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合同與協議書和意向書的區別
協議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
答: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類似的提法還有契約,如房契、地契。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至於意向書僅僅表示雙方有合作的意向,是沒有法律作用的。
Ⅱ 意向書、合同、協議有什麼區別
意向書 ,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Ⅲ 意向協議與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 、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
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核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5、 對於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後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後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
三、落實了就業單位,如何派遣?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備案,並在審核備案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此種情況畢業生的所有關系將直接派到畢業生工作單位。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不能審核備案:本人可在單位工作,但戶口、檔案可回原籍,也可掛在人才服務中心。
(3)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暫時沒有到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可先提供工作證明,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待審核備案手續辦完後,再辦派遣。
四、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怎麼辦?
(1)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以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所用,戶口、檔案暫時保留在學院。
(2)畢業生須將工作證明和「要求把戶口、檔案保留在學院的申請」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統一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這樣,戶口、檔案方可保留在學院兩年。
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七、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Ⅳ 合作意向書與合同有什麼區別
合作意向書內容比較模糊,如果沒有就交易的雙方、交易的物品、價格、數量等做明確約定,一般只能認為是具有合作意向的文書,不能做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Ⅳ 「意向書」和「合同」有什麼相同點和不同點
意向書與合同的區別
一、 兩者的概念
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契約等。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意向書: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二、 兩者的區別
1、 內容不同
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並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 簽訂時間
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後就可以簽訂。
3、 法律後果
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於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三、 兩者的聯系
簽訂意向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但並不是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的簽訂是為了合同簽約主體就彼此權利義務能順利達成一致,是為了合同的順利簽訂。而合同簽訂往往是在意向書的內容基礎上所簽訂的,所以意向書的內容往往會影響合同簽定的內容。
四、 兩者區別的意義
1、 弄清兩者區別,可以指引我們在實踐正確選擇兩者的用法;
2、 弄清兩者區別,可以正確認識簽訂兩者的法律後果。
總結語:
合同意向書與合同的區別關鍵是看是否具備雙方權利義務內容,而不能僅僅只簡單地從名稱上來區別,有的合同意向書完全具備了合同內容,因此這種合同意向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Ⅵ "意向協議"是指什麼與合同有何區別
意向協議僅止於雙方或多方有共識而簽署,西方也稱備忘錄(MOU),它與合同的差異即沒有法律約束效益。
Ⅶ 合同、協議、備忘、意向書在使用中的區別有多少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與協議是同一概念,協議只是人們一種習慣上的叫法。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因此,你的這份關於指定培訓機構的文件,既可以寫成合同,也可以寫成協議書,意思是一樣的。
備忘錄是說明某一問題事實經過的外交文件。備忘錄寫在普通紙上,不用機關用紙,不簽名,不蓋章。備忘錄可以當面遞交,可以作為獨立的文件送出,也可做為外交照會的附件。現在備忘錄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有的國際會議用備忘錄作為會議決議、公報的附件
備忘錄也是外交上往來文書的一種,其內容一般是對某以具體問題的詳細說明和據此提出的論點或辯駁,以便於對方記憶或查對。
外交會談中,一方為了使自己所做的口頭陳述明確而不至於引起誤解,在會談末了當面交給另一方的書面紀要,也是一種備忘錄。
備忘錄可以在雙方會談時當面遞交,也可以作為獨立的文件送給有關國家,還可以附在照會、公報、聲明等文件後面,做為補充文件。
意向書是社會組織內部各部門之間或組織與組織之間表達和記錄某種意向的公關文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Ⅷ 意向書和合同的異同
意向書與合同的區別
一、 兩者的概念
合同: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契約等。
合同法第2條對合同所作的定義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用來約定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
意向書: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通過初步洽商,就各自的意願達成一致認識而簽定的書面文件,是雙方進行實質性談判的依據,是簽訂協議(合同)的前奏。
二、 兩者的區別
1、 內容不同
合同的內容是合同簽訂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意向書的內容僅是合同簽訂主體就某一事項共同意識的一致認定,並不是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2、 簽訂時間
合同的簽訂時間是雙方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協議後簽訂,而意向書是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共識後就可以簽訂。
3、 法律後果
合同的簽訂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意向書的簽訂不會導致法律效力的產生,對簽約主體不具有約定力。但有的意向書具備了簽約主體之間法律權利義務關系的內容,因此是對簽約主體具備法律約束力的,實際上已經屬於合同了,只是名稱不同而已。所以意向書不能片面的認為具備法律效力或不具備法律效力,關鍵還是要看其內容是否具備了合同的內容。
三、 兩者的聯系
簽訂意向書是簽訂合同的基礎,但並不是所有合同的簽訂都必須簽訂意向書。意向書的簽訂是為了合同簽約主體就彼此權利義務能順利達成一致,是為了合同的順利簽訂。而合同簽訂往往是在意向書的內容基礎上所簽訂的,所以意向書的內容往往會影響合同簽定的內容。
四、 兩者區別的意義
1、 弄清兩者區別,可以指引我們在實踐正確選擇兩者的用法;
2、 弄清兩者區別,可以正確認識簽訂兩者的法律後果。
總結語:
合同意向書與合同的區別關鍵是看是否具備雙方權利義務內容,而不能僅僅只簡單地從名稱上來區別,有的合同意向書完全具備了合同內容,因此這種合同意向書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Ⅸ 意向書和協議書的區別、聯系
區別:
1、角度范圍不同。協議書往往較多地涉及宏觀角度、總的原則。
2、內容要求不同。協議書的內容不及合同具體細微。
3、失效長短不同。 意向書的有效期限一般較短。
4、意向書不像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聯系:
意向書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
(9)意向加盟協議書與合同區別擴展閱讀:
1、
意向書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
意向書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這種文書旨在表明一種意向,並不是正式的協議。
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2、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
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Ⅹ 意向書、協議書、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一樣的嗎
意向書、協議書、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是不一樣的。
1、協議書與合同書沒有實質區別。理論上講,協議的外延比合同大。因為合同法中規定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平等主體之間的協議,自然不適用合同法規定。
比如勞動法方面的協議。實踐中,民事活動中「協議」與「合同」概念並沒有做實質的區別。就是說,我們可能稱協議,也可能稱合同。但都適用合同法規定,效力沒有什麼區別。
2、意向書是國家、單位、企業以及經濟實體與個人之間,對某項事務在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態度或提出初步設想的一種具有協商性的應用文書。
作用 意向書的主要作用是傳達「意向」,提請對方注意或供參考,可以約束雙方的行動,保證雙方的利益;意向書能反映業務工作上的關系,能保證業務朝著健康有利的方向發展;意向書可為正式簽訂協議或合同打下基礎。
意向書是協商過程中各方基本觀點的記錄,一旦達成正式協議,便完成了意向性的使命。意向書不具有協議、合同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10)意向加盟協議書與合同區別擴展閱讀
意向書的和合同書不是一回事
首先要肯定的是意向書是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之前的基礎和前奏,在概念中被譽為先導,可見意向書所表達的是對正式簽訂合同和協議之前的初步設想,與合同書並非一回事。
這是在經濟合作中商務談判上的一種常見的工具。之所以不能說意向書和合同書是一回事還有一個重要的區別,根據意向書的概念和內容,區別於合同書中權利和義務的約定,只是作為有所保留的一種有待協商和程序確定性質的書面文件。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意向書也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也就是說如果意向書已經具備了一份合同的主要條款,如買賣雙方約定了買賣價格、買賣標的物、交付時間、交付方式、違約條款等,而且當事人沒有明確排除其約束力,且一方已經開始履行了該意向書所載明的部分義務,對方也接受了,雖然此時沒有訂立合同,通常應認為該意向書具備了法律約束力,也可以視為一份「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