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加盟商擅自轉讓特許經營權怎麼辦
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特許者應在合同期中明確合同轉讓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他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例:麥當勞特許經營管控受質疑 特許經營人涉嫌私下轉讓股權
近日,長沙麥當勞平和堂五一廣場店遇到一群人堵門。一名自稱李波的男子,在門口張貼了「警示函」。「警示函」中寫道:邁湘餐飲、李清江,根據你與我們(李波、鄭曉靜、鄭波、劉斐四人)2012年9月16日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約定,我方累計投資數千萬元用於麥當勞餐廳的經營,享有35%收益及權益。
據了解,被堵門的這家麥當勞餐廳屬於湖南邁湘餐飲投資有限公司(簡稱「邁湘餐飲」)所有,邁湘餐飲為湖南麥當勞的幕後實際運營商,該公司成立於2012年7月13日,目前負責麥當勞在湖南全省55家門店的經營業務,也正是麥當勞「發展式特許經營」業務在湖南當地的指定運營商。
目前,在邁湘餐飲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上,僅顯示公司注冊資本為1億元,其中股東李清江9500萬,佔95%的股份,梁珍珍500萬,佔5%的股份。但聲討方的李波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稱自己跟一些朋友也出資了3500萬注冊資金,占湖南麥當勞股權的35%, 並與其他股東簽署有《投資合作協議》,簽訂該協議的共有5人,分別是李清江、鄭曉靜、鄭波、劉斐以及李波。如果李清江跟其他人私下簽訂了股權轉讓或者代持協議,李清江的做法將明顯違反了麥當勞的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副教授、特許經營連鎖專家李維華告訴記者:「不論中國,還是在麥當勞全球的特許經營體系中,加盟者都無權將門店權益以各種形式轉讓給他人,包括完全轉讓和部分股權轉讓的形式。甚至說加盟商死亡之後,加盟商的配偶、子女想要繼承麥當勞加盟門店,也需要得到麥當勞公司的授權同意才可以。」
——特許經營第一網
拿不回來
1.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糾紛產生的原因是特許加盟合同提前解除後,雙方對合同解除的後果不能達成一致的認識,這在當前的特許經營糾紛中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具有代表性。以下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其反映的法律問題展開探討,以期為同類糾紛的解決提供參考。
2.其次、特許加盟費是否應退還
加盟費一般是在特許經營合同簽訂後,由加盟方一次性支付。商務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將加盟費定義為「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雖然《辦法》屬於行政規章,效力層次不高,但該定義仍可作為本案審理時的一個參考。
3.第三、實踐中,特許雙方往往並不清楚加盟費的性質,只是約定加盟費「一次性支付」,有的把加盟費看作是合同中特許使用費的一部分或預付款,也有的把加盟費理解為合同保證金。因此,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解除合同時,特許雙方對加盟費應否返還產生爭議。
4.最後,一般情況下,特許雙方一經簽訂特許經營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納加盟費,特許人才可能把特許經營權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開展特許經營業務。正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所規定的,被特許人(加盟方)交納加盟費是為了獲得特許經營權。加盟費可以說是加盟者獲取特許經營資格的對價,有了這種特許經營資格,加盟者才得以借雞下蛋、快速實現資本的積累。然而,取得特許經營資格並不意味著經營活動能順利展開,並取得成功。我們知道,特許經營作為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特許人首先應有自己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資源;為將這些經營資源授權給被特許人使用,必須對被特許人提供相關的培訓和支持,以使其順利開業;在被特許人開業後,特許人仍需與其保持密切聯系,繼續提供支持與幫助,促成其成功經營。可見,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5.在市場經濟中,商業風險隨時存在,而特許經營恰恰具有低風險低成本擴張、迅速廣泛佔領市場的特點,加盟者正是通過交納加盟費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從而降低經營風險。美國有關商業立法中規定加盟費是加盟者必須交納的風險金,其原因就在於加盟者交納該費用後即可直接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大大降低創業風險。因此,在合同開始履行後,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中途解除時的處理原則,而特許方又切實履行了收取加盟費所應承擔的義務,將特許權授予了加盟者,那麼,即使中途解約,加盟費也不存在退還問題。
③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④ 特許加盟合同期限只簽2年是否違反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怎麼不自己去查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教你識別騙子的方法!
1.在選好項目後 在項目後面加騙子兩個字 看投訴的多不多
2.去公司考察的話 要看他們的工廠(沒有的話你應該知道的咯)
3.看他們本地有沒有直營店(有相關規定的最少要有2個。。)沒有的話 ....
4.看他們的生產車間和倉庫(不管多遠都要去 寧願多花車費 也要小心被騙)
5.問他們要各地加盟商電話 多溝通 了解 (如果以什麼保護隱私,怕競爭的理由推遲,那你就要小心咯)多溝通才能發現問題嘛
6.到商標網查看他們的商標 沒注冊的話 也不用我來說了
7.千萬別被他們說的什麼返還各種費用所蒙蔽 羊毛出在羊身上!
8.通常掛著國際牌子,很多是騙子
9.不要急著加盟,多了解 多問才能發現問題
10.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對他們所承諾的要寫在合同上 要明確的規定,即使他們說的再誘人,都沒用,口說無憑嘛。可以嘗試行的問他們 可以改一下合同嗎?加幾條約定上去之類的。(如果他們以什麼這是商務合同之類的話說一點也不能改 那就要小心了 因為商務部有規定 合同是可以經過雙方協商修改的)要注意他們的法律責任! 這樣即使以後出現問題也好討說法。。。。。。。。。。。。。
個人意見哦! 說的不完善還請原諒!
現在騙子太多了賺錢不容易 要小心哦
⑤ 加盟合同簽了,錢也交了,說不想做了他們說交的錢沒有退,還要交多70%違約金,怎麼才能解除呢
被騙入套或被誘入套了,你不想作了,「加盟費」(不能通過司法機關認定為詐騙行為的)是退不回來了,70%的違約金是騙你的。
這樣的合同關系一般都存在詐騙性,即使正式的正規合同關系,違約承擔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且不能高於標的額的30%。如果造成相對方損失大於違約金約定額的,對方可以主張以實際損為賠償額度,你這樣的加明行為有可能為對方造成損失(對方鋪貨的除外)。
⑥ 加盟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合同糾紛處理,要麼退出,要麼繼續。
2、無論退出還是繼續,仍應按照合同追究違約責任。
3、糾紛的處理,根據不同的情況,不同的選擇,不同的處理方式。
⑦ 加盟合同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加盟糾紛,也叫特許經營合同糾紛,處理這類糾紛,基本上以合同條款為前提,基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來尋求解除協議或撤銷協議的證據和規定,同時就對方違法違規的情況向有關主管部門反映。
⑧ 開店加盟沒有合同屬於違約嗎
加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商業夥伴關系。加盟開店是加盟商與連鎖總部之間的一種契約關系。根據契約,連鎖總部向加盟商提供一種獨特的商業經營特許權,並給予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商品采購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加盟商向連鎖總部支付相應的費用。加盟創業原是一種互贏互利的夥伴關系,在簽約合作時,尤需明辨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以免發生糾紛。
首先 特許經營是特許者將自己擁有的商標、商號、產品、專利或技術、經營模式等以特許經營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許者使用,被特許者按合同規定,在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者支付相應費用的經營方式。
從加盟者的角度來講,交納加盟費,取得特許經營資格而能順利開業,只是特許經營的第一步,加盟者還必須以自有資金對業務進行實質性投資,並在經營過程中與特許人持續合作,才可能實現預期收益,達到加盟的目的。在特許經營中,加盟者支付的費用除加盟費外還應包括特許經營使用費,即「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後者才是合同履行中,使用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對價。
所以在加盟之前必須要對加盟店的行業性質、行業產品、質量等等進行周密地進行考察。而後向加盟商遞交加盟申請書,有很多的的加盟程序。取得加盟資格後才能開店。如果沒有履行上述過程,你的開店是違法的,有關部門會按照規定進行處罰。
⑨ 我跟加盟公司簽了個合同,我想問下這違約金是怎麼算的
這不是寫的清清楚楚了嗎,按投資費用的百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