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疫情在合同法中算不算不可抗力因素
疫情是可以算成不可抗力因素的,實際情況根據合同的實際約定決定。
⑵ 韓國MERS疫情,算是不可抗力事件嗎可否要求全額退旅行團的團費。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解除合同,其中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的事件,韓國疫情的爆發顯然屬於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全額退款。
⑶ 疫情期間總承包公司解除分包勞務合同合法嗎分包方損失如何索賠
國家又沒禁止疫情期間解除分包勞務合同,解除就按合同相關條款執行。
⑷ 因疫情完全交不起租金可解除合同具體是什麼情況
在疫情期間,有很多面臨著繳納租金的問題,一些店鋪無法經營,沒有收入來源,租金都交不起。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出台了一系列惠企政策。根據政策,如果因疫情交不起租金可解約合同,因為再也交不起租金,所以,允許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
5月19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針對因為疫情而無法開展經營、面臨較大繳納租金壓力的餐飲等服務行業存在租金糾紛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表示,在解決這個問題的時候,基本把握兩點: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屬於不可抗力,要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
(4)疫情算不可抗力解除加盟合同擴展閱讀:
把握兩個基本點的前提下:
第一,一般情況下不支持解除租賃合同的請求。
第二,一般情況下,支持變更合同的請求。還有一種情況,雖然受疫情影響,應當對他進行考量,可是他已經完全確定不可能再交得起租金了,合同不可能再履行了,再延續多長時間也不可能交租金,這種情況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都提出解除合同的請求,法院應當支持。
⑸ 疫情原因屬於不可抗力並可以推翻三年的承包合同嗎
疫情應該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取消合同的充分條件,只是需要對合同的執行進行協商,除非合同條款明確寫有「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合同自動終止」,但也絕不能對已經執行的部分全部否認。
⑹ 由於疫情過去了家裡有事情無法回單位上班也無法回去辦理辭職手續,被動解除勞動合同了,能獲得賠償嗎
由於疫情無法回單位上班,這個在某種程度上說可能構成不可抗力。
但是情況已經消除後。
又因個人原因無法工作。
又無辦理相關手續
那麼就是礦工。
這個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完全合法。
沒有任何法律義務賠償或者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