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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加盟費

發布時間:2021-08-10 23:37:20

㈠ 加盟相關法律

在當今的中國,各形各色的騙局可以說是五花八門,數不勝數!拋開一些小的街頭騙局,大型的騙術就有傳銷騙局,簡訊中獎騙局,信用卡中獎騙局,連鎖加盟騙局等等!
如果我要是問你這些騙局中哪種最可怕,最暴力,最可恥,最害人,最有誘惑力?相信大多數人會回答是傳銷或中獎騙局。因為前者有著嚴密的組織,可怕的洗腦,一夜暴富的誘惑!後者利用人***的貪婪和愚昧!的確是兩種高明的手段,能夠設想出這兩種方法的創始人甚至可以說是天才!但是我想告訴大家當今中國最可怕的騙局是各形各色的連鎖加盟騙局!之所以說它是最可怕的是因為它不但具有前兩種騙局的本質,它還擁有前兩者所不具備的無敵的,可怕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合法!
本人是一家服裝連鎖加盟品牌的高級招商主管,鑒於目前仍然在職,所以不能以真實身份透漏(說的嚴重些可能會有生命危險)。我今天想把我的親身經歷公布於眾,我雖然不知道有沒有用,但我願盡全力來喚醒廣大網友的幫助--救救那些可憐的加盟商(或准備加盟者)吧!至於動機我會在後面提到的!如果你已經看到現在那麼請你堅持把它看完!我在此向您真誠的懇求!
我是河北人,2001年畢業於北京的一所民辦高校。,學的是營銷。家裡的條件很不好,父母都是下崗工人,真的希望能夠在北京站住腳,把父母接過來享享福!畢業後才發現想在北京立住腳真的很難!在三年的時間里我換了四份工作。不是我喜歡換工作,也不是我工作不努力。我工作一向很拚命,做事又靈活擅於找方法,以便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是要麼公司無法使我獲得可以立足京城的薪水!要麼就是公司不公平,總之總有一種懷才不遇的感覺!現在回想起來,還是自己當時太年輕,個***太強了!2004年的九月一個偶然的機會我在報紙上看到了我現在就職的這家公司。我被它那挑戰高薪的招聘條款所吸引,加上我本身好強,自信的***格!我遞了求職信,第二天參加了面試!在面試的過程中我表現了相當的自信和良好的口才,面試結束後我的面試官(一位優雅的中年女士,後來知道是我們公司的副總)對我說:你的口才很好,公司處在發展之中,很需要你這種人才!我當時很感飄飄然!隨後她向我介紹我的工作職責,她說公司的品牌服裝是從某國引進的,生產基地是在廣東,北京是招商中心。我的職責就是給有意向加盟的顧客打電話,邀請他們來京加盟!這工作並不難,前兩天只是聽聽周圍的同事們怎樣和顧客電話溝通,熟悉了之後再自己打!我們的薪水是底薪加提成!底薪並不高,收入大半靠提成!每招來一位顧客來經考察有一定的提成,來京的顧客有招商主管接待,談成了我還有一筆較高的提成!所有新員工都是從普通的話務員做起!就這樣我開始了一段難忘的生涯!
我們的辦公地點是一座位於繁華地段的商業寫字樓,五間辦公室。一間話務室,一間接待室(內隔為八小間,每間全封閉,環境幽雅,密閉吸音,可同時由八位主管在此接待來訪者),一間財務室,一間總經理辦公室,還有一間是我們的樣板示範店(供顧客參觀)!我們話務室當初只有十幾個人(現在已經有近五十人),每人一張辦公桌,一台電腦(可上網),一部電話機!
我被領到了我的辦公桌前,副總叫我聽一會適應一下,就走了!周圍的人沒人搭理我,都在不停的打著電話!起初我想找人打聽一下工作的注意事項,想一想還是忍住了!我用心的聽了一會,這份工作真的不是太難!首先,公司在各大招商網站都發布了招商信息,吸引顧客留下聯系方式!我們公司從各網站那裡拿回顧客的資料(花錢的),再分發給我們。我們只要照著聯系方式打過去,向顧客介紹我們的服裝品牌怎樣好,加盟的細節啊等等,最後邀請顧客來京進行實地考察!難點在於怎樣能夠通過語言打動顧客!
再聽了周圍同事打了一天電話之後我大體上明白了整個流程,只是關於公司的一些細節不太懂,我整理了大概十條:公司的歷史,品牌的歷史,已加盟店面的數量,分布情況,如何回答顧客提出的一些刁難***問題等等!下班後我拿著這些問題去找副總(以下簡稱韓總)!韓總聽了我提出的問題,微微笑笑,沒有正面回答,只是問我:你想不想拿高薪?我回答當然想!於是她遞給我一本招商畫冊:晚上回去,把這個看熟,顧客問的時候照答就是!其它的以後工作中慢慢體會!
我帶著滿腔的疑惑回到我的出租屋,仔細的看完了畫冊!上面說我們的公司已經成立了三年多,現在代理的這個品牌在國外已經有幾十年的運作經歷!服裝的款式怎樣新穎,材質怎樣好,加盟有巨大的利潤空間,在國內的很多電視台都有我們的廣告......等等。加盟的方式是收取3萬元的加盟費(法律規定不退的),首批貨款3萬元(首批貨是不允許顧客自己挑選的,只能是由公司配給,公司的說法是要了解當地的市場。如果顧客賣不動可以全部返還公司調換)!如果賣得好公司年底會獎勵多少多少錢!說實話,當時看完畫冊連我都心動了,要是有錢的話,我都想回家開一家!我覺得這個項目真的很不錯!我想我找到了一份很適合我的工作!我一定能夠這里實現我的自我價值!下定了決心後,我連夜找了一間網吧想查多一點公司的資料,以及競爭對手的資料!想干好一份工作必須要做好充分的准備,就像打仗一樣,知己知彼方能百戰百勝!當我在網路輸入公司的名稱後,一下查出了幾千條的相關資訊,我點開了錢幾十條到多數都是各招商網站的信息以及公司的主頁。不看不知道,一看招商網我才真是嚇了一跳!舉個例子來說就只一家u88招商網就有近萬家公司在招商。總類真可謂是五花八門,有服裝,飲食,首飾,小商品,甚至連賭術都有!只要你能夠想到的人們需要的包羅萬有!我點看了其中一些,都是在介紹自己怎樣好,怎樣賺錢,怎樣無風險!看多了,我的疑惑就產生了!這些連鎖加盟品牌所用的方式方法和我們公司都是差不多,細節上可能有些出入(有的是不收加盟費,但有別的費用比如說保證金啊,權益金等)本質上卻都是一致的--給顧客一種感覺「你加入了肯定掙錢」!這些會不會是騙子啊?這個念頭出現在我的腦海里!我不由自主的在公司的名稱後面加上「騙子」兩個字,再一次的點擊搜索。這次又搜出了近千條的鏈接。我看了很多,大多數是介紹我們公司是一個皮包公司,目的就是騙取加盟商的加盟費!有一些介紹的相當詳細。還有一些是已經加盟的顧客講述上當的經過,想討回一個公道!看完之後,我心裡已經明白了公司的***質,但是我不願意相信!我想:這是不是競爭對手的惡意中傷呢?我又點看了一些其它公司(包括服裝之外的一些)。當我在這些公司的後面加上「騙子」進行搜索後,無一例外的搜出了大量的鏈接!再看了一個通宵之後,我徹底的明白了「連鎖加盟」這類公司是多麼的丑惡(此時我還不明白這些公司的具體操作步驟)!我不知道自己是怎麼走出網吧的,心裡充滿了失落的情緒!看看上班的時間快到了,我卻不想去了!然而想到我昨天已經把***,畢業證等的復印件交到了公司,我還是要去一次,把那些要回來!來到公司,我就韓總叫住。她又叫過來一個中年男士,姓王,向我介紹說是我們公司的高級主管。讓我以後在工作中有什麼不懂的地方向他請教!由於心裡正想著怎麼開口說辭職,我有些心不在焉的敷衍了一聲!可能是看出我情緒不高,王主管拍了一下我的肩膀,說:小夥子,精神點!來,我帶你去參觀一下我們的樣板示範店!我想:反正今天也沒什麼事,就在公司在呆一天!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吧!就這樣我隨他去了樣板間。
這是我第一次來樣板間,進門的第一感覺是真的很漂亮,很有品味和檔次!各式服裝分類明晰,層次分明,色彩搭配很有視覺沖擊力!無論這樣一個店放在任何的市縣,只要有一個不是太差的鋪位,相信都會顧客盈門!只可惜我通過在網上的了解知道,在這里吸引眼球的那些漂亮服裝在顧客加盟以後都是拿不到貨的(至於為什麼拿不到我當時並不知道)!在樣板間,正好碰上公司的售後(後來知道那就是一群痞子)來送新樣品,是一批款式很新穎的服裝。王主管招呼我幫忙,將這些新樣品掛了上去,替下了一些老款的樣式!在整理的過程中,我摸了摸一些衣服的質地,都很不錯!翻看了一下衣服的標識,也都是公司的牌子!這是怎麼回事呢?既然我們公司有這些貨為何加盟商說拿不到貨呢?難道真的是競爭對手的打擊?之所以當時我會有這么多的疑問,其實都是因為在此之前我對服裝行業一點也不懂!恰好此時售後的人拿出一張交收單交給王主管!隨後售後的人就走了。而王主管和我則繼續整理樣板間,這時我很想把心底的疑惑向他問個清楚,又不知如何開口。而王主管卻和我親切的聊起了家常。問了我很多問題,哪裡人,來北京幾年了,以前干什麼的等等(和查戶口差不多)!通過聊天發現我倆竟然是老鄉,這樣一來頓時感覺親近了幾分!這時為了弄清楚我心裡的問題,我表現出對這份工作很有興趣,請他多關照!並提出中午想請他吃頓飯!他一口答應了!快整理完樣品間的時候,我無意中看到了王主管隨手放到地台上的那張交接單。上面寫著衣服的型號.顏色.標碼.價格。價位一般是150至300元不等!我弄不清楚這是供貨的價格還是零售的價格?沒關系,中午的時候我會一並問他!
從樣板間回到話務室,王主管告訴我今天仍然不用我打電話,繼續聽其他同事打!這回再聽的時候,我用了心去觀察每一個人.我發現每一個同事在跟顧客交流時都有一套自己的東西。有的跟顧客套感情,有的裝專業,有的甚至威脅顧客(告訴顧客如果在不盡快來京考察就沒有名額了),還有的竟然自稱是公司副總(稱可以給顧客優惠的加盟條件)!這才真是八仙過海,稱之為群魔亂舞可能更確切些!試想一個正規的品牌哪會讓招商者如此信口開河呢?我聽得都快忍不住發笑了!到了此時,我就算不問王主管也知道這家公司不怎麼地道了!但是好奇心還是驅使我在中午時和王主管來到了公司附近的一家餐館(我想弄清楚一些細節)。飯桌上我問他能喝酒嗎?他平時不可以,但今天是我第一天正式加入公司,破例可以喝,但不能過量!就這樣我們每人喝了三瓶啤酒!看得出來他酒量並不大,三瓶下肚已經有些暈了!這時看時機差不多了,我給他敬了一支煙。再次表達了我對這份工作的「期待」,又對他進行了一番恭維,然後向他討教工作「心得」!一小時後我已經弄清了我想知道的所有問題!
我們公司說白了就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但是卻是經過合法注冊的!法人代表姓朱(其實朱只是一個退休多年的老頭),公司真正的老闆就是前面提到的韓副總!公司根本就沒有生產廠家,所謂的品牌也是憑空捏造出來的(也經過合法注冊)!在樣板間里那些打眼的衣服是我們公司從各個名牌服飾里購回來吸引顧客的!上邊的商標是我們公司送到廣東,浙江的一些工廠里撕掉原來的標簽後把我們的商標在貼上去!至於顧客加盟後我們發給他們的貨是從大紅門,動物園等服裝批發地淘來的積壓貨,顧客如果想換貨,換的還是那些積壓貨(這些衣服也是公司重新貼過標簽的)!價格卻漲了不止三倍!試想一下,加盟商拿到的貨姑且不論樣式多麼老,質地多麼差,光是他們的拿貨價就已經高於市場的零售價了!怎麼還能掙錢,怎麼還能不倒閉呢?上這些是王主管對我說的「肺腑之言」(他原話不是這么說的,還是很說的比較「藝術」的,我在這里給他直白的翻譯一下)!接下來他又向我傳授了一些「工作技巧」。比如說有的顧客在考察時想看我們的實體店,而我們在北京是不讓人加盟的(如果北京有店,顧客去了一問我們就露餡了),這是我們就要告訴顧客自北京開店投入太大,房租太貴,面積有嚴格要求(少於一百平不行),等等!其它理由也行主要就是要顧客看不到!顧客要是想看別的地方的店,也要想盡一切辦法推脫!看工廠就說在浙江,顧客要是提出去考察,就說工廠不對外開放,不讓參觀!如果顧客就是要看實體店,那麼要分析這個顧客是否真的會加盟,如果希望不大,乾脆趕走!如果是很想加盟的就給他一兩個地址讓他去(這些地址的店是還沒有倒閉的,公司會事先和當地打好招呼讓他們說好話,承諾如果他們促成了這個意向顧客會給他們一定好處,當地的加盟商本來就在苦苦支撐,往往會同意!這就是為虎作倀!)除此之外顧客的其它要求都會盡量滿足!目的就一個——讓他們交錢!(可以優惠,可以許諾全程指導等等)最後,王主管對我說:這行別的不難,機靈點,會說點就行。難的是剛開始時的心理壓力(就是良心問題)!他告訴我他剛進入這行的時候,也不想干,後來想通了就好了。這個社會就這樣想生活的好一點,就不能講良心!弱肉強食,適者生存是不可改變的法則!
下午上班的時間到了,我又回到了話務室!當時我並沒有把王主管的話當回事,我已經決定明天就不再來了!我只是想在這個下午再欣賞一下這些小丑們的表演!可是我萬萬沒有想到我的人生在這個下午將被改變,我也變成了一個小丑!!
到了下午五點,就在快下班時(我也欣賞夠了准備回家時),正好趕上公司發工資!為了激勵員工的競爭,公司採取薪水公開制!十幾個話務員工資最低的開了2000多,最高的開了6000多元,六位主管最低的拿了5000多,最高的竟然開了2萬多!天啊!我真的沒想到這行的工資竟然比一般的白領還要高!我被深深的震撼了(是被錢震撼的,當時我沒想到有多少錢就意味著有多少受害人)。
晚上回到家,我心裡有一種說不出的滋味!眼前晃動的都是那一沓沓的鈔票,那正是我最缺的東西啊!難道我就這樣放棄這份工作嗎?在北京這個到處講學歷,將工作經驗的地方,我很難再找到這樣一份工作了!可是如果乾的話,我的良心真的受不了啊!從小到大,我不敢說自己是多麼高尚的一個人,但是我敢說自己從沒坑過人,從沒害過人!每天晚上睡覺我可以說都是問心無愧的!可是那誘人的金錢又是我根本無法抗拒的!而且我相信如果我乾的話,我會做到最好的!當晚我連晚飯也沒吃,一直躺在床上不停的在想。腦海里各種各樣的念頭不停的翻滾著!我想起了含辛茹苦的父母,想起了嫌棄我窮離我而去的初戀女友,幻想著有錢的風光,痛苦著道德的譴責!想著很多很多......我不知道是怎樣睡著的!第二天一早,我迷迷糊糊的起了床,鬼使神差的又去了公司!站在公司所在的大廈外,我連抽了四支煙!當我掐滅最後一支煙,邁步走進大廈的那一刻起,我下定了決心:什麼道德,什麼正義,什麼良心,都他媽的見鬼去吧!我沒飯吃的時候誰又管過我!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我在心裡這樣告訴自己!就這樣我開始了我的小丑生涯!
如果說當我打出第一個電話時心裡還殘留著一絲不安,話說的有些結結巴巴,那麼在下午下班時,我已經打的非常流順暢了,無數的謊言從我的嘴裡狂瀉而出!在正式入職第三天時,我就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份業務——邀請到了一位陝西某縣的投資者來京實地考察!我至今仍清晰的記得那是一對在外打工多年的夫妻,存了一點錢,在家鄉的鎮上租了一間門臉,打算開個小店自己當老闆!他們來到公司,我將他們帶到接待室,告訴他們:這是我們公司的副總(王主管)由他接待你們!在王主管向他們介紹項目時,我沒在場!但是半小時後,我看見王主管帶他們去了樣板間!從樣板間出來後,我看見那對夫婦臉上充滿著激動的神情(也可能是興奮)!隨後他們很快的的和公司簽了合同,然後急匆匆趕回家去准備「發財」了!我想他們在回家的火車上一定會沉浸在興奮之中,夫妻倆可能還會一起策劃一下美好的未來!但是殘酷的現實會給他們好好地上一課的!過了不到兩個月,我又接到了那對夫妻的電話。他們在電話里向我大聲的斥罵,說我們公司欺騙了他們!我平靜的聽著(此時的我對這種情況已經很麻木了,可以說沒有任何感覺,即不生氣也不激動)等他們罵夠了,我用一種溫和的語氣告訴他們:有什麼問題可以撥打我們的客服部(就是售後),電話號碼是*********!然後我就掛了電話!這種說法是公司要求的!當顧客把電話打到售後時,為非是一些發給他們的貨差,質量不好,價格太高,在店裡看到的樣品沒貨啊什麼的!售後的回答往往是公司的貨就這樣,原要不要!想退貨,退加盟費?門都沒有!不服盡管來北京告我們!公司之所以敢這樣的猖狂,最重要的就是因為我們是「合法」的!公司和顧客簽的的合同就是一個沒有任何縫隙的網,只要你簽了,就等於掉到了陷阱裡面。基本上所有的加盟商到最後都會倒閉,只不過是時間長短的問題。到那個時候你拿出合同會發現,裡面沒有一條能幫的上你,而你想去告他也100%會輸。而連鎖加盟行業往往對顧客群體的定位是很准確的!大多數的加盟者都是沒什麼錢的,真正有錢有勢的人是不會看上這種小生意的!所以公司一般情況下加盟費(有的公司是保證金或權益金等各種說法)都是不高的,往往不會超過12000—30000元,就算加上首批貨款也不會超出6萬!這點錢對一個想開店的人還是拿的出來的(實在不夠顧客也會借的)。加盟者都是外地的,就算想告我們公司,也要上京來打官司!這時公司的「合法」作用就開始體現了!首先檢查願會依據法律法規認定這不是詐騙案而是合同糾紛!然後就是漫長的調查,調節,審理.公司有專業的律師隊伍幫公司從合同、說辭等方面規避責任,少數不服氣想討回損失或為損失討個說法的投資加盟商,很容易被公司拖跨或輕松擊潰(前面說過大多數是平頭百姓又都是有家的人,不可能長期號在北京)。整個「局」做得極其機巧、奧妙無窮,也極其容易快速逃脫法律的監管和懲罰,甚至巧用法律作為保護傘,出了事無比強悍的律師將受害者和法律玩於股掌之間,鎮定自若地一邊打官司一邊詐騙,根本犯不著撤離市場放棄既得利益驚慌逃跑,讓絕大多數投資加盟商防不勝防!政府機構單單從法律條文上也奈何不得我們。
在公司的第一個月我就進了業務銷量的前三名!在此期間,通過我的「好學」「聰明」,我很快的掌握了這行的要點!一定要分辨出有效顧客——有店鋪的!這些投資者往往已經租好了鋪面,正在考察投資項目!他們的心態往往很急(店租每天都是錢啊),此類顧客最宜邀請來京。只要他看到了我們公司的招商廣告,留下了聯系方式,那麼在我們將電話打過去時,只要我們抓住顧客心理:誘人的利潤,短期賺大錢,動人的承諾,公司加盟前後的指導幫助等等!顧客大半會被打動,來京考察!當投資者來到公司時,我們的招商主管就會進一步對顧客進行洗腦— "利潤與賺錢速度,誇大公司名頭,精美的樣板店,真誠的指導,完善的售後服務,龐大的廣告宣傳等等」使一切看上去像是上天安排給顧客的賺錢機會,於是在發熱大腦的驅使下,眾多投資者會不由自主掉進我們的圈套!對於此類顧客我們一向是「窮追猛打」!一次溝通不行就打第二次,第三次......總之,不到顧客翻臉不罷休!對於那些暫時名有店面的顧客我們將之列為「可發展型」和「扯淡型」。「可發展型」的就是還沒有店面卻正在找或應經有了合適鋪位只是在等找好項目再租的。這類顧客我們一般是催促他們盡量快租店面,也可以先來京考察簽約。顧客一旦認准了我們的項目,不用我們在催(實際上他只要交了錢,店愛開不開,我們都不會再過問的),都會瘋了一樣的找店面!至於「扯淡型」的就是壓根只是隨便問問的(有的可能是想開店,但是最少也要一年後的),或者根本就是閑扯的!對此類顧客我們心情好的時候會把公司的主頁發給他,讓他詳細的了解一下!過幾天再給他打個電話問一問,看看有沒有可能發展!如果碰上我們心情不好,有確定他是沒戲的,我們一般會「問候他媽(他爸,祖宗)一下」,沒關系的,反正他不能追到北京來打我一段!工作需要發泄嗎!!!
我在工作中不斷的吸取周圍同事在和顧客溝通時的一些「精華」為我所用,又在此基礎上不斷的「創新」(比如說為公司虛構出一些美好的未來,游說顧客和公司「一同發展」,為顧客「出謀劃策」,指導一些所謂的營銷策略等)。通過自身不懈的「努力」,我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里,幾乎每個月的「業務量」都名列前茅,公司破格將我提為招商主管(一般必須入職滿兩年才有機會提升)!按理說我應該很高興才是,但是我卻並沒有什麼感覺!只是我知道自己的收入又會有一個大幅度的提升而已。其實,做主管和話務員本質上並沒有太大的區別,只是前者需要和顧客面對面的「交流」,後者只是通過電話!如果要說最大的區別就是作為主管我開始接觸到公司一些核心的機密!
一·在北京類似我們這種***質的連鎖招商公司大概有一萬多家(行業不同,本質無二)。大多數都掛著一國內外合法注冊,掛著集團、連鎖加盟總部、國際集團、國際連鎖機構等令人崇敬嚮往的「頭銜」(現在想到台灣、香港、韓國、日本、法國等地去注冊一個公司很簡單)!在這些大量的公司之間,相互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很多家公司的幕後老闆都是同一個人。比如說我們公司的韓總除了我們這家服裝品牌外,還有三四家飾品啊,玩具啊類的連鎖公司!
二·我們公司的規模在這些公司中只是中小型的,那些大的公司一般都會請一些當紅的影視明星來做代言!普通加盟商很難相信那樣的公司竟然會是假的!基本上所有此類公司的法人代表都不會是幕後老闆,都是一些老頭老太太,這些「法人」大多數都不知道自己竟然是「公司老闆」。目的是一旦真的出現了意外情況司法機關無法調查下去!一般此類公司在北京都會找一兩個政府人物做後台,想動這些公司和反 腐 敗難度差不多 還有。。。。。

㈡ 加盟費能退的嗎.

加盟費是不能退的,但是保證金是可以退的。

㈢ 特許商以合同沒約定不退加盟費,可以嗎

既然合同已經約定不能退,那麼在退出的時候,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是不能要求退的。
特許商虛假宣傳的,加盟商可要求退加盟費。
根據《廣告法》、《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規定,特許商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是違法行為,特許商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具體對加盟商而言,因特許商虛假宣傳而達成的加盟合同,可按照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1、《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加盟商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加盟合同的,合同就失去了效力,特許商就不能以合同條款來拒還加盟費了,甚至還能要求特許商賠償損失。
2、《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特許商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商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因此加盟商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要求退還加盟費。
事實上,此類情形的,無論加盟合同是被撤銷還是被解除,加盟商都可以要求特許商返還加盟費、保證金等特許經營費用及賠償加盟商的經濟損失。更多信息,請關注中國特許經營第一同學會。

㈣ 合同法哪一條說收取加盟費用是違法的

收取加盟費不違法,

那是人家的知識產權和品牌,

你要拿過來用,

肯定是要付費的。

㈤ 懂合同法的大神進,關於加盟合同是否存在霸王條款

只要是加盟,就會有部分受制於人,遵守加盟的規章規定,如果加盟以後還是自由自在的想干什麼干什麼,那麼就會損害對方利益,所以從利益鏈條出發來看加盟,那是正確的,從你的利益角度看受制於人肯定是覺得是霸王條款。其實不受制於人是假的。人生來就會受社會制度社會規律約束,只不過是習慣成自然不覺得什麼,你加盟就得有受制於加盟的覺悟。就有維護聯盟的責任,只有這樣子才能使得自己受益,大家受益。

㈥ 加盟店有關法律知識

我覺得相關的主要是以下兩個商務部的規章: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另外有關知識產權方面的<商標法>和<合同法>的知識也很重要.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
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
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
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
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
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特許人與被特許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商業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公司,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子公司、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擁有全部或多數股權的公司。
第四條 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要求,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五條 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及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如果由特許人的關聯公司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應當披露該公司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在過去五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情況。
(二) 特許人擁有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能夠提供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經營模式及其它經營資源情況。
2、如果上述所列經營資源的所有者是特許人的關聯公司,披露該關聯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許人同時應當說明一旦解除與該關聯公司的授權合同,如何處理該特許經營系統。
2、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的情況。
(三) 特許經營費用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准不統一的,應當披露最高和最低標准,並說明原因。
2、保證金的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四) 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條件等情況。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或其關聯公司)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及相關的價格、條件等。
2、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准)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是否可以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五) 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的情況。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時間長度。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說明特許經營操作手冊的目錄及相關頁數。
(六) 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1、特許人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方式和內容,被特許人須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義務的後果。
2、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七) 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情況。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下列費用:加盟費;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傢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氣費;為取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費用;啟動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 中國境內被特許人的有關情況。
1、現有和預計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授權范圍、有無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計的具體范圍)的情況。
2、對被特許人進行經營狀況評估情況,特許人披露被特許人實際或預計的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純利的信息,同時應當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時間長度、涉及的特許經營網點等,如果是估算信息,應當說明估算依據,並明示被特許人實際經營狀況與估計可能會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特許人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 特許人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重大訴訟和仲裁情況。
1、重大訴訟和仲裁指涉及標的額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訴訟和仲裁。
2、應當披露此類訴訟的基本情況、訴訟所在地和結果。
(十一) 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違法經營記錄情況,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以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的。
2、被判處刑事責任的。
(十二) 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如果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關聯公司)簽訂其它有關特許經營的合同,應當同時提供此類合同樣本。
第六條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單個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七條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第八條 特許人在向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以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獲悉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說明(一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一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 特許人隱瞞應當披露而沒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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