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B. 簽合同一方擅自修改合同內容後合同還有效嗎
你好!在合同里,擅自修改的條款無效,其他條款還是有效的。
C. 合同期間我改變經營項目算不算違約
這得具體看原先的合同中有沒有約定經營內容,和約定是否可以改行。如果改行會造成房屋結構改變,污染或其它實質對房屋影響的,房東提出不允許也可以理解,否則不能憑空就終止合同。當然,因為是你改變在先,在處理上還是和為貴。
D. 簽了加盟合同是不是就不能解除了
要考慮有沒有解除權,沒有的就是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有解除權的,通知對方即可。
解除權存在以下幾種情況:1.在合同中找解除合同條款,符不符合該條件;2.和對方協商解除,建議可以訂立一個解除合同的協議;3.不可抗力;4.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會履行;5.對方遲延履行,催告後仍不履行;6.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7.承攬合同中的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權。
E. 加盟一個合作項目,合同簽好了,第二天不想做了,算違約嗎
合同都簽了,說明你們的合作有了法律法律效力,第二天你不想做了,肯定算你違約呀,要負主要責任的
F. 單方修改合同,形成偽證、違約問題
1、「單方修改合同,形成偽證、違約問題」:尚不構成刑事責任,只是民事違約糾紛。
2、單方修改合同:修改的合同條款無效。你方有權要求繼續發行原合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持合同原件、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該大隊隊委(村委會?),要求繼續發行原合同到2013年。
3、如果你方也不想再繼續承租:可以對方違約致你方無法經營、無法實現原合同目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4、「像這種情況的單方違約賠償金應該怎麼算?」:
(1)單方違約,只由違約方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2)違約賠償:合同中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合同法》的規定,應賠償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到期可以得到的預期利益,但預期利益應以合同簽定時違約方可以預見到的損失為限,具體 到你的情況,可以要求的損失賠償范圍包括:另找房屋搬遷的損失、現在到合同結束預期可以得到的收益(以剩餘年限的租金、可以預期或證明的每年的收益X剩餘年限)。
5、「我方可採取什麼措施來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收好合同原件,不要輕易給對方,然後協商違約賠償,協商不成時,可以起訴到法院解決。
6、不管你是否該村村民,只要你與該村大隊簽定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就對雙方有約束力。
G. 合同被對方私自修改還有效嗎
私自修改,他已經是違法了。。何來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朋友。
H. 合同上的門店更改了是否屬於違約
對於一個。從事。上月買賣的店鋪來說他的。店面的名字就是他的一個招牌。所以如果。他把合同上的門店改變了名字就屬於。偉業的一種行為,你可以去告他。從中獲得偉業牌賞金。
I. 請問擅自修改合同內容犯法嗎..
這並不能簡單判斷,因為合同原則上雙方各持一份,如果他改的只是自己的一份,那並沒有太大意義,但如果他是在簽署合同的時候乘你不注意改掉合同條款,而你又簽署了,除非你能證明他偷改的事實,否則你只能根據你所簽署的合同去確定權利義務。
當然,還有一種辦法,就是如果合同條款確實不公平,你可以根據合同法第54-56條的相關規定去主張合同條款的變更或撤銷:
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5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56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J. 合同說不能隨意解約但我沒有付加盟費算違約嗎
簽了合同就已經受法律認可,與加盟費無關,是違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