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加盟合同,公司沒有注冊商標也沒有到商務局備案違法嗎
最近有老闆想小編反饋使用未注冊的商標,後來出現了一些問題,今天呢企盈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商標還沒注冊就使用會有哪些問題吧,歡迎大家來閱讀。
一、什麼是「未注冊商標」
未注冊商標是指未獲得國家主管機關的注冊,使用人不具有商標專用權的商標。未注冊商標不享有商標的專用權,不能援引《商標法》進行保護。
二、商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嗎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是煙草類商品。最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煙草製品。」最新修訂的《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注冊商標。」
三、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三個風險
1、不受法律保護
《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所以說,企業使用未注冊商標的最大風險就是商標無法獲得相關法律的保護。企業對該商標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其他企業也能使用該商標。
舉個例子:A企業生產的"大地"牌拖拉機物美價廉,很受消費者歡迎。但A企業沒有注冊"大地"商標,其他廠家就紛紛在自己生產的拖拉機上打上了"大地"字樣出售,從而損害了A企業的利益。
2、容易遭到他人搶注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專用權只能通過商標注冊取得,採用申請在先原則,即誰先申請注冊,誰就擁有該商標的專用權。
如果企業使用的是未注冊的商標,一旦商標被他人成功搶注,企業可能就無法再繼續使用該商標,之前花費在宣傳該商標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將付諸東流。
3、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
使用未注冊商標,容易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企業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若與他人在先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則有可能侵犯了該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從而引發商標糾紛,甚至會讓雙方對薄公堂。若最終認定企業確實侵犯了他人的商標專用權,還可能會賠償他人的經濟損失。
4、商標無法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在知識產權領域,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
我國的《商標法》規定只有成功注冊的商標才受到法律保護,才能形成商標權。如果企業使用的是未注冊的商標,該商標將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無法形成商標權,也就無法成為企業的無形資產。
現在明白了嗎?使用未注冊商標的風險不小,商標不注冊這些風險你永遠不可能躲過。
四、如何安全快速的注冊商標
1、申請注冊商標前先做好商標查詢
商標近似查詢是指按圖形、文字等商標組成要素分別進行近似檢索,可檢索到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是否已有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冊商標或在先申請的商標。
通過商標近似查詢,可以降低商標被駁回的概率,從而縮短商標的注冊時間。
2、組合商標最好分開注冊
組合商標是指用「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六要素中任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要素組合而成的商標。
我國對組合商標採取各構成要素單一審查的方式進行審查,構成組合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等要素均要保證不與他人已經注冊或正在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才能通過審查。
如果未將組合商標分開注冊,一旦某個要素存在近似,則整個商標都會被駁回,牽一發而動全身。而分開注冊,即使其中的某個商標被駁回了,也不影響其它部分的申請。
㈡ 加盟店簽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簽訂加盟店合同注意事項:
1、商標、商號等的使用權
在絕大多數的特許連鎖體系中,加盟總部擁有以下無形資產:商標、商號、產品、專利和專有技術等;
在簽訂加盟合同時,應准確清楚地說明總部擁有的無形資產,以及授權加盟店使用這些無形資產的種類和范圍。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即是加盟雙方關系持續的時間。這一時間有長有短,短則3~5年,長則10年以上,沒有具體的標准。在合同上,還應註明允許加盟店有延展期限的權利。如果合同上沒有註明延展期限,而總部又不願簽訂期限較長的合同,這很可能表明將來加盟店要續約時,不得不付出一筆高額的加盟費。
3、總部提供服務的種類
合同中要詳細說明總部將對加盟店提供哪些服務項目,這些服務包括開業前的初始服務和開業後的後續服務。
初始服務:主要有選址、加盟店裝修、開店設備的購置等。
後續服務:
包括總部對加盟店活動實施有效,以幫助保持標准化和企業利潤;
總部繼續進行操作方法的改進及革新並向加盟店傳授;
總部進行市場調查研究並向加盟店傳送市場信息;
總部開展集中統一的促銷與廣告活動;總部向加盟店提供集中采購的優惠貨源;
總部專家向加盟店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等。
合同中詳列這些服務項目,是對加盟店利益的一種法律保護。
4、加盟店的義務
加盟店取得總部的各種無形資產的使用權,並得到總部的各項服務支持,使自己的經營迅速站穩腳跟,走上正軌,但必須付出一定的代價,並承擔相應的責任。為了讓加盟者明確自己的責任與義務,也為了約束加盟者履行職責,必須將這些事項也詳細列入加盟合同中。
雖然在合同上只有總部和加盟者作為立約人,但總部為建立一套完善的業務制度,都加入一些條款去確保其它加盟店及公眾的利益,因為任何一家加盟店不能維持應有的水準,或多或少都對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有所損害,繼而影響其它加盟店的盈利,所以在合同中應列明雙方在合作中的義務來維持各方面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操作手冊有一些內容涉及到加盟者應履行的義務,並作為加盟者開業後的經營活動參考指南。隨著特許體系的發展,操作手冊還將不斷更新和完善。
5、對加盟店的經營控制
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就是在經營業務及方式上高度統一,使各自獨立的加盟者在合同的規定下形成一個資本統一經營的外在形象。如果其中一個加盟店沒有按總部的統一要求去經營,就會破壞這一整體外在形象,使整個特許系統的聲譽受到損害。
因此,總部必須對加盟店實施有效的控制,以保證經營的標准和規范能夠得到一絲不苟地貫徹。總部採取什麼方法控制加盟店的經營,應詳細列入合同中,以得到加盟者的理解和接受。
6、加盟店的轉讓
加盟者可能會由於種種客觀原因而無法繼續經營加盟店,這就涉及加盟店轉讓或出售的問題,加盟店是否能轉讓、如何轉讓、轉讓給何種人等都必須列入合同中,以免將來發生糾紛。
也有些合同明確表明,假如加盟者要轉讓出售自己的企業,總部將有購買的優先權,或者有權選擇轉讓的對象。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注意說明加盟店的轉讓價應以市場價為准。
7、仲裁
加盟雙方難免會發生一些沖突,解決沖突的方式用仲裁比較合適。仲裁實際是由雙方選擇的仲裁人進行的私下訴訟,它的優點在於整個程序是在私下進行的。為了節省時間和費用,雙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設定仲裁的規則,至於仲裁的時間可以根據當時發生沖突的情況而定。
在這里,選擇什麼樣的人做仲裁人十分重要,如果仲裁人選擇不當,做出的決定不公平或不客觀,會使雙方或其中一方不滿意,最後反而會擴大矛盾,以致雙方走向法院。
8、終止合同及後果
合同一旦確立,就不能隨意撕毀或中途終止。但是,也有加盟雙方不遵守合同的事件發生。合同中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到什麼程度,另一方有權終止合同。當然,也應寫明違反協議的一方是否有機會彌補其過失,以避免合同終止的後果。
一般來說,合同終止後,加盟者不能再使用總部所有的貿易商標、名稱、各種標志和其它權利,在一定時期內也不得從事相類似的經營業務。
㈢ 簽訂加盟合同時法律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加盟合同時注意事項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㈣ 怎樣進行加盟合同約談
1.了解自己的目標
在決定進行約談以前,加盟商首先要確定自己的約談目標,確定為自己以及特許加盟店獲取什麼?在對特許經營合同仔細審查後,哪些條款是決定是否簽訂這份特許經營合同而必須進行重新約談?
因而,在對特許經營合同進行仔細審查以前,需要花時間想清楚對自己來說什麼是重要的。一旦確定了什麼是重要的,就知道在對特許經營合同進行審查的時候需要尋找什麼。那麼,當特許經營合同中提供的條款和規定同加盟商必須取得的目標不相符時,就知道哪些條款是需要進行約談的了。
2.約談的技巧
在約談中,必須遵循一些步驟。在約談之前加盟商必須審定自己的目標,一旦確定了目標以及那些想要約談的條款之後,接下來還需要決定,如果首要目標難以達到,對約談中的每個問題,加盟商將同意接受什麼以及能夠提供需要修改某項條款的證據和理由。如果加盟商沒有某個條款需要重新進行約談的任何證據或缺少正當的理由,那麼特許商將不會做出任何讓步。
在約談前加盟商需要確定許多方案,這可以使得加盟商至少實現其中一個目標。一旦已經確定特許商將就哪些問題進行約談時,加盟商就必須知道這些是否對自己有利或是否需要拒絕。加盟商還需要清楚地知道自己對於合作條款的底線是什麼。
3.約談中可能涉及的條款
加盟商可以就以下條款和特許商約談:
(1)加盟費的數額以及特許商是否能夠為其籌措資金
許多時候,加盟商希望減少加盟費的數目或者至少能夠提供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有些加盟商希望特許商為其籌措資金。
(2)權益金以及廣告費的數額
一般加盟商都希望減少持續的權益金、廣告費以及其他類似的費用。但是加盟商不要對這些條款抱有很大希望,因為這方面努力所能取得成功的幾率是很小的。
(3)特許商購買或租賃特許加盟店的房屋的權利
加盟商可能不願意特許商擁有購買或租賃其特許加盟店房屋的權利,因為加盟商可能想到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或者到期後保留該房屋。
(4)特許經營的期限
潛在加盟商可能希望延長其特許經營的初始期限,以使自己有更多的時間收回投資並獲得足夠的利潤。
(5)續約權
加盟商可能希望有權使特許經營合同延展一段額外期限,同時也可能希望減少為了續約而必須遵守的條件。另外,加盟商可能試圖減少任何要求的續約費用,並且要求提供一個更長的續約期限或增加特許經營合同能夠被續約的次數。
(6)從未經認可的來源處購買設備、產品、服務或租賃物等的權利
通常,特許商要求加盟商從它那裡,或從其認可的供應商那裡取得產品和服務。但是,假如未經認可的來源滿足特許商的合理要求,則絕大多數加盟商都希望有權從這些未經認可的來源那裡獲取這些項目。
(7)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
很多時候,顧客的口味和期望將存在地區差異。因此,潛在加盟商可能希望進行約談以獲得銷售未經批準的產品和服務的權利。
(8)區域保護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將授予在某個特定的場所開辦一家特許加盟店的權利。因此,絕大多數加盟商將試圖通過約談獲取一些類型的區域獨占權。其基礎可能是擁有在特許加盟店的某個距離范圍內運營的權利,這個距離范圍可能是地理半徑或其他地理劃分,也可能會以人口為基礎。
(9)不允許競爭協議
絕大多數特許經營合同包含不允許和特許商競爭的協議,不僅在加盟商運營特許加盟店的時候,而且在特許經營合同終止或到期後在某個時期內,都不允許和特許商競爭。這是因為特許商不希望加盟商在運營一家類似的企業時使用自己的商業秘密以及其他專用資料。因此,通常在這個問題上,所有的潛在加盟商能夠做的事情就是減少不允許競爭協議的條款和條件。
(10)轉讓與優先購買權
加盟商轉讓特許經營合同之前必須滿足某些條款和條件,通常特許經營合同對這些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是非常嚴格的。因為特許商不想讓任何不滿足條件的人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既然這樣,在這種情況下,特許商就希望擁有購買特許加盟店的優先購買權。
(11)獲得其他場所的選擇權
雖然特許經營合同涉及某個特定的場所,但如果這家特許加盟店如預期的一樣運轉良好,那麼通常潛在加盟商就會希望有權獲得其他場所。
(12)違約、補救的權利與終止條款
這是一個加盟商希望確保的領域,雖然僅僅有極少的例外情況,但加盟商仍希望確保自己在被終止之前有權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或其他合同的行為進行補救。還有,加盟商將希望自己有權進行補救的時間期限應適當地同違約的類型相一致。
(13)親自參與管理
有些潛在加盟商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加盟商希望有權聘請一名總經理來負責日常的運營。因此,如果特許經營合同允許加盟商放棄管理,那麼這項條款必須進行約談,討論如何更改。
(14)培訓
如果培訓的次數過多或培訓的費用過高,那麼加盟商將希望進低培訓費並去除不必要的培訓。
(15)運營幫助
有時候,加盟商希望進行約談以使其從特許商那獲得的運營幫助多於特許經營合同中列出的運營幫助。
(16)擴建要求
絕大多數特許經營合同都有這樣的條款,即要求加盟商在某個特定的期間內開辦特許加盟店。通常加盟商可以通過約談以延長這個期限。還有,潛在加盟商希望這個時間期限足以使自己開辦運營特許加盟店。
(17)業績指標
有時候,特許經營合同中將會有某些條款,要求加盟商在某個特定的時間內必須達到某個最低的市場佔有率。但是,加盟商從投入的資金和時間方面考慮,覺得該業績指標對該特許經營的特定市場來說可能是不切實際的,因此加盟商通常決定就此進行重新約談。
㈤ 審查合同包括哪幾個方面
審查合同的具體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審查合同主體的合法性時,應審查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法人、個體工商戶;是否是具備與簽訂合同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審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負責人的資格證明;代訂合同的,要審查是否具備委託人的授權委託證明,並審查是否在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內簽訂合同;有擔保人的合同,審查擔保人是否具有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二、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審查合同內容的合法性時,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審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四、審查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應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查,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種子。 五、審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規范。審查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合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確無誤。 六、審查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1、審查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2、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查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查期限是否屆至。4、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查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如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應審查是否辦理了登記手續;採用質押擔保方式的,應按照合同中約定的質物交付時間,審查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了質物交付的法定手續。5、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來源於中國絡
㈥ 合同內容合法性如何審查,審查合同要注意哪些
1、合同主體資格審核
合同主體直接影響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沒有相應資質,那麼合同就歸於無效。
2、審核合同主體資格時應注意
1)區分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內部職能部門的簽約問題。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如果具備營業執照(肯定不是法人營業執照)就具有簽約主體的資格,但其是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是訴訟中應解決的問題,這不應影響其簽約主體資格。
企業的職能部門就不具備這樣的資格。
2)審核對方的營業執照及年檢的情況
以了解其主體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冊、是否存在未年檢導致被吊銷營業執照等)和經營范圍
3)審核簽約人有無簽約許可權
很多情況下,不可能都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簽署,而是由授權代表加以簽署,此時應審核代理人的資格和許可權。
3、審核合同內容是否合法
重點審核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
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
是否害社會公共利益;
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審核合同條款是否完備
按照合同的性質,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合同條款進行認真審核,確定合同條款有無遺漏,各條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切實可行。
避免因合同條款不全和過於簡單、抽象、原則,給履行帶來困難,為以後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5、審核合同簽訂的手續和形式是否完備
審核合同是否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或登記,如需經批准或登記,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記手續。
如果合同中約定須經公證後合同方能生效,應審核合同是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應審核期限是否屆至。
如果合同約定第三人為保證人的,應審核是否有保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審核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
㈦ 加盟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法律協議,是雙方之間權利與義務的約定。與一般合同有所區別的是特許人會在合同中規定一些強制性條款,對這些條款,受許人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但加盟者不能因此就放鬆對特許經營合同的審查,因為有許多特許人利用合同設置陷阱,加盟者應小心。
一、合同序言
在合同的序言中應把合同中可能引起的誤解或歧義的文字用定義的形式加以解釋、說明,以免將來出現不必在的糾紛。如每在合同中列明加盟金、保證金、特許權使用費的概念。
二、關於特許權的授予
三、關於業務種類
四、關於費用支付
五、關於經營范圍
1.通常合約訂明加盟店只在其營業地址經營,不可在其它地方開設店鋪經營同樣業務。
2.總店則應承諾在一定的范圍例如加盟店方圓300米之內,不會允許另一家加盟店的開設。
3.加盟店應要求總店承諾在一定范圍內開設另一家新店,則該加盟店應有優先權。
六、關於初期及延續責任
1.總店初期責任
2.總店的長期責任
3.加盟店的初期責任
4.加盟店的長期責任
七、關於期限
1.一般均訂明一定的期限,例如一年或兩年。加盟店應要求條文訂明有權選擇續約。
2.可考慮是否加進條文表明加盟店可以提前3個月通知終止合約,以便在經營不理想的情況下提早退出,減少虧損。
3.但加盟店應拒絕允許總店隨時在給予通知後終止合約,否則會損失已投入的資金。
八、關於保密的規定
1.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並對某些不屬於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
2.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不得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徵,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3.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後,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特許經營合同並非千篇一律,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只有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去詳細考慮特許經營合同中應當明確的事項,才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