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證明向公司寫了辭職信
用人單位否認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⑵ 如何寫好給公司的一封辭職信
辭職信主要做到以下四點,一是題目寫明「辭職報告」,二是報告的稱謂,可以寫公司領導,三是說明辭職原因,一般個人原因比較多,四是簽字寫明日期。簽字一定是手寫的簽字。簡單模板如下: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⑶ 關於員工的辭職信
⑷ 寫給老闆辭職信怎麼寫
簡單寫寫就行,辭職信就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辭職報告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因XXXX事(也可不寫原因),經本人再三考慮,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你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名字
時間
辭職報告
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首先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長期以來對我的關心和照顧,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裡,讓我學到了很多知識,學會了很多為人處事的原則。
現由於個人原因(家庭原因/身體原因等等)不能在公司繼續工作了,決定在X年X月X日辭職,特向公司提交辭職報告。 希望你能及時找到合適的人選接任我的工作!
此致
敬禮
名字:****
⑸ 因為公司原因辭職,公司要我寫辭職信,請問怎麼寫
我在想,區域調整後,你是否前往新區域感到為難,所以無法履行先前合同中的約定。
如是,這是你的責任。
⑹ 對不起公司辭職信怎樣寫
辭職信可以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具體規定內容來書寫即可。範文可以通過網路知道、網路文庫或者搜狗問問搜索筆者書寫的「辭職信、離職信、辭職報告、離職報告、辭職通知書、離職通知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範文來閱看參考。
《勞動法》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⑺ 公司的原因導致辭職,辭職信該怎麼寫
可以參照以下範文寫:尊敬的領導:首先,感謝領導及同事在這x個多月里對我工作的支持與幫助。在這里我學到了很多。在xxxx公司這一段時間里,是我工作的寶貴財富,同時這段時間也發現了自己很多不足之處,需要改進的地方也很多。因為是做xxxxx工作的關系,與同事朝夕相處,建立了友誼。我從內心希望這分友誼能繼續並永久維持下去。但是因為我的個人的原因,經過深思熟慮的思考,我決定辭去我目前在公司所擔任的職位。對由此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同時也希望公司考慮到我的個人的實際,對我的辭職申請予以考慮並批准為盼。最後,我真心希望xxxx公司能在今後的建設與發展旅途中步步為贏,蒸蒸日上!此致敬禮!辭職人:20XX年XX月XX日
⑻ 向公司辭職信怎麼寫
⑼ 關於我給公司遞辭職書跟公司主動辭退我
一、勞動法辭退補償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遭辭退有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辭退員工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
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辭退職工都要給予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