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貳』 我加盟代理電子商務簽了合同但還沒交加盟費想取消合同但他們要我交違
大部分的合同是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還是對合同的生效有一定的限制的,其中比如:《擔保法》對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作了規定: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再有該法還規定了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見合同生效並不是全部都是一經簽訂就能生效,特別是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有關不動產的轉讓合同通常都是需要以變更登記的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機動車為不動產。
『叄』 加盟商已經簽了合同,但還沒交加盟費,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已經簽訂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如果沒有繳納加盟費應當屬於違約。承擔違約責任。
『肆』 我是否能退還給他代理權讓他把加盟費給我我將負什麼責任我們私下簽訂的合同是否合法
jinguangqi:
你們私下達成的代理權轉讓合同,因未經委託方彩色鑰匙公司同意和追認,應視為無效。你可將代理證書等退還給轉讓方,而無須承擔任何責任
『伍』 找代理,要交代理費合理、可靠嗎
首先,不是問交代理費合理、可靠的問題!
你應該清楚:
公司的資質,是否值得投入100—200的資金代理。
實際產品的市場,看看你所代理的公司產品是否得到消費群的歡迎!
相對而言,我認為如果產品有很大的消費群。
那麼幾百的代理費根本是不存在的。
。。。。。。。。。。。。。。。。。。。
樓主問題回答:此費用屬於合理,合法的!
『陸』 為什麼做代理要交代理費
http://www.acla.org.cn/forum/printthread.php?Board=44&main=686571&type=post
當事人拒交代理費,律師事務所訴至法院追索,當事人反訴律師事務所讓實習律師以律師名義代理案件構成欺詐,要求返還已交代理費。8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徐州鳳泉律師事務所一次性返還唐某代理費人民幣1300元。
2006年5月28日,唐某因辦理退休手續出現問題,與徐州鳳泉律師事務所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一份,委託該所代理唐某進行勞動合同糾紛的行政訴訟,該所指派朱某、薛某律師為本案的第一審代理人。訂立合同當日,唐某簽署了由律師事務所提供的制式授權委託書,該授權委託書上註明受託人朱某、薛某職務為律師,該所還向唐某提供名片一張,註明朱××律師。唐某給付鳳泉律師事務所1500元代理費,並出具欠條表示於當月30日前付清餘款1500元代理費。但唐某在訂立合同後得知朱某是實習律師,遂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也沒有給付餘款1500元。
徐州鳳泉律師事務訴至法院要求唐某給付剩餘的代理費1500元。唐某則以律師事務所指派不是律師的朱某予以代理,且事先沒有聲明其真實身份,其行為系欺詐,要求撤銷委託代理合同,並要求其將已經收取的代理費1500元予以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為,唐某出於對該律師事務所執業信譽、執業能力的了解,相信其能代理好自己的訴訟案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而對其給予了充分的信任,與其訂立了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由其指派律師代理訴訟。因此,該律師事務所就應按照約定從本所中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持有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向唐某提供法律服務。該所工作人員朱某雖然持有實習律師證,但實習律師畢竟不同於律師。
《律師法》規定:「律師執業,應當取得律師資格和執業證書」,同時規定:「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執業」,而實習律師是沒有執業證的,故不能以律師名義執業。《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試行)》第四十六條也規定:「律師事務所有義務對律師以及實習律師、律師助理、法律實習生、行政人員等輔助人員在律師業務及職業道德方面給予指導和監督」,明確將律師、實習律師分類陳述,由此也可看出實習律師不同於律師。朱某沒有獲得律師執業證,也沒有取得律師資格,卻以律師名義執業,是違反《律師法》的,遂作出上述判決。
註:該事件被當地電視台報道,實習律師稱「我有實習律師證件,只是工作太忙,沒有考取律師資格。」沒有律師資格卻以律師的名義執業多年,法律服務市場混亂可見一斑。
『柒』 合同法哪一條說收取加盟費用是違法的
收取加盟費不違法,
那是人家的知識產權和品牌,
你要拿過來用,
肯定是要付費的。
『捌』 代理商投資加盟費被商家改成定金合法嗎
這個要看合同里的,如果合同里沒有說可以改為定金那應該是可以提出異議的。
『玖』 關於代理合同乙方向甲方交納了加盟費管理費6萬元.乙方是獨家代理商簽了合同.但是發現受騙了怎麼辦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了,收集好證據,交涉不行可提起訴訟的。還有這種公司以後還是別選擇了。
『拾』 微商收加盟費 代理費是合法的嗎 是屬於傳銷嗎
現在的傳銷不控制人身自由,但卻用洗腦控制思想,用交錢控制你的行為!
看是不是傳銷,主要看2點∶
1是不是需要你投錢買產品,然後再發展下線。說白了就是發展親戚朋友或者他人買他們公司產品,有的甚至只是交錢而根本沒產品。你吃親戚朋友提成的同時,親戚朋友就成為你的下線,並幫你開拓下線!(此條就是傳銷的本質!上課,交錢,拉下線,吃提成)
2公司有沒有宣傳什麼公司文化理念,優質產品文化並且每周上課等等。上課形式,可以是講師專講,也可以是學員分享,也可以是宣傳公司內只要做到高級經理就可以參加公司什麼頂級活動或者賺到幾百萬幾千萬等等刺激你,用求財慾望控制你思想,並告訴你每個人都可以做到而且只需要發展三五個友人做下線。其中學員分享這種參與度高的形式洗腦很厲害,用賺錢慾望控制刺激更厲害。有的公司甚至宣傳國家政策或者宗教思想給你洗腦等等。
如果你接觸的東西符合以上兩點就是傳銷
如果接觸到傳銷,一定要及時向商務部門和公安部門還有當地媒體和中央媒體進行反應!同時通知自己的親朋好友,讓他們知曉!
傳銷造就了多少傳銷難民!
傳銷經濟邪教,猛於虎也!
打擊傳銷人人有責!
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 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 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 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 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