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店轉讓協議未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合同只要經過雙方簽字即可,具備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即便合同一方跑路了,合同仍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② 與商標尚在注冊階段的公司簽訂加盟合同有效嗎(急,明天准備簽合同)
是否有注冊商標或商標是否獲准注冊,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條件,即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加盟方交付押金為行業慣例,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③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
1.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最新的合同法解釋(二)的內容,但是這個司法解釋尚未完全解決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認定問題,而學術上也有所爭議,認為這個當然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16條指出: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准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於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徵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而綜合特許條例的目的看,特許其實就是解決市場准入資格的,並且條文並沒有明確指出違反此規定則合同無效,因此我個人傾向於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屬於禁止性強制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
2.盡管商業特許條例18條是否屬於效力性強制規定尚且存在爭議,但是該條文確是從側面對行為人的商事行為能力作出了限定,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0條規定,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為無效。也就是說,違反商業特許條例18條的規定能成為依法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事由,只是該事由是因為行為人商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導致合同無效,而不是基於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緣故而無效
3.如果合同最終被確認為無效,那麼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58條
希望對你有幫助!
④ 開加盟店的利與弊是什麼
加盟店的利:
個人經營者的項目成功帶來的盛況是短暫的,因為很快就會出現很多效仿者會不惜通過惡性競爭來挑戰;如果是加盟那就沒有這方面的擔憂,因為可以獲得本地區的獨家經營權,讓生意做的無驚無險;
連鎖加盟總部資金和人員支持,使其在產品配送研發方面具優勢,能夠緊跟時尚的為加盟者提供高品質的貨源,從而保證了品牌的持續競爭力和對消費者的吸引力;連鎖總部具有強大系統化的產品開發能力,每年、每季、每月均會有新產品上市,加盟商不必自設產品開發部門而享受到這種品牌管理帶來的好處;
由於總部統籌處理促銷、貨品、乃至會計事務等,使加盟店能心無旁礙地專心致力於銷售工作;
加盟品牌總部給加盟者提供品牌促銷活動以及宣傳支持,從而使得加盟者節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能夠專心於銷售事宜,而總部強有力的廣告效果也是個人經營者無法比擬的;
總部在合作期限內可提供有力於加盟者發展的所有服務,總部專員定期現場輔導加盟店,使加盟店減少了虧損風險;
做連鎖加盟產業的總部都是經過長時間積累鑄就了精湛的技術,擁有雄厚的資本,品牌效力強勁。
加盟店的弊:
總部對於所有加盟者在一致性方面要求嚴格,加盟者若想完全獨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加盟合同的限制,加盟者必須得到總部同意後方可將加盟店轉賣給第三者;
加盟商需要交納加盟費用,因此,開一家加盟店在前期的投資會相對較大。
⑤ 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但還沒交加盟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經簽訂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繳納加盟費應當屬於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⑥ 我是連鎖店,我要轉讓,合同里寫著轉讓需得到甲方的同意,才能進行合同變更事項,現在又發簡訊告知我們不
屬於違約
⑦ 加盟資質轉讓協議如何寫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國籍: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地址:___郵政編碼:___聯系電話:___委託代理人:___國籍:__電話:__地址:__郵政編碼: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國籍:__(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地址:___郵政編碼:___聯系電話:___委託代理人:___國籍:__電話:__地址:__郵政編碼: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位於第___層,共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准。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不包括±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包括±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並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後,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
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簽於_____ 簽於_____
⑧ 轉讓合同的標的物是否違法,能否以標的物違法進行合同無效或撤銷的申訴
重新看了一遍提問:A先和C簽訂的品牌加盟協議,然後根據轉讓協議再由A和B簽訂轉讓協議進行轉讓,而事後發現AC之間的加盟協議因為C方原因出現問題,且C此時反悔不同意B的加盟。這個是提問的原意嗎,如果是的話
1.A從事的行業需要不需要獲得相關特許經營資格才能得到市場准入,如果需要則合協議成立而不生效,如果不需要則AC協議成立並生效。關於特許經營資格,因為不知道A具體從事什麼行業,請自行對照行業特許,如果沒有要求就是沒限制准入資格
2.如果在沒限制准入資格的前提下,由AC之間生效的協議可以得出C違約的結果,也就是說C沒按約定注冊商標並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特許經營,對此C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是合同法107條、112-114條
3.關於AC協議C方簽字人的身份,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是C的職員,符合表見代理的情形下由C對簽字承擔責任,依據是合同法50條
4.如果AC協議的問題導致了AB協議的無效,那麼A對B要承擔責任,但是A可以向C追償損失,因為是C的違約所致
在此情況下,A向C要求的應該是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是合同效力的問題
補充:如果沒有規定,那就按沒有限制的處理,AC協議有效且C違約。至於AB之間,分情況
1.如果AB協議轉讓後,還要有BC協議才能完成,那麼AB之間的協議是有效的,B應該訴A違約並要求A承擔違約責任
2.如果AB之間協議轉讓是包含了A約定由A取得C同意的條件,且BC無需另外簽加盟協議就可以完成的話,A就屬於無權處分行為,並且由於不能取得C同意而使合同無效,此時B應訴AB之間合同無效並要求A賠償損失
嗯,請因為在1情況下是兩個可分的協議組成,這個時候只有AB協議有效,所以B應該主張違約責任,而在2情況下無權處分是效力待定,而未經C同意則轉為無效,這個時候B應訴合同無效。對照上面補充的1、2點,確定B是應當訴違約還是無效即可
另外補充一點,其實訴違約後要求承擔賠償責任和訴無效後按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在賠償方面基本是一致的,只是不同的情況用不同的理由和方式訴罷了,如果是擔心賠償問題的話可以放心
⑨ 我們是一家做連鎖加盟的企業,商務局現在在查備案,說不備案就要被罰款,想問問商業特許企業如何備案
2007年5月1日《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商業特許經營正邁向規模化、規范化、法制化進程。《條例》中規定的強制備案制度,屬於對商業特許經營企業的一項重要的監管內容,特許企業如果不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備案不僅可能會遭到行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罰(最高額度罰款10萬),還有可能特許經營合同的效力,甚至影響到特許企業的正常經營。因此,特許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備案的問題。但備案制度是一項新生的事物,好多特許企業對此制度規定並不了解,對其理解和認識存在偏差,不知道如何去辦理備案手續,筆者根據《條例》及《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結合平時辦理特許經營企業備案的經驗,就特許企業如何備案進行介紹。
特許經營在性質上屬於合同行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是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政府不宜對其實行行政審批管制,但需要對其經營活動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以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鑒此,《條例》確立了特許人備案制度,要求從事商業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依法備案。
要求特許人備案主要有三個作用:一是便於商務主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特許人的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規范、監督;二是有助於潛在的投資者了解特許人的基本情況,作出恰當的投資決策,防止欺詐和不實宣傳;三是有利於形成對特許人的社會監督。
商業特許經營企業在備案中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事項:
1、備案登記的主體范圍
《條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從這一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企業可以作為特許經營的特許人主體。根據我國企業登記管理的規定,確認企業身份的唯一有效證明就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因此,核驗企業營業執照之真實性成為備案管理之首。
2、備案登記的企業應該符合「兩店一年」的規定
《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兩店一年」要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一些企業利用特許經營進行欺詐。同時,直營店具有一定的示範作用,便於其他經營者從直營店的經營中較為直觀地了解特許人的品牌、經營模式、經營狀況等。
首先,顧名思義,「直營店」應當是指由特許人擁有的店鋪。其中,「擁有」應當不僅僅包括全資擁有,還應包括控股擁有的情況。此外,考慮到現代經濟生活中企業的分工較細,即使是同一集團內部的不同企業可能也存在著不同的分工---可能有的企業只作為特許人來從事業務,而有的企業負責經營店鋪。因此,如果特許人的關聯企業能夠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我們認為就應當視同特許人本身滿足了「兩店一年」的要求。《條例》和《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中均未定義 「關聯企業」的含義,但是《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做了有關規定:「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我們認為該定義是可以適用在判斷特許人是否滿足了「兩店一年」要求的,也就是說,如果是與特許人具備直接或間接控股關系的企業滿足了「兩店一年」要求,就應認為特許人滿足了該要求。
第二,還應當注意到,直營店的業務應當是與特許業務在相同品牌下運營的相同業務。比如,如果特許人的直營店是從事快餐服務,但其特許業務從事的是衣物乾洗,很顯然,這時特許人的直營店並不能夠證明特許人在特許的業務領域(即,快餐服務)已經建立了成熟的運營模式,這並不符合「兩店一年」要求的立法本意。因此,直營店鋪運營的業務必須與特許業務相同,方才可以滿足「兩店一年」的要求。
第三,直營店的品牌也必須是與特許業務的品牌相同的。假設特許人在甲品牌下從事快餐業務、並且擁有在甲品牌下運營的若干快餐店,但是特許人從未在乙品牌下從事快餐業務。那麼,由於證明某一具體品牌的運營模式和市場前景是需要時間的,如果特許人擬在乙品牌下從事快餐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在甲品牌下能夠成功地運營快餐業務是不夠的。因為特許人能夠在甲品牌下成功運營快餐業務,並不意味著其在乙品牌下業內也能夠建立成熟的商業模式。因此,從滿足「兩店一年」要求的角度出發,直營店應當與特許業務是在同一品牌下運營的。
第四,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除外,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
另外,《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經營1年以上,不僅是指該企業應成立並經營1年以上,而且對其擁有的直營店也要經營1年以上。
3、登錄號的獲取
登錄號是特許人通過網路申請備案的唯一身份憑證,特許人在獲取商務部備案系統網站登錄號以後,輸入登錄號及密碼,即可進行備案頁面的備案操作,上傳和修改文件。
通過登錄號的投放和獲取,保證特許人能在自己的空間中接受公眾的監督和備案機關的管理,將不確定的安全因素降低到最低。
領取登錄號只是申請備案前的一個身份審查過程,正如企業辦理登記以前應該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登記表格一樣,屬於備案前的准備工作之一,不屬於《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期限開始之日。正式申請備案時間應從特許人獲得登錄號以後通過網路提交全部文件資料完成之日起開始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備案管理機關在備案系統中規定了三種確認身份的方式,一是特許人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二是特許人委託自然人辦理;三是特許人委託協會、法律機構等中介組織辦理。根據不同的方式,為了確保經辦人的身份,依據司法實踐中的經驗和有關法律規定,提出了不同方式所需要出示的證明文件:
第一,特許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辦理的,需攜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聯系人的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如果無法提交營業執照原件的,應該持有經企業所在地工商(商務主管機關、省級以上連鎖協會)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如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第二,特許人授權其他自然人辦理的,首先應該審查授權是否通過法定的授權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公證等形式),從而確認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然後要求受託人攜帶:特許人的營業執照原件復印件、特許人委託經辦人的授權委託書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受託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聯系人的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如果無法提交營業執照原件的,應該持有經企業所在地工商(商務主管機關、省級以上連鎖協會)在營業執照復印件上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原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原件(如證明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的公證書);
第三,特許人授權其他中介組織辦理的,首先應該審查授權是否通過法定的授權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公證等形式),從而確認授權委託書的真實性,然後要求中介機構的經辦人攜帶:特許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特許人給中介機構的授權委託書原件、中介機構核驗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一致的證明文件的原件、中介機構資質證書原件復印件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復印件、特許人的名稱、聯系人,聯系人的職務、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電子郵件地址。
4、經營資源的填報
特許經營活動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因此,企業在備案登記時應填報相關經營資源。
第一,對受理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通知書等不能單獨認定為特許經營資源,而應結合其他資源一起填報才符合立法的要求,並且填寫為已受理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也就說僅僅有受理注冊商標、專利、著作權等通知書的特許經營企業不符合備案的要求,不能通過備案。
第二,對於提交的版權機關登記的相關版權,如果為企業標志類版權登記,應填寫授權內容為「企業標志」;如果為非企業標志類版權(經營手冊)的,則填寫授權內容時應選擇「其它」。
第三,在實踐中,許多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源是其他自然人、企業、其他組織授權許可或轉讓的。如果是授權許可使用的,必須填報由權利人授權或經有權國家機關備案的文件,並且該授權或備案應顯示該特許企業具有轉授權給第三人使用的權利。對權利人為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業、其他組織,其授權書應該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如果涉及權利轉讓,必須填報國家有權機關出示的核准轉讓證明。
第四,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源權利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註明的權利享有范圍應與特許人的實際經營業務相符合。比如,特許人經營的餐飲,但許可被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的保護類別卻是服裝就顯然不相符合。
另外,如特許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源權利證明由其他國家或地區登記或頒發,應當根據我國關於與該國簽訂的雙邊協議或共同加入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執行。
5、提交PDF文件
根據《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備案文件中的(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主體資格證明的復印件;(五)與特許經營活動相關的商標權、專利權及其它經營資源的注冊證書復印件;(六)由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開具的符合《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明文件;直營店位於境外的,特許人應當提供直營店營業證明(含中文翻譯件),並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不適用於上款的規定,但應當提交特許人與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訂立的第一份特許經營合同。)(七)特許經營合同樣本;(八)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須註明每一章節的頁數和手冊的總頁數,對於在特許系統內部網路上提供此類手冊的,須提供估計的列印頁數);(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開展特許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須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十)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特許人承諾等七項內容,備案系統要求特許人在備案的時候提交的電子文件格式統一規定為「便攜文件格式」(即PDF文件),系統不接受其它文件格式。因此,這就要求特許人須把提交的文件以掃描或拍照方式輸入計算機並製作成PDF文件。
6、網上備案申報
特許人須登錄「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系統」的企業端登錄頁面:http://txjy.syggs.mofcom.gov.cn/,在左側「企業登錄」處輸入備案機構發放的用戶名和密碼、驗證碼,密碼有大小寫之分。首次登錄後,系統會強制要求用戶修改密碼。系統會列出在領取號碼時錄入的經辦人信息供用戶核對,並補充輸入「聯系人手機電話號碼」這一項,點擊保存後系統會自動退出。
退出以後,系統會直接跳轉至登陸頁面,直接輸入備案機關核發的用戶名及上述步驟中設置的新密碼,系統左側立即提示特許人名稱為備案申請人,即特許人企業名稱,同時註明備案機關的名稱是商務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行政管理機關,此時顯示的備案企業備案狀態一般為「未提交」(還有已申報、已備案兩種狀態),同時備案號顯示為空白,待備案通過後即可顯示備案號。
用戶可以看到所有填報的資料,可以點擊「另存為word」把申報表格保存,經核實無誤後,也可以點擊「申報」提交申請,同時在申報後,該備案企業的備案狀態變更為「已申報」。此後,用戶將不能再自行修改申報材料內容。
7、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公布及備案後的管理
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備案機關在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
上述規定的起始時間以備案機關收到申請備案的特許人網上申報材料之日計算,如果特許人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備案機關會要求申請備案的特許人在7日以內補充有關資料。需要補充資料的,起始時間從申請備案的特許人補交資料之日起重新計算。
根據《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公眾可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就以下內容進行查詢:(1)特許人的企業名稱及特許經營業務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2)特許人的備案時間;(3)特許人的法定經營場所地址與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4)中國境內的被特許人營業地址。(目前僅能提供特許人名稱、備案號、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備案時間,即便電話咨詢,其他的項目也不予提供)
特許人在完成備案以後,在經營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出現原備案資料的變更,因此《辦法》第七條規定了在備案資料發生變更以後30日以內,通過網上備案管理系統的「備案管理」提出變更、修改的申請,備案機關會根據特許人的基本資料以及企業向備案部門提交的變更申請內容,批准或駁回該變更申請,並通過系統發送給申請變更的特許人,如果批准修改,特許人則可以在企業端修改資料。
根據《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已完成備案的特許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備案機關可以撤銷備案,並在商務部網站予以公告:(1)因特許人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備案機關收到司法機關因為特許人違法經營而做出的關於撤銷備案的司法建議書;(3)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經查證屬實的;(4)特許人自行注銷的。
備案管理機關發現已經通過的備案企業出現上述情況,核實情況後,有權直接撤銷該企業備案,通過特許人預留的電子信箱通知備案特許人,並在撤銷備案企業名錄中予以公布。
上述規定是為了建立完全公開透明的商業告知體系,確保為公眾選擇、了解特許人及其項目開辟暢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