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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轉讓合同無效

發布時間:2021-07-30 02:21:38

加盟店轉讓協議未公證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公證不是必經程序,但是任何法律行為、文書經過公證後可以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如果發生訴訟,經過公證的法律行為或文書可以直接采證作為證據使用,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 合同只要經過雙方簽字即可,具備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即便合同一方跑路了,合同仍然是具備法律效力的

㈡ 店面轉讓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1、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個人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5、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6、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8、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9、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10、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2、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㈢ 店面轉讓合同糾紛問題!

1、看乙方原合同是否有約定不得擅自轉租或可以自由轉租,前者這個租賃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後期能夠取得丙的追認,也可以確定有效;如果沒有約定,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未經丙同意或追認,丙隨時可以解除(與乙的)租賃合同,也就等於甲乙之間的租賃事實沒有存在基礎了;
2、那是已經違約沒錯;
3、這不是理由,因為正當程序來說,租賃房屋應當要求對方提供產權證明,乙轉租的就要提供可以轉租的證明,前一份租賃合同、允許轉租的條款或證明;乙沒有違法,只是和丙的合同行為中構成違約,同時如果與甲的合同無法生效必須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4、
5、
6、正確,如前所述,在乙違約的情況下,丙有權解除合同,對其產權進行合理處分;
7、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在合法范圍自己選擇解決問題的方式,沒有問題。

下面的回答:
一、是有效合同,但是不等於甲可以向丙主張履行此合同,只是此合同因為乙原因無法履行的,甲可以追加乙的締約過失責任;
二、不構成,僅僅是民事糾紛;
三、可以。

㈣ 轉讓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

一、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合同無效五種情形解讀:

(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

1、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

2、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條規定是合同效力待定的規定,若權利人不予追認(不同意),則該處分合同應為無效。

林x欣明知該轉讓房屋是朱xx與林xx共同共有,仍與林xx簽訂房屋轉讓合同不屬於善意。所謂善意,在民法上主要是指明知與否的主觀狀態。在行為人不知動產或不動產不屬於讓與人所有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其主觀為善意,如果明知則應認為惡意。在房屋交易關系中,該明知的時間點應從開始簽訂房屋轉讓合同至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時。如果受讓人明知該房屋不是登記簿上記載的人所有,該登記簿上記載的人無處分權,仍與之訂立房屋轉讓合同,說明該受讓人主觀上是惡意的,這種明知是他人之物仍與之交易轉讓的行為,與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相悖,不屬於善意,所取得的利益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本案轉讓的房屋在建造時,是由林x欣出面操持打理,房產證也是由林x欣一手辦理的,且林x欣是朱xx的內弟、林xx的親弟,其對朱xx家的情況和該土地房屋的權屬很清楚,即其明知該土地房屋是朱xx夫妻共同共有的,其若要購買該房屋應徵得朱xx夫妻共同同意,或者在林xx出讓該房屋時,林x欣應問朱xx是否同意轉讓,最好是朱xx也要在該轉讓協議上簽名。但是,該轉讓房屋合同是在未取得朱xx的同意下,林x欣與林xx在林xx單位簽訂的,其行為不能構成善意,盡管林x欣支付了合理的價款,甚至辦理了房屋轉讓登記手續,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房地產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物權法》「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違反《房地產法》該項規定的轉讓合同效力取決於房地產的共有狀況。

若是共同共有或轉讓人所佔份額不足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的房地產,則根據《合同法》第51條之規定,該轉讓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轉讓人之外的共有人拒絕追認轉讓合同將導致轉讓合同自始無效。

若是轉讓人佔三分之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的房地產且共有人之間就該房地產的處分無特別約定,則根據《物權法》第97條的規定,該轉讓合同有效。

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在《物權法》第97條、《合同法》第51條、《房地產法》第38條之間司法適用上優先順序的問題,應優先適用物權法。參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第450號民事判決的判詞:「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上訴人(指王某甲)未經案外人王某乙的同意向上訴人出售涉案房產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我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中被上訴人作為涉案房產99%份額的產權人,無須經過1%份額的產權人王某乙的同意即可對房產進行處分,故被上訴人未經王某乙的同意出售涉案房產的行為並不構成無權處分。由於我國物權法已經對佔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按份共有人可以對共有不動產進行處分的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並以涉案合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由認定其無效,適用法律欠妥,本院對此予以糾正。」廣東高院就該問題持有不同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2009年度廣東省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若干具體問題分析的報告》(載《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41集)中稱:「至於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轉讓共有房地產的,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只有經其他共有人事後追認或轉讓人事後取得共有房地產全部產權的,轉讓合同才能認定有效,否則應認定無效。」。

㈤ 加盟店轉讓合同,合同上寫有沒權轉讓,但是和接手者簽訂的協議有效嗎

如果你的朋友明知店鋪不得轉讓,還依然轉讓,那麼此項約定就是無效的,就應當退還轉讓費。

㈥ 加盟店未經公司允許轉讓出去,轉讓合同有效嗎

如果你們的加盟協議註明了禁止轉讓,你們自然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違背,那你們也無法限制對方

加盟合同無效,合同的所有事實都無效嗎

首先,不是所有的事實都無效,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不再履行協議。按照過錯責任,雖有過錯誰來承擔責任。都有責任的話,互相承擔責任。

㈧ 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是怎麼回事,有什麼具體規定

建議你這樣試試看:法人問題

  1. 經營權是國家企業法;賦予的權力,法人是無權轉讓的。
  2. 其他人的經營權,也是國家企業發賦予的。

這樣做的好處:企業法

注意事項:你是沒有資格轉讓的。

㈨ 我想轉別人的店鋪和加盟權,但加盟總部不給轉讓,我們能私下轉讓嗎,簽的合同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我也經歷過這種情況。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品牌方是不會同意轉讓的。私下可以轉讓,但簽的合同是無效的,也不受法律保護,為了保證您的利益,建議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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