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對加盟商有什麼扶持政策么
每個公司扶持政策不一樣吧
1、投入資金要合理
由於開店匆忙,很多投資者事先沒有準備好充足的資金,為了將高昂的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湊齊,很多投資者便開始向四處親友或高利貸借,即使開店成功了,也可能會為了籌錢還債而無心管理店鋪,時間久了,生意再好的店鋪也會因為債台高築而垮掉。
2、實地考察
要想加盟,必須要考核其直營店,不要由其公司人員陪伴,而要在對方不知情的情形下暗訪,建議創業者先在該店面周圍察看一段時光,察看其店面形象、客流量等情形,再在客流較多的時候偽裝購物,觀察其貨品價位、質量、設計等方面的情形。
3、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
4、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
5、控制好經營成本
投資成本的控制對店鋪的盈利是極為重要的,因此投資者應該盡量將投資成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但也不要盲目地節省。
6、學會管理員工
B. 在職員工開公司可以與在職公司有業務往來嗎
一般每一個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同意讓自己公司的在職員工另外去開公司,試想一下,如果在職員工自己去開公司而沒有辭職,他能集中精力去工作嗎?
另外如果公司沒有這個硬性規定的話,也不會有業務往來。是人難免有私心,有業務往來的話難免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
C. 公司將員工編制轉到加盟公司,這算是開除么
公司將員工編制轉到加盟公司,不算是開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因此公司將員工編制轉到加盟公司,實際上就是勞動合同的延續。
D. 在職員工可以開公司,成為法人代表嗎
這個要分情況,國企員工並且是公務編制那就不允許經商。另一種是國企員工沒有公務員編制,在法律層面上是允許經商的,但是通常各個公司都會在合同上註明在職期間不允許公司業務范圍之外的商業營利性活動。
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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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的責任和義務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E. 請問在企業上班的員工可以在外面自開公司
據我查詢了一下有關的法規,勞動法雖然沒有這方面的限制。但,這樣做肯定讓原單位為你承擔更大的風險,因為你在外面還是一個企業法人,並且由於你自己開辦實體企業,經營管理方面需要你親力親為,這樣必定分散你在原單位工作的精力,對原單位來說,肯定是人家不希望的,所以,就看你是不是公開了,要是你公開了的話單位肯定是不同意的,當然如果你就是單位領導,那就可以為非欲為啦。
話又回頭了,法律法規不禁止的,並不意味著就什麼都是可以做的。權衡一下利弊,再作出一個有利於你的選擇吧。
F. 在職員工即在公司上班又自己外面開公司犯法嗎
一般不違法。但是若在職員工屬於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不得從事與所在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
《刑訴法》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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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勞動關系在勞務派出單位,而不是由用工單位與派遣人員存在直接合同關系。勞務派遣人員屬於勞務單位的在崗職工,派遣至用工單位後為用工單位的崗位工作。
在工作期間,其中包括從業人員的正常休假、倒班、工傷、生育或者患病等期間均視為在崗,在崗期間受《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法》保護。
其勞動關系屬於特殊情況(如兼職人員、聘用已離退休人員、港澳台籍人員等)。與本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但不在單位工作,也不從單位取得勞動報酬,因此不屬於從業人員。如內部退養、停薪留職等情況。
G. 請問在職員工兼開公司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呢
是違法的.
因為你再開的新公司與老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上是相同的.
你有可能把老公司的機密帶到新公司去.
這樣的話老公司可能說你泄露商業機密.
所以這樣做是不合理的
H. 一個公司讓員工做加盟是企業的發展嗎
這個是的
因為企業發展壯大
讓每個員工都過得好
I. 公司的員工自己私下開公司的法律處理辦法。
公司可以以書面形式告知員工停止自行經營公司,員工不停止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建議書面告知時注意保存證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公司員工開公司做加盟商擴展閱讀
在以下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調整職工工作崗位:
第一: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第二:
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單位可以為該員工另行安排其他的工作崗位;
第三:
勞動者本人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其崗位進行必要的調整。
這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職工應服從單位的安排,如果雙方就調整崗位無法達成一致時,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變更。
至於何種情況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並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由仲裁委或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做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