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風波庄這個品牌怎麼樣,加盟後會不會對加盟商不管不問或者是不履行加盟合同上的東西
只要有合同就不怕,關鍵你得考察好項目值不值得做
⑵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加盟店拖欠員工工資,品牌商該不該承擔責任
如果加盟店與品牌商經濟賬目合並的,進貨來源與經營利潤及各項費用開支都統一由品牌商管理並且承擔的,這樣的話,品牌商應該承擔拖欠員工工資的責任;如果加盟店經濟賬目是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品牌商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加盟店拖欠員工的工資就應該由加盟店承擔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企業在試用期間也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據《社會保險法》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必須給職工繳足「五險一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時,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都屬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金。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金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項義務不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通過約定變更或者放棄。
國家政府現在有法律規定「拖欠工資的剋扣工資的屬於違法犯罪,超過三萬元或者超過十個人的屬於嚴重違法犯罪,嚴重的要判刑關進牢獄。」、「企業應簽訂勞動協議合同,並且給每一位打工者工人員工繳納社會保障費(五險一金)」,「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託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必須按照約定發給工資,否則,政府執法部門會依法嚴格處罰違法的企業。私人老闆僱工,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按時付給民工員工農民工的工資。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同樣屬於違法犯罪,政府會依法嚴格處理處罰。
第一步應該爭取協商解決,可以直接找企業法人代表、企業老闆、財務部門、財務經理。能協商解決最好,如果協商不合理,就向當地的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告發(勞動監察大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勞動局裡的勞動仲裁科、工商管理局、建設局、法院、檢察院、監察部、12345投訴熱線電話、12348法律援助熱線電話,都可以,會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幫助的)記住:一定要有事實證據,比如:協議合同、有關拖欠工資和索要工資的錄音、視頻錄像、上班打工的打卡記錄、上班勞動工作的視頻錄像、各種各樣的文字材料資料,微信、簡訊,電腦上網頁裡面的信息、知情人、證明人,等等,都可作為事實證據。如果一時沒掌握事實證據,或者事實證據的數量不夠多,應該可以想辦法取到足夠的事實證據,以便通過投訴舉報告發等等法律途徑解決索要被拖欠的工資。如果老闆態度凶橫,應該打電話119報警、投訴舉報告發老闆拖欠工資不給、態度凶惡,或者向公安局派出所投訴舉報告發,因為打工者做到工作任務之後,工資就已經屬於打工者自己的錢財,老闆拖欠打工者工資其實如同欺詐、騙取打工者的錢財一樣,可以報警投訴,要求警方幫助。
⑶ 加盟品牌,合同到期,不退保證金,如何告它
你好,我也遇到同類問題,請問當事人是怎麼收回款項的?
⑷ 加盟了某一個品牌,現在出現糾紛,如何處理
訴訟沒有任何優勢
合同,肯定是捍衛自己的利益
我也是一個品牌加盟商,當我讀到合同要求供應商(維護您的利益嗎?)
他們說這是如
出租公寓
房東肯定要自己保護自己的利益。
你說什麼
...
平靜,平靜的,不告訴錢過不去。
如果你不想做合同項下的圖片。
⑸ 如果早教機構中品牌方與加盟方是加盟關系,不是直營關系的話,加盟方涉及合同違約訴訟,品牌方有責任嗎
品牌方有責任。這個相當於民事中掛靠關系. 加盟方屬於掛靠人,品牌方屬於被掛靠人。當掛靠人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在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中,尚無明確的規定,僅就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也僅對類似情況下如何確定訴訟主體作出了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 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第五十二條又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推定:當掛靠人掛靠在被掛靠人名下以被掛靠人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如果第三人與掛靠人產生糾紛,第三人可以以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被告,一並追究其連帶責任。
⑹ 加盟商幾種欺詐行為
我在懷疑這個品牌商是不是正規的了,還是掛羊頭賣狗肉,靠賺加盟者的原料費用生存!
如果沒有在合同裡面表明,那他們是否願意把你的價格合理化就要看他們是否厚道了!如果他們不同意,那也是無可奈何的!!!
如果他們要算你違約,那麼你不單單是會被扣掉保證金這么簡單的!還可以要求你做違約賠償的!
根據法律 違約損害賠償是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造成損失,依法或根據合同規定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上述兩條是對違約損害賠償的規定)根據該兩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必須其備四個要件:(1)須有違約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於履行不能、拒絕履行、不適當履行、遲延履行及遲延受領等諸種違約形態、(2)須受害人有損失〕損害賠償責任與違約金責任不同,違約金責任不以損失發生為要件,但受害人必須有損失,違約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須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囚果關系。違約人僅對由於自己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4)違約人沒有免責事由。違約人有法定或約定免責事由時,可以免於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額的討一算,涉及到有關商品、服務的價格確定問題,而以何時、何地的價格計算損失,對損害賠償額的計算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違約行為發生後,當事人可能面臨許多不同的價格,究竟應以什麼價格標准計算損害額?與損害賠償有關的價格主要有三種:市場價格、轉售價格與補進價格、合同價格。選擇不同的價格,計算出的損害賠償額會截然不同、筆者認為,只要賣方是以善意的和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轉售,買力一善意及時地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物,則應以轉售價格或補進價格與原合同的價格差額及其他附帶損失進行賠償,如在出賣人未交付標的物或遲延交付場合買受人依法行使解除合同拒絕受領時,買受人及時以市場價格購進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或者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收貨出賣人到市場上以時價出售的,則違約方應賠償補進價格或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之差額損失及因補進或轉售支出的費用。如果沒有合理的轉售價格或補進價格,一般應以市場價格作為標准汁算損害賠償額,但對於遲延交付而買受人接受交付之場合,違約人應賠償的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如果買受人的目的是在市場上轉賣的話,則違約人應賠償實際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應為交付時的市場價格之差;對於瑕疵履行之場合,瑕疵貨物的實際價值與符合合同約定的合格貨物的價值之差額部分非違約方可以主張賠償。當然損失賠償額並不限於土述范圍,當事人還有其他損失的,仍有權要求違約人賠償。對於不存在市場價格之場合,如當事人買賣的是有瑕疵的商品(買賣有瑕疵的商品不同於瑕疵履行,瑕疵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買賣有瑕疵的商品指合同約定交付的就是有瑕疵的商品)若賠償權利人請求期待利益賠償,則應由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合同履行後其可能的經濟狀況與違約後其面對的經濟狀況之差異加以確定。如果損失確實難以確定的,筆者認為,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1條關於「合同一方違約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可參照違約方所獲利潤確定賠償金額」之規定,以違約人因違約而獲得的利益反向推算非違約方的損失。
在確定了價格計算標准之後,還應解決以何時、何地的價格作為計算依據關於時間標准,有三種觀點:一是違約的時間;二是請求賠償的時間;三是非違約方發現違約的時間。筆者認為,第幾種觀點較之前兩種觀點更為合理,但考慮到非違約方負有法定的防止損失擴大義務,其採取減損措施也需要一定的合理期間,因此,宜完善為非違約方發現違約立即起訴的,則以發現違約的時間為准,如果非違約方起訴時已經超過了採取減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間,則以發現違約的時間加上其採取減損措施所需要的合理期間為損失賠償計算的時間標准。當然,若非違約方採取了合理的轉售或補進方式減損的,直接以轉售或補進價格計算損失,不存在時間標準的確定問題。
⑺ 簽約加盟了一個品牌,簽了合同,但是經驗不足,沒有細看,之後才發現問題。
你好,沒有約定有效期限不是合同無效的判定情形,只要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就是有效合同。對某些條款約定不清的,可另行協商補充。如未約定有效期限,則此合同可視為不定期合同,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期限前提下可以解除合同。
⑻ 有同行加盟我同一品牌,我是區域代理,公司卻不告知我們代理商
第一,你看看你們的合同是加盟合同還是代理合同。合同里有沒有相應的條款,商圈保護,或者區域代理,合同上要有寫明才能維權,口頭無效的,錄音,視頻等有還可以。
第二,區域代理,代理區域是按怎樣劃分的,合同上要有標注,合同上若是有體現,你拿合同找公司去,直接找你的招商經理,招商經理行不通,就找招商主管,主管不管事,找品牌總經理。許多品牌都是有潛規則,上面領導知道不管,下面如果明面捅出來了,就必須要按合同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