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屋買賣合同可以 當租領合同使用么
1、房屋買賣合同不可以當租領合同使用;
2、如果雙方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且約定了房屋交割時間,如果對方不能交付房屋,屬於違約,可以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法院會支持的。
Ⅱ 房屋租賃協議能當購買合同嗎
您好,首先我可以確定租賃合同是肯定不能當購房合同的
您買房子不看開發商的五證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必須有,否則他們這就是違規的。然後再說您現在的房子肯定租來的。不然為什麼不簽買賣合同呀。法律保護問題,買賣應該不會,最多退您訂金。因為你們簽的是租賃合同,如果跟開發商簽的是買賣合同,那是受法律保護的,建議您找個專業的房產方面的律師問問。祝您早日解決。
Ⅲ 在合同法上,租賃合同屬什麼合同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的性質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財產並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賃合同與借款、買賣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點:
一是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合同的特點。
二是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租賃合同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三是租賃合同為雙方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享有。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擔使承租人為物之使用收益的義務,承租人負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同時其各自之義務就是對方所享有的權利。
(3)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調劑餘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價值。通過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實經濟生活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經濟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有些交易行為,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是否用本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加以調整,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上述幾種經營形式從實質上講是租賃,應該由租賃合同調整;也有人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地是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最高可達到7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各國一般都將這種土地使用權通過物權法來調整。本章規定不適用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在少數地區進行試點,它是為了便於各級政府進一步盤活存量用地的一項措施,它還有待於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
對於企業的租賃經營合同與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是不同的,表現在,一是企業租賃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則是本企業的職工,他們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管理的關系;二是合同訂立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有時還須由有關部門批准;三是租賃的標的是整個企業,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財產,是人財物、產供銷、資金、技術、經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承租人獲得的不僅是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是一種經營權;四是承租人須以自己的財產向企業提供擔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終止時,企業的價值須大於租賃時的價值。從上述特徵中可以看出,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不能適用於企業的租賃經營活動。
Ⅳ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嗎
個人代替公司簽訂加盟合同合約能生效,授權才可以
Ⅳ 加盟店開始營業了,可以拿營業執照和房屋租賃合同做抵貸款嗎
不行,營業執照必須要一年以上。可以用別的貸款。如下
個人貸款包括:個人住房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汽車貸款、個人留學貸款、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個人生產經營性貸款、個人信用貸款、個人存單(國債)質押貸款等。這些貸款內容主要是從信用貸款和抵押貸款兩種貸款方式申請貸款,貸款額度由銀行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及所提供的擔保情況確定具體貸款額度。銀行貸款需要條件:
(1)年滿18年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65周歲(含)以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留身份證明年;
(2)交齊首期購房款;
(3)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
(4)提出借款申請時,購房者由不低於購房價款30%的自由資金。
(5)借款人同意以所購房屋及其權益作為抵押物;
(6)所購二手房的產權明晰,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 通的條件;
(7)所購房屋不在拆遷公告范圍內。
(8)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貸款金額 :貸款額度由銀行根據借款人資信狀況及所提供的擔保情況確定具體貸款額度。以個人住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以個人商用房抵押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60%。 申請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借款申請人向銀行提出申請,書面填寫申請表,同時提交如下資料:
1. 有效身份證件;
2.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 婚姻狀況證明;
4.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5. 採用房屋抵押方式貸款的,需要提供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抵押房屋財產所有人(含法定共有人)的身份證件、婚姻狀況證明、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並按規定對抵押物價值進行評估,提供評估報告;抵押住房免於評估的,應提供符合免於評估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交易合同或上一次評估報告等;
貸款還不上會產生的後果:
1. 貸款行會依法向催收到期貸款,按照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抵押或質押合同)的約定,貸款行將向法院起訴,法院會採取財產保全等措施,包括凍結以及貸款擔保人的所有銀行帳戶上的存款,查封已抵質押的財產等。判決下來後,會依法強制執行(扣劃存款拍賣抵質押物等)財產以清償銀行的貸款損失。具體包括: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逾期利息和罰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訴訟費用,處置抵押(質押物)物變現時產生的相關費用等。
2. 信用會受到影響,在全國銀行信貸咨詢系統中會被記錄在案,個人名義的貸款也會在全國個人徵信咨詢系統中被記錄逾期貸款。如果貸款行不給消除記錄,可能今後在所有的銀行都貸不到款了
3. 如果不是惡意的拖欠銀行貸款,而且有能力支付正常貸款的利息,建議你先向貸款行先申請貸款展期,說明還款意願和暫時還不上貸款的事實和以後還款的計劃,一般情況下銀行會幫助的。
Ⅵ 加盟合作合同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
商業經濟合同
(一)商業經濟合同是為了保證某項或某方面供銷業務成交的企業單位,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簽訂的維護信用並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這種契約明文規定成交的項目、雙方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內容。它是維持國家同商業、商業同工業、農業以及商業同商業之間經濟關系的一種有效形式。
Ⅶ 特許加盟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例
簽訂特許經營加盟合同內容可分為以下各項,簽約前一定要注意一下各項問題,最好請教律師、會計師、審慎閱讀評估。
一、 特許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1. 合同應詳細列明特許者提供服務的項目
2. 有無隱藏不可預見的費用?
二、 合同期間
1. 期限長短有無明確?
2. 期限是否和租約配合?
三、 合同延續
1. 期滿後可否續約?
2. 續約有無條件?若有,條件為何?是否詳細明列?
四、 加盟金、權利金及其他款項
1. 加盟金到底包含哪些項目?
2. 其包括開張時的存貨或新貨嗎?
3. 多少自備款可開始營業?
4. 是否須繳納定期權利金?如何計算?如何給付?
5. 特許者是否提供記帳、報稅等服務?如有,是否須額外繳交費用?
6. 是否必須加入合作廣告計劃?其費用的分攤如何計算?特許者提供哪些產品或促銷服務?
五、 商圈保護
1. 合同有無授予獨占區域?
2. 獨占區域是否在有些目的或營業額達到某種標准即終止?
六、 采購生財器具
1. 是否所有的生財器具都必須向特許者購買?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2. 特許者是否提供貸款?
七、 選擇地點
1. 特許者是否協助選擇地點?
2. 誰對地點的選擇作最後決定?
3. 裝修藍圖是否由特許者提供?
4. 有無定期重新裝潢及翻新的要求?
5. 如須申請更改建築使用執照,誰負責提出申請及負擔期費用?
6. 租約條款約束?
八、 教育訓練
1. 特許者是否要求加盟者參加訓練課程?
2. 有無繼續教育及協助?
3. 是否持續性的提供加盟者員工訓練的配合?
4. 是否要付費用?費用多少?
九、 財務協助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財務協助或協助尋找貸款?
2. 如有提供財務協助或貸款,其條件是否合理?
3. 特許者是否提供緩期付款的優惠?
4. 有無抵押?
十、采購對象限制
1. 合同是否要加盟者只能向特許者購買所需的貨品?或只能向特許者指定的廠商購買?
2. 如有,其價格及條件是否合理?
十一、限制營業范圍及販賣之物品
1. 合同是否對所購賣物品的項目有所限制?
2. 限制是否合理?如須賣其他物品,有無須特許者同意的申請步驟及程序?
十二、競業禁止
1. 合同是否限制加盟者在約滿或轉讓後,不得從事同類型的商業行為?
2. 如有,其期限及區域是否合理?
十三、會計作業要求
1. 特許者是否提供薄記及會計的服務?
2. 如有,是否需額外收費?其收費是否合理?
十四、客戶限制
1. 有無限制客戶對象?
2. 如售出超越授權的地區,有無懲罰條款?
十五、廣告促銷計劃的配合
1. 廣告是地區性或全國性?其費用支付方法?
2. 如地區性促銷是加盟者自理,特許者是否提供過去經驗與協助規劃的服務?
3. 特許者是否提供各種推廣促銷的材料、室內展示海報及文宣品等?有無另外收費?
4. 加盟者是否可自行策劃區域的促銷?如何取得特許者的同意?
十六、違約條款
1. 何種狀況視為違約?
2. 違約項目是否屬加盟者能力范圍所能控制的?
3. 其訂定項目與核實標準是否合理?
十七、通知條款
1. 若違約,特許者是否有義務以書面通知加盟者延期並更正?
2. 其期間有多長?是否足夠?
十八、違約後果
1. 違約時,特許者採取何種方式因應?
2. 特許者是否可以直接取消該連鎖加盟契約?
3. 有無違約金條款?金額多少?
十九、合同終止的處理
1. 特許者是否有義務購買加盟者的生財器具、門店租約及其資產?
2. 處理費用如何歸屬?
3. 處理期間多少?是否足夠?
二十、加盟者轉讓的權利
1. 加盟者是否可於契約轉賣門店資產?
2. 加盟者是否可於轉賣時,同時轉讓加盟合同?或特許者有義務與承買者簽訂新合同?
3.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准或拒絕轉賣,其權利是否合理?
4. 租約可否轉讓?
5. 特許者是否有權核定承買者的資格?其資格如何認定?
6. 是否須付給特許者部分轉讓費?
二十一、特許者的優先承購權
1. 合同中有無明示何種情況下特許者可承購?
2. 其承購價格由誰評估?商譽及凈值是否列入考慮?
3. 加盟者求售時是否有義務先向特許者求售?
二十二、加盟者生病或死亡
1. 合同是否直接由繼承人承接?
2. 合同是否由遺產管理人承接?
3. 合同者如長期失能,是否必須轉讓?
二十三、促裁訴訟處理
1. 是否由總部促裁解決所有爭議糾紛?
2. 促裁是否比訴訟省時、省錢?
二十四、訴訟管轄地
1. 特許者指定的訴訟管轄地是否為其總部所在地?
2. 是否考慮改為加盟店的所在地對加盟者較為有利?
二十五、加盟者親自經營的要求
1. 合同是否要求加盟者每日親自經營?
2. 合同是否禁止加盟者維持其他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