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解決,都面臨這個問題,說合同上有公司可以單方面更改條款,這是屬於霸王條款吧
一般不會有公司明確寫上單方更改條款,而是最終解釋權屬於本公司類似的文字內容。若真在合同里寫的內容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一方可以單方面更改合同條款,那麼久失去了合同的意義了,你可以不簽。
⑵ 合同通用條款可以改嗎
通用條款修改了幹嘛? 通用條款中某條不合適,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條修改為什麼什麼即可,也可在專用條款中增加
⑶ 補充協議可以更改主合同條款嗎
答復如下:
一、合同是當事人自由約定的產物,合同內容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變更主合同標的物,也是意思自治、自由約定的體現,只要變更的合同標的物屬於合法之物,法律並不幹涉合同當事人的自由變更,如果合同變更需要批准或登記的,按法定程序辦理即可。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7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⑷ 請問以下合同法律條款應如何修改
【R】意思就是:產品達不到符合甲方各種要求下的預期收率,則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不足部分的各種款項;如果合格產品預期收率超過約定的預收率,則甲方會支付超出部分的費用。
根據這個意思,結合你的批註,自己改。
⑸ 合同補充協議能否對主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更改
補充協議是對主合同中不夠明確的事項進行補充,或者對有異議的進行更正,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補充協議具有與主合同同等效力,不同的地方以補充協議為准。
⑹ 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一、什麼情況下才可以變更合同
1、發生了使合同基礎發生變化的客觀情況;
2、合同變更應經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擅自變更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3、變更合同應採取書面形式,口頭協議變更應有相應的證據;
4、按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須由國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內容的重大變更還應經原批准機關批准。
如果合同變更前或變更時,可能存在或發生了給當事人一方造成損失的事實,合同變更後,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當事人如果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未變更。
二、合同變更需要注意什麼
合同變更,一類是合同條款的變更(約定的權利義務的變更),一類是合同主體的變更(主要是合同雙方簽約人的變更)。所謂對合同條款的變更,實際上就是對合同條款規定的權利義務的重新約定。這種變更,不受條款數量限制,也沒有范圍規定(可以是必備條款,也可以是約定條款)。也就是,無論什麼問題,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來,可以只談一條條款,也可以談幾個條款;可以對幾個條款同時變更,也可以對幾個條款先後變更;在一個合同期內,可以變更一次,也可以多次變更。變更的范圍,可以是工作內容,也可以是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福利待遇、工作休息日等等。
變更合同並要真正成立實施,必須要遵循兩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和書面的原則。變更的第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的第二個原則就是要以文字為證,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書面形式。從理論上講,勞動合同的變更屬於要式行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內容,但如果不採用書面形式變更,會留下後遺症。還以這個讀者的問題為例,如果現在的頂頭上司倒也認可他的要求,把他的工資提高了200元,看上去這個變更問題解決了。但是如果他的頂頭上司換個人,或者如果單位效益不好,又把他的工資降低到原來的合同約定水平,那麼,他就一點辦法也沒有。因為單位並沒有違約。變更沒有文字約定,便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變更也有特例,也有隻要一方提出要求,雙方必須同意的。當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提出的變更內容是符合法律法規具體規定的,或者說,如果不變更,合同的內容就違反了法律法規,那麼,這種變更要求一經提出,不管對方情願也好,不情願也好,都必須馬上進行變更,而且要馬上用書面形式確定。還是舉那位讀者的問題為例。不管用人單位是否願意,他想提高自己的工資水平,有沒有可能呢?有的,要具有兩個條件,第一,他們單位有集體合同;第二,集體合同中對這個崗位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高於他現在薪資水平。那麼按照《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原則,他的工資應該提高到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水平。
⑺ 合同生效後想修改合同條款,有幾種處理方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如需修改合同條款,應當雙方協商一致同意。
⑻ 加盟合同里的內容經雙方協商可以更改嗎
合同本就應該平等協商,共同決定,完全可以修改,沒有任何疑問。
他們提供的為格式條款,一般是很偏向他們自己一方的,即使這樣,你可以拒絕簽署,要求作出修改~
提供格式條款方格式合同得具有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條款否則該條款無效
對格式條款理解發生爭議,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上解釋,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望採納~
⑼ 修改合同通用條款是否受法律保護
施工合同中有些條款是依法細化的規則,如果修改後與強制性規定相抵觸,那麼修改後的條款無效。但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⑽ 合同條款該如何修改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內容的修改屬於合同變更行為,必須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意合,達成後對修改事項雙方簽字確認即產生效力。
務實操作中,最好是簽訂補中協議,應當在補充協議中註明該協議所修訂的條款,且須相對方在這補充協議上簽字確字。並備注修改的時間地點和形成合意的方式,這些足以使人能夠明確該補充協議是主合同的補充具有與主合同相同效力(主要是為了避免事後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