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直營連鎖、合同連鎖案例分析比較
1、產權關系不同,直營連鎖的發展更易受到資金和人員的限制。2、法律關系不同,直營連鎖中總部與分店之間的關系則由內部管理制度進行調整。3、管理模式不同,直營連鎖經營中,總部對各分店擁有所有權,對分店經營中的各項具體事務均有決定權,分店經理作為總部的一名雇員,完全按總部意志行事。4、涉及的經營領域不完全相同,直營連鎖的范圍一般限於商業和服務業。直營連鎖優點, 1、可以更有效地統一調動財力、物力和人力,
統一經營戰略,統一開發和運用整體性的
事業;
2、做為統一資本所有者的實力雄厚,有利於
同金融界、生產部門打交道;
3、在人才培養使用,新技術和產品的開發
推廣,以及信息、物流和管理現代化等
方面,也更容易發揮整體優勢;
4、而眾多分散的分店則可深入到消費者腹
地擴大銷售,佔有市場。 什麼叫合同連鎖我不知道。不能幫你了。
② 合同糾紛案例
首先公司不存在被賣的問題,因為公司還是那個公司,所謂的老闆把公司賣了,只是他出讓了自己全部的股份。你的合同到期後,與新老闆簽的協議,就是約定原合同內容不變的協議,屬於一個新合同,如果合同的有效期還是原來的一年那麼現在就涉及到到期續約的問題,如果已經到期,還是按以前的內容在履行,那麼就說明公司默示的同意按原合同進行,如果公司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等於是要訂立一個新的合同,你不同意,合同就沒有成立。
至於你去打官司的話,要看你和新舊兩老闆簽的協議,到底約定的是一年到期前,還是新老闆承諾一直適用原合同,如果協議約定在新老闆接手後,一年合同到期後也繼續適用原合同內容,那麼現在他提出的新條件就屬於對前面協議的違約,你就能勝訴。如果,協議只針對為期一年合同剩餘部分的履行方式,那麼到期後就自動失效了,你就沒有理由要求按原來合同內容繼續續簽了。
③ 加盟物流需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沒有合同
第二個問題是:級別問題
第三個問題是:服務問題
第四個問題是:安全問題
物流快遞加盟者提供十點注意事項,作為加盟簽約時的參考。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唯有在簽約前,深入細致的了解合約內容,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希望本文所述對加盟者能有所幫助。
④ 我加盟一快遞公司 交了5千元押金 合同上寫了如果退出 3個月後退還 現在老闆垮了 跑了 電話不接 算詐騙嗎
肯定立不上詐騙案,只能是經濟糾紛,由法院管轄。要想退回押金,就准備好證據,到法院起訴吧。
⑤ 春輝物流快運加盟詐騙案當地派出所解決一案
詐騙罪立案標准:
1、一般詐騙罪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2、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參考資料來源: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⑥ 快遞協議糾紛
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一、糾紛的類型及責任的承擔1.快遞成「慢遞」,未按規定的期限延誤送達,理應賠償損失。如王某通過一家快遞公司向客戶郵寄了一批貨物。本來兩地相距不到250公里,三天內完全可以到達,可客戶等了15天仍沒收到貨物。為此,王某因延期10天交貨,而被迫賠償客戶10000元違約金。後經核查,是郵遞員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延誤。後因雙方就賠償問題協商未果而成訟。根據《郵政行業標准》的規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國內異地快件為7個日歷天;港澳快件為7個日歷天;台灣快件為10個日歷天;國際快件為10個日歷天。如果超出上述時限,則屬於快遞徹底延誤,消費者可以視為快件丟失,而有權要求快遞公司作出賠償。鑒於快遞公司在15天內仍未能將貨物交至客戶手中,王某也就可以要求其賠償實際損失。法院遂作出判決快遞公司承當賠償責任。2.貨物毀損、丟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一)保價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據實賠償。(二)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因此,對貨物毀損快遞公司必須承擔賠償責任。3.少報多收應當退款。如在深圳出差的李某,通過本地一家快遞公司托運貨物到安徽省明光市。雙方約定貨到付錢,快遞服務費用為50元。可3天後李某到明光提貨時,卻被收費250元,原來,李某的貨物在運往明光的途中,經過合肥等地中轉,需收多項中轉費用。為討說法,李某訴請法院要求快遞公司退費200元。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快遞公司在需要中轉的情況下,隱瞞不能直達事實及真實價格,致使李某不能獲得真實報價、無法正確選擇、支付多餘費用。法院據此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4.霸王條款當屬無效。如快遞公司提供的格式《快遞遞送合同》中規定:「公司送貨至指定地點時,如托運人或指定的簽收人不在,公司有權讓他人代收,由此產生的後果與公司無關。」若因代收發生消費者實際未收到貨,快遞公司理應賠償。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快遞公司「有權讓他人代收」,實際上等於可以隨意處分,且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顯然是免除自己責任、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故無論消費者當時是否認可,該約定均屬無效。5.「保價」未盡告知義務,快遞丟失,公司應負主要的責任。快遞公司在提供服務過程中,對自身所能承擔及所應承擔的風險進行了充分考慮,如一般快件運單都會註明:「寄件人須保證每票托寄物價值不高於20000元(不同快遞公司的限定金額不一樣)」,「托寄時快遞員無審核托寄物實際價值的義務」,並註明寄件人可對價值較高物品「聲明保價」。雖然在快遞單背面印有格式條款,但快遞公司工作人員往往在接收該貴重快遞業務時,沒有提醒消費者可以保價,更未將快遞保價條款對消費者進行告知和解釋,未充分履行應盡的告知義務,若快件丟失,快遞公司應負主要的責任。二、避免快遞糾紛的方法快遞屬於高風險行業,快遞公司一般都採用格式運單,並在運單背面印製格式條款,對丟損貨物的賠償責任作出限制。一般情況下,較為規范的快遞公司都會在運單正面明顯提示閱讀背面條款,並註明簽字即視為對格式條款的同意,因此,除非該格式條款確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否則寄件人簽字後該條款就對雙方發生效力。因此,在採用快遞方式運輸物品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要選擇規范的快遞公司。盡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好、經營規范、證照齊全的快遞公司。寄遞之前最好查看快遞公司的營業執照,同時約定好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的解決法,以免事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二是要詳細填寫快遞單,表明物品價值。與快遞公司簽訂規范的《快遞遞送合同》或《運輸合同》、《委託合同》,盡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三是要仔細查看托運單的填寫是否全面、清晰,是否包括貨物名稱、數量、價值、到貨日期、運輸方式、取貨方式、收貨人以及聯系方式等。注意閱讀運單背面條款,並清楚填寫運單,尤其是托運物品的名稱、數量。這在發生糾紛、申請賠償時是相當重要的憑據。有的消費者就因為在運單上簡單填寫「物品」,而無法證明寄遞的內容物到底是什麼,而失去了獲得合理賠償的機會。四是要快遞前進行保價。如果快遞的是重要物品或易損壞物品,一定要選擇保價並填寫「等額保價合同」以明確違約責任。一般情況下,消費者所支付的保價費為消費者申報保價金額的1%至3%,所以建議消費者切勿因小失大。支付了較低額度的保價費用相當於多了份「保險」。五是要先驗後簽,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在寄遞貴重物品時,要及時與收件人溝通,提醒對方在收貨時切記要先驗貨後簽字,一旦發現貨物有問題,在收集好索賠證據的前提下,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當面開包檢查、核對好貨品後再簽收。如發現物品丟損,盡量與投遞員書面確認丟失情況,保存證據。
⑦ 快遞合同糾紛
你好!
1.你可以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然後解除與其的合同;
2.你也可以尋找其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是否隱瞞了一些事實,這樣你就可以直接申請宣告合同無效
⑧ 我加盟一快遞站點 ,合同還沒到期,分公司單方解約,讓另一個人來接收了站點 ,請問接收的人是否侵權
既然有合同可以和他打官司
⑨ 一個運輸合同糾紛的案例
1、個人認為法官的說法不能成立,原告與被告的行為應該屬於交易慣例,雖然沒有寫進合同,但是對雙方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在交付貨物時,應具有謹慎交付義務,即將貨物運至指定的地點、收取貨款,而本案中被告沒有盡到謹慎義務,至少應承擔主要責任。
2、本案原被告之間不是先刑後民的關系,被告與詐騙分子之間屬於先刑後民的關系。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