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店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屬於合同糾紛,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❷ 因特許經營協議發生糾紛,是行政訴訟還是民事訴訟
如果協議中沒有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就不是行政訴訟。可參考下面的案例及分析:
案情簡介:2004年9月15日,輝縣市新陵公路建設指揮部(「甲方」)與河南省萬通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關於投建經營輝縣上八里至山西省省界公路項目的協議書》(「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乙方出資設立的河南新陵公路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新陵公司」)負責承擔新陵公路15公里道路項目的投融資、建設及經營管理,經營年限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為准,經營期滿後交於輝縣市交通行政部門。甲方責任為協助乙方辦理項目投資、建設、經營等相關手續等;同時約定違約方賠償另一方的經濟損失。2007年,該項目建設完成,完成投資12600萬元,具備通車條件,並獲得河南省發改委批准頒發的《收費許可證》。後新陵公司認為輝縣市政府沒有履行「路段兩端的接線等相關問題的協調工作」,致使新陵公司所修路橋為斷頭路無法通行,從而新陵公司在協議書項下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新陵公司遂向河南省高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輝縣市政府回購項目並支付新陵公司就該項目的融資本息及相應罰息。輝縣市政府提交答辯狀期間對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涉案合同實為政府特許經營協議,根據修訂後的行訴法規定應作為行政訴訟,本案應移交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河南省高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後輝縣市政府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觀點一審法院河南省高院認為,協議書中對案涉項目的融資、收益及雙方責任、違約責任等事項的約定系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新陵公司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糾紛向該院提起訴訟,該院作為民事案件受理並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審法院最高院認為,案涉協議書系典型BOT模式政府特許經營協議,該項目具有營利性,協議書系輝縣市政府作為合同主體與新陵公司的意思自治及平等協商一致的合意表達,協議書未僅就行政審批或行政許可事項本身進行約定,涉及相關行政審批和行政許可等其他內容為合同履行行為之一,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不能決定案涉合同的性質。從協議書的目的、職責、主體、行為、內容等方面看,其具有明顯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性質,應當定性為民商事合同,不屬於行訴法修訂及司法解釋中的行政協議范疇。
河南省高院以及最高院均從民商事合同主體平等性以及意思自治角度對涉案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予以分析,從而將涉案合同界定為民商事合同。
❸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是怎樣的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❹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❺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❻ 加盟合同沒有特許經營,怎麼退還加盟費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❼ 郝飛與北京億兆佳業科技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一案
1、有效。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規定。雖然有違反《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從事特許經營活動,這屬於行政責任,可由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進行處罰,但不產生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2、
一、駁回郝飛的訴訟請求。
二、駁回北京億兆佳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
3、
合同有效,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自然駁回。
被告反訴主張利潤損失,但未提供證據證明,不能支持。廣告損失系與本案所涉合同無關,非因合同產生的費用,因此不能賠償。
❽ 加盟合同,違約了加盟費可以拿回來嗎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❾ 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餐飲)!
首先,這個要看一下具體是什麼名字?這個商標名字是否在現有他人注冊成功。還有要看一下你們的合同條款和建議,這種情況下你們最好找知識產權訴訟方面的專業人員去幫您分析一下,一年目前提供的這些信息來看不足以幫您 出具有效的解決方出有效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