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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加盟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1-08-08 17:30:22

⑴ 求奶茶店區域代理合同樣本

特許經營加盟協議書
甲方:總部

乙方:加盟店

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本協議書使用的有關文字定義

1、"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由總部開發完善成型,用於奶茶加盟店經營的具有統一性的獨自的經營技術,是北京XX科技公司的注冊商號、商標、標志和服務標志、贏利模式、店堂樣式、培訓支持

、店鋪管理方式、商品陳列技術、專業教育研修培訓程序及有關營運的(包括技術培訓、推廣活動模式及廣告宣傳物料)不可分的統一系統。

2、"公司商標":指稱為北京XX科技公司的商標和服務標志及表示公司的標記、記號、招牌、標簽、樣品及其他一切營業象徵。

3、"公司形象":XX學生視光中心加盟店應按要求使用北京XX科技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和商標,使XX學生視光中心形象的統一性被公眾廣泛認識,獲得信譽,並在定型的統一模式下營運。

4、"公司店鋪":指使用屬於總部所有的經營技術資產及商標的XX學生視光中心加盟店。

5、"加盟金":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理由,甲方均不予返還。

6、"保證金":保證金是指協議簽定後,加盟店忠實地執行協議的擔保費用,保證金不計息,協議期滿解除協議時,加盟店無違約行為,總部應予全額返還。

7、"管理服務費":為了使每個加盟店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XX學生視光中心的產品及服務,加盟店每個月須向總部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條:獨立的當事

1、本協議當事雙方為各自獨立法人,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資、僱用、承包關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總部而發生任何行為的權利。加盟店職工不是總部的員工,也不是總部的代理人。總部對其勞動關系及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2、公司店鋪的經營由加盟店自立,獨立承擔責任,在遵行加盟條件的前提下,經營決策由加盟店自行判斷,自主運作,但可以向總部咨詢參考。

第三條:特許的給予

在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給予加盟店使用總部開發、完善的經營技術資產、公司商標及公司店鋪的權利。

1、總部承諾在本協議執行期間,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的商標、服務標志及表示這些標志、記號、樣板、標簽和招牌。

2、加盟店只能按總部承諾的范圍和方法使用公司商標及經營技術資產,同時必須以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基礎,按統一形象經營公司店鋪。

3、加盟店不得有降低公司形象、損害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行為。

4、加盟店除為公司店鋪經營向加盟店員工傳授公司經營技術資產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傳遞公司經營技術資產,也不能以任何形式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標和公司經營技術資產,或幫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條:加盟店址選擇

1、加盟店鋪設在乙方處。即地址為。

原則上甲方在此地()的加盟店不超過個。

2、特許加盟店由乙方選址、出資設立,甲方同意後開設。店面及店內裝修按甲方提供的統一裝修模式和風格裝修,經營由乙方負責,自負盈虧。

3、特許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裝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產廠家的產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采購。店內統一採用同一品牌的檢測設備。

4、甲方統一提供的服裝、宣傳品及其它附屬設施、附件,並收取成本費。

5、總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轄區屬內自己或讓第三者經營另外的公司店鋪。

6、總部依據地理條件和區域商業結構狀況,認為在現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設公司店鋪不會發生相互競爭關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況變化等原因,總部認為有必要再增設店鋪時,總部建議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無意再加建店時,總部可以讓第三者再在同一區域經營加盟店。

第五條: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條第一款的店鋪外,還要新建公司店鋪時,必須與總部另簽訂以該追加建店事項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

2、如該追加建店的條件符合經濟、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連鎖總體利益,總部必須同意。

3、加盟店在簽定了以追加建店為對象的公司特許連鎖協議後,應即刻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第六條:經營指導及幫助

1、為使加盟店能維持經營,在開業前及本協議執行期間,總部必須向加盟店傳授必需的知識和經營技術。

2、加盟店在開業前必須派遣店主或主要崗位人員(可以代行承擔責任的職員)參加總部規定的教育研修培訓,獲得經營公司店鋪必須的知識和技術。

3、加盟店開業前後,作為店鋪營運入軌期,總部須向加盟店派遣總部開發部人員進行開業和經營指導。

4、加盟店必需參加一年一次的定期總會和總會以外的經營者會議。總部提前三周通知開會日期。

5、除經營者會議召開外,總部定期或不定期對加盟店進行指導及監督工作。

6、加盟店在接受總部營運指導時期,必須每周向總部匯報本周經營情況(相關表格另發),隨時允許總部代理人及總部人員檢查加盟店的商品庫存及店鋪經營等有關的各種資料。

7、總部根據教育計劃,隨時培訓加盟店僱用的店長和職工。

第七條:店鋪開發相關事項

1、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

店的店鋪結構、內外裝飾要符合總部規定的標准。

2、為維護公司形象的統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鋪的設備、裝置、用具、招牌等的規格符合總部規定的樣式

3、對於營運必需的包裝材料、票據、手提袋、標簽及其它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總部規定的統一產品。

第八條:促銷及協助銷售

1、加盟店要單獨或與其它加盟店共同進行宣傳、廣告、展示等促銷活動,必須事先向總部提出書面申請,說明活動的內容和進行的方法,徵得同意後才能實行。

2、總部對加盟店提供有關銷售情報,提供有關促銷的各種資料。

3、如總部建議售價與本地區實際不符,加盟店要向總部告知情況,總部應根據公司形象的統一性要求和加盟店所處地區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向加盟店提出與實際符合的價格建議。

第九條:加盟金、保證金及管理費

1、加盟店於簽定協議的同時向總部支付加盟金:三級城市加盟費30000元/店;二級城市加盟費50000元/店;一級城市加盟費100000元/店。本加盟店為在市區(縣)加盟費為。

2、加盟金是用於為加盟店開業而接受總部經營技術資產、商標使用權等特許連鎖的費用。不論是本協議期滿,還是中途解約或其它不可抗拒自然災害及國家政策原因,加盟金均不予返還。

3、協議簽定後,加盟店需在本協議簽定時向總部預交保證金,三級城市5000元;二級城市10000元;一級城市20000元。

在以下情況,甲方扣罰保證金

(1)不按甲方要求隨意更改門店招牌、內部裝修的,;

(2)不按統一定價的,;

(3)不按總部規定的產品和服務經營的(不能擅自增加或減少產品及服務),;

(4)不按甲方認可指定的加盟店使用"公司經營技術資產"的,

(5)私自出賣XX相關資料或者在非XX視光中心加盟店使用XX提供的技術的。

違反以上條款的,酌情扣罰1000到5000元,嚴重者隊扣罰保證金外,取消加盟資格,甚至追究法律責任。

7、為了使每個加盟能嚴格按照總部的要求進行經營活動,確保消費者獲得真正的XX視光中心加盟店的服務,加盟店每個月向總部交納加盟管理服務費,每個加盟店的管理服務費為300元/月。

第十條:產品的供應
1、產品的價格及供應數量。乙方的購貨價應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標准報價。乙方的統一進貨價格均為元/副。乙方首批進貨量為副,以後每次進貨不少於副,六個月進貨不少於副。每年的進貨數量不應低於副。
2、產品訂購。乙方應保證向甲方發出訂單內容的准確性,甲方收到訂單並與乙方確認後,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全部貨款,甲方於收到全部貨款的3個工作日內將貨物發出。
第十一條:產品交付與驗收
1、甲方在收到貨款後負責及時將產品合理配送並代辦托運,運費由甲方承擔。
2、乙方在收到貨物後,如發現與訂單不符,可在收到貨物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乙方全部接受貨物
第十二條:獎勵制度
乙方承諾在合同期內每年銷售量完成副。甲方將按乙方銷售總量的10作為獎勵。
第十三條:產品退換制度
為降低乙方經營風險,乙方如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請,甲方承諾對乙方實行退換制度,退換方法如下:
1、乙方保證退換的產品完好無損且未經使用;
2、乙方負責將退換產品發送至甲方指定地點(運輸風險及運費由乙方承擔);
3、甲方對產品核查無誤後,給予調換或按原貨價90計算退款(其中不包括贈品)。
第十四條:協議期限
1、本協議的每次加盟期限為三年。
即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協議期滿後如雙方繼續合作,加盟店按當時加盟金的一半支付,原保證金可作新協議的保證金,不再給予返還。
3、乙方在特許加盟期間,原則上不許轉讓。如必須要轉讓,必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按乙方違約處罰。
第十五條:協議的解除
加盟店發生如下各項中任何一項行為,總部可對加盟店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勸告加盟店終止或改正其行為,超過指定期限無改善,總部可單方面解除協議。
⑴加盟店沒有忠實地實施總部的統一經營政策
⑵加盟店未得到總部的事先書面同意而私自出讓營業權。
⑶加盟店向其他公司泄漏經營秘密,或讓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總部相關資訊。
⑷加盟店損害了總部、公司連鎖店的名譽、信譽,妨礙了總部或其它加盟店的業務。
第十六條:協商
對本協議規定的及未規定的事項如有疑問,由當事者雙方本著發展事業的願望,坦誠協商解決。
如確有矛盾沖突,又無法協商解決,可向對方轄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以上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當事者雙方署名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人: 簽約人

⑵ 如何做飲料代理,需要證件嗎,代理合同如何簽

看你所代理的品牌;硬體只需一個小的門面加個倉庫;市場拓展一般廠家都會支持你的當然自己還要有幾個業務員~
值得特別注意的地方是一定要找好的品牌 因為一般代理的話廠家都要求先打款再提貨 所以要是沒品牌的話很容易被套款子 同時品牌好的話你的市場拓展就容易多了。剛和一些不了解的廠家合作時,打款時多注意就是了;還有就是最好不要給客戶帳期,特別是外地客戶,商超一般都有帳期剛開始最好做短點的(一般是15天,30天,60天)和生意信譽好的。不同廠家的代理合同不同。簽訂合同就看廠家的要求吧!個人也可以的!

⑶ 簽加盟代理合同要注意些什麼

加盟之前一定要仔細查看合同的內容,不妥之處有權利要求修改的。
第一、應要求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注冊證。因為所謂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加盟店。也 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准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注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 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 加盟。
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 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 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 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准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 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 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
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 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 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加盟店 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采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采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 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簽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 休。
第四、商圈保障問題。通常加盟總部為確保加 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范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 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 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 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加盟店 的群起抗爭。因此,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競業禁止的條款。所謂競業禁止,就是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 事與原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范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 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 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管理規章的問題。一般的加盟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 理。」如果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 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布了。
第七、關於違約罰則。由於加盟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 隻字未提。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八、關於糾紛之處理。一般的加盟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 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 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加盟者。礙於合約,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 筆者建議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合約終止之處理。當合約終止時,對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 要求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 僱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 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簽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
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部人員詢問清楚。因為唯有在簽約前,仔仔細細了解合約,才能減少日後的紛爭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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