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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加盟州獨立的法律條件

發布時間:2021-08-05 15:51:38

『壹』 美國在什麼法律條件情況下,或者狀態下,才會分裂到各州獨立

美國人都不知道的事情,中國人當然更加不明白咯。

『貳』 美國個個州的法律不同

不是.美國是聯邦制國家.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主權,是對外交往的主體。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於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許可權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沖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准。
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國把各自權力交予聯邦政府,同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界定了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的參與。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
為什麼說聯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權力由來已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一個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州的權力的來源具體表現在: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採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轄領地,總督由英王任命,權力較大,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國王將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授給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被稱為業主殖民地,其總督由業主任命,權力較小;有的是一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貴族與高級商人中選出,權力最小。這些不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與州之間相對獨立,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美國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北美初期移民們的生活習慣而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各州人民採用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進行創業。早期移民們散住於一片遼闊的土地上,又為許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根據客觀環境來創立新制度。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由於每一個州都是一個單獨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於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並未深入人心。在許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一種象徵、一面旗幟,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國殖民統治堅持自身權利的情況下誕生的。經過六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並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叄』 美國的州有什麼權利

一、美國聯邦與州權利劃分的意義:
美國聯邦政府體現了分權和制衡的原則,確立了三權分立,立法歸議會,行政歸總統,司法獨立的國家政治體制。聯邦和州在各自的權力范圍內享有最高權力,包括獨立的司法權。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聯邦政府的權利要大於州政府的,比如徵收稅賦,鑄造貨幣,宣戰等這些都是國會的權利。某種意義上來說,美國聯邦政府與州的關系類似於咱們香港和大陸的關系。

二、美國聯邦制的原則和特點:
美國從歷史來看,不像單一制國家那樣一般是先有國家,後有地方,即由中央政府設立、合並或撤消地方行政單位,確定和變更行政區劃,並授予地方政府某些權力。美國是先有州,後有國,全國政府的權力是來自原來的獨立的各國所變成的州,但它又不同於邦聯制,在邦聯體制下,由各盟國把某些權力「授予」邦聯的統一機構,邦聯機構只有獲得各盟國的一致同意才能採取某些行動,更重要的是:各盟國隨時可以收回它所授予的權力,這意味著它隨時可以退出邦聯。而美國的全國政府的權力是由原來的各國讓與的(delegate),不是授予而是轉讓、委託給全國政府一部分權力,權力一經讓與,並經憲法所規定,便不能再索回。因此,美國聯邦制的特點就是:由聯邦憲法將政府權力劃分給全國政府和各州政府,分別授予了重要職能,全國政府和州政府雙方的權力都不是由對方授予的,而是由憲法賦予的。
聯邦制的上述特徵,形成了美國聯邦制的一系列原則。這些原則也被稱為聯邦主義,雖然這些原則在不同的時期有不同的解釋和運用,兩百多年來有很大變化,但仍有某些重要原則作為聯邦主義的基礎:
1、聯邦高於州的地位。
這條原則集中體現在美國憲法第六條的規定,即所謂「本憲法和根據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以及根據合眾國的權力已締結或將締結的一切條約,皆為全國的最高法律;每個州的法官均應受其約束,即使州的憲法和法律的任何條款與之相抵觸。」此項條款被稱為「至高無上條款」,雖然主要是規定聯邦憲法、根據憲法所制定的聯邦法律和聯邦權力所締結的條約在全國的最高地位,但其意義則在於肯定了聯邦高於州的地位。
此外,外交、國防、貨幣等領域的權力均屬於聯邦政府,州不得締結條約和結成聯盟,不得頒發捕獲敵船的許可狀,不得鑄造貨幣和發行紙幣,未經國會同意,州不得徵收關稅,不得在和平時期保持軍隊,不得進行戰爭,不得締結協定等。在司法領域,合眾國為一方當事人的訴訟、兩個或兩個以上州之間的訴訟、不同州公民之間的訴訟,均屬於聯邦司法權的管轄范圍。雖然一些美國學者認為主權是在州政府和全國政府之間劃分,但從這些條款看,美國的州並不具有國家的地位。
因此,所謂州權並不是國家主權意義上的主權。早在1819年,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馬歇爾就在「麥卡洛克訴馬里蘭案」中對此進行了論證,他從「人民主權」的理論出發論證說:人民有權決定批准還是拒絕憲法,他們的行動才是最後的行動。因此,「當憲法採用時,它就是完整的契約,並確定了州主權的界限」。美國人民宣布他們的憲法和依憲法所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那麼,「這個原則事實上就轉換為對州的至高無上」。
2、聯邦與州之間的分權。
美國聯邦制的分權,總的來說是採取了聯邦權力由憲法列舉,其餘權力由各州保留的方式。美國在憲法上把合眾國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授予全國政府,逐項列舉了國會有權立法的18個方面,而在第十條修正案籠統地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得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即聯邦的權力是由憲法逐項「授予」的,各州的權力是概括式「保留」的。但從權力的劃分來說,雙方的權力范圍都是由憲法規定的,而不是由其中任何一方授予和規定另一方的權力。
美國聯邦與州的分權,在憲法上直接規定的有以下幾種情況:全國政府方面,有憲法列舉授予的權力、全國政府和州政府均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全國政府行使的權力;州政府方面,有憲法未授予全國政府而由各州保留的權力、授予全國政府但又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因而成為全國政府與各州政府「共享權力」)、州政府和全國政府雙方都被憲法禁止行使的權力、憲法禁止州行使的權力。

『肆』 關於美國洲法律的問題,100分,

你要的資料不好找的,關於這一問題有兩個方法去搜索:第一,要確定那個州,然後登陸該州的政府網站。第二,在WESTLAW上可以搜索到美國各州的法律。如果需要的話,我可以幫你搜索。 下面是我找到的資料,可能有你想要的!
關於這一問題有兩個方法去搜索:第一,要確定那個州,然後登陸該州的政府網站。第二,在WESTLAW上可以搜索到美國各州的法律。如果需要的話,我可以幫你搜索。
聯邦制是兩個或多個分享權力的政府對同一地理區域及其人口行使權力的體制。
迄今為止,一元化政府體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見的政府形式。這一體制只有一個權力來源,即中央或國家政府。盡管在聯邦制和一元化政府體制下,民主都可以發展壯大,但是這兩種形式的政府體制具有重大和實質性的區別。例如,英國是一個一元化政府。英國的議會對英國國內發生的一切事情擁有最後決定權。即使議會將地方事務的權力下放,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國的任何城鎮和縣郡做議會認為應該做的事;只要議會願意,議會甚至可以廢除或改變任何城鎮或縣郡的界限。
在美國,情形很不一樣。坐落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家政府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生活在美國境內的人,但是美國五十個州的各州法律只適用於該州居民。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無權廢除一個州,也沒有任何一個州可以僭越只有國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權力。事實上,在美國所實行的聯邦制下,美國憲法是國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威所在。反過來,憲法也反映了美國人民的意願,而人民的意願是民主政體中的最高權力所在。
在一個聯邦制國家,國家政府有明確的權利,對對外事務有完全的主權。但是,在國內事務上如何行使權力,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根據憲法,美國政府在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造幣、移民歸化、維持陸軍部隊或者海軍部隊等事務上,擁有非其莫屬的權力。美國聯邦制保證每個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從而保證沒有任何州能夠建立其它政體,比如說,君主制。在上述這些領域,國家利益顯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這些領域的權力也相應地歸屬國家政府。國家政府還具有解決兩州或多州爭端、解決不同州公民之間爭端的司法權。
但是,在國內政策的其它領域,國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會有平行或者重疊的利益與需要。在這些領域,州政府與國家政府也許會同時行使權力;在這些並存權力中,最主要的是徵稅權。在《憲法》沒有就國家政府權威做出規定的領域,州政府可以在不與國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權力相沖突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在一些影響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如教育、罪行與懲罰、健康與安全等,《憲法》沒有做出直接的責任劃分。根據美國開國前輩所依據的共和原則,特別是約翰·洛克的理論,人民應該擁有這些權力,通過不同的州憲法,人民將這些權力委託給州政府。
《憲法》締造者認識到聯邦與州這兩級政府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特別是在並行使用權力的領域,於是採納了幾種策略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首先,使美國《憲法》具有高於州憲法的地位,並得以通過聯邦法庭貫徹之。《憲法》中的一個條款規定,如果國家政府行使的憲法權力與州政府的合法行動發生沖突,那麼國家的權力至上。《憲法》還明確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國家政府的權力。《憲法》締造者當時為了爭取使《憲法》獲得通過,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國家干預個人自由權的《權利法案》,也就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通過羅列州與州之間的相互義務,《憲法》為州與州的關系奠定了基本原則,並使得任何新加入聯邦的州與最早組成聯邦的州地位平等。最後一點是,通過給予各州在美國參議院、也就是國會上院,同等數量的議員席位,各州在國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國立國之父力圖通過所有上述方式,減少聯邦數層政府間的矛盾。
創建美國式聯邦制所依據的是一個新的主權,或曰最高統治權,觀念。在英國和歐洲的政治理論中,主權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前存在的帝國危機中,殖民地人提出,雖然英國議會控制帝國的整體事務,但是在實際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機構制訂了自己的法律。不過,盡管如此,獨立戰爭時期的早期美國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權不可分割的舊觀念運作的。根據1783年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也就是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每個州或每個前殖民地,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各州之間僅僅通過一種 "友好同盟" 關系來處理國家問題。然而,這種邦聯制政府在實踐中不盡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來,是危險的。有些州不僅剝奪它們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權,而且還常常在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對《邦聯條例》的廣泛不滿導致1787年召開憲法會議,起草新憲法。
憲法會議產生的《憲法》以下列著名詞語開宗明義:"我們,合眾國人民……",從而顯示出新國家的主權所在。這個由人民創立的《憲法》,既沒有把主權交給國家,也沒有把它交給州政府。曾經看來不合邏輯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憲法》下成為可能,因為國家和州政府的權力都是由擁有主權的人民授予。這一授權是以書面《憲法》的形式表達出來,給不同層次的政府劃分出各自的角色。州與國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對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時行使權力,是因為它們的著重點不同:州著重於地方事務,國家著重於更廣泛的問題。美國試驗的政府形式是,讓州與國家政府作為互不相關的獨立實體並存,各自具有自己的許可權范圍;其道理在於,兩級政府同是為了服務於民。
聯邦制能夠在美國建立的原因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下面我們來詳細解釋。
1.為什麼說聯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權力由來已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一個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州的權力的來源具體表現在: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採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轄領地,總督由英王任命,權力較大,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國王將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授給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被稱為業主殖民地,其總督由業主任命,權力較小;有的是一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貴族與高級商人中選出,權力最小。這些不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與州之間相對獨立,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美國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北美初期移民們的生活習慣而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各州人民採用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進行創業。早期移民們散住於一片遼闊的土地上,又為許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根據客觀環境來創立新制度。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由於每一個州都是一個單獨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於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並未深入人心。在許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一種象徵、一面旗幟,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國殖民統治堅持自身權利的情況下誕生的。經過六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並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2.美國人民能夠接受聯邦制中擴大中央權利的原因:
(1)美利堅民族具有的雙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時,造就了美利堅民族沒有等級概念,而具有平等、獨立的性格。而自然條件的惡劣,土著印第安人的報復,使早期移民必須互相依賴、互相幫助,鍛造了美利堅民族集體主義觀念。由此構成美利堅民族的雙重性格,這既適宜人們接受由中央維護集體(整體)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維護個人利益的傳統。
(2)在反英王殖民統治時,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們已開始探索未來的方向。1767年,美國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實行聯邦制,傑弗遜、亞當斯等也提出這種構想。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傳,為美國實行聯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礎。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 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
為了維護這新生國家的各種利益,美國實行了聯邦制,這一政治制度給美國帶來了穩定、繁
榮。
希望對樓主有幫助

『伍』 為什麼美國不同的州法律存在差異

這其實和美國的政治制度有很大關系聯邦制是兩個或多個分享權力的政府對同一地理區域及其人口行使權力的體制。
迄今為止,一元化政府體制仍然是世界上最常見的政府形式。這一體制只有一個權力來源,即中央或國家政府。盡管在聯邦制和一元化政府體制下,民主都可以發展壯大,但是這兩種形式的政府體制具有重大和實質性的區別。例如,英國是一個一元化政府。英國的議會對英國國內發生的一切事情擁有最後決定權。即使議會將地方事務的權力下放,也仍就可以命令英國的任何城鎮和縣郡做議會認為應該做的事;只要議會願意,議會甚至可以廢除或改變任何城鎮或縣郡的界限。
在美國,情形很不一樣。坐落在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的國家政府的法律適用於任何生活在美國境內的人,但是美國五十個州的各州法律只適用於該州居民。根據美國《憲法》,國會無權廢除一個州,也沒有任何一個州可以僭越只有國家政府才可以行使的權力。事實上,在美國所實行的聯邦制下,美國憲法是國家政府和州政府的權威所在。反過來,憲法也反映了美國人民的意願,而人民的意願是民主政體中的最高權力所在。
在一個聯邦制國家,國家政府有明確的權利,對對外事務有完全的主權。但是,在國內事務上如何行使權力,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根據憲法,美國政府在管理州際和對外貿易、造幣、移民歸化、維持陸軍部隊或者海軍部隊等事務上,擁有非其莫屬的權力。美國聯邦制保證每個州政府都是共和政府,從而保證沒有任何州能夠建立其它政體,比如說,君主制。在上述這些領域,國家利益顯然超越各州利益,因而在這些領域的權力也相應地歸屬國家政府。國家政府還具有解決兩州或多州爭端、解決不同州公民之間爭端的司法權。
但是,在國內政策的其它領域,國家政府和州政府可能會有平行或者重疊的利益與需要。在這些領域,州政府與國家政府也許會同時行使權力;在這些並存權力中,最主要的是徵稅權。在《憲法》沒有就國家政府權威做出規定的領域,州政府可以在不與國家政府可合法行使的權力相沖突的情況下採取行動。在一些影響公民日常生活的重大問題上,如教育、罪行與懲罰、健康與安全等,《憲法》沒有做出直接的責任劃分。根據美國開國前輩所依據的共和原則,特別是約翰·洛克的理論,人民應該擁有這些權力,通過不同的州憲法,人民將這些權力委託給州政府。
《憲法》締造者認識到聯邦與州這兩級政府發生沖突的可能性,特別是在並行使用權力的領域,於是採納了幾種策略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
首先,使美國《憲法》具有高於州憲法的地位,並得以通過聯邦法庭貫徹之。《憲法》中的一個條款規定,如果國家政府行使的憲法權力與州政府的合法行動發生沖突,那麼國家的權力至上。《憲法》還明確禁止州政府行使某些授予國家政府的權力。《憲法》締造者當時為了爭取使《憲法》獲得通過,同意支持旨在阻止國家干預個人自由權的《權利法案》,也就是《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通過羅列州與州之間的相互義務,《憲法》為州與州的關系奠定了基本原則,並使得任何新加入聯邦的州與最早組成聯邦的州地位平等。最後一點是,通過給予各州在美國參議院、也就是國會上院,同等數量的議員席位,各州在國家政府得到平等代表。美國立國之父力圖通過所有上述方式,減少聯邦數層政府間的矛盾。
創建美國式聯邦制所依據的是一個新的主權,或曰最高統治權,觀念。在英國和歐洲的政治理論中,主權是一元的,不可分割的。但是,在1776年美國從英國獨立以前存在的帝國危機中,殖民地人提出,雖然英國議會控制帝國的整體事務,但是在實際中,各殖民地的立法機構制訂了自己的法律。不過,盡管如此,獨立戰爭時期的早期美國政府仍然是按照主權不可分割的舊觀念運作的。根據1783年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也就是美國的第一個憲法,每個州或每個前殖民地,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各州之間僅僅通過一種 "友好同盟" 關系來處理國家問題。然而,這種邦聯制政府在實踐中不盡人意,甚至在一些人看來,是危險的。有些州不僅剝奪它們的一些公民的自由權,而且還常常在損害國家整體利益的情況下謀求自己的利益。對《邦聯條例》的廣泛不滿導致1787年召開憲法會議,起草新憲法。
憲法會議產生的《憲法》以下列著名詞語開宗明義:"我們,合眾國人民……",從而顯示出新國家的主權所在。這個由人民創立的《憲法》,既沒有把主權交給國家,也沒有把它交給州政府。曾經看來不合邏輯的政府套政府的模式,在新《憲法》下成為可能,因為國家和州政府的權力都是由擁有主權的人民授予。這一授權是以書面《憲法》的形式表達出來,給不同層次的政府劃分出各自的角色。州與國家政府之所以可以對同一地域、同一人口同時行使權力,是因為它們的著重點不同:州著重於地方事務,國家著重於更廣泛的問題。美國試驗的政府形式是,讓州與國家政府作為互不相關的獨立實體並存,各自具有自己的許可權范圍;其道理在於,兩級政府同是為了服務於民。
聯邦制能夠在美國建立的原因
聯邦制的最大特點是分權,主權由聯邦和各州分享。這既尊重了美國各州長期以來就擁有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的傳統,又適應了當進美國急需擴大中央權力的要求。下面我們來詳細解釋。
1.為什麼說聯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權力由來已久?因為美國建國之初是一個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鄉鎮政府管理的國家,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州的權力的來源具體表現在: (1)早在美國建國之前,英國對北美十三塊殖民地採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個州都是獨立的整體。當時大多數殖民地都是英王的直轄領地,總督由英王任命,權力較大,總督有權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機構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國王將一部分土地所有權授給一個人或一個公司,被稱為業主殖民地,其總督由業主任命,權力較小;有的是一定數量的移民在不違反英國法律的條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總督由貴族與高級商人中選出,權力最小。這些不同的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與州之間相對獨立,十三塊殖民地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機構。
(2)美國特有的自然條件和北美初期移民們的生活習慣而形成的獨立、創新精神,使各州人民採用不同的機構和行政手段進行創業。早期移民們散住於一片遼闊的土地上,又為許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根據客觀環境來創立新制度。英國雖統治全體殖民地,但各個殖民地的人民卻一直自己管理鄉鎮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歸屬。由於每一個州都是一個單獨的整體。獨立前,北美移民們認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個殖民地的公民。獨立後,他們基本的、持續的忠誠還是傾注於自己的殖民地,即現在的某個州。「美國人」的概念雖為多數北美殖民地的人們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國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並未深入人心。在許多人心目中「國家」只是一種象徵、一面旗幟,真正的政權實體是州政府而不是國家。
(4)最早的美國可以說是在十三個各自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國殖民統治堅持自身權利的情況下誕生的。經過六年邦聯政府的領導,美國人已習慣了各州獨立的行使各種權力,並把這種獨立看成是民主傳統的表現。
2.美國人民能夠接受聯邦制中擴大中央權利的原因:
(1)美利堅民族具有的雙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拋棄了原有的一切,憑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陸、在平等基礎上競爭時,造就了美利堅民族沒有等級概念,而具有平等、獨立的性格。而自然條件的惡劣,土著印第安人的報復,使早期移民必須互相依賴、互相幫助,鍛造了美利堅民族集體主義觀念。由此構成美利堅民族的雙重性格,這既適宜人們接受由中央維護集體(整體)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維護個人利益的傳統。
(2)在反英王殖民統治時,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們已開始探索未來的方向。1767年,美國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實行聯邦制,傑弗遜、亞當斯等也提出這種構想。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傳,為美國實行聯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礎。
由於以上種種原因,美國當時政治家們認為應該用一部體現中央集權的憲法去代替《邦聯條例》。著名的政治家麥迪遜就認為《邦聯條例》使政府無能,機構重疊,權力分散,效率極差。為了樹立中央的權威,在約翰·亞當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麥迪遜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聯邦憲法》,1787年9月 17日《聯邦憲法》獲得通過,《聯邦憲法》擴大了新的中央政權的權威,使它能真正保護「生命、自由和財產」,並使這強有力的政府的職能合法化。
為了維護這新生國家的各種利益,美國實行了聯邦制,這一政治制度給美國帶來了穩定、繁榮。

『陸』 美國的每個州權利這么大那麼跟獨立的國家有什麼區別

1、有自己的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而且州長任命完全在這個州的人民。

2、還有屬於各州的國民警衛隊。

美國實行聯邦制,每個州都是一個加盟邦。 按照美國憲法,每個州都可以自由的選擇加入或是退出聯邦。 而且每個州都擁有自己的立法權和軍隊。

(6)美國加盟州獨立的法律條件擴展閱讀

美國國會為最高立法機構,由美國參議院和美國眾議院聯合組成。國會美國國會的主要職權有:立法權、行政監督權、條約及官員任命的審批權(參議院)和憲法修改權。對總統、副總統的復選權等。兩院議員由各州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參議員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1/3。眾議員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共435名,任期兩年,期滿全部改選。兩院議員均可連任,任期不限。參眾議員均系專職,不得兼任政府職務。

此外,國會可通過不需要總統簽署的決議案,它們無法律作用。國會對總統、副總統及官員有彈劾權,提出彈劾之權屬於眾議院,審判彈劾之權屬於參議院。美國設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州法院及一些特別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8名大法官組成,終身任職。聯邦最高法院有權宣布聯邦和各州的任何法律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美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美國政黨

『柒』 美國是聯邦制,怎麼這么多年沒有一州想要獨立

雖說美國奉行民主,但也不見得對州的控制就那麼寬松,讓他想獨立就獨立

南北戰爭就是例子,理論上,南方的各個州獨立,完全可以說,關北方各州屁事,因為美國各州相當於加盟國,是否加入聯邦有自主性,但假如南方真的獨立,美國就不是現在的美國了

不過問題不是能不能獨立,而是究竟有沒有這個必要,獨立無非是想得到更多的利益(當然野心家是想滿足政治野心,但野心家也需要民意支持,民意支持的往往就是利益最大化,所以只要民意對目前狀況滿意,野心家再大野心也沒用),假如獨立毫無利益,甚至生存空間變得險峻,那為什麼要獨立呢?

美國民眾對美國目前的經濟政治制度絕大多數都非常滿意,也是他們所渴望的,而且引以為豪,獨立後再好也比不過目前,因此獨立在目前美國沒有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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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美國加盟州獨立的法律條件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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