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授權和加盟是什麼意思有什麼區別嗎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授權是將完成某項工作所必須的權力授給部屬人員。加盟是指參加某一團體戓組織。 可拓展到商業領域,指商業品牌的代理加盟。
2、特點不同:
加盟的特點是有特許權擁有者,盟主擁有特許權,特許權可以是產品,服務,營業技術,商號,標示,以及其他可帶來經營利益的特別力量。盟主和加盟者以合同為主要聯結紐帶。
授權的特點,是企業無需承擔開發國外市場的成本和相關風險。對於缺乏資金去開展海外經營的企業來說,這種模式有相當的吸引力。對於那些不願意在陌生的、或者政治風險特別高的國外市場投入大量資源的企業來說,也不失為一種選擇。
3、對象不同:
加盟的對象是某一團體戓組織;授權的對象是人。
② 連鎖店加盟授權書範本
應該是可以的。你打電話問問市場部的陳總監啊,我和你的情況一樣,我現在也只有傳真的授權書。交上加盟費一般問題就應該不大,你把你的店鋪最好拍幾張內外部結構照片傳給總部,讓總部的人幫你設計裝修效果圖,效果圖出來了你直接裝修就行。如果沒有裝修隊伍的話,你現在就可以找兩個工人按效果圖就幹了,花不了多少錢
我的店鋪50個方,後天就能完成裝修,我花了不到5000塊錢。
今天打電話問,負責市場的陳總監說裝修完後他過來審查,到時一起把協議和授權書正式簽了。
③ 開加盟店需要辦營業執照或者什麼許可證嗎
雖然你採取的加盟形式,但是你還是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
1、加盟是指該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的行為。
2、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會先將自身的經驗,傳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共贏的合作目標;
3、設立加盟店,是加盟主自己單獨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自負盈虧,只是加盟總部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使用而已,因此,加盟主仍然需要自己辦理營業執照。
個體營業執照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依據《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八條
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注冊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登記申請書、身份證明和經營場所證明。
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場所。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為登記事項。
(3)加盟店授權號擴展閱讀:
加盟注意事項:
1、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所頒發的商標注冊證才行。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2、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3、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4、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
5、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6、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7、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