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銷商協議書怎麼寫
沒有固定格式,內容是你和另一方協議人雙方共同認可的真實自願的意思表示。
主要包括:推銷的產品名稱種類、數量(業績)、產品質量、售後服務、廣告宣傳、薪酬待遇、工作制度、休假、法律責任等方面的規定。
仔細考慮一下其中應該注意的事項,要理清你為誰推銷,經銷商還是生產商。如果是經銷商他是具備資格.
Good Luck!
2. 我簽訂的加盟合同是2014年11月30日到期,一直到12月30日才告知我不續簽合同而且只是電話告知。這樣有賠償
看合同約定,沒有約定得,沒有賠償。
3. 我該怎樣起訴加盟商
下面對到法院起訴的流程做一個簡單的介紹。
(1)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
(2)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
(3)庭前准備,主要包括:
①送達書狀;
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
③審核材料、收集證據;
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
⑤通知開庭並公告;
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⑦宣布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迴避等。
(4)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求最後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兩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
(5)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
【案例】×××美容機構虛假宣傳被判返還加盟費
由於發現自己加盟的美容機構進行虛假宣傳,不具備連鎖經營的條件,並且未獲得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章女士將北京×××美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章女士與×××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失效,×××公司返還章女士加盟費10萬元、貨款28301. 40元,章女士交付全部設備和美容產品。
原告章女士訴稱,2005年6月13日,原告與×××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原告依約給付×××公司加盟費10萬元,並給付×××公司28301. 40元購進美容產品。因開業第一個月未實現合同所約定的營業額,原告與×××公司簽訂補償協議,約定×××公司補償原告1. 88萬元。原告發現×××公司進行虛假宣傳,並不具備連鎖經營的法定條件,供給原告的特殊用途化妝品也沒有批准文號,起訴要求確認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公司返還加盟費10萬元,退還購貨28301. 40元,給付補償金1.88萬元。
被告×××公司辯稱並反訴稱,原告關於特許經營合同無效的理由均不成立,被告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現提出反訴,因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原告應給付被告方加盟費12萬元,而原告只交付了10萬元,故要求原告給付加盟費2萬元;因原告擅自終止合同屬違約,故要求原告給付違約金3.6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6月13日,原告與×××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原告加盟×××公司,加盟費12萬元,店型c級,店址湖北省十堰市,店鋪面積121平方米,員工人數8人,其中管理人員1人、美容顧問1人、美容師6人。合作期限自2005年6月13日至2008年6月12日,原告給付×××公司保證金2萬元,原告如在合同期內違反合同條款,保證金不退;如無違約,合同期滿後,若雙方不再續簽合同,×××公司退還保證金。×××公司確保供貨量,加盟店不得使用其他同類產品。違約金確定為3.6萬元,無論違約行為是否造成損害,違約方均有義務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公司保證原告開業10日內營業額2萬元,如未達到×××公司給付原告差額部分。原告給付×××公司加盟費和保證金的方式100為:簽訂合同時給付加盟費8萬元,簽訂合同之日起30日內給付加盟費2萬元,原告開業後15日內給付×××公司加盟費2萬元及保證金2萬元,否則合同無效。
合同訂立後,原告給付×××公司加盟費10萬元,並給付美容產品的貨款28301. 40元。×××公司交付原告一批設備和美容產品。
2005年10月25日,原告與×××公司簽訂協議書,確定原告的加盟店自2005年7月27日開業至2005年8月4日營業額為1200元, ×××公司補償原告18800元。
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提交從×××公司購買的化妝品,其中祛斑類特殊用途化妝品並無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原告開業後15日內給付×××公司加盟費2萬元及保證金2萬 1元,否則合同無效,系雙方對合同效力的約定,故該特許經營合同系附解除條件的合同,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加盟店開業後,原告至今未給付×××公司其餘加盟費及保證金,故雙方所簽的特許經營合同已經失效。合同失效後,×××公司應將其收取原告的加盟費退還原告。鑒於特許經營合同失效,且×××公司供給原告的化妝品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應退還原告;交付的購買化妝品的貨款,原告應退還×××公司化妝品。因雙方簽訂的合同失效,雙方所簽附屬協議書也沒有效力,故對原告依據2005年10月25日所簽協議書要求×××公司給付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公司根據失效的特許經營合同要求原告給付加盟費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決。 |
據悉,×××公司在2008年1~9月,曾經因做虛假廣告、欺騙加盟商、產品三無等一系列違法行為,被多家媒體曝光。
4. 化妝品品牌加盟合同書
編號:□□□□ □□ □□ □□
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加盟合同書
授 權 方:瑞草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經調查市場明確定位並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內容後,向甲方提出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的申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條件及規定,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省_____ __市(縣)__ 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下稱健康中心),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約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設立授權
一、乙方對甲方的「瑞草堂」系列產品、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充分認同,充滿信心。
二、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商號、品牌、服務標志等有關標志、標簽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標識和經營產品時,不得有損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經營其它產品的行為。
第二條:經營方式
一、健康中心設立後,乙方應自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必須包括:食品、保健食品,還可附加化妝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詢服務、信息傳播、品牌推廣等。
二、乙方自籌資金,自主辦理相關經營手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所有經營債權債務;
三、乙方應配備相應的基本設施,如檢測儀器和電腦、傳真機、電視、DVD等其他辦公設備;
四、乙方經營時必須明碼實價,執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並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收款票據。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向甲方提出申請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
二、健康中心購貨按8折配貨,服務費(按產品標價的7%)可以預提,銷予特惠顧客的產品可按6折計入積分獎勵,銷予普通消費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務費、返利等均按產品標價計算;
三、乙方一次性購貨達5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由甲方贈送健康檢測儀器一套;
四、累計購貨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檢測儀器一套。累計購貨金額達6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時,押金退還,儀器歸健康中心所有;
五、當月銷售達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產品標價)。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出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2、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核對;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規定而與消費者發生沖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進貨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二、甲方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貨源。
2、為乙方提供店面裝修設計方案和中心區域劃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及相關信息。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地開展瑞草堂系列產品經營;
2、有權擁有甲方所授權特許經營健康中心對外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合法權益;
3、負責健康中心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等;
4、有權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乙方義務
1、維護「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實事求是地介紹甲方公司和產品,不做誇大虛假宣傳或其他有損甲方形象的宣傳廣告活動。
2、按時向甲方提供營業報告書及貨品庫存報表等,與甲方保持經常性的聯系,並將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給甲方備案;
3、遵紀守法,規范經營,自主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4、不得損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聲譽,不攻擊貶低其他公司及其產品,廣告內容不得與國家現行法規沖突。
5、不得利用甲方業務關系銷售或推廣其他公司產品。不得誘導、強制利用業務員推銷非甲方公司產品。
第六條:購貨、換貨
一、購貨
1、按甲方公司的產品訂貨單選購產品;
2、按訂貨單的金額向甲方公司匯出足額的貨款;
3、匯款後把匯款回執及訂貨單傳真到甲方公司確認(在匯款前務必與甲方確認匯款賬號)。
二、換貨
1、為充分保障顧客的權益、維護正常生產與經營秩序,甲方在營銷過程中遵循自願、互惠、互利原則,制定換貨制度。
2、甲方竭誠為健康中心提供優質產品。若發現發貨錯誤或確屬產品質量問題,健康中心可以及時與甲方物流部聯系並按有關規定換貨。
3、健康中心辦理換貨手續應填寫《換貨申請表》,連同該批貨物的隨貨清單,由負責人簽字連同需更換的產品返回甲方公司。經審核無誤即可更換。
備註:
1.換貨的產品從發貨日起3個月內,可按同等價值的產品換貨,6個月以內,按50%等值的產品換貨。
2.申請換貨之商品必須是屬於正品而非贈品或折扣商品,並交納10%理貨費用。
3.所有宣傳資料不予退換。
4.健康中心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售貨。應保持最低安全庫存,庫存不足時應及時訂貨補足。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簽訂日起乙方如果連續三個月沒有補進貨物,半年內月均匯款金額達不到2000元,且無任何書面文字說明,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取消乙方特許授權。解約後,甲方可在該區域重新設立健康服務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變更,須書面通知甲方,獲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讓經營權則視為乙方違約;
三、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響合同執行,須向另一方提交合同無法履行的書面報告。相關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八條:合同期限、終止、爭議解決
一、合同期限為一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乙方在該區域擁有優先續簽權。
二、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並無續簽合同,就失去了經營的特許授權,雙方應在合同期滿後10天內辦理結算手續。乙方應將《授權書》和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等的招牌和材料退還甲方。
三、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可生效,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向簽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嚴重影響對方聲譽的行為,守法一方有權終止合約,並追訴違法方責任。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成都瑞草堂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成都溫江海峽兩岸科技園 地 址: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
5. 中石化加盟合同書
復制了一個-中國加油站網-網站的內容供參考:
新建加油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報批:
1、投資人向當地發改委提交申請。申請要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投資人基本情況、擬建加油站地理位置、投資規模及建設概算、市場及經濟效益分析等。
2、當地發改委初審。初審根據本地加油站建設發展規劃,初審合格的報市發改委。
3、市發改委進行全面審核。市發改委對新建加油站的選址進行實地考察,並徵求城建、土地、環保等部門意見,根據本市加油站建設發展規劃和新建油站必須具備的條件對新建申請及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全面審核,同意新建的報省發改委辦理預核准手續。報送材料要附《山東省新(改、擴)建加油站申請預核准登記表》(附表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新建加油站地理位置圖。
4、省發改委核發預核准通知書。省發改委根據全省加油站發建設發展規劃和審批原則做出批准新建或不同意新建的決定。投資人持預核准通知書到發展計劃等部門辦理立項等手續。
5、市發改委組織對新建加油站進行檢查審驗。加油站建設完工後,由市發改委會同消防、質量監督、環保、稅務、工商等部門按照加油站必須具備的條件進行檢查審驗。
6、省發改委核發經營批准證書。根據市發改委的審驗意見,向合格的新建加油站頒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投資人持批准證書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注冊手續。
如何加盟中國石化開加油站
答:參考2003年 《中國石化加油站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也可咨詢當地中石化石油公司。
問:開加油站是要先經過石油公司批證嗎?
怎樣才能符合批證的條件呢?
答: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二)符合當地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
(三)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准;
(四)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五)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http://www.oilboss.cn/index.asp
6. 化妝品加盟合同範本
編號:□□□□ □□ □□ □□
授 權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經調查市場明確定位並熟悉了解《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內容後,向甲方提出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的申請,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按照《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條件及規定,甲方授權乙方在_______省 _____ __市(縣)__ 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下稱健康中心),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約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設立授權
一、乙方對甲方的「瑞草堂」系列產品、經營理念和經營模式充分認同,充滿信心。
二、在本合同執行期間,乙方有權使用「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商號、品牌、服務標志等有關標志、標簽和招牌。
三、乙方使用甲方標識和經營產品時,不得有損瑞草堂品牌形象和經營其它產品的行為。
第二條:經營方式
一、健康中心設立後,乙方應自行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經營范圍必須包括:食品、保健食品,還可附加化妝品、保健器械、健康咨詢服務、信息傳播、品牌推廣等。
二、乙方自籌資金,自主辦理相關經營手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承擔所有經營債權債務;
三、乙方應配備相應的基本設施,如檢測儀器和電腦、傳真機、電視、DVD等其他辦公設備;
四、乙方經營時必須明碼實價,執行甲方所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並應向消費者提供有關收款票據。
第三條:合作方式
一、乙方向甲方出具本人身份證,向甲方提出申請加盟_________省__________市(縣)__________區設立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
二、健康中心購貨按8折配貨,服務費(按產品標價的7%)可以預提,銷予特惠顧客的產品可按6折計入積分獎勵,銷予普通消費者的部分甲方按20%返利。折扣、服務費、返利等均按產品標價計算;
三、乙方一次性購貨達5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由甲方贈送健康檢測儀器一套;
四、累計購貨者,交押金4,000元,由甲方提供健康檢測儀器一套。累計購貨金額達60,000元(按匯款金額計算)時,押金退還,儀器歸健康中心所有;
五、當月銷售達到18,000元及以上,可以再返利3%(產品標價)。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甲方有權根據市場發展變化情況對乙方的貨物品種配備方案提出建設性、參考性意見;
2、對乙方的經營狀況、貨品銷售、庫存、執行價格等情況隨時進行檢查核對;
3、乙方如不按《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管理及加盟方案》的規定而與消費者發生沖突,甲方可扣除乙方近期三次進貨所得的返利;
4、乙方如果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企業形象嚴重受損,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相關經濟及名譽損失。
二、甲方義務
1、按合同規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貨源。
2、為乙方提供店面裝修設計方案和中心區域劃分方案。
3、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專業培訓及相關信息。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權利
1、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合同約定地開展瑞草堂系列產品經營;
2、有權擁有甲方所授權特許經營健康中心對外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一切合法權益;
3、負責健康中心的人員招聘、業務管理及對外銷售等;
4、有權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交流等活動。
二、乙方義務
1、維護「瑞草堂」的品牌形象,實事求是地介紹甲方公司和產品,不做誇大虛假宣傳或其他有損甲方形象的宣傳廣告活動。
2、按時向甲方提供營業報告書及貨品庫存報表等,與甲方保持經常性的聯系,並將健康中心店面照片寄給甲方備案;
3、遵紀守法,規范經營,自主承擔經營期間的一切民事、經濟、法律責任;
4、不得損害甲方及其他瑞草堂健康服務中心聲譽,不攻擊貶低其他公司及其產品,廣告內容不得與國家現行法規沖突。
5、不得利用甲方業務關系銷售或推廣其他公司產品。不得誘導、強制利用業務員推銷非甲方公司產品。
第六條:購貨、換貨
一、購貨
1、按甲方公司的產品訂貨單選購產品;
2、按訂貨單的金額向甲方公司匯出足額的貨款;
3、匯款後把匯款回執及訂貨單傳真到甲方公司確認(在匯款前務必與甲方確認匯款賬號)。
二、換貨
1、為充分保障顧客的權益、維護正常生產與經營秩序,甲方在營銷過程中遵循自願、互惠、互利原則,制定換貨制度。
2、甲方竭誠為健康中心提供優質產品。若發現發貨錯誤或確屬產品質量問題,健康中心可以及時與甲方物流部聯系並按有關規定換貨。
3、健康中心辦理換貨手續應填寫《換貨申請表》,連同該批貨物的隨貨清單,由負責人簽字連同需更換的產品返回甲方公司。經審核無誤即可更換。
備註:
1.換貨的產品從發貨日起3個月內,可按同等價值的產品換貨,6個月以內,按50%等值的產品換貨。
2.申請換貨之商品必須是屬於正品而非贈品或折扣商品,並交納10%理貨費用。
3.所有宣傳資料不予退換。
4.健康中心應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售貨。應保持最低安全庫存,庫存不足時應及時訂貨補足。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合同簽訂日起乙方如果連續三個月沒有補進貨物,半年內月均匯款金額達不到2000元,且無任何書面文字說明,甲方有權單方面提前終止合同,並取消乙方特許授權。解約後,甲方可在該區域重新設立健康服務中心;
二、乙方店址、代表人變更,須書面通知甲方,獲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讓經營權則視為乙方違約;
三、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因素影響合同執行,須向另一方提交合同無法履行的書面報告。相關事宜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八條:合同期限、終止、爭議解決
一、合同期限為一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滿,乙方在該區域擁有優先續簽權。
二、合同期滿,如乙方不再繼續經營並無續簽合同,就失去了經營的特許授權,雙方應在合同期滿後10天內辦理結算手續。乙方應將《授權書》和帶有甲方商標標識等的招牌和材料退還甲方。
三、本合同雙方代表簽字即可生效,如有爭議可協商解決,無法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可向簽約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嚴重影響對方聲譽的行為,守法一方有權終止合約,並追訴違法方責任。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身份證號: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
簽約地:__________________
7. 誰能給我一個化妝品零售連鎖店的加盟合同的範本呀
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的努力及相互了解,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為了更好的開發市場,以雙方共贏為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一、乙方資料
1、址:
2、法人代表: 負責人: 聯人:
3、聯系電話:
二、加盟期限
1、本合約有效期為壹年。
2、本合約自 2008 年 -- 月 -- 日起至 2009 年 -- 月 -- 日止。
3、本合約期滿,乙方如有意續簽合約,甲方優先考慮。
三、乙方經營產品
1、乙方在合約期限內,經營由甲方提供的 ---- 系列美容產品。
2、乙方首批進貨額為 - 元,甲方以全國統一零售價的 - 折供貨給乙方(季節性及特價品除外),詳見《價目表》。
3、乙方必須遵守產品零售價格體系。
4、乙方保證在經銷期內每月進貨額不低於 5000 元,考察期為 3 個月,之後連續三個月完不成此額,須作書面解釋。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約。(甲方配合)
5、若乙方覺得本產品零售價格偏低或偏高時,經甲方認可,可以在本產品零售價的基礎上,上下浮動不得超過10%--20%,如有違反,甲方將有權予以懲罰。
6、合約為稅前報價。
四、經營范圍
本合約規定經營產品只限於在本合約約定的加盟店內服務及銷售。(區域保護) 平方公里之內甲方不設第二家加盟店。
五、供應方式
1、甲方負責給乙方提供本合約約定的經營產品。
2、乙方不得通過其它渠道訂購本產品(甲方另有規定除外)
六、結算方式
1、乙方向甲方訂貨必需以現金或支票的形式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2、甲方收到貨款後立即組織發貨(三個工作日內)。
3、未得到甲方總經理及財務部門簽字蓋章的書面通知,乙方不得將貨款以現金方式交給或借給甲方工作人員或匯入其它賬戶,否則甲方將視為未收到貨款,由此引起的後果由乙方負全責。
七、甲方責任
1、自合約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免費提供該產品的專業技術,並且可以提供系統的技術、銷售管理培訓課程。
2、自合約簽訂後,甲方及時供應乙方產品,為乙方提供良好的服務。
3、保質期內產品若有質量問題,甲方負責調換,運費由甲方負擔。
4、乙方調換產品,在不損壞外包裝,不影響再次銷售的情況下,可在進貨之日起60天內向甲方進行調換,運費由乙方負擔(季節性及特價產品除外)。
5、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實際進貨情況提供相應的促銷產品,對優秀加盟店將給予獎勵。
八、乙方責任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本產品的零售價格體系,不得傾銷產品。
2、若遇天災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甲方延期交貨,乙方絕無異議。
3、運費約定:市區內實際進貨款達1000元以上免費送貨,低於前述進貨額或市區外,甲方代辦運輸,運費由乙方承擔,貨物保險費由乙方承擔。
4、運輸損耗或產品短少由雙方提供證明後,並由乙方向運輸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
5、乙方在合約約定後三日內將貨款匯入甲方指定的帳戶,逾期甲方視乙方違約,定金則不予以退還,本合約自行終止。本合約定金按首批進貨額的15%計算。
九、本合約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有爭議以仲裁機構的裁決為最終結果
十、如有補充協議的情況,補充協議也具有以上同等法律效果。
1、首批回款2萬元,其中1.5萬元為貨款,5000元為能量房飾品押金
2、本次全同里有三萬的零售價產品, 額外配送的項目:首次按1萬元配送
3、半年內進貨累積達5萬元,配送按5萬元到位,泰式能量房飾品押金以產品返還
4、前期店內策劃與員工培訓都有我方老師駐店服務,根據乙方需要可拓展新客人,後期每月三天
5.給五套工作服給乙方,甲方視乙方為自己直營店一樣地服務,不定期支持乙方.
本合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8. 如果我加盟夠5年了,是續簽合同還是重新簽訂合同
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綠滋餚江西特產超市)
合作加盟協議書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江西南昌
甲方全稱: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全稱: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本著真誠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加盟商准入資格
1.在本地相關部門有良好的人脈關系;
2.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和良好的個人信用狀況;
3.具有一定的管理經驗;
4.具備獨立選址,開發市場的能力;
5.願意與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簽約並遵守綠滋餚公司相關管理。
第二條:加盟方式
1.甲、乙雙方共同投資採用股份合作形式經營,但必須保證甲方的股份佔有率在51%以上,為分公司最大的股東。
2.甲、乙雙方按照股份佔有比例承擔經營資金和經營風險;年底利潤按照甲乙雙方的股份佔有率分紅,確保股東風險和收益成正比。
第三條:合作加盟商資格確認
在本協議簽訂 天內,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證金 後生效,並盡快完成加盟門店的裝修工作。以上條款為乙方獲得加盟資格的前提條件。甲方應該承擔的裝修費用可從年底利潤中進行扣除(或一次性支付)。
第四條:業績及獎勵
1.銷售目標:甲方規定在本協議執行期內乙方年銷售總額不得低於 萬元。否則甲方有權取消乙方的加盟資格,乙方支付的門店裝修費用將不與退還。
2.年底利潤分紅及其獎勵:
A、利潤分紅方式:甲乙雙方按照股份比例進行利潤分紅(除去用於擴大發展的正常投資)。
B、如乙方年銷售額超過預定目標的 %可增加其 %的利潤提成點作為獎勵。
C、結算期:每年 月 日至 月 日止。
第五條:乙方要貨及退貨管理辦法
1.乙方日常要貨均嚴格按照甲方配送部門相關規定操作。
2.乙方需委託甲方代辦托運,則由甲方負責選擇貨運公司和運輸方式,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貨品運送若有損壞或數量品種不符,乙方須在簽收單上說明,並於3天內通知甲方前往查核,否則視為收貨合格或放棄索賠權。
3.非質量原因造成的退貨不予受理。
4.乙方通過甲方公司總部配送中心配送的商品須向甲方繳納送貨金額1%的配送費。
第六條:加盟商日常管理制度與執行
1.乙方門店的日常營運管理原則上參照《綠滋餚門店營運管理規定》執行,但可以根據乙方門店的自身情況進行一定的調整。
2.乙方的經營管理必須符合甲方連鎖門店的形象定位(含統一門店形象,服務標准、商品組成、商品定價原則等),如乙方的行為嚴重損害了甲方的連鎖形象,甲方有權力對乙方做出相應處罰。
第七條:雙方責任義務及違約處理
A)甲方責任與義務:
1.甲方保證所提供之經銷產品均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要求。
2.甲方保證根據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按質、按量供貨給乙方,若產品的質量瑕疵、確定為甲方的責任,甲方需予以及時處理和解決。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人員配備支持、人中的產品知識及技能培訓,並積極與乙方就行業背景、市場情況、本區域市場建設等方面相互交流意見。
4.甲方有義務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本及宣傳用品以供乙方市場推廣之用。
B)乙方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進行「綠滋餚」品牌宣傳,乙方任何市場推廣活動須及時向甲方通報核准以便雙方協作。
2.乙方保證嚴格執行甲方規定的經銷產品銷售價格體系和市場最低零售成交價,並服從區域銷售管理和政策的指導,同時,乙方店向甲方公司總部繳納當月銷售額1%的管理費用。
3.乙方保證就其所知的甲方的專業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否則乙方承擔甲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本條款的保密約定延伸至本協議終止以後期間。乙方有義務在其經銷甲方產品期間對甲方的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給予合理合法的維護,並不得隨意使用綠滋餚公司商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或侵權行為,甲方將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4.乙方有責任按照甲方設計的門店裝修圖紙進行施工,並保證門店裝修風格一致性。
第八條:其他
1.本協議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有效期滿,如甲乙雙方願意續約,在合同期滿前60天( 年 月 日)前,重新協商續簽協議,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獲得協議區域下一年度產品經銷權。
2.本協議的附件及經雙方協商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當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准。
3.本合同受合同簽訂地法院管轄。
甲 方:江西綠滋餚實業有限公司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郵 編: 郵 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電子信箱: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2016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是《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
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
第四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全國范圍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特許經營活動
第七條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條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十五條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六條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第十七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被特許人披露。
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第十八條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十九條特許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年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特許人應當依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並實行完備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條特許人應當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提供本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信息,並提供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特許人應當向被特許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額、經營范圍以及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人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模式的基本情況;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證金以及保證金的返還條件和返還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五)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計劃;
(六)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辦法;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八)在中國境內現有的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域以及經營狀況評估;
(九)最近2年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審計報告摘要;
(十)最近5年內與特許經營相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
(十一)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十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特許人不具備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作為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特許人未依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備案,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備案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許人利用廣告實施欺騙、誤導行為的,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特許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被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並經查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以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以特許經營名義從事傳銷行為的,依照《禁止傳銷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有關協會組織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製定特許經營活動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特許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逾期不備案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前款規定的特許人,不適用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9)加盟合同續簽通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5號,《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已經2007年1月31日國務院第16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活動,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市場秩序,制定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辦法由國務院責任解釋。商務部於2004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2004年第25號)同時作廢全文共九章四十二條。
新版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至少2家經營1年以上的直營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良好信譽,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不得強行要求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
(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
(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
(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
(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
(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
(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
(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獨占性;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責任;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消費者投訴;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於3年。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2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最近5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遺漏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誇大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1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1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