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餐饮加盟怎么样需要什么流程和手续
注册餐饮管理公司,其实跟注册任何普通的公司是一样的:
网上申请名称、去工商局核名取名、然后就走注册流程就可以了,跑工商、跑税务、跑银行,大约7-10天,营业执照可以拿到了,名称上会是: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但是,你以这个公司的名义来开餐厅,那需要的东西又不一样了,首先你要以这个餐厅为注册地,去工商局再申请一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执照,可以跟你的餐饮管理公司关联为子公司,或者母公司。这样你可以开很多家,都这么干。然后想要拿到这个营业执照,你就要去办理卫生许可证、消防审批许可证、环评许可证,然后3个证件去食药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所)换取餐饮经营许可证,拿到餐饮经营许可证,再去申请营业执照,很轻松拿下。最后是去办理税务登记证。
然后恭喜你,餐厅可以开业了。当然,你办照的这个事情,可以在你装修期间同步进行,不耽误工夫。
② 开餐饮店需要先去参加培训么
你想做的好的话,还是建议到专业的厨师培训学校先去系统的学习一下。厨师培训学校的老师教的都比较好,这样的话你后面开店的话口味会更好一些。
③ 三门峡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三门峡众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1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杨伟东
成立时间:2014-05-16
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1200010025357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公司地址:湖滨区崤山路北三街坊1号院1号楼1单元6层东户
④ 我想加盟一家餐饮店,是要租好店面再去他们总公司培训洽谈嘛还是要...
前期这个倒不一定非要租好店面再去他们总公司培训洽谈,关键是要看总部那边的要求了!如果你加盟好了的话,他们有可能给予一定条件的支持。比如他们可以帮你们考察一下周边的环境,替你选择合适的地段。由总部直接派人过来帮助你,以及店面的设计等相关问题。这个具体的要和总部协商!希望早日开业,但愿能帮助你,有用望采纳答案!
⑤ 你好,张律师,我加盟了一个餐饮品牌一个月,培训完了,回来找店铺,现在不想开店了,请问能退加盟费吗
你没开照理是应该能退回费用,起码扣除培训费,退回剩余部分,你当初要加盟,肯定签了合同,具体怎样处理,合同里应该有详细说明,一切按合同上的说,如果没详细规定,你只能与他们协商,协商不成,只能打官司了。
⑥ 公司安排员工去餐饮加盟店培训后必须回店工作6个月是否违法
我觉得公司安排员工去餐饮加盟店培训后,必须回店工作六个月是不违法的,因为公司在培训人员方面也会花去很多费用的,所以员工回公司六个月工作应该的
⑦ 我去面试了一家公司,是关于餐饮连锁加盟的培训管理公司,面试通过了
你在公司里
上班,如果你不能
发现公司有违法活动
你就不会犯法
⑧ 三门峡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三门峡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18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馆(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等。
法定代表人:张敏
成立时间:2010-06-18
注册资本:3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1120001000832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三门峡市崤山路中段45号
⑨ 餐饮加盟培训。一天要培训多久,时间段
三小时以内。
⑩ 餐饮加盟培训时需注意那些
如今,随着各种餐饮洋品牌的陆续进入中国,国内很多自主品牌的餐饮公司也走上了特许加盟的扩张之路,那么特许加盟合同中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总结了自己所参与过的特许加盟的起草、谈判直至最终签字的过程心得,同大家分享和讨论。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
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帐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帐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帐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帐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帐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帐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
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