信箱: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16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9)加盟合同续签通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办法由国务院责任解释。商务部于2004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同时作废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条。
新版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2家经营1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5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