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審查合同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1、風險是天然存在的,更多是人為因素造成的,無法避免,只能控制。
2、合同的法律風險,可以通過律師審核修改合同降低和控制風險的發生,減少損失的發生,控制對方不得惡意違約等。
2. 談企業如何規避合同法律風險
作為銷售人員,應當學習一點最基本的法律知識。如果不懂得法律,不懂得合同條文中隱藏的內容和用意,實踐中很有可能落入別人設好的陷阱。目前,在民事活動中追求的是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當事人的活動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違反社會的良好道德風尚,國家不會過多的進行干預。因此相對來說,從某種意義上講,合同只要簽字或者蓋章,就具有法的效力,雖然效力的范圍僅存在於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之間。 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化解矛盾、解決糾紛、規范人們之間的行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按照內容,可以把法律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具體規定了人們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教給人們如何去行為以及行為的後果;程序法規定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得以實現、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的程序。《合同法》屬於實體法,具體規定了什麼是合同,如何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者終止履行出現什麼後果等內容。 但實際操作中,即使把《合同法》中所有法條內容倒背如流,操作中仍然很難規避合同中的法律陷阱。就像蓋房子一樣,拿一張建築師證書容易,但真正想要建造出漂亮的房屋,需要的還是實踐中的經驗。書本上的知識與實踐操作差距很大,而且今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還會有越來越多法律風險潛藏在合同文本中。所以今天我主要從訴訟角度跟大家討論一下購銷合同中的法律風險規避問題。 首先,是合同主體問題。合同主體也是合同的相對人,簽訂合同的主體,應當具有合同資格。表現在購銷合同中,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就應當有委託授權並加蓋公章。當然,如果代理人沒有合法的授權,但有加蓋公章的合同文本,則對於相對方可以表見代理作為抗辯理由,此代理的後果還是由蓋合同章公司承擔。因此,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為了規避不該出現的法律風險,一方面要對蓋章單位進行審查,確定此單位真實存在(從工商注冊登記表中可以查詢到);另一方面,確定蓋章單位確實有履約能力。例如,從一個單位獨立出去的機構,為了能夠簽訂合同,以其原單位的名譽談單,後加蓋自己的公章。後來由於履約能力不足,這家機構無法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合同相對人即使要求法院強制執行所造成的損失,但此單位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這就是對合同主體產生錯誤認識的後果。 其次,應當注意管轄權問題,管轄權是律師最為關注的,在訴訟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說如果管轄權在自己一方,則便掌握了對自己有利的訴訟資源,這也是當下中國法制的現實。在購銷合同中,管轄的確定主要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的確定范圍主要有合同的簽訂地、合同的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再者,要正確認識合同的性質,在購銷合同中,有時不單單是產品的出售和購買,有時加工一方要根據對方的特別要求定製產品,此時的合同應當屬於加工承攬合同,對加工承攬合同來說,訴訟管轄地區應該是加工承攬地,與單純的購銷合同確定管轄是不一致的。 另外一個是定金與訂金的適用問題。定金是擔保法的概念,是一個擔保條款,如果在合同中規定定金條款,則付定金一方在違約時無權要求退回定金;而如果是收受定金的一方違約,則負有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訂金的作用是一種預付款,不具有擔保性質,因此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或者解除,訂金是要退還的。 還有一個方面,違約責任的規定問題,在合同中,最好對違約責任的承擔做具體和明確規定。因為現行法律沒有法定的違約責任,現在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然如果規定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訴訟中向法院主張減少違約金;如果不主張減少,根據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會主動減少違約金的適用。 很多人認為,合同法應當是為了保障合同的正確履行,如果得不到正確履行,則應當保護自己的公道正義。這種認識是片面的,因為訴訟中的一條根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這里的事實,指的是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法律事實是一種能夠用證據證明的事實,所以有了客觀事實,要成為法律事實還要能夠有證據證明。合同文本是一種證據,合同的條文是一種切實的書證,用書面的內容證明事情的發生和存在。因此,從根本上說,簽訂合同不僅僅是為了合同的履行,也是證據的保存。合同條文應當對主要問題做相對細致具體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驗收標準的規定、違約責任的規定、糾紛的解決方式等等。 合同的附件也是合同的內容之一,具有合同效力,合同的公章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如果內容不同,則以法定代表人簽字為准。 一個好的法律顧問在設計合同文本時,主要側重的是用合同條文來約束對方不能違約或者違約成本過高,無法違約;而不在於合同條款的多少。有時高手製作的合同條文看似拙劣,實則背後潛藏陷阱,這就需要各位在實踐中仔細體味和歷練了!
3. 如何防範加盟店因經營不善轉讓的法律風險
應當提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好雙方的權利義務。
4. 企業非法招商加盟有哪些法律風險
招商加盟主體不具備資格的法律風險: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開展招商加盟的風險:
特許人不具備兩家以上經營滿一年的直營店,就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非法招商加盟的合同風險:
企業與加盟商訂立的特許經營合同可能面臨合同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的風險;在此情況下,企業不僅需要退還加盟商加盟費,保證金等費用,而且還可能承擔加盟商的賠償責任。
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請咨詢一幟連鎖
5. 在合同談判和商務活動中如何防範規避法律風險
簡單分享一下合同簽訂階段企業所面臨的風險: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掌握主動權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本的審查
6. 創業初期如何規避法律風險
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比較復雜,甚至可以說是防不勝防。因為創業組織形式和創業經營模式存在的法律風險是靜態的,而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則往往是動態的。因此,在創業實踐中更應當注意對創業組織運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進行規避。一是依法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勞動者之間的關系。及時依法納稅、保護環境、安全管理等等,創業者幾乎要與每一個政府部門打交道,一旦發生比較嚴重的違法行為,創業組織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與客戶簽訂合同,要注意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信用、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償債能力等,避免發生糾紛和訴訟;要給僱傭的勞動者及時繳納社會保險,避免工傷事故發生後勞動者直接向創業者索賠。處理好與政府、客戶、勞動者等各方面的公共關系,是創業組織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二是要依法處理好各種法律事件,避免其演化為創業組織的危機事件。在創業組織的運行過程中,有些法律風險會發生並形成一系列的法律事件。如何處理這些事件非常重要。處理好了,會避免更大的法律風險,處理不好則極可能導致創業組織出現危機。因此,在出現法律事件後,要注意區分法律事件性質、制訂個性化處理程序、實施迅速有效的現場管理、明確參與事件處理者的許可權並進行合理劃分。這樣,絕大多數法律事件將被消滅於萌芽之中,可以避免法律風險的擴大化。即使是創業組織所面臨的能夠導致創業組織崩潰的法律危機事件,也並不是不能挽救的。創業者應針對危機的根源,積極管理和應對,大力開展危機公關,從而避免創業組織崩潰的法律風險。在創業組織法律事件的處理中,應該注意的是,同類型事件的處理沒有唯一的標准和答案。因此現場處理和後續處理的法律管理技巧的創造性和靈活性就顯得更為重要。總而言之,創業法律風險的控制和規避是一種管理方法,是創業者應當掌握的工作方法和技能。而且,管理和規避創業法律風險是創業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它關系著創業活動的安全、效益、持續經營
7. 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如何規避
您好,
一、主要有哪些風險
(一)簽約主體風險
主體風險主要指由於簽約對方存在主體瑕疵,而導致履約不能的情形,一般情況下,主要包括商務資質和專業技術資質的瑕疵,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商務資質主要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和地稅證、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身份證。對方當事人是銷售代理商,還應審查對方當事人的產品代理授權書及銷售代理商提交的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商務資質。專業技術資質主要包括技術資質、生產資質、經營資質、安全資質、維修資質、認證證書、產品檢測報告、知識產權證書、環境評價報告書等。
在簽訂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對方的資質,交易各方就合同具體事宜的談判才有實質性意義
(二)合同形式風險
合同簽訂的形式應按照《合同法》內容執行,關系本單位或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以確保合同的規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據可依。但從本單位的實踐看,相當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甚至口頭形式,如若將來一旦發生合同履行糾紛,這實際上為解決糾紛埋下了隱患,會導致法律證據的不足,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三)合同條款風險
合同內容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指貨物、工程項目等)、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運輸方式、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售後服務方式等內容)、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在實踐中,由於合同簽訂人員法律素質低下,導致合同主要條款短缺現象時有發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決爭議的方法,而合同簽訂一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鑒於通過訴訟解決時間較長,執意要選擇仲裁解決方式,但因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而導致不適用仲裁解決方式。
(四)盡職審查風險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項目)的履行需要經過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先行批准後方可實施,但合同簽訂人員沒有充分考慮到這一點,未審查相關批准文件,雖然合同主要條款俱備,但也是一紙空文。又如合同中設立了擔保條款,規定了第三人義務的,如果缺乏對其擔保能力的必要審查,未明確擔保方式、期限和范圍,同樣也會對合同的履行構成威脅。
(五)合同生效阻卻風險
企業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環境、政治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影響,合同的履行同樣和外部環境息息相關。實踐中,部分合同需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登記的,未在合同中約定批准或登記生效條款;需經過公證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約定公證生效條款,同樣構成對合同生效的潛在威脅。
(六)不可抗力風險
從本單位的實踐看,個別合同沒有把自然或社會因素導致的不可抗力考慮在內,當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導致己方違約時,就無法將該因素作為己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責條款,為己方承擔違約責任埋下了隱患。
二、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總體目標
企業合同法律防範機制的總體目標是根據企業發展戰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針對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境,運用科學的方法,全面、系統地識別和分析合同面臨的法律風險,保障企業的依法經營,以制度、流程建設為重點,形成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長效機制,實現對合同法律風險全面、規范、動態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風險控制能力,降低整體法律風險水平,為企業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創造條件。
三、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基本原則
(一)合同法律風險識別的系統性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基礎,運用結構化、系統化的方法識別企業合同法律風險,即通過對法律風險的准確分類,按照企業的內部管理職能和運作流程,全面梳理企業在合同簽訂、履行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二)合同法律風險分析的科學性
科學的法律風險應該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結合,只有對所有識別出來的法律風險,進行量化測評,將具有不同領域、不同部門的合同風險,統一用可能性、損失度和風險期望值等指標來衡量,才能使各種風險之間具有可比性,使企業合同管理工作找到從事後救濟到事前防範的切入點。
(三)機制運行的持續性
法律風險伴隨著合同調研、簽訂、履行的整個過程,對風險的管理和控制應該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風險的種類、性質、影響范圍和表現形式也在不斷變化,決定了風險防範機制也應該是持續運行、動態調整的。
四、合同法律風險防範的主要措施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必須獨立承擔合同風險。企業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會導致實際結果與預期效果相偏離。因此,企業在合同管理活動中應該正確承認風險,科學估測風險,預防發生風險,有效應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