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好 我在上海加盟了一家奶茶 但是卻是服務合同 我現在想解除合同 想退款 加盟費用17.5萬
你既然加盟了,沒到時間肯定不退的,有些合同上還寫明要開滿幾年才能退款,如果沒有時間限制的話,可以退。你合同上的服務是算前期還是按年算,按年算還能退一點,是前期技術費的話那就完了一分都沒有。
Ⅱ 開加盟店簽合同時間長好還是時間短好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所以,你簽得越長越好,對自己越有利。如果你中途不想做了,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行了。但是如果公司在中途想解除勞動合同,你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金。
Ⅲ 代理上海清美食品怎麼樣啊
單一次廣告不意味著市場,要看當地市場的認知度,投資需謹慎,希望到總部考察再決定,其實現在好項目不少的,豆製品等我個人認為市場目前沒怎麼打開
Ⅳ 那麼我加盟後,合同期一到,我是否可以自己獨立我加盟後受到的許可權是什麼
你的權利很小的 ,加盟是有合同的期限限制,到了期限後,你可以獨立的,但是他們一定會有一定的方式去控制你的,讓你對他有個依賴的,不會讓你輕易的離開的。你加盟後只是給你相應的權利,這個權利會很清楚的。但你不是股東,你沒有決策權的。
Ⅳ 簽了加盟合同但是加盟時間還沒開始能終止嗎
能不能的,一看合同約定,二是雙方協商。
Ⅵ 上海清美豆製品加盟
熱線竟然是空的,郁悶。安全期間最好是去考察一下。投資有風險,加盟需謹慎!網上關於清美的信息太少
Ⅶ 加盟美宜佳為什麼簽約3年,合同期過了就會怎樣
想要再繼續 又交錢啊
Ⅷ 現在清美開加盟店了嗎我想加盟,不知道怎麼個加盟法。
我知道的,現在清美好象也賣饅頭包子水餃了,我們家附近就有一家,給你個電話:021-58032107,或者你也可以登錄他們公司網站看看,應該也會有的。
那部電視劇不錯的!!
Ⅸ 上海清美拖欠工資,我該怎麼辦
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你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留下你的基本資料.然後去你公司調查了解,事情屬實他們會出面調解,並警告你公司的行為已違反勞動法,遇到拒不執行的公司他們會強制執行.
單位拖欠工資是一個常見的問題,你可以通過下面的方法解決:
1.到勞動行政部門舉報(通常是勞動管理監察大隊)。
2.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費用200-300元,如果你勝了全部由公司負擔)。
3.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拿到仲裁書後15天之內到法院起訴。
4.根據國家規定在仲裁或訴訟的時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法律根據見參考部分)。
但是,鑒於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最大的問題是你需要證明你跟公司之間的確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你需要收集證據:比如公司曾經發給你的一個月工資的工資單,公司花名冊,出入卡,考勤卡,工作制服,報銷單據,有公司領導簽字的各種單據,其他非公司員工不可能得知的所有事項。
問題補充:
去工商局告需要怎樣的程序
---不是去工商局,是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裡負責勞動監察的部門,工商局是不管勞動糾紛的。
如果我辭職是不是公司就得必須給我
---只要你能按照我上面說的舉證,100%可以追回你的應得工資,並且增加25%的經濟補償金。
我們公司文秘更慘,4個月只給兩月工資
---你們可以聯合起來一起舉報或者提起勞動仲裁,這樣在舉證等各方面效果更好一些。
參考: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發布時間】010430
【關 鍵 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備 注】法釋〔2001〕14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