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確認合同無效: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符合;意思是否表示真實;標的是否確定而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明文規定如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B. 如何認定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條件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2)如何判定加盟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合同簽訂:
一、要約
1、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
2、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二、承諾
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C. 如何判斷合同無效
無效合同有以下特徵:
一、無效合同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判斷無效的標准,應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為依據。至於行政規章以及地方性法規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參考依據,但在許多情況下不應作為判定合同無效的惟一依據,特別是對於那些不合理的,甚至與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顯沖突的地方性法規或規章規定,顯然不應該作為判定無效的依據。
二、所謂違法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而並非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任意性規定,對於法律的任意性規定,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議而加以改變的。
三、違法性還包括合同的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例如當事人訂立進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內容並未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但因其內容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無效的。無效合同的違法性表明此類合同根本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類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D. 有那幾種情形可以判定合同無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 加盟合同無效,合同的所有事實都無效嗎
首先,不是所有的事實都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不再履行協議。按照過錯責任,雖有過錯誰來承擔責任。都有責任的話,互相承擔責任。
F. 請問判斷合同無效的標准如何掌握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法的合同無效,但究竟這個「法」怎麼解釋,缺乏一個明確地判斷標准。所以過去,在判斷無效方面,常常就是把對這個「法」的解釋作一個擴大的解釋。不僅僅包括了全國人大的法律,而且包括了行政法規、規章,甚至各個地方規定的紅頭文件,都把它用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標准。這樣一種擴大解釋,導致了我們審判實踐長期以來無效合同的范圍過於寬泛。合同法制訂以前,在很多地方,據我們了解,無效合同在整個合同案件里幾乎佔了50%以上,這個比例可以說是非常高的。 那麼我們為什麼會出現這么高的比例?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判斷無效的標准過於寬泛了。而宣告這么多的合同無效,它和市場經濟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因為合同法有一個重要的原則是鼓勵交易,只有交易越多市場經濟才能繁榮,因為市場就是由交易構成的。宣告合同無效實際上就是消滅交易,所以它本質上就是不符合市場經濟所要求的鼓勵交易的原則的。而且宣告無效以後,還要恢復原狀、返還財產,已經履行的還要恢復原狀,這在實際上也是低效率的。所以正是考慮到為了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促進交易的發展,因此合同法在制定的時候確定的目標就是鼓勵交易的原則,同時明確要求盡可能的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那麼我們合同法採取了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明確了判斷合同無效的標准,這就是合同法第52條專門規定無效合同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把原來的民法通則58條違反法律作了進一步的解釋,按照合同法第52條,不是泛泛的違反法律,而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是無效的。根據這樣一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又專門作了一個解釋。下面我就合同法52條所確定的判斷無效的標准以及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談一下判斷合同無效的標准。 首先,判斷合同無效的標准首先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用來判斷合同無效。法官在宣告一個合同無效的時候,只能在判決書里援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而不能直接援引規章包括地方性法規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說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這個解釋寫的非常明確,但也有很多學者提出不同意見,包括很多法官認為:是不是說在任何情況下,判決書里都不能夠把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甚至作為參考都不行呢?我們覺得,如果在判決里要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那麼應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或者滿足這么幾個條件:第一,就是要考慮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不是有上位法的存在,也就是說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是根據上位法所制定的,是對上位法的具體的補充,在此情況下,我們認為法官是可以援引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的。比如說上位法對某個問題規制的非常原則抽象,而這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把它具體化,做了詳細的補充,在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第二,如果上位法授權地方或某一個部門對該法來作出解釋,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完全是根據授權所作出的解釋,我們認為出現這種情況也可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比如像票據法110條就規定了有關票據管理的一些規定由人民銀行來制定具體的辦法來進行解釋。所以人民銀行對有關票據管理方面的規定,它實際上是根據上位法的授權做出的規定,人民銀行依據侵權對有關票據管理所作的解釋,這是符合上位法規定的精神的,這個時候是可以援引規章來作為判斷合同無效的依據的;第三種情況就是如果這些地方性法規、規章,它制定的目的是要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特別是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某一個問題沒有相反的規定或者沒有作出規定,這個時候從維護公共利益這個角度考慮,結合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來判斷合同無效,應當說還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和依據的。 其次,按照合同法52條的規定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規定,在民法上可以分為任意性和強制性的規定。所謂任意性的規定就是指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加以改變。對於任意性性的規定來說,當事人不僅可以通過約定改變這些規定,而且當事人的約定還要優先於法律的規定來適用。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約定即使改變法律的規定也是合法的,所以不能認為違反規定就導致合同無效。我們的合同法主要都是任意性的規定,例如合同法規定交付標的物是所有權移轉的一個標准,對於這個規則,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約定來改變。例如,不實際交付,標的物還仍然放在出賣人那個地方,但是也可以發生所有權改變。如果當事人有這個特別約定,法律也尊重這個規定。對於任意性規范,法律完全允許當事人加以改變。那麼法律規定方面還有另外一種類型,就是強制性規范。強制性規范這是當事人不能改變的,違反強制性規范就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這些強制性規范大都主要是體現在有關的行政法規裡面,特別是體現在有關的政府涉及到對各種經濟活動的管理以及審批等要求方面,這些規則大量的都是些強制性的規范。違反這些規定都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現在我們要討論這樣一個問題,是不是違反了所有的強制性規范都要導致合同無效?從我們國家實際情況來看,政府管理許多經濟事務,現在我們政府的行政權力非常強大,管理的事務非常多,而且非常具體,所以有關經濟管理方面的強制性規范非常多。但是,法院在審理有關合同糾紛的時候,是不是說凡是只要是違反了這些規則都要導致合同無效?我們覺得這確實是個需要討論的問題。如果把任何違反強制性規范的合同都當作無效合同處理,那麼,無效合同的范圍也仍然是非常寬泛的。所以,我們建議這個問題要進一步探討,對強制性規范也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分類,可以考慮把這個強制性規范進一步的區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的強制性規范;另一類就是禁止性的規范(我們稱為效力性的規范)。對於一般的強制性規范來說,違反了這些規則,行政機關有權進行行政處罰。比如行政法規裡面規定,在建築工程承包里禁止承包人貸資建房、禁止營業執照的轉借等等。但是違反這些強制性規定不一定都有必要宣告建築工程合同無效。毫無疑問違反這些規定,政府有權處罰當事人,這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它已經違反了政府管理的規則,已經侵害了行政管理的秩序,所以政府當然有必要進行處罰,但是這並不一定要使得交易本身要被宣告無效。我們有必要考慮,強制性規范裡面有大量的規則,但不一定都是和合同的效定聯系在一起的。法律設立這些強制性規則的目的並不是主要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主要是為了維護當事人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雙方都不願意繼續來使這個合同有效,並繼續履行這個合同的話,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比如說法律規定的售房必須要經過銷售許可才能售房,這個規則主要是為了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利益,防止欺詐,但是如果交易當事人事後願意解除合同,而且也可以補辦登記的話,那麼也沒有必要一定要宣告合同無效。所以我們對一般的強制性規范,是不是一定要宣告無效這個還要具體分析,關鍵要看這個規則設立的目的是不是在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要考慮違反了這個規則是不是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不一定宣告合同無效。但是另外一種就是我們說的效力性的規范,違反了效力性的規范,那麼要直接導致合同無效。哪一些是效力性規范呢?效力性規范首先時強行性規范,其次,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規范和合同效力是聯系在一起的,不符合這些規則的將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的,那麼這些規范就是我們所說的效力規范。同時還有一些規范盡管在法律法規裡面沒有明確規定說違反了它就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這些規則設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那麼我們也可以把它歸入到效力性規范裡面去。所以我們的看法就是說對於強制性規則也有必要對它進行進一步的分類,僅以效力規范作為判斷無效的依據,目的主要是為了進一步縮小無效合同的范圍,盡可能的鼓勵交易。比如說貸資興建,我們說貸資興建,違反這個規則的話,當然可以對承包人進行行政處罰,這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不一定就是說這樣就使建設工程合同就宣告無效。它是一個強制性規范,但不一定宣告無效。這個合同可以繼續有效,貸資興建可以轉化為借貸或者借款關系。營業執照的轉借也不一定就要宣告無效,轉借營業執照以後可能轉化為一個代理關系。所以我們一定要仔細、進一步的研究強制性規范的性質,來進一步的確定是不是有必要宣告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