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有個體戶之間合作協議的範本
合夥合同範本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
(其他合夥人按以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名稱:元享服裝設備製造廠(本廠)。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服裝設備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夥人 (姓名)以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餘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和伙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伙、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伙。
1、新入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 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肖建華 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 支付合法債務;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曾梁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 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對合夥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 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 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伙經營。
(二)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曾梁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准。
(二) 入伙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 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❷ 個體戶之間合作協議的範本
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要看你具體的合作情況,你問得太寬泛了,合作協議在網上找就很多了,如果需要針對你們的實際工作情況的條款,最好是請專業人士協助草擬,本人提供協議代寫,需收費,如有需要可關注我的網路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