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可以拒絕續簽合同嗎
在你這個時候公司可以無條件拒續簽合同。只有連續三個合同期後,公司才不能這樣做。
② 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並且不補償嗎
在我國,用人單位僱傭員工的時候除了非全日制員工之外都是會簽訂勞動合同的,這保障了雙方的合法權益,並且具有法律效益,不能輕易忽略合同的威力。接下來,華律網小編帶您一起學習學習合同到期員工提高工資,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並且不補償嗎: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二、合同到期,員工提高工資,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並且不補償嗎:
用人單位維持原約定條件續簽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情形下,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以下情況除外:
(1)原約定工資低於當地規定最低工資的
(2)原約定崗位出現調整導致工作量增大,而工資不變的(這個屬於降低約定條件)
(3)明顯違背同工同酬原則的(需要你自己舉證和你同樣工作內容的員工工資與你差距很大)
(4)用人單位有其他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行為的,比如未按時足額繳納社保、強令勞動者超時超量工作又不給於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三、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五項區別:
1.法律保護不同:
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規保護,勞務合同只受合同法保護。
首先,勞動合同涉及法律強制的社會保險\工傷\加班\經濟補償金等.而勞務合同只受民事法律規范如合同法保護。
其次,法律後果不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2.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並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而勞務合同的內容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平等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3.法律關系、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而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客觀要求不同:
凡檔案在人才中心或街道的,用人單位都應該與之簽勞動合同;反之,由雙方協商選擇簽訂。
職工有單位,屬於借調或派遣至某單位工作的,應該簽一次性勞務(派遣)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危險,屬於勞動關系的(與原借調或派遣單位),由原借調或派遣用人單位承擔。
單純簽訂勞務關系的,則由個人承擔。
勞務輸出、停薪留職要簽勞務合同。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簽訂不在於時間的長短而定
5.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不同:
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而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序。
③ 剛入職簽兩年合同,到期後又續兩年,又到期後公司不續了怎麼辦
如果公司不續約的,你也是沒有辦法,你應該努力工作讓他們看到你的表現,不續約了唯有找其他的。
④ 公司勞動合同拒絕續簽怎麼辦
只要履行完上一時間段的勞動合同就沒問題。
⑤ 公司拒絕續簽第三次無固定期合同
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就合法,沒有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⑥ 加盟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但加盟關系事實上存在,現在公司想單方解除合同,請問這還受合同保護嗎
你於2013年3月加盟某通一鄉鎮網點,和公司簽為期3年的加盟合同,合同規定到期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合作直今。
合同到期,屬於臨時合作期間,公司借鄉鎮快遞整合之機,公司不跟你合作也是正常的,原來屬於事實上的合同關系,現在隨時可以解除合作關系,並且不算違約。
⑦ 關於拒絕續簽公司新合同的問題
樓主不必太擔心了,我給你解釋一下。
1、就你給出的條款來看,合同沒有問題,合法。
(1)各類津貼、獎金等發放按乙方工作表現、公司規定及經營狀況確定。甲方有權根據乙方崗位變化或工作表現調整乙方工資。
-這是一條很正當的條款。你們公司的薪資構成應該是固定基本工資+津貼+獎金。從人力資源管理專業角度來說,獎金的確和員工的工作表現掛鉤才具有激勵性和公平性。獎金和公司經營狀況掛鉤也是合理的,公司如果經營狀況不佳(如遇金融危機),發不出獎金也是正常的。金融危機時候世界500強都捉襟見肘呢呵呵。
此外,樓主公司的工資和工作崗位掛鉤也是合理的。不然,樓主可能也不願意見到一個人拿著經理級別的工資,做著操作工的事情吧。
有一點,崗位調動屬於你和公司要雙方協商的事情。因為你的工作崗位是什麼在合同中肯定是具體約定的,如果要變更崗位,實質是變更合同條款。合同條款變更一定要經過雙方都同意。正常情況下,公司單方面也無法給你變更的,所以不必多慮。
(2)、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的個人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繳是通行做法,是沒問題的。
(3)、施行新的工資制度,工資待遇跟著制度調整,亦是合法的。你擔心的地方可能是怕公司把工資制度定的標准越來越低,錢會少拿,到時候因為這個條款的關系又無處申冤吧呵呵?
這也是多慮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對公司要實行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制度的程序是有嚴格規定的。你們公司要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必須有合法的程序。新的制度要經過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且要經過公示,才能生效,缺少一環都會造成新的工資制度無效。
而一旦經過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制度生效了,你作為員工去遵守,也是應該的。
(4)、約定固定收入是合法的。
因此,合同條款沒有問題。你的顧慮都不是問題,實際操作中,崗位調動啊,工資制度變化啊,都會有《勞動合同法》予以限制。公司方面應該是沒有清楚地解釋給你們聽而已。我見過很多很多的勞動合同文本,你們公司的這些規定還是非常不錯的。
2、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還挺好的話,建議你把合同簽掉。因為就你目前給出的條款來看,並無對你不利的規定。
當然,公司是存在疏漏的,你合同到期之時,公司沒通知你終止合同,又沒簽新合同,那麼你和公司就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公司在一個月內應該與你簽訂新合同,否則從第二個月開始,要向你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和案件審理中,如果公司提出了要續簽合同,勞動者需要時間考慮,而導致合同簽訂無法按期完成,法官不會認為公司存在過錯。
我還是建議你和公司及時簽訂勞動合同。
3、如果你拒簽合同,其性質不是公司辭退你,是勞動者和公司就勞動合同無法達成合意,勞動關系終止。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公司是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在職期間應得的工資和應繳的社會保險。
總的來說,就你所給的信息,我認為公司的合同條款並無問題,你的顧慮也並無必要,及時和公司簽訂合同吧。祝你工作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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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問題補充的回復:勞動法的保護始終有效,勞動法限制的公司單方面無故調崗。
如我前面所述,如果要變更崗位,實質是變更合同條款。合同條款變更一定要經過雙方都同意。雙方都同意,即有效。公司無故單方面變更,勞動法會保護你。
⑧ 公司拒絕續簽合同,可以要求勞動仲裁么
您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報酬的!祝您生活愉快!望採納!
⑨ 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公司該怎麼做
員工不續簽勞動合同情況 處理:
1. 對該員工採取勸說的方式,說明合同是為保障他的合法權益。否則,當受到不平等待遇時,將不能得到任何保障。
2. 說明公司的立場,即假如不簽訂勞動合同,公司將沒有權利任用任何一名員工。還不肯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公司將立即解除勞動關系。
3. 假如該員工仍不簽訂勞動合同,說明該員工已經存在隨時要走的想法,那麼,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將來承擔雙倍工資,並且這樣的職工對用人單位也已經喪失了忠誠度,對於企業會存在更大的隱患。
4. 在新職工入職的時候,如果是考察的比較滿意的職工,建議在入職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好試用期等,對於不辦理入職手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建議不用聘用。
5. 對於部分在入職時就明確表明不想簽訂合同的職工,建議不要錄用,如果因為工作需要,必須錄用的,建議直接要該職工在入職時明確表明不願意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直接在入職時向該職工送達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規定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拒絕簽訂,責任就不再企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