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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连锁加盟章程

发布时间:2021-07-17 15:03:52

A. 餐厅的公司章程有哪些

有西餐厅管理制度供你参考
西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检查分为每日(每周)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形式。
对餐具、布件、服务用具的卫生标准
瓷器餐具:无缺口、无裂缝、无污迹、清洁完好,保持光亮;
玻璃器皿:无弯曲、无污垢、无破损、保持光亮
布件:清洁完好、熨烫平整、无污迹、使用灵活、清洁完好;
家具的清洁标准:
转台:清洁、无脏痕、无油腻、转动灵活;
餐桌、餐椅:完好无损、物品摆放整齐、无污迹、无破损、备用物品一应俱全、无隔餐遗留下垃圾、瓶盖等。服务车完好有效、无事故隐患;
餐厅工作台,随时保持清洁,不得留置任何食品,以防止细菌传入。
餐厅环境(包括餐厅所属的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求:
地毯、大理石地面:干净完好、无垃圾、无污迹、无破洞;
门窗:玻璃干净完好、窗台/门柜无浮灰、窗帘无破洞、无脏迹、无股钩;
餐厅标志光亮、完好、无浮灰、无蜘蛛网;
灯具、空调完好有效,明亮无尘;
装饰品:叶面光亮无浮灰、艺术挂件立体摆设品:无浮灰、无污迹、完好无损、挂的端正;
餐厅内一切设备(电话机、收银员、冰柜等)完好有效、整洁;
餐厅空气:清新、无异味
发现有苍蝇或其他昆虫的出现,立即报告,并做彻底的扑灭消毒。
备餐间要求:
备餐间里整齐有序、环境清洁(要求同餐厅楼面)
备餐间一切设备完好有效、整洁
无隔餐的垃圾
一切用具与物料整齐归档
其他
新进员工健康体检分为两类:招聘时间体检和定期检查
定期举办员工卫生培训,做好卫生教育工作

西餐厅管理制度(参考)

每日各班次必须做的卫生

A、早班:微波炉、果汁机、布菲台、所有大理石台面、窗边栏杆扶手、送餐处工作台、鲜花展示柜、花瓶展示柜、地面大理石、沙拉台。

B、中班:餐厅壁画、壁灯、清理花盆碎纸、地面死角垃圾、明火炉。

C、晚班:所有大理石面、沙拉台、仓库地面。

2、每周须做卫生

周一:清洗布菲炉架、铁栏杆;

周二:出菜口卫生、木制栏杆;

周三:布菲台、柜子、儿童椅;

周四:送餐车清洗、A区桌脚;

周五:B区桌脚;

周六:所有餐厅门;

周日:C区桌脚。

3、每月须做卫生

每月的每一个星期日及第三个星期日做全面卫生。

1)、检查分为每日(每周)例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形式。

2)、对餐具、布件、服务用具的卫生标准。

A、瓷器餐具:无缺口、无裂缝、无污迹、清洁完好,保持光亮;

B、银质餐具:无弯曲、无污垢、无破损,保持光亮;

C、玻璃器皿:无裂缝、无缺口、无破损、保持光亮;

D、布件:清洁完好、熨烫平整、无污迹、光亮如新;

E、服务用具:无油腻、无污迹、使用灵活、清洁完好。

3)、家具的清洁标准:

A、转台:清洁、无脏痕、无油腻、转动灵活;

B、餐桌、餐椅:完好无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无污迹、无破损、备用物品一应俱全、无隔餐遗留下垃圾、瓶盖等;服务车完好有效、无事故隐患;

C、餐厅工作台:随时保持清洁,不得留置任何食品,以防止细菌传入。

4)、餐厅环境(包括餐厅所属的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求:

A、地毯、大理石地面:干净完好、无垃圾、无污迹、无破洞;

B、门窗:玻璃干净完好、窗台/门柜无浮灰、无脏迹、无胶钩;

C、餐厅标志光亮、完好、无浮灰、无蜘蛛网;

D、灯具、空调:完好有效、明亮无尘、出风口无积灰;

E、天花板、墙面:无污迹、无积灰、无蜘蛛网、无剥落;

F、装饰品:花架、盆花(包括垫盆、花槽)无积灰、无烟蒂,反有鲜花无枯萎、凋谢。

二、西餐厅开单制度

1、各区域由指定专人负责开单(人数单),服务人员必须备点菜单、酒水单、垫板、笔等;

2、客人和坐询问自助餐或散点,并马上进行开单工作(不可积累开单),应在点菜单上注明区号、台号、日期、开单时间、员工签名,注明餐类与人数,送收银台盖章,第一联交收银,第二联交咨客,第三联插入台卡,第四联交区域领班或主管,并加区域当班领班或主管的签名认可;

3、如客人加位,程序相同;如客人减位,程序同上(另由区域服务员开单,并由当班主管以上人员签名认可);

4、开酒单注明区号、台号、人数、日期、开单时间、员工签名,领取物品的名称数量;

5、咨客在领客人时记下客人到餐厅的时间,在客人进餐厅高峰过后,应马上到餐厅内进行核对工作,如发现有不符合的人数,应马上反映给领班,并记下当区人员的名字;

6、客人要求买单时,如有酒水应询问是否有酒水需要退,将酒水和台卡内的单子一并收回,将酒水退到吧台,通知收银结帐,并将电脑帐单和台卡内的单据核对正确后,按规定程序买单,最后在帐单上注明价格,并签上买单人员的姓名;

7、将第三联单用订书机订好交咨客台(箱子);

8、同区域服务人员买单后应相互知会,以免造成逃单;

9、送餐:客人买单用现金,请在帐单上注明“钱已付”,再请客人签名,签单程序照旧;

10、高级员工用餐也应马上开单,并注明用餐人姓名及职位,并跟办签单;

11、现场推销的食品、饮料开单后应马上送收银台盖子章(分单同上);

注意事项:

1、及时开单,不得累积开单,否则以过失论处;

2、如有客逃单,由区域人员负责赔偿;

3、如有飞单现象,一律按员工手册赔偿;

4、如拼桌应写明2张桌子,不可单写其中一桌台号(例:B1与B2拼桌,应写明B1、2号);

5、未尽事宜,将根据需要修改。

三、西餐厅收餐制度

一般情况下西餐厅送餐餐具在送餐45分钟后,要准时到达客人房间收餐,避免防止餐具的遗失,如客人有特殊要求无法及时收餐下来,通知下一班次领班来负责收餐的跟办工作。

收餐程序:送餐员根据点单,准备相应的餐具,并在餐具借出单上写上房号、时间、送餐员以及相应的餐具,并把餐具借出单拿到楼层让客房服务员在借出单上签名,收餐时根据清单收下相应的餐具,并要请当班领班/主管核对正确后签名;如有餐具遗失,需联系楼层员工及当日送餐员是否已收下,如确定此餐具已无法收回,因做相应的登记,月底统一将清单列出;如客人未通知收餐,送餐员根据餐厅规定的时间下午14:00—15:00,晚上22:00—23:00到楼层将餐具全部收下。

四、西餐厅出库的制度

各管理人员应根据餐区的标准库存量,开单备货,开完单后必须要封单并签名,夹在当天的日记本上上交,领货时要仔细核对物品并检查质量,如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告知当值管理人员做相应调整。领百货时间为每周三、五,根据餐区规定每周三、日必须要开百货单,并在百货登记本上登记,由于成本盘点的原因,每个月的月底最后一天不可以领货,所以各餐区要提早一天备足货源,用于正常运作。

五、餐厅工程问题管理制度

各区域员工如发现有工程问题,需马上打报修单要求维修,并由咨客在相应的本子上做记录,工程报修后,由当值管理人员负责跟进,如未修好,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告知各区最高负责人,并在每天的日记本上反映当日的维修情况,请经理进行相应的协调、沟通。

六、餐厅用具的借出与回收制度

如有其他餐区过来借物品时,必须经当值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出,借物品时必须要在物品借出登记本上登记清楚,归还物品时,要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核对正确后,在本子上签名,如借出物品一个星期内未归还,负责该工作的领,必须打电话通知本人准时归还,如有其他问题,请告知经理/主管,予以协调解决。

B. 餐饮公司章程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C. 餐饮加盟方案及其流程

1、加盟的品牌的选择

选择加盟餐饮的品牌的时候,要选择一个品牌知名度较大的,公司实力较好的,这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其次选择的品牌还要有自身的特色。像程大个小火锅的品牌优势是秘制工艺、秘制蜜汁、特色底料、食材精选等。
2、加盟资金的准备

一般公司的加盟费是固定的,在选择品牌应根据自身资金情况出发。

3、店铺的选址

一般选址是在各级城市的城市级、区域级商业综合体,地标性大型商业中心,大型仓储超市,卖场配套餐饮,地标性餐饮汇聚地。加盟商选取地址后,总部派遣专业团队实地查看,给出专业性意见,经总部确认后,方可签定租房合同。区域不限。

4、店面装修

由总部指定设计公司统一设计出图,由总部指定施工单位按装修图纸要求进行装修,经公司各部门验收通过后方可开业。
5、人员培训

厨师、服务员、收银及管理人员(店经理和厨师长)须到总部接受培训,经总部和加盟商认可后方可上岗。其他相关人员及二次培训人员的培训,由加盟商和总部另行协商。总部仅对培训人员的技术进行负责。

6、设备要求

厨房及厅面设备、桌椅、监控系统、收银系统可自行采购也可由公司供应,费用由加盟商承担,原材料当地采购,但须与总部确认,双方另行协商。
7、 经营管理

加盟商负责人员招募,总部负责培训。按总部直营店模式经营经总部书面同意方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总部根据数据进行市场分析,提供合理化建议供加盟商参考)。

8、营销方式

根据盟店周边实际情况及当地风土人情,可由总部制定合理性营销宣传方案。

D. 国家对连锁加盟的有哪些规定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六条 商务部对全国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 自己开一个餐饮连锁加盟店。需要哪些手续哪些法律

市场调研: 必须在决定投资前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具体了解目标消费群、竞争对手(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现状、员工人数等)、所在商圈状况,以及与餐饮行业相关的法律手续、租赁合同、供应商关系等。 选址条件: 所在商圈必须具备办公中心、商业中心、居住中心三个条件,必须是交通便利、视野宽阔、50米内有停车位置的标准门面。 餐饮特色:,必须有五个以上价格在60元以上的主打菜。

拟定人员: 2名厨师,2名助理厨师,4个店面服务员(含领班和收银),月工资总额控制在1万元以内。 开业准备: 选址和签约、工商税务消防等政府事务、人员招聘和培训、岗位制度的制定、菜点设计和价格设计、装修配套和店内装饰、供应商接触、首批物料备货、网络推广等等。

开业策划: 试营业一周时间择日正式开业,开业庆典连续两周时间,活动期间均可享受活动宣传的优惠;媒体推广策划、户外现场策划、店内布置、促销活动设计等。

投资预算: 房租和押金周转资金8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0万元(装修15万元,电器和厨房设备3万元,家具装饰等2万元),物料周转资金2万元,合计30万元。 经营成本: 房租2万元/月,水电0.2万元/月,人工1万元/月,促销推广平均0.3万元/月(节庆日集中使用,每次5000元左右,全年做5次,其余1.1万元平时使用),税金0.1万元/月,其他开支0.4万元/月,合计每月成本支出4万元,每年成本支出48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20万元,预算2年折旧完毕,即平均每月折旧0.834万元,折旧资金可用于周转,但必须预算2年后重新装修。 盈利预算: 预计月营业额12万元,预计65%毛利(内部必须控制75%以上毛利,留足10%空间用于折扣销售)即7.8万元,固定资产折旧0.834万元/月,成本支出4万元/月,净利润为2.966万元。年净利润为35.592万元。

生存分析: 单店盈亏平衡点为每月营业额7.44万元,即平均每天营业额0.248万元,年营业额89.28万元。第一年的年营业额如果低于89.28万元,则不具备生存条件,必须尽快整体商业转卖;第一年的年营业额高于89.28万元,则具备了生存条件,可以设法改善;第一年的年营业额达到144万元则可以迈开步子考虑进一步发展。

利润分配: 年净利润35.592万元的60%用于提升品牌、继续投资开店,即21.3552万元;年净利润的40%用于股东分红,即14.2368万元。

扩张计划: 如果第一年的年营业额达到144万元且净利润中用于继续投资的资金大于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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