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合同法,案例分析。幫忙!!
1、該合同成立,因為張某與該商店已經達成購買的鑽戒的合意。
2、由於合同標的物的品質與證書上標明的不同,因而出售該鑽戒的商店有欺詐之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欺詐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可撤銷。
3、得不到法院支持。因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贏得那個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在本案中張某於2007年6月15日知道鑽石品質問題應當於2008年6月15日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合同。但張某直至2008年7月15日才行使撤銷權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貳』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叄』 合同法的一個案例
一、該合同屬於有效合同,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
二、乙公司的行為不屬於違約。因為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的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案例中,甲公司未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未履行其義務,那麼乙公司當然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即有權拒絕支付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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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 沒明白 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按照案例中應該是資金周轉困難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對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二 應該是乙公司起訴甲公司吧 按照約定 由合同履行地管轄
三 乙
因為沒有交付 不可抗力當然由乙公司負責
四 能 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使用
空調損失是由於不可抗力 並非乙公司過錯 所以丙公司應該繼續履行合同 不能拒絕付款
五 有效 沒有證明無效或者待定的事由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伍』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情況1:
1、亞當不能以」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或變更此合同;
2、若符合「情勢變更原則」,亞當可與貝琳達協商,對此合同進行變更(價款);
3、亞當無權將該合同擅自轉讓給傑克(合同有約定的除外);
情況2:
1、亞當的理由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其行為已構成了根本違約,為此貝琳達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亞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此情況下(雙方解除合同後),貝琳達應另擇他人來裝修房子,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亞當承擔;
『陸』 合同法案例(急)
1根據《合同法》和當事人的約定,還合同已經成立。因為被告發出的450萬的價格的書面材料是反要約,構成一個新的要約。並約定了承諾的期限,即原告應該在4月3日前答復。所以要約應當在要約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合同法》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是生效。承諾生效是合同成立。所以在本案中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了。
2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的生效不需要其他要件,即一般成立即生效。所以被告的行為是預期違約行為,原告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柒』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正確答案]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
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不能請求雙倍賠償。因為甲與工廠之間的汽車買賣合同關系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4)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5)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6)甲可以請求工廠賠償經營損失。因為根據《合同法》113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
償額應相當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7)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
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
[考點集成]
合同的生效要件:主體合法;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法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確定可能;訂立程序合法。合同的生效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合同生效;(2)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生效時間為辦理完畢批准、登記手
續的時間。(3)附條件的合同,合同生效的時間為條件成就時間;(4)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
限屆滿時失效。
違約責任應注意兩個原則:一是過失責任,即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只有其有過失,他才承擔賠償他人損失的責任。
二是填平原則,即經過救濟之後,沒有違約一方所得到的結果相當於合同已履行的結果,也即沒有違約一方當事人不能因為對方違約所獲得
的賠償超過合同實際履行可能給帶來的利益。
『捌』 有關合同法的案例
[案情]
原告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物資供銷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陽市花板橋。
法定代表人熊光輝,經理。
被告江蘇誠德鋼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誠德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江都市誠德路1號。
法定代表人張懷德,董事長。
2000年4月17日物資公司與誠德公司簽訂加工合同一份。約定:由誠德公司為物資公司加工鋼質為10M。WVNb的四種規格的高壓化肥管(即鋼管),其中直徑127MM、壁厚21MM(以下簡稱127×21)的五噸,直徑159MM、壁厚28MM(以下簡稱159×28)的8噸,直徑180MM、壁厚30MM(以下簡稱180×30)的15噸,直徑219MM、壁厚35MM(以下簡稱219×35)的15噸,加工費均為每噸4500元,計193500元。原材料鋼管坯由物資公司提供,鋼管坯到廠後40天內完成加工任務,款到發貨,成材率不低於65%,余料單獨堆放保管等等。合同簽訂後,物資公司遂從撫順特殊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特殊鋼公司)購買了鋼質為10M。WVNb,直徑為180MM和230MM的鋼管坯24.61噸和28.52噸,計53.13噸並於2000年12月底前提供給了誠德公司,該批鋼管坯的單價為7101.54元。鋼管坯到廠後,誠德公司即進行了加工生產,僅加出127×21的鋼管。2001年3月1日物資公司給付誠德公司7萬元。同年4月29日誠德公司向物資公司交付127×21的鋼管5.61噸,加工費為25245元。後物資公司將該批鋼管以每噸2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了浙江工業大學化工設備廠。因誠德公司對其他三種規格的鋼管未能按約完成加工任務,按照成材率65%的約定,應有44.49噸、價值315947.50元的鋼管坯以及2.59噸料頭(每噸980元)在誠德公司處,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協商未果,物資公司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2001年2月至3月,物資公司與承德高壓閥門管件廠、中國化學工程第四建設公司中南銷售處、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化工機械廠分別簽訂買賣合同一份,由物資公司供給以上三個單位127×21、180×30的鋼管,總貨款計363300元。另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物資公司前往誠德公司處協商處理爭議支出差旅費2967元。
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解除雙方所訂的加工合同;退還原材料鋼管坯款315947.51元,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賠償物資公司對第三方的違約金108990元,退還殘余料頭款2538.20元,賠償差旅費損失1萬元,合計552469.71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誠德公司辯稱,物資公司所提供的原材料鋼管坯的規格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要求,我司無法進行加工;物資公司給付的7萬元不是加工費而是其他貨款,因合同約定款到發貨,物資公司未履行先付款義務,無權要求我司交付加工物、賠償損失等,故請求駁回物資公司的訴訟請求。
[審判]
本院認為:雙方所訂加工合同合法有效,應予保護。誠德公司未能完全按約完成加工任務,已構成違約,應負本案糾紛的全部責任。雙方所訂立合同已無繼續履行的必要,物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定,誠德公司對此也無異議,雙方所訂合同應終止履行。誠德公司對尚存的鋼管坯44.49噸及料頭2.59噸應予退還。鑒於誠德公司對鋼管坯已不能原物返還,應按照每噸7101.54元的價格折價退還物資公司315947.51元。因誠德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尚有28.92噸鋼管未加工生產,應當賠償物資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119994元和差旅費用的支出2967元。對物資公司要求誠德公司承擔其對第三方的違約金賠償的主張,因物資公司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對第三方已實際賠付,故對物資公司的這一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誠德公司認為其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雙方所訂加工合同終止履行;
二、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物資公司原材料款315947.50元;
三、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物資公司鋼管坯料頭2.59噸,如不能退還,則按每噸980元的價格折價返還;
四、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可得利益損失119994元; 五、被告誠德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物資公司差旅費損失2967元;
『玖』 合同法案例
1、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因為服裝廠行使的是法定的合同解除權。法定的合同解除權的事由之一是遲延履行,按《合同法》第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相對方催告後於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對方得解除合同。本案中約定的履行交貨義務的期限是4月15日,但紡織廠經服裝廠幾次催告,並在8月10日之前一直未履行合同,應視為在催告後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合同,因此服裝廠有權解除合同。
2、法院不應支持紡織廠的主張。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6條,法定合同解除權是形成權,形成權是單方意思即可發生法律效力的權利,因此服裝廠的解除合同的意思(即5月20日的通知)到達紡織廠即發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形成權的行使不須對方同意。
3、服裝廠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因為按照《合同法》第97條,合同解除後,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本案中服裝廠因對方遲延履行而從別的渠道進貨造成損失,該損失因紡織廠違約而起,因此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拾』 一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求~~
法律依據
1、限制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效力,屬於效力待定;需要監護人的追認;如果監護人不予追認的,該合同無效;事後追認,合同有效
2、已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已滿16歲,有勞動收入作為生活來源,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案例分析:
1、蔣某沒有收入,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2、該合同效力待定
3、其監護人——父親不同意,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無效!
輔助:
尊重勞動成果,您要追加分數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