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讓我們簽的是"加盟協議"而不是勞動合同,我應該怎麼告他!
你可以拿著加盟協議去勞動局請求幫助,根據國家規定公司應該和你簽勞動合同並交起碼的3金。如果公司不和你簽勞動合同的話國家規定應該支付你雙倍工資和補貼。
② 我以前在直營店上班的,牽拉勞動合同,後來掉到加盟店,要重新簽合同嗎,原來的合同還有效嗎
不一定要看合同約定
③ 一個公司的加盟商,沒有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應該給予賠償嘛可以告他們嘛。告他們需要什麼材料
1、未簽勞動合同需賠雙倍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應支付雙倍工資。若未支付,職工可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④ 加盟店不給員工交社保也不簽合同如果去勞動局去告能告贏嗎
要提供能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工資卡流水、出勤卡之類
去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勞動關系,補交社保。如果入職不滿一年,可以要求因為沒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一年內雙倍工資補償。如果入職超過一年,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⑤ 加盟需要簽勞動合同是嗎
加盟與加盟商建立的是授權供銷關系,沒有勞動關系,所以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⑥ 如何保護公司利益簽訂勞動合同
一、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規避風險
1、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不注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大部分勞動爭議糾紛都與不及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有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條規定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必須是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三是勞動關系的建立時間是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不必定是簽訂勞動合同之日。
如果企業不按照《勞動合同法》上述第10條規定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有什麼風險呢?風險在《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和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上述兩條的意思即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承擔兩方面風險,一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滿一年的,應按超過的時間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雙倍工資的支付時間最高不超過11個月;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滿一年的,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如果是勞動者不願意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企業該怎麼辦?很多用人單位沒辦法只能讓勞動者簽一個自願不簽訂勞動合同,並放棄因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享有的所有權利的承諾書。但在司法實踐中,勞動者簽的承諾書一般被認作無效,因為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交社保費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是勞資雙方可以協商的范圍,用人單位不能規避,勞動者也不能承諾放棄。此種辦法無法規避上述風險。用人單位只能與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勞動關系的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有關手續。
二、試用期如何規避風險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要符合法律規定
在實踐中,很多企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分以下幾種情況:⑴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⑵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⑶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⑷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如果企業違反上述第19條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則應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的風險,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法定理由
目前很多企業的認為,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並提供員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解除勞動合同時如何規避風險
1、勞動合同解除的方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兩種方式:一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是單方解除,單方解除又分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和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兩種。由於篇幅原因,這里暫時只討論用人單位的單方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需要注意的是,當勞動者出現上述事由時企業並不是當然的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上述規定雖然是賦予了用人單位法定解除權以保障其自主權及企業利益,但從本條的內容上看,本條還重在防範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要適用上述條款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如對於試用期解除,須用人單位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對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須用人單位證明其規章制度內容及制訂程序合法,同時還須證明勞動者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對於勞動者是否可以「兼職」?《勞動合同法》將該權利賦予用人單位,目的是維護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如果勞動者有兼職行為,需要用人單位明確告知其不得兼職,且勞動者收到通知後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才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
一種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對於本條的適用,用人單位須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行使該權利前須做到:一是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二是書面通知;或是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為條件。本條規定的醫療期須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規定執行,醫療期滿後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說明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已履行不能,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要求用人單位履行培訓義務或者把勞動者調整到可以勝任的崗位工作,這是用人單位法定的協助勞動者適應崗位的義務。用人單位履行了該義務後,勞動者仍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40條除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適用情形,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不得使用單方解除的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42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本條規定的六類情形,用於約束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的是本條並不禁止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不禁止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或賠償
經濟補償金是非因勞動者主動同意或者過錯,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的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時,勞動者可以隨時或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獲取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解除的,勞動者有權獲取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了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否則,用人單位仍須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沒有履行法定義務、不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⑦ 我在加盟店簽署的勞動合同和總部的勞動合同不一樣,有很多刪減可以么加盟店的簽字人不是本人,有效么
兩個獨立主體可以簽訂不同的勞動合同版本;不是本人,有授權也可以有效;加班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一般為有償
⑧ 我是個體開店的,雇了一個店員,要簽什麼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我不想以後出現糾紛。
編號: ______
勞 動 合 同 書
甲方 (單位)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個人)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 年______ 月___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終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試用期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准,並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准工作時間。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准。甲方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
第九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元。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於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後關於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四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款、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原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
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款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原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
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後,亦不得在期限內自行或在
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
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後為甲方工作期
限在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
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
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蓋章) 鑒證員(蓋章)
鑒證時間: 年 月 日
想補充的就加入,多餘的就刪節
⑨ 根據勞動合同加盟商算不算總部員工
勞動合同沒有說加盟商的內容,加盟商與公司只是一種商業合作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能算總部員工,引起的糾紛也是屬於經濟糾紛,不屬於勞動糾紛。
⑩ 給加盟店老闆打工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給加盟店老闆打工要簽訂勞動合同。
發生勞動關系的原始證明就是勞動合同。打工原則上是要在簽訂勞動合同後才正式上班的。
擴展閱讀: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
(1)簽訂勞動合同書。勞動合同書要在雙方介紹各自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簽訂。用人單位應如實介紹本單位生產、工作環境和條件以及具體生產任務。勞動者應如實介紹自己的專長和身體健康狀況。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後,簽名、蓋章。用人單位要蓋法人章。勞動者須本人簽名或蓋本人名章。
(2)鑒證勞動合同。根據勞動部頒發的《勞動合同鑒證實施辦法》(勞力字[1992]54號)的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行政部門為當事人提供鑒證,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利於勞動合同的認真履行,而且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時也便於調解和仲裁。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