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盟店的利與弊有哪些
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店的好處主要有:品牌支援、市場支援、人才支援、培訓支援、技術支援等;
加盟店的不好主要有:加盟店容易各自為陣,缺乏團隊合作精神、產品價格體系容易混亂、容易喪失忠誠度等。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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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開加盟店的利與弊是什麼
加盟店的利:
個人經營者的項目成功帶來的盛況是短暫的,因為很快就會出現很多效仿者會不惜通過惡性競爭來挑戰;如果是加盟那就沒有這方面的擔憂,因為可以獲得本地區的獨家經營權,讓生意做的無驚無險;
連鎖加盟總部資金和人員支持,使其在產品配送研發方面具優勢,能夠緊跟時尚的為加盟者提供高品質的貨源,從而保證了品牌的持續競爭力和對消費者的吸引力;連鎖總部具有強大系統化的產品開發能力,每年、每季、每月均會有新產品上市,加盟商不必自設產品開發部門而享受到這種品牌管理帶來的好處;
由於總部統籌處理促銷、貨品、乃至會計事務等,使加盟店能心無旁礙地專心致力於銷售工作;
加盟品牌總部給加盟者提供品牌促銷活動以及宣傳支持,從而使得加盟者節省了很多時間和精力能夠專心於銷售事宜,而總部強有力的廣告效果也是個人經營者無法比擬的;
總部在合作期限內可提供有力於加盟者發展的所有服務,總部專員定期現場輔導加盟店,使加盟店減少了虧損風險;
做連鎖加盟產業的總部都是經過長時間積累鑄就了精湛的技術,擁有雄厚的資本,品牌效力強勁。
加盟店的弊:
總部對於所有加盟者在一致性方面要求嚴格,加盟者若想完全獨立自主是不可能的;
加盟合同的限制,加盟者必須得到總部同意後方可將加盟店轉賣給第三者;
加盟商需要交納加盟費用,因此,開一家加盟店在前期的投資會相對較大。
⑶ 加盟和技術轉讓的區別
加盟和技術轉讓得區別!!這完全是兩件事,加盟你要受人所管理,主要得東西還要你得加盟商給你提供,技術轉讓就不一樣了,你只要技術到手你不需要,依賴任何人,往往加盟費用較低,技術轉讓費用高的多!!
⑷ 技術轉讓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有何區別
如果你是有專利的,技術轉讓的話連知識產權都轉讓了,技術服務的話只是提供技術服務,知識產權還是在你那邊的
⑸ 做加盟店的好處與壞處
加盟店的好處
1、品牌支援,資深的企劃專才為你提供強有力的市場攻略,市場調研、廣告宣傳、形象包裝、促銷專案、公關策劃,量身定做,打造充滿活力的加盟店。
2、市場支援公司總部整合各種營銷資源,不斷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譽度,為各加盟店銷售業績的提升,並搭建一個更為廣闊的交流平台。
3、人才支援,公司總部不斷培訓,並匯集了大量的業內專才,從技術到管理,以及員工都適時滿足加盟店的常規配置。
4、培訓支援,公司總部集調最為優秀的精英人才,組成培訓和研發隊伍,為加盟店在最短的時間內培訓出合格的基層員工,也可為加盟店的技術管理提升提供中短期培訓,解決了加盟商的後顧之憂。
5、技術支援,公司總部信息部,時刻掌握時尚資訊,依市場的需要不斷開發出新的產品,
所有的加盟店都能達到與世界同步,定期舉辦各種研習會,以不斷提升各店的能力,
使所有加盟店都能享受到品質統一的服務。
加盟店的壞處
1、加盟店容易各自為陣,缺乏團隊合作精神,不便於統一運營和管理。
2、鑒於利益歸屬的問題,很多促銷活動,形象建設往往難以迅速而有效地貫徹執行。
3、產品價格體系容易混亂,市場易出現波動,不利於品牌整體的發展。
4、在新興品牌層出不窮的今天,加盟店很容易喪失忠誠度。
(5)加盟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利與弊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隨著創業風潮日趨盛行,加入連鎖加盟店的人愈來愈多,加盟糾紛也隨之增多。這些糾紛的產生泰半肇因於加盟合約,加盟總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詳細說明合約內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簽下合約,在雙方各自模糊處理之下,會產生糾紛也就不足為奇了。
其實,加盟者在簽立加盟合約之前,就應深入了解合約內容,以確保自身權益。切莫以為加盟合約都是總部制式的範本不可修改。其實合約應該是透過彼此雙方協議之後做成的。換句話說,加盟者不僅該睜大眼睛看清楚內容,更有權利要求修改內容。
參考資料:加盟店-網路
⑹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的差別點是什麼
技術開發合同與技術轉讓合同存在的一個最大的差別就在於: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對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所訂立的一個開發方案。開發方案的最終結果可能形成一項可以申請的專利技術、也可能是一項非專利技術。
但是技術轉讓合同有一個大的前提是,在訂立技術轉讓合同時,合同的轉讓方就應該擁有該項專利的專利權、或非專利技術的使用權和轉讓權,即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
因此,技術開發合同是對一項尚未掌握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研發所訂立的合同。而技術轉讓合同是轉讓一項現有的、特定的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合同。
但是,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在某種程度上又是存在比較緊密的聯系的。比如,在技術開發合同中,合同成果最終能夠申請專利,且合同約定的專利申請權在研究開發方(受託方)。則研究開發方除了可以取得從事技術開發業務的收入外,在其符合條件申請到專利後,他還可以作為轉讓方,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取得技術轉讓收入。
⑺ 加盟與技術轉讓的區別
加盟有時是配送、加盟有時部分轉讓、加盟強大後還看形勢和主導、加盟看條款的延伸、加盟有時可分店變總店。
技術轉讓都是逐步的、技術可發揚光大的、技術創造隨時可有的、經濟性和事業追求型決定長遠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