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你好我加盟一个餐饮公司,当时签合同付钱没限制时间,由于疫情不能干了想要回钱,是否有法律责任
既然签了合同那就得负法律责任,你要是违反合同,不仅不给你钱,还要告你违反合同的损失,就看你觉得值不值得了
⑵ 小规模纳税人,餐饮住宿行业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开普票税率是0,那开专票怎么办,是按3%开吗
免税项目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所以,是没有办法开具专用发票的。
⑶ 餐饮类哪个品牌加盟好
我觉得比较好吃的可以考虑下抱走鸭的,最近也在考虑要不要加盟还是很好吃的。
⑷ 我现在经营一家加盟连锁酒店疫情期间想和加盟总部解约,国家法规现在有啥政策
你应该加盟的oyo吧,解约看看合同的违约条款吧,人家大公司法务不是啥用没有的
⑸ 疫情之后,加盟行业现状如何如何才能“逆风而上”
任何的危机之下都蕴藏着新的机遇与挑战。在这个全民创业的时代,随着疫情的逐渐好转,招商加盟行业迸发出了新的发展态势,巨大的行业潜力亟待挖掘。那么,2020年,招商加盟行业有哪些值得我们关注的热点呢?
1、从年初开始,受疫情影响,招商加盟行业Q1季度的关注量下降了至少3成,Q2季度随着国家疫情防控工作和百姓疫情配合的常态化,招商加盟行业移动端关注量同比上涨14.7%,但是PC端仍旧处于比较低迷的态势,广告投放可适当向移动端进行倾斜。
二、如何与加盟星合作?主打会员模式,入驻会员享受六大基础权益1、 一键打通搜索:专属搜索特型阿拉丁卡、高权重 SEO 结果快速占领创业者心智。
2、 多终端触达:一次入驻,PC、移动、APP 多终端全方位触达创业者。
3、 全生态聚力:搜索专属特型卡、信息流、视频流等网络全生态聚力。
4、 权威信誉认证:加盟星项目认证与企业名片,严选靠谱项目,强化创业者信任度。
5、 精细化运营手段:优质项目推荐、创业品牌热度榜单等助力品牌形象跃升。
6、 多角度内容营销:品牌动态,视频探店等口碑传播,降低与创业者沟通成本。
⑹ 中央两直政策 2020疫情对个体营户餐饮有什么政策与补助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⑺ 生活服务业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
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疫情餐饮加盟优惠政策扩展阅读:
涉及内容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即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⑻ 老师,有关于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文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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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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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实施期限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