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在商場開了個店鋪,合同未滿,我想提前解除合同可以嗎,和單方面解除有什麼不同
一、合同可以協商變更或終止,但前提是雙方意願下形成。
二、買賣、租賃等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實物交付就生效了,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單方不能隨意變動合同實質性的東西,即合同標的物,如車、房、貨等,不能將它們換成別的,還有時間、地址等等,因為這些因素一經改變,就非原始標的。如果單方不履行職責就會讓對方的權利受到損失,法律為保護受損方的利益以及限制債務方的不行為,規定了可以通過和解協商、第三方公證、仲裁或訴訟。你現在是承租方,假設自己是出租方,你也不會讓租客這樣隨意變動合同對吧。
三、合同雖然一經確定就生效,但合同尊重雙方的意願性,即如果雙方因某些原因要對合同內容作出改變的,例如是變更某一條款項,終止某一個條款等,都可以協商解決。
四、回歸你的合同:你作為乙方可以按合同所說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要作出的決定,記住是書面通知的形式,口頭形式是無效的,也是較難取證的。你直接跟甲方協商,多付點租金而已,相信甲方不會太囂張的,畢竟甲方也要租給別人,他一下子多收了兩個月租了。 後面一條是這樣解釋:如果你自己單方解除合同,就是說沒有徵得甲方的同意,就不租賃了,才按你合同中所說的交給的保證金(保證金是你簽訂合同時與甲方說好的要簽一年租期的保證形式的金額)不退還了,並且支付違約金。
由此,好好跟甲方交流,避免出現責任在你的乙方解除合同。
希望有用。
⑵ 如何解除加盟合同
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屬於違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⑶ 能解除加盟合同,退還加盟費嗎
首先要明確,由於加盟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加盟者處於弱勢地位,我國法律對於加盟者是有特殊保護的,因此加盟費可以主張退還。
但是加盟費的退還需要一定條件,一般實務中法院會考量以下幾個因素:
1、需要在合理的解除期限通過訴訟主張退還(對於結盟者來說越早越好);
2、有無實際經營或者接受服務多寡;
3、加盟經營方具有過錯。
上述條件中,最重要的還是期限問題,解除加盟的時間點很重要,越早越好,越早能退還的越多,因此遇到此類問題大家應當盡快委託律師起訴處理,具體可以直接搜索咨詢合肥余智明律師。
下面附本人辦理的案件(當事人繳納加盟費14萬,最終在律師代理下退還12萬):
⑷ 服裝加盟合同期到了,不繼續合作,來往帳剩餘的貨款不能退現金只能拿商品,我可通過法律途徑要求退現金
既然合同到期了。賬目就應該結清。往來的賬目錢款是合同到期之前的錢款。應該按照合同當時簽訂的原則辦事。或者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合同沒有不予退貨換貨的不合理條款。就可以要求退款。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解決。首先你還是要看看當時的合同有沒有什麼不合理規定
⑸ 涉嫌違法經營,甲方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會賠償嗎
當然可以,
如果你繼續經營(即使是合法的)也可以終止合約,如果是不撤走,可以起訴你
賠償,不需要
⑹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並拿回加盟費 下一步應該怎麼做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
⑺ 我想解除加盟合同,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