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找了份工作,簽署了一下簡單協議,幹了一天後不想幹了,要去辦理離職手續嗎
原則上是要辦理手續的,你是公司的員工了,離職還是要有手續的。
但是實際上,你就是幹了一天時間,社保都沒有買的。
所以說,你可以直接走的,就是這個一天的工資要不到了。
㈡ 白天簽的合同晚上我就不想幹了,就上了一天班還用去辦離職嗎不去辦離職對以後工作有影響嗎
可以放心,不需要去辦離職,對以後也沒有影響。
㈢ 我在一家公司幹了兩天現在覺得不適合我,我不想幹了我還需要辦離職嗎還是直接就可以不幹
如果該公司已經給你辦理了社保關系和住房公積金,你不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到本地的其他單位以後,會在單位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社保關系的時候遇到麻煩
㈣ 簽了合同不想幹了能直接走嗎
一、勞動法離職規定:試用期內離職,只要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即可,第4天你就可結賬走人了;2、正式工離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一個月後,你就可以結算工資走人了;按規定離職,不會承當任何書面違約金。(除非你簽了書面培訓協議或簽署了有關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條例)
二、也可以雙方協商,明天走就們明天走,時間不限;
三、至於你說的幹了一年多沒簽合同,也沒買任何保險,看你的體溫主題好像這不重要,重要的是你簽了合同不幹了。至於要維護什麼個人權利可再咨詢。
㈤ 簽了合同幹了幾天不想幹了,直接走了能行嗎
(1)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辭職,提前3天即可。完成相應崗位交接後,單位無權干涉你的離職自由。
(2)違約金事宜。勞動法涉及違約金情況的不多,其中一種是勞動者經過企業專項技術培訓後承諾在企業服務若干期限,若在服務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需要支付企業違約金。你這種情況,不用理睬單位所說的違約金,不用給他,因為沒有法律依據。
(3)單位要求購買工作服,也屬無理要求。不用理會。
㈥ 如果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要怎麼處理
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屬於違約行為。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㈦ 簽完合同後不想做了,能解除合同嗎
簽了合同不想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
如果是勞動合同,除了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外,解除合同(辭職)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果是其它的經濟或商務合同也同樣可以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後,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
解除合同的方式:
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復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當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於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㈧ 合同到期了不想幹了用不用提前辭職
辭職都是應該提前辦理的,如果你想要辭職就應該提前辦理,最好提前半個月這樣就不會誤你的事了。
㈨ 剛和公司簽了合同不想幹了,直接走可以嗎
先按《勞動合同法》第16、81條規定把合同要到手再說。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25條的內容,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都是不合法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於以後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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