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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

發布時間:2021-07-18 17:20:38

⑴ 合夥企業和公司的區別

首先,合夥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由各合夥人依法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企業。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依據,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期限,合夥人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辦法,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解散和清算等問題都按照依法訂立的合夥協議來操作。《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按照比例出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其次,合夥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這是合夥企業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區別。這一區別有兩重意義,第一說明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絕對獨立的人格。第二說明合夥企業的財產只具有相對獨立性,有限公司的財產具有絕對的獨立性。合夥企業是每一個獨立的合夥人根據合夥協議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質。合夥企業只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它作為獨立的主體進行經營活動,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擁有財產、參與訴訟,享受其他各種權利,但在承擔債務責任方面,合夥人與合夥企業則具有連帶關系。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每一個合夥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夥人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即使他們內部定有承擔債務責任比例的協議,也不能對抗對外的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與它們在產權結構方面的區別有密切的聯系。合夥企業的產權結構是一元結構,而公司的產權結構是二元結構。合夥企業的財產不屬於合夥組織獨立所有,而是屬於合夥人共有,因此合夥人與合夥企業是連帶責任關系。
最後,合夥企業與公司在設立方式、運營結構、投資的撤出和轉讓以及企業的延續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顯的區別。

⑵ 加盟商跟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一、加盟商是指在連鎖加盟的模式下,接受總部的品牌與技術指導的一方。

二、要想構築一個穩定、有效的加盟體系,對於連鎖加盟商的選擇來說,有三個根本原則需要堅持:

  1. 嚴格篩選、寧缺毋濫,對於企業來說,選擇加盟商運作市場顯然不能只看短期的銷售,要看對市場的長期影響與貢獻。因此,必須要對加盟商的選擇慎重再慎重,決不能輕率從事,誰想做就給做,而不進行考察、分析、評估。這樣會給市場的後期運作造成嚴重的後果,輕則市場萎靡不振,達不到預期後果;重則市場秩序混亂、竄貨、亂價泛濫。

  2. 理念第一、眼光長遠,對於連鎖企業來說,就是要找品牌運作、市場理念與自己一致的加盟商,這樣才會有真正合作的基礎。才會在市場操作中協調一致、共同發展。所以,

    在尋找加盟商時要重點考察、分析其理念,而不能將眼光局限在資金實力、配送能力、當地人脈等條件上。理念一致才是真正合作的基石。眼光長遠才能真正發掘出優秀加盟商。

  3. 門當戶對、共同發展,企業在選擇加盟商時一定要考慮門當戶對,同時一定是同心同德,也就是加盟商具有經營你的品牌的強大的意願。這樣的加盟商就一定可以與企業共同發展、成長,也就是最具有發展前途的加盟商。

三、合夥人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四、合夥人的特點如下:

  1.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共同承擔法律義務責任。

  2. 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一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4. 合夥人出資以後,一般說來,便喪失了對其作為出資部分的財產的所有權,合夥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夥企業,而非單獨的每一個合夥人。

⑶ 合夥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公司與合夥企業的區別

(1)成立基礎不同。公司成立的基礎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不僅對內具有拘束力,而且對外也有法律效力,有公示作用和依據作用;合夥企業成立的基礎是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是合夥人之間的合意,法律對此的干預較少。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是自然人企業,沒有法人資格,這是二者的主要區別。

(3)法律性質不同。公司是資本的聯合,各股東的平等是在股份基礎上的平等,股東依其持股數分享權利;合夥企業強調人的聯合,合夥人之間是平等的,一般都可以代表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系,而且在合夥協議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合夥人對企業的管理和利潤的分配有著平等的分享權。

(4)出資人承擔的風險不同。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財產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企業債務時,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應當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清償債務,即合夥人負無限連帶責任。

優缺點

公司制企業的優點

  1. 無限存續
    一個公司在最初的所有者和經營者退出後仍然可以繼續存在。

2.有限債務責任
公司債務是法人的債務,不是所有者的債務。所有者的債務責任以其出資額為限。

3.所有權的流動性強

4.資本市場的優越地位

公司制企業的缺點

  1. 雙重課稅
    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其利潤需交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利潤分配給股東後,股東還需交納個人所得稅。

2.組建公司的成本高
公司法對於建立公司的要求比建立獨資或合夥企業高,並且需要提交各種報告。

3.存在代理問題
經營者和所有者分開以後,經營者稱為代理人,所有者稱為委託人,代理人可能為了自身利益而傷害委託人利益。

(3)加盟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三者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

是指依照《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企業

是指依照《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制企業

是指一般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組織。根據現行中國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兩類公司均為法人(民法通則36條),投資者可受到有限責任保護。

公司一般指的是登記於法定登記機關的一類營利性法人團體。

⑷ 合夥企業是屬於什麼企業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為經營共同事業,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營利性組織。

合夥企業的特徵:①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②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③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④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轉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權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⑤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⑸ 怎麼分辨是不是合作企業,合作企業是不是就叫合夥企業照片上的公司是不是合作企業

分辨是不是合作企業從企業類型性質那裡可以看出來,會表明是個人獨資還是合資或是合作企業。你發的那個是外商獨資企業,不是合作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是指中方與外方共同合作經營的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是指由外商單獨投資組建的企業;合夥企業,是指由兩名以上自然人合夥開辦,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⑹ 入股和加盟的區別是什麼

一、定義不同合夥制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聯合經營企業,合夥人分享企業所得,並對企業虧損承擔連帶、無限責任的組織形式;股份制是指以投資入股或認購股票的方式聯合起來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入股人按股權多少享有管理權和分配收益。第二、法律適用的不同合夥適用「合夥企業法」,而入股人適用「公司法」。三、承擔的資金不同合夥按照協議的約定承擔資金,入股按照出資比例承擔資金。四、加入與退出的規定不同合夥制企業是根據合夥人之間的協議約建立的,合夥人退出或新合夥人加入時,必須取得全體合夥人的同意,並重新簽定協議。而股份制企業的股東不能退股,但可以將自己的股份轉讓給其他人。第五、利潤分配方式不同合夥制企業中,合夥人按契約進行分配,契約由合夥人在成立合夥組織前協商訂立,可以平均分配利潤,也可以不平均分配利潤;而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嚴格按照股權進行,股權越多,分配利潤越多。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⑺ 普通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屬於公司性質嗎

普通合夥企業不屬於公司。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7)加盟公司是不是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條件
1、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注意: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人數沒有上限。
2、有書面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是合夥企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確定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依據。
合夥協議依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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