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② 合同糾紛過了2年起訴期再起訴就無效了嗎
通常訴訟時效為2年,因此如果有合同糾紛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當事人庭審時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成立時,人民法院有可能判決敗訴。
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是2年,超過2年,法院不予受理,但是訴訟時效可以中斷,中斷時間不計入訴訟時效,但是必須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依據。
另外,合同如果沒有自己約定有效期限則一直有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超出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請求權,隨時可以起訴但如被告依法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法院可能支持。
(2)加盟合同糾紛過合同期能否擴展閱讀:
審判實踐中,確認合同無效有兩種情形,一種是案件審理中,法院主動審查合同效力,認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有關無效情形,確認合同無效;另一種是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被依法宣告無效後可發生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法定後果。因此,確認合同無效後所生請求權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賠償損失請求權。這兩種請求權是否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觀點。
大多學者一般都認為,這兩種請求權均應適用訴訟時效。這是因為,一方面,請求賠償損失,應當屬於債的請求權的范疇,理所當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無效以後,享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請求權的一方,也應當積極行使權利。
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無效,但未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情況下,當事人必須在確定的時間內提出。在一方主動提出宣告無效的情況下,如果沒有要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則也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限內提出請求。筆者亦持此觀點。
雖然如此,但學者們對兩種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存有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合同無效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 或「明知」,從簽訂合同之日就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之日起算。
③ 加盟特許經營合同期限為幾年,到期後如何續約
特許經營合同期限通常為3年,如果在經營期限內能達到我們的各項標准要求,不違反合同規定,我們會考慮再續簽合同。續簽合同將不再另收加盟費,不再需要支付其它費用。
④ 加盟合同甲方未寫期限有效嗎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 訂立合同方式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⑤ 我跟一家公司加盟,在合同期內我可以 以自己的名義跟人家簽合同嗎,是同樣的業務,
一般加盟合同中會有排它性條款,但實際執行中未必會那麼嚴格。原因有:
1、如果加盟總部供應的貨品或是服務存在一些問題,加盟商還執著,就會影響經營;
2、本著規模效益規模采購的原則,除非你有特殊人脈或是渠道,一般在品質正規的前提下難以在自身采購上有價格優勢;
3、即使你都具備自身采購條件,綜合成本還低,就是采購了與加盟總部有競爭性的產品,一般總部真的發現了也會衡量利弊再決定,畢竟總部開發一家加盟店不易,也希望能長久合作下去。
⑥ 加盟合同到期後不續約,一定要與加盟商簽訂解約協議嗎
合同到期不續約,加盟合同就終止了,不必再寫解約協議。
⑦ 請法律工作者幫忙回答:轉店之後發現他的加盟合同已過期,這樣能不能立案
以合同詐騙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公安機關會以合同糾紛或者經濟糾紛的理由不予立案。
去法院以合同糾紛的理由起訴,是民事案件。
從你所說的「後來在庭上我們雙方都承認了這部分錢的明細」,可見對於合同的標的額,你們都沒有爭議。
現在你們想要追回損失,建議:
1、明知加盟合約已經過期,為了簽約賺取轉讓費加以隱瞞,且欺騙你們加盟是終身的,屬於民通意見第68條認定的欺詐行為。
2、依據合同欺詐的理由,你們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3、合同撤銷之後,你們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財產,並賠償你們的損失。返還的財產就是你們支付的轉讓加盟費用;你們的損失包括利息損失、因履行合同支付的必要費用,如裝修費用等,以及追索債權的產生的必要費用,如律師費等。
⑧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⑨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合同糾紛處理,要麼退出,要麼繼續。
2、無論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3、糾紛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