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加盟的旅行社破產了,門店怎麼辦
要是還想繼續做旅遊行業就換一個旅行社繼續加盟
❷ 旅遊合同的終止與解除的關系是什麼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責任義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責任義務關系歸於消滅,合同關系客觀上不復存在。
根據定義來看,二者極為相似,即都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效力。但是二者還是有區別的,其區別主要必須在:
1、二者的效力不同。
合同的解除即能向過去發生效力,使合同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發生恢復原狀的效力,也能向將來發生效力,即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終止只是使合同關系消滅,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效力。
2、二者適用的范圍不同。
合同解除通常被視為對違約的一種補救措施,是對違約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僅適用於違約場合。合同的終止雖然也適用於一方違約的情形,但主要是適用於非違約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雙方協商一致、抵銷、混同等終止。由此可見,合同終止的。適用范圍要比合同解除的適用范圍廣。
❸ 因政策原因導致旅行合同終止,旅行社和旅行者損失怎麼分擔
因受政策原因導致了旅行合同終止。旅行社和旅行者約損失怎樣分擔。?只要是因政策原因而導致的合同終止,這些損失政府會全額買單。謝謝!
❹ 維權問題;如果旅行社口頭和我們簽訂了旅遊合同,然後單方面終止承諾,這樣的問題可以維權嗎
一、出遊時機和旅遊目的地的選擇
旅遊質量投訴,大多集中在旅遊高峰季節。有條件的情況下避開旅遊旺季,或在旅遊旺季避開熱門線路,不僅可以享受更好的服務,同時還能節省旅遊支出。
旅遊旺季時的熱門線路容易因為供不應求而導致旅行社承諾的服務內容無法兌現。再者,旅遊旺季時導游供不應求,是大量兼職導游或「黑導游」最多的時候。因此,每到旅遊旺季時,旅遊服務投訴最多。
旅遊產品的成本構成要素包括:餐飲費、住宿費、交通費、景點門票、娛樂活動和導游服務費。其中,住宿費和交通費會隨季節有所不同,尤其對飛機線影響較大。一條飛機線旅遊產品淡旺季的價格有時會相差百分之三、四十。這就是為什麼每到旅遊旺季,許多旅遊線路會漲價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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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選擇旅行社和旅遊產品
選擇旅遊產品時,首先要選擇旅行社;其次,是比較產品的服務內容和價格。
1. 選擇好的旅行社
建議選擇信譽好的旅行社報名。因為旅遊消費是一種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交易行為。旅遊者出發前,根本無法知曉產品的服務質量究竟如何。
信譽好的正規旅行社一般都注重企業形象,會對旅遊產品質量進行嚴格把關,服務質量通常比較有保證。此外,即使發生了旅遊質量問題,他們也會盡量妥善處理。
旅行社宣傳陷阱:
旅行社行業有許多打著大社旗號,實為掛靠經營的小門市部。此外,每到旅遊旺季,旅遊市場會出現許多打著正規旅行社旗號,其實根本不具備經營資質的「黑社」。經營實力不夠的旅行社,由於缺乏管理能力和資源協調能力,容易發生服務質量問題。而許多「黑社」,往往只顧眼前利益而肆意踐踏消費者權益。
應對方法:
正規旅行社應該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是旅行社經營許可證;二是工商營業執照;三是稅務登記證。如果在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報名,如果出現服務質量問題,遊客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2. 選擇好的旅遊產品
確定旅遊目的地後,要對去往該地的旅遊線路進行比較。通常,會有多家旅行社提供相同旅遊目的地的線路。類似「全程旅遊網」這種以發布旅遊線路為主的旅遊網站,針對每個旅遊目的地通常都會有若干條線路。
我們在比較線路價格的同時,千萬不要忘記對其服務內容進行仔細分析。服務內容主要反映在行程表中。不良旅行社經常通過行程表設置消費陷阱,最終讓遊客有苦難言,吃了虧也無法投訴。
註:有經營實力的旅行社一般會在某些領域有自己的主打產品,這些產品一般都有較好的服務質量。
旅遊產品宣傳陷阱:
1、 價格陷阱
(1)低價誘惑
因為消費心理不成熟,許多旅遊者往往過分注重價格,相同線路,誰報價低就參加誰的團,這樣最容易踏入一些不良旅行社布下的低價消費陷阱。價格,一直是商場競爭的手段。近年來,旅行社圍繞價格的混戰一直沒有停止過。有些地方一段時間甚至出現了「零團費」或「負團費」的現象。俗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
應對方法:
比較線路時,不要只注意價格,要從線路品牌、內容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評價。低於成本的價格,從一開始就意味著貓膩,商家必然會從其他地方把錢撈回來。
(2)廣告價格與實際出團價格不符
旅遊業的惡性競爭,導致許多旅行社包括一些大社不得不在報價上做文章。我們在媒體上看到的報價,很多時候並不是真正的出團價。在你報名的時候,會被告知還有許多費用項目「不包括」在報價中。此外,一般來說,旅行社的報價有兩種:一種是全包價,即包括交通、住宿、餐飲、門票等;另一種是小包價,即只包一部分費用或在某一段行程中的費用。因此,單看廣告上的報價,根本無法確認真正的出團價。
應對方法:
旅友在報名時不能一味強調誰的價格便宜就跟著誰走,一定要問清收費價格中包括哪些部分,還有哪些需要自理。
2、 行程陷阱
(1)遊玩時間過短
評價一條線路的優劣,首先要觀察其中用於實際遊玩的時間與其他時間的比例。
一些質量低劣的線路,購物時間甚至超出了遊玩時間。比如一條三日游的「垃圾」線路,除去交通、購物和休息時間,其中真正用於遊玩的時間只有半天多一點。
正因為大家對「垃圾」線路的反感,現在開始逐漸流行所謂的「純玩團」、「品質游」等等旅遊線路。
應對方法:
報名前弄清旅遊和購物的時間,並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2)景點設置不合理
許多旅行社為了賺取更多利潤,線路行程中的景點安排極不合理。一些著名景點往往成為自費項目,許多對遊客來說旅遊價值較低,而旅行社能夠獲取更多返利的景點,成為行程表中的主角。此外,許多線路的行程說明中都有註明:報價僅包含「景區首道門票」、「大門票」等字樣。如果其中有意避開了該景區的主要景點門票,其結果無疑是增加了自費項目。旅行社這樣做的目的,無非是在降低旅遊報價的同時,為旅行社或導游增加收入創造機會。
應對方法:
旅友們在報名前,最好先通過旅遊網站對目的地的景點進行一番調查,然後比對哪些線路包含更多有價值的景點。
(3)以假亂真,以次充好
住宿標準的縮水,是旅遊質量投訴的重災區。星級飯店降為普通招待所是屢見不鮮的案例。
有些線路的行程表雖然包含了我們關心的景區,但到了實際旅遊時,導游帶你去的地方根本不是該景區的主要景點所在地。
應對方法:
這種情況,旅友們事先根本無法知情,規避方法是選擇信譽好的旅行社並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內容。
(4)虛假贈送
我們經常會看到旅行社的產品宣傳中有贈送某某景點的說法。現在常見的旅友反饋信息告訴我們,這些所謂贈送,大多是些本來就要路過或沒有觀賞價值的景點,有些甚至是些購物點。
應對方法:
關注產品的主要內容,不要輕易被「贈送」所誘惑。
3. 報名前必須問清的問題
(1)酒店
相同星級的酒店由於地理位置不同,價格往往差異較大。價位較低的酒店,往往不在景區內或市區內,地理位置比較偏僻。遊客到時得輾轉酒店與景區,費時費力,影響遊玩。
(2)航班
有的旅遊合同中只註明飛機的機型,而不談起飛時間。很多旅行社選擇「夜航」航班,這樣就可以省下一筆不少的錢。而這樣往往會使出遊者在抵達目的地後,因為體力不足而游興大減。如果這樣的情況出現在返程中,當出遊者到達機場時民航交通車大都已收班,出遊者又只能「打的」回家了。
(3)飲食
有的旅遊合同上註明包多少餐,標准如何等等,看起來非常優惠,而實際標准卻不盡如人意。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先談清飯菜的標准和細節,否則等菜擺到桌面的時候就來不及了。
(4)門票
一些旅行社的廣告中聲稱旅遊費用里包含門票費,但旅遊景區常常分「大票」、「小票」。「大票」是景區大門的票,像「景中景」、「園中園」、索道費用等,都要遊客另外出錢購買,這種情況最好在簽合同之前問清楚。
(5)購物
有些合同迴避了購物的問題,這樣就使出遊者變得非常被動。因為,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導游受利益驅使可以隨意安排遊客購物,幾乎每到一景點都有購物活動,例如近來許多海外游比境內游還便宜,其貓膩就在購物上。
(6)景點
有些合同中的景點清單有長長的一串,讓人覺得行程十分豐富。其實,這些清單很可能是「分解」過的,一個景點排上幾個分點的名字,或是選擇一系列門票價格低或免費的景點放到合同上去,最後真走下來才發現原來只是幾個景點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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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簽定旅遊合同注意事項
合同是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的保障。旅遊者如果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必須要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要和旅行社共同簽定一份合法旅遊合同。旅遊合同有統一的標准格式,分列出遊客與旅行社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合同陷阱:
信譽差的旅行社為了給地接社、導游留下賺錢的操作空間並逃避責任,會在合同中做手腳,對旅行社應承擔的責任條款模糊化,而對免責條款則一再擴大。還有的旅行社故意不與遊客簽訂合同,以「行程安排表」來代替合同。更有甚者,他們只給遊客一張收據而沒有合同,或僅憑一些傳真上的簡單描述來進行業務操作。「交錢之前是上帝,交錢之後成魚肉」,是一些黑心旅行社對待遊客的真實寫照。
應對方法:
加強防範合同風險的意識。旅友們拿到合同後別急於簽字,一定要仔細閱讀各項條款,發現對自己不利的或模稜兩可的語句一定要修改。旅遊標准合同一式兩份,遊客和旅行社各存一份。交付費用後,還要讓對方出具正式發票。
合同必須詳細列出旅遊行程與標准、雙方違約責任、爭議解決辦法等。格式合同條款中未明確的內容,應通過補充條款來實現。
旅遊行程與標准中需要特別關注的內容包括:
1、 日程
行程表中應註明出團、返回的時間以及各旅遊環節的時間,其中包括:景點、購物、就餐和入住時間等等。
2、 觀光娛樂
明確觀光娛樂景點及停留時間。
註:事先弄清楚旅遊目的地有哪些可以安排的自費項目以及收費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3、 交通工具及標准
交通工具如飛機可註明機型、航空公司;火車則註明快慢車、硬座或硬卧;汽車則註明國產還是進口、有無空調、幾座。
4、 吃、住宿標准
標明沿途吃住點的酒店名稱。餐飲標准應明確是幾人幾菜幾湯,幾葷幾素。住宿標准應註明是幾星級飯店還是招待所。需要注意的是,飯店准三星、准二星的提法是不規范的,簽合同時要避免。
5、 遊客取消行程補償標准
6、 旅行社取消行程計劃補償標准
7、 自費景點的數量和購物的次數
本項是旅遊糾紛最集中的方面,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
8、 保險金額
關注意外旅遊保險合同。該項合同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范疇,由旅行社代消費者向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前,一定要查看是否有旅行社與保險公司簽訂的針對此次旅遊的《意外保險合同》,以防範風險。
9、 預付金額
10、導游服務
11、應繳納旅遊費總額等。
此外,對旅行社的口頭承諾也應在合同中予以註明,有必要時要同時註明違約責任,這樣可以在萬一發生服務問題時,方便索賠。如果旅行社不願意在合同中明確相關責任,幾乎可以斷定這趟旅程存在貓膩,旅友們切不可輕信旅行社的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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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識別各類旅遊陷阱
旅途中的陷阱主要反映在旅行社(導游)隨意更改行程及服務標准和旅途中的各種消費陷阱。旅友應增加維權意識,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1. 行程安排不合理
早出晚歸,坐車和購物時間長,實際游覽時間短;各景點時間松緊不合理,著名景點安排時間太短等。
2. 景點「縮水」
景點「縮水」主要表現在減少規定遊玩的景點數量或減少景點停留時間。當行程中景點與購物串在一起時,服務不規范的導游會盡量減少景點逗留時間,而把時間留給自費景點或購物點。
3. 住宿不達標
旅行社私自將合同中的住宿條件由星級賓館降為招待所。
4. 額外景點高價游
擅自增加自費娛樂項目,是旅行社變相提價的手法之一。在自費項目的推薦方面,旅行社通常在行程中已經預先做好了文章,通過縮減景點,既降低了成本,也擠出了時間。因為導游賣了自費項目還得上交一部分,這是自費景點在某些線路越來越盛行的原因。自費景點通常收費都很高。等到旅遊車把你拉到地方,導游一陣吆活,不進景點就在車上乾等著吧。
5. 購物陷阱
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或延長購物時間,是旅行社變相提價的手法之一。
6. 導游服務差
承諾導游全程服務,到了景點,一個導游同時為多個旅行團當導游,導致旅遊團隊在行程上無組織,也得不到應該有的服務,處於混亂狀態。
7. 駕駛員濫竽充數
旅遊車駕駛員不熟悉道路,走冤枉路是常見現象。因此給遊客帶來的是浪費旅遊時間和增加旅途疲勞。因為旅行社一般不會犧牲購物時間,唯一的彌補方式只能是減少景點停留時間和推遲吃飯和休息的時間。
8. 隨意轉團
旅行社因報名旅遊的人太少,組不成一個團,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把已經報了名的消費者轉團給其他旅行社,由別的旅行社負責帶團,導致合同履行不到位。
註: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內組團標准合同,旅行社因參團人數不足需將旅客轉並給其他旅行社團,必須先取得遊客書面同意。因此遊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必須要求旅行社寫明是否轉(並)團,以及轉並團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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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理維權
合同是一把雙刃劍,不僅要求旅行社誠信旅遊,同時也要求遊客自身文明出遊。以往也有不少旅遊糾紛是因遊客自身的不文明出遊而引起的,尤其是在出境旅遊過程中,遊客一旦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回來後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採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由此擴大的損失將由遊客自行承擔。
看來,只有在出行前多一分細心,簽訂一份規范的旅遊合同,並在合同允許的范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才能在旅遊中多一分歡笑、多一分安心,真正享受出遊的樂趣。
遊客的利益一旦受到侵害,可採取以下投訴方式:
1.向旅遊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國家旅遊局在全國各省及主要旅遊城市都設立了旅遊質監所或質監機構,其職責就是受理並處理好轄區范圍內的旅遊服務質量投訴案件。
遊客在旅行過程中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損,可以立即去當地旅遊質量監督部門投訴。如果遊客已旅行回來,可到組團社所在地的旅遊質監所投訴,遞交投訴狀。投訴狀要寫明:被投訴單位名稱、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年齡、地址及聯系電話;投訴事件經過等。
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遊客在旅遊中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問題,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旅行社所在地消費者協會投訴。投訴信要寫清投訴人的姓名、地址、郵編、電話號碼;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電話號碼;投訴事件經過及有關憑證、材料。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旅遊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在接到投訴後,進行調解處理。如果遊客者或旅行社對調解結果不滿,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費者委員會、質監所將不再受理。
❺ 旅行社加盟店未完成任務,已扣去任務費用,19年年底已退出加盟,可旅行社總部要求再扣兩年費用。合理嗎
您好,我來回答您的問題。按你的描述來看,是不合理的。但是,具體情況要看你們簽的加盟合同,例如合同上是否規定了最低加盟年限,是否規定了違約金的金額等等,如果有這方面的規定,就需要按合同辦事了。
❻ 旅遊團終止合同要什麼程序
一、合同解除的含義和特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當具備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的解除適用於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後,才存在解除的問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隨意解除合同。我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主要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的行為。即符合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合同還不能自動解除,無論哪方當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主張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須向對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才能達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4、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者向將來消滅。即合同的解除,要麼視為當事人之間未發生合同關系,要麼合同尚存的權利義務不再履行。
合同解除與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雖然在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都使合同消滅,但兩者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附解除條件,是行為人以意思表示對自己的行為所加的限制性附款;合同的解除不是合同的附款,不僅基於當事人的約定發生,也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
2、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自然解除,不需要當事人再有什麼意思表示;合同的解除,僅具備條件還不能使合同消滅,必須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3、附解除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合同對於將來失去效力;合同解除,合同不僅對於將來失去效力,有些還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一般來說,合同的解除分為協議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形式。
1、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通過約定,自願解除合同的法律行為。協議解除具體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協商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應當遵循合同訂立的程序,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對解除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二是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某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當解除合同的條件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而不必再與對方當事人協商。
2、法定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的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規定的在組團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就屬於上述「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本條規定的合同解除屬於一種法定解除。
三、解除合同的一般規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解除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幾項規則:
1、當事人一方依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情形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3、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5、解除合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四、未達約定人數旅行社解除旅遊合同的規則
在組團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應當遵循以下規則:
(一)組團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商業慣例,組團旅遊時旅遊團應當達到一定的人數。這是因為,當旅遊團的人數達到一定規模後,旅行社可以從鐵路、航空、賓館飯店、景區等服務單位得到相應的優惠,從而為旅行社帶來一定的經營利益,這是旅行社收益的重要來源。一般來說,旅行社都會在旅遊合同中約定成團人數。如果沒有達到約定人數的,從維護旅行社合法收益的角度考慮,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通知旅遊者。
對此,有關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地區的法律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布魯塞爾旅行契約國際公約》第10項第2條規定,旅客人數未達到旅遊文件所定的最低人數的,旅行包辦人也可以無須賠償而解除契約,但最遲不得超過旅行或者居留開始前15日通知旅客。我國台灣地區有關法律也規定,旅遊團未達到組團人數10人,旅行社得於預定出發前7日通知旅遊者解除契約,並退還旅遊者交納的費用。但旅行社已經代繳之簽證或者其他費用得予以扣除。
本法遵循商業慣例並借鑒國際公約及有關國家、地區的法律規定,明確規定組團旅遊中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規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遊者。提前通知的規定,既有利於避免因解除合同而給旅遊者帶來更多的損失,也有利於旅遊者提前做好應對措施,如改變行程或者轉投其他旅行社等。
(二)組團社經旅遊者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
實踐中,未達到成團人數時,組團社和旅遊者往往都希望能夠繼續履行旅遊合同,這時,組團社多採取拼團的方式。本條根據實際需要,規定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要注意的是,組團社委託其他旅行社組團的前提是取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如果旅遊者對被委託的旅行社基於不信任等原因不同意由其履行合同的,組團社就不得委託該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可以解除合同。
組團社經旅遊者同意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組團社仍應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則對組團社承擔責任。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由於旅遊合同尚未履行,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相關法條】
《旅遊法》第六十三條 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內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遊者。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不能出團的,組團社經徵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可以委託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組團社對旅遊者承擔責任,受委託的旅行社對組團社承擔責任。旅遊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❼ 旅遊合同臨時取消應該怎麼退費
據國家旅遊局《團隊國內旅遊合同》示範文本,旅遊者和旅行社在行程前可以書面形式解除合同。在出發前7日以上提出解約,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但之後提出解約的,由提出解除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旅行社在出發前7日以內解除合同的,要向旅遊者退還全額費用,並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至4日,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10%;出發前3日至1日為15%;出發當日為20%。若旅客在出發前7日至4日解除合同,違約金為旅行費用總額的50%;出發前3日至1日為60%;出發當日為80%。
❽ 旅行社終止協議該承擔什麼責任
看你是由於什麼原因終止呢,如果是不可抗力因素的話,旅行社是免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