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特许经营和加盟怎么区别,开展加盟一定要有特许经营资质吗
特许经营(Franchise)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加盟就是该企业组织,或者说加盟连锁总公司与加盟店二者之间的持续契约的关系。根据契约,必须提供一项独特的商业特权,并加上(人员培训、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供销)的方面的无条件协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对的报偿。
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中对特许经营做出如下界定:
本条例所指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简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拿不回来 1.首先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或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纠纷产生的原因是特许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后,双方对合同解除的后果不能达成一致的认识,这在当前的特许经营纠纷中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具有代表性。以下结合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其反映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同类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2.其次、特许加盟费是否应退还加盟费一般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务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将加盟费定义为“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虽然《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高,但该定义仍可作为本案审理时的一个参考。 3.第三、实践中,特许双方往往并不清楚加盟费的性质,只是约定加盟费“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费看作是合同中特许使用费的一部分或预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费理解为合同保证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时,特许双方对加盟费应否返还产生争议。 4.最后,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
⑶ 和没有特许加盟资格的企业签定的加盟合同有效吗如题 谢谢了
这属于可撤销合同。因为属于对方欺诈。对方没有说明自己有资格从事特许加盟,然后就吸引你们加盟。但实际上没资格。你先要求对方返还你的加盟费和学习制作费用。如果不行的话,起诉。你要掌握证据,即,对方确实没有资格从事特许加盟资格。
⑷ 没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让人加盟算不算是诈骗的
不能完全说是诈骗。炸骗罪立案标准
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http://tieba..com/p/4313353742详细可登陆问律伴 的律师。
⑸ 南京台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是骗人的!品牌没注册,加盟没有加盟许可证!合同是霸王条款!大谨慎 这是个皮
说的好!支持!顶起来~
餐饮管理公司很多就是皮包公司,骗傻子的!所以干餐饮的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加盟正规的餐饮公司,他们有自己直营店、各种资质、使用正规的餐饮软件,三餐美食等,他们有自己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切不可糊里糊涂的就把钱扔水了去了!
⑹ 餐饮加盟特许经营合同
连锁经营加盟商在加盟连锁企业之前,一定要清楚特许经营合同应该注意具备哪些方面的内容,这里就介绍一下:
第一、要清楚专门用语的定义。
第二、其中要包含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地域。
第三、合同中要有明确规定的特许者的基本权利。
第四、应该规定特许者的基本义务。
第五、对培训和指导,应该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合同可以体现一个连锁企业的实力,也能体现出一个连锁企业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所以,必须要认真对待,好的加盟 品牌我推荐背篓人家给你,全国连锁加盟,感觉挺不错的。
⑺ 特许人主体没有法定的"两个以上直营店且经营一年以上"的条件,所签加盟合同有效
首先你要确定他开展加盟的时间,如果是2007年以前,是不需要2个以上直营店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人违反第三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何认定合同效力的请示》批复如下: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如果明知对方没有直营店仍然加盟,属于纯民事合同,不影响合同效力,特许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要承担行政处罚。
如果不知道,或者对方欺诈、隐瞒,则可以认为是欺诈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撤销权。2011年中达睿信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披露直营店情况,特许经营合同被判解除
⑻ 我这边是做餐饮的,现在有点规模已经有好几家加盟店了,但是没有去办特许经营备案,是要被罚款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依据法律规定是要被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