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加盟店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1 目前加盟市場魚龍混雜,加盟之前要考察清楚加盟商是否有加盟資質,和所加盟的行業前景,
2 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2. 加盟店的法律問題急
不違法.加盟店的地址你自己可以任意選.只要你的加盟合同依然有效.否則即構成侵權.
還有通知你所加盟的公司.
3. 連鎖的法律法規
連鎖店指經營同類商品、使用統一商號的若干門店,在同一總部的管理下,採取統一采購或授予特許權等方式,實現規模效益的經營組織形式。
連鎖店應由10個以上門店組成,實行規范化管理,必須做到統一采購配送商品、統一經營管理規范、采購同銷售分離。全部商品均應通過總部統一采購,部分商品可根據物流合理和保質保鮮原則由供應商直接送貨到門店,其餘均由總部統一配送。
連鎖店由總部、門店和配送中心構成。
(一)總部是指連鎖店經營管理的核心,必須具備以下職能:采購配送、財務管理、質量管理、經營指導、市場調研、商品開發、促銷策劃、教育培訓等。
(二)門店是連鎖店的基礎,主要職責是按照總部的指導和服務規范要求,承擔日常銷售業務。
(三)配送中心是連鎖店的物流機構,承擔著各門店所需商品的進貨、庫存、分貨、加工、集配、運輸、送貨等任務。配送中心主要為本連鎖企業服務,也可面向社會。
4. 關於加盟店的法律問題
一,你們當初的加盟協議上具體條款如何規定的?比如,協議有沒有確定直營店應該怎麼幫助加盟店搞好加盟培訓/加盟設備?一切看你們的協議.
如果協議上有這些內容,他們自然算違約了.
二.他們讓加盟店自己摸索開拓市場的行為不違法.你們既然選擇這樣的直營店,就要對他們經營不成熟的風險有充分認識.事前的了解很重要.
如果你確實認為現在他們的做法有違公平,可以和他們協議改變合同內容.如果對方說你單方面中止合同違約,你可以訴諸訴訟解決(建議聘請律師)
中止對自己不利的合同不是壞事,建議你盡早行動以免損失更大!
以下來自網路:
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直營店和加盟店是目前當今消費終端的兩種主要構成模式,直營店是由廠家直接開設的,而加盟店則是廠家招募的利益共同體。他們之間的關系就象同父異母的兩個兄弟,處得好的可能會非常融洽,但絕大多數店之間似乎總免不了有些磕磕碰碰,成為冤家。為什麼會這樣呢?
直營和加盟的矛盾是如何產生的?
目前,很多企業是採用加盟和直營模式並存的,特別是在同一個區域,這兩種模式並存的矛盾就會很明顯地暴露出來了。我們先看看矛盾是如何產生的:
1、價格沖突。
價格是產生矛盾的最敏感的因素,最直接的矛盾往往是從價格開始的。因為競爭的存在,為了爭取顧客,直營店或加盟店的一方常常會把降價當作競爭的重要手段。
2、貨品沖突。
在貨品陳列方面,直營店往往擁有較多的資源優勢,能夠最大限度的陳列公司的所有產品。此方面所產生的銷售力要強於加盟店。特別一些緊俏貨品的支配方面,自營店往往擁有更多的主動。
3、形象、服務和理念等的沖突。
直營店能直接詮釋公司的理念,展現公司的品牌形象和服務規范,而加盟店在些這方面的表現力度相對要有所欠缺。導致品牌在兩類終端無法和諧統一。
4、人為的矛盾。
一些直營店的管理人員和加盟商很容易因為各自利益的問題而站在對立面上,生成一些其它的矛盾。
說到底,矛盾是產生在利益沖突的基礎上的,作為企業或者分公司的市場管理者們,關鍵是看我們如何來協調他們的關系,如何來維系二者之間的均衡。既要保證自營店的利益和發展,又要兼顧加盟商的情緒和利益,維系加盟商的忠誠度。
如何來解決直營、加盟店並存的矛盾?
1、制定合理的銷售半徑。
距離能產生美,也能減少不少矛盾。讓直營店和加盟店保持一定的銷售距離,可以避免最直接的近距離利益和客源沖突。也就是說,在一定方圓范圍內,最好不要讓直銷店和加盟店同時出現。
不同行業的店與店之間的合理銷售半徑是不一樣的,必須參考當地地經濟水平、主體消費人群、消費習慣等因素來制定合理的銷售半徑距離。
比如在一個城市的同一條主流商業街,如果你的產品市場容量很大,你希望開設兩家以上的店,那你就最好這兩家店都由公司來統一自營,或者都交給同一個加盟商來開設。如果已經存在小范圍內自營店和加盟店並存的情況下,雙方最好協商由其中一方退出。
廣東某知名餐飲連鎖企業在廣州市場是這樣操作的:以行政區域為單位,在東山區由公司直接開設自營店,而其它幾個區則每個區設立一名加盟商,加盟商只能在自己的區域內開設分店。有效保持各自的距離,以免相互爭奪客流。
2、嚴格進行價格規范
前面說過,價格是最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的因素。這需要企業有嚴格的價格保障體系,才能避免直營店與加盟店的直接價格沖突。
自營店一定要對價格實行自律,同時公司也要對加盟店的價格實行控制,並嚴格防止變相降價的行為。雙方可以約定最低零售銷售價格(或折扣),誰也不得隨意突破價格底線。
價格保護最重要的是加強價格管理的力度,比如對加盟店可以收取一定的經營保證金,以便對加盟店的價格進行約束和規范,對加盟商擅自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要進行堅決處理,以使其能自覺遵守價格約定,從而維護品牌的整個價格體系不受沖擊。
某洗衣連鎖店進入每個省會城市都會預先開設一家直營店,然後再進行加盟商的招募,所以幾乎在每個省會城市都有直營店和加盟店並存。但它們各店的服務價格卻一直控製得很好。因為總部在和加盟商的合同上都明確約定了洗滌所有服裝種類的最低價格,並對貴賓折扣卡的發放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制。而且總部的人經常會以顧客的身份去各加盟店進行明查暗訪,一旦發現有違反價格政策的加盟店,就會處以1000~3000元的罰款,所以,很多城市即使開設了七八個加盟店也能和平共處、相安無事。
3、統一終端形象建設。
直營店和加盟店要保持競爭力的一致,形象上的統一很重要。但一些加盟商往往因為理念及自身實力等的原因,導致加盟店在形象上無法和公司自營店統一,裝修檔次上也不如公司的自營店。這就需要企業在挑選加盟商時候要慎重,而且在經營理念方面能經常給予引導,經常組織督導和培訓人員進行跟蹤管理,加強終端形象、服務的統一。
4、保持促銷活動的統一步調。
自營店和加盟店,其中的一方做促銷,往往很容易對另一方的銷售構成沖擊。比如在商場或自營店促銷期間企業應該通知加盟店同步進行一些促銷活動,或者視促銷規模給予加盟店一定的促銷補貼。自營店在操作特價活動的時候也應該視情況給加盟商提供一些有效的特價商品等。而企業也可以要求加盟店在有促銷活動推出時候,應該報公司批准備案,而不得擅自操作促銷活動。
99年筆者曾經供職於康師傅,當時康師傅的業務人員分成兩大塊:直營業代和經銷業代。分別負責直營賣場和經銷商的管理。商超類賣場一般由直營業代負責,記得曾經在東莞家樂福做促銷活動時候,一天就賣空了滿滿兩個大貨架的貨,需要緊急配貨,而廣州的分公司又來不及調貨過來。所以業代只好找東莞當地的經銷商商量借貨,經銷商就很願意配合,馬上從倉庫調了很多貨物送到賣場。因為公司在促銷活動同期,已經給了經銷商相應的補償(公司自營店促銷期間,經銷商可以享受買十贈一的優惠),讓他的利益並沒有因公司促銷而受到損害。
5、科學地進行貨品品類管理
在貨品品類、貨品陳列方面,加盟店往往會處於劣勢。因此,企業應針對加盟商制定比較合理的退換貨政策,鼓勵加盟店大膽增加貨品種類和陳列數量,增強其競爭力。並能有效指導加盟店優化組合貨品的結構,加快貨品流通率。
也有部分廠家採用加盟店和直營店銷售不同規格、型號的產品的方法,這樣則可以避免最直接的銷售沖突。
在當今的市場環境下,直營和加盟店這兩種方式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在很多行業這兩種終端模式也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共存,企業如何加強管理和協調它們之間的關系,應是市場工作的重中之重。
5. 法律:連瑣店是一種什麼性質的企業
你好,連鎖分直營和加盟兩種。直營就是總公司直接投資,直接經營管理很多個小的連鎖企業,企業之間資本相互不獨立,都屬於總公司資本,經營管理也比較集中統一,連鎖企業沒有經營自主權,有總部規章制度約束,很多個連鎖企業形成一個大的法律主體;加盟就是個人進行一定規模投資,和總部簽訂聯營合同,雙方只受聯營契約約束,合同之外,每個加盟店享有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資本是相互獨立的,不屬於總部,形式上比較鬆散,像很多溫州生產打火機、燈具等小商品的加盟店就屬於這種,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兩種連鎖企業並不是互不相干,符合一定條件,經總部特許,可以由直營轉位加盟,也可以由加盟轉為直營店~不懂的話,也可以看看下面的介紹~~~~~比較長哈
一、連鎖店的基本定義——連鎖店是指將自己所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的費用。由於特許企業的存在形式具有連鎖經營統一形象、統一管理等基本特徵。眾多小規模的、分散的、經營同類商品和服務的同一品牌的零售店,在總部的組織領導下,採取共同的經營方針、一致的營銷行動,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銷售的有機結合,通過規范化經營實現規模經濟效益的聯合
二、連鎖店的分類—— 連鎖店可分為直營連鎖(由公司總部直接投資和經營管理)和特許加盟連鎖(通過特許經營方式的組成的連鎖體系)。後者是連鎖經營的高級形式。 連鎖店的形式可以包括批發、零售等行業,以至飲食及服務行業都可以連鎖式策略經營。
三、加盟連鎖法律關系分析
加盟連鎖在經營者之間形成一定的法律關系,認清其間的法律關系是分析其法律責任的基礎。加盟連鎖經營在法律上屬於聯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聯營分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契約型聯營三種形式。那加盟連鎖屬於那一種聯營呢?下面就此逐一進行分析:
1、加盟連鎖不是法人型聯營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法人型聯營的各方應共同組建新經濟實體,該經濟實體一般應具備法人資格。而連鎖加盟各方並未組建新的經濟實體,而是各自經營。法人型聯營在現行公司體制下已經上升成為一種股權合作關系(即股東關系)而不是經營合作了。加盟連鎖經營明顯不屬於這種聯營模式。
2、加盟連鎖不是合夥型聯營
不屬於法人型聯營,那是否屬於合夥型聯營呢?加盟連鎖需要特許方向加盟店提供品牌,技術,培訓,有些還提供設備、、材料,加盟店在特許方指導下開展經營,有些特許合同還約定特許方有權參與加盟店分紅。從這些形式上看,雙方關系似乎符合「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公共擔風險」的合夥關系特徵。但深入一分析,實際上並不符合:首先,雙方實際上沒有共同出資。雖說特許方向加盟方提供了包括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在內的經營資源,但這些資源的最終權屬還是歸特許方,加盟方只獲得一定期限的特許使用權,即這些經營資源的權屬未發生變化。其次,雙方也未共擔風險。雖然有些加盟合同有特許方參與分紅的約定,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特許方對加盟店的債務不承擔加責任,這就不是共擔風險。
另外,在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頒布後,這種聯營方式已經納入合夥企業范疇,而不是一種獨立的經營主體了。因此,加盟連鎖也不屬於合夥型聯營這種形式。
3、加盟連鎖是契約型聯營
排除了以上兩種聯營模式,加盟連鎖這種聯營模式就只可能是契約型聯營了。契約型聯營是各方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協作,但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聯營方式。加盟連鎖的特許方及各加盟店一般為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等獨立的經營主體,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加盟方在特許方指導下獨立開展業務,自負盈虧責任。加盟連鎖的這些特徵也正符合契約型聯營的要求。
四、連鎖企業獨立承擔合同責任
連鎖經營的突出優勢在於顧客只需在任一連鎖店簽約,就可以享受全部連鎖店的服務,這就及大地方便了顧客,也促進了連鎖經營的迅速發展。但是,如果顧客在簽約後,與連鎖店發生有關服務期限、服務質量、收費標准及解約等方面的糾紛,也就是合同上的糾紛,該找誰去處理呢,特別是與非簽約店發生的糾紛?
1、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雖各連鎖店在門面裝修、標志標牌、員工著裝上都是一致的,服務標准也一樣,會給顧客「一家人」的感覺。但是,從法律上講,它們各自有營業執照,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在加盟連鎖經營中,雖然特許方對加盟方要進行「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但這主要體現的是特許方的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加盟方的經營自主權還是在加盟方手上,因為加盟方才是加盟店的出資者及風險的承擔者。特許方與加盟方雖然有密切聯系,但這只是一種內部的聯系,二者對外是獨立開展經營的。因此,特許方不承擔加盟店的合同責任。
2、加盟店之間互相不承擔合同責任
前面說過各加盟店都是獨立的經營主體,但基於共同加盟某一業務而發生一定的聯系,這種聯系體現為互相為其他連鎖店的顧客提供服務。顧客與某一連鎖店簽約後,就與簽約店之間形成了一種債權債務關系,而非顧客簽約店與顧客之間並無合同關系。在此情況下,非顧客簽約店為顧客提供服務是基於加盟連鎖協議的約定而為,對顧客而言,這是一種第三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照此規定,非顧客簽約店作為第三人不向顧客(債權人)承擔責任,相關責任應由簽約店(債務人)承擔。
五、連鎖企業侵權責任依過錯確定
連鎖經營屬於一種服務合同關系,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發生侵害顧客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情形。對在加盟店發生的此類糾紛,如果顧客依法選擇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在此情況下,是加盟店獨立承擔侵權責任還是由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連鎖經營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屬於一般侵權行為,應按照過錯原則確定責任。
1、加盟店獨立承擔責任情形
對於在連鎖經營中與顧客發生的糾紛,如果顧客選擇的是追究加盟店的侵權責任,這就不受合同相對性的限制,無論該加盟店是否為簽約的加盟店,只要顧客是在該店受的的侵害,該店就要承擔責任。另外,對特許方是否承擔責任的問題,如果給顧客造成的侵害與特許經營規范無關,完全是由於該加盟店的過失造成的,如一洗車加盟店不慎將顧客的車輛碰傷、或者保管不善遺失,在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應該由該加盟店獨立承擔,與特許方無關,因為特許方對此並無過錯。
2、特許方承擔連帶責任情形
如果加盟店按照特許方的操作手冊服務顧客的過程中造成了顧客損害,這說明特許方對此有過錯,特許方與加盟店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商業特許經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許方要向加盟店提供經營操作手冊,對加盟店進行經營方法、服務技術方面的指導,實踐中特許方還往往向加盟店提供設備、材料等。這就要求特許方的經營技術成熟可靠,並有為加盟店提供相應服務的能力。如果做不到這一點,說明特許方在經營上存在過錯;加盟店作為直接服務顧客的經營者,負有保障顧客人身財產安全的義務,發生侵權事件,說明加盟店也有過錯,它們之間就構成了共同過錯侵權。
另外,加盟店往往還受權使用特許方的商標,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特許方依法負有監督加盟店的服務質量的義務。如果因為特許方的質量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顧客損害,特許方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
6. 連鎖加盟法律關系
法人是與自然人相對應的民事主體。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本質特徵可以歸納為:(一)法人是一種社會組織。(二)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三)法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我們可以說某一團體因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這一團體就必然具有獨立的法人人格,而反之則不能成立。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
7. 連鎖加盟相關的法律依據
讓你問著了,目前尚無專門的連鎖加盟相關的法律。基本上是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相關的法律來處理。
8. 連鎖店的法律關系是什麼
總店和各個分店之間仍是獨立的法人,只是一種合同或投資控股關系. 連鎖經營實際是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還是以企業為基礎的,所以自必須遵守企業法的規定,如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等,根據企業的不同性質,適用不同的法律.而連鎖企業的組織形式又各有不同,主要有三種: 一是直營連鎖,直營連鎖的門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的直接領導下統一經營。 二是自願連鎖,自願連鎖的門店為獨立法人。它與總部的資產所有權關系不變,在總部的指導下共同經營。 三是特許連鎖,又稱加盟連鎖。它是由門店與總部簽定特許經營合同,取得總部商號、經營技術及銷售總部所開發的商品的特許權,並向總部繳納加盟費,門店的經營管理權集中於總部。 這種特殊的企業組織形式也需要特別的規范,有內貿部《連鎖經營管理規范意見》,與國家工商局《關於連鎖經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內貿易部、國家技術監督局《關於加強連鎖店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家經貿委、國內貿易部、文化部、郵電部、國家新聞出版署、國家工商局、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連鎖店經營專營商品有關問題的通知》.你的權利義務除了要遵守法律的規定,還要具體看簽定的連鎖協議.
9. 加盟店的法律責任
你好,如果加盟店系注冊成立的公司,那麼屬於獨立的法人,否則加盟店只是公司的一個部門,有公司承擔所有的責任和義務。
10. 開連鎖店會涉及的法律
你好:
什麼性質的,公司還是個體?一般的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要特許經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