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和一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並繳納了加盟費,但公司老總不想和我合作,又賴著不退加盟費。怎麼辦
這個屬於民事糾紛,可以協商,也可以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去公安機關是不靠譜的
㈡ 一個地方小合同需要中國建築集團董事長簽字嗎
看你是做的什麼工程,做的什麼伙計。這個伙計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的影響力有多大?如果說是很大的工程的話。那個嗯嗯,那肯定需要那個中國建築大型建築那個集團的老總圈圈子如果是小的地方做小的工程就沒有那個必要了,你可以照當當地的嗯。那個管土地管理局啊,或者是人民政府啊,或者是。當地的看你跟什麼商城包那個承包工程那個甲方跟你一簽合同就可以了。
㈢ 加盟店簽署合同和法人簽訂嘛
和營銷部的人談沒有什麼問題,但是你簽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合同落款處的簽名和蓋章是不是該公司法人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
㈣ 簽訂加盟合同要注意什麼
以下是各類合同注意事項
簽訂施工合同十大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護發承包雙方權益的法律文件。是發承包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最高行為准則。為防範合同糾紛,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過程中,以下十個方面需要注意。
一、關於發包人與承包人:
1、對發包方主要應了解兩方面內容:①主體資格,即建設相關手續是否齊全。例:建設用地是否已經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標等。②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
2、對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內容有:①資質情況;②施工能力;③社會信譽;④財務情況。
承包方的二級公司和工程處不能對外簽訂合同.
上述內容是體現履約能力的指標,應認真的分析和判斷。
二、合同價款應注意:
1、《協議書》第5條「合同價款」的填寫,應依據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1條規定,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中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款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要求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
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三、發包人工作與承包人工作條款應注意:
1、雙方各自工作的具體時間要填寫准確。
2、雙方所做工作的具體內容和要求應填寫詳細。
3、雙方不按約定完成有關工作應賠償對方損失的范圍、具體責任和計算方法要填寫清楚。
四、合同價款及調整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3條款的合同價款及調整時應按《通用條款》所列的固定價格、可調價格、成本加酬金三種方式,約定一種寫入本款。
2、採用固定價格應注意明確包死價的種類。如:總價包死、單價包死,還是部分總價包死,以免履約過程中發生爭議。
3、採用固定價格必須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
4、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系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5、對於風險范圍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五、工程預付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4條款的依據是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4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34條。
2、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3、應准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項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4、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的時間和比例。
六、工程進度款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6條款的依據是《合同法》第286條、《建築法》第18條、建設部第107號令第15條和《大連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35條。
2、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據計算。
3、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結算、分段結算、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它結算方式。
七、材料設備供應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27、28條款時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他方法)。
八、違約條款應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對《通用條款》第24條(預付款)、第26條(工程進度款)、第33條(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在合同第35.2款中應約定承包人對《通用條款》第14條第2款、第15條第1款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3、還應約定其它違約責任。
4、違約金與賠償金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法,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性,以防止事後產生爭議。
九、爭議與工程分包條款應注意:
1、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見。
2、如果選擇仲裁方式,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機構。仲裁不受級別地域管轄限制。
3、如果選擇訴訟方式,應當選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是地域管轄)。
4、合同第38條分包的工程項目須經發包人同意,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十、關於補充條款:
1、需要補充新條款或哪條、哪款需要細化、補充或修改,可在《補充條款》內盡量補充,按順序排列如49、50……。
2、補充條款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另行簽訂的有關書面協議應與主體合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絕「陰陽合同」。
㈤ 在中國,合同上只有董事長簽字,而沒有公司蓋章,這樣的合同是否生效
我國《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取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經過要約、承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法定代表人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表,當然有權在合同上簽名以表示對合同內容的確認。在這里,強調的是雙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蓋章
㈥ 民營股份制公司的法人代表,在董事長和總經理簽字後,法人需要簽字嗎
你的提問 有好幾個錯誤,現在我給你指正,請牢記:
1、法人不是人,法人是一個組織,法律賦予了這個組織以人格,以便以組織的名義從事 民事活動、承擔民事義務。既然不是人,法人 就不可能簽字。
2、法人代表,法人代表是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非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是要載入法人的執照的。法定代表人從事法人的工作都可以視為法人的行為。
非法定代表人,就隨意了。不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也不需要載入法人的執照。 法人出具個授權委託書 ,接受法人委託的 就是法人代表了。 比如 公司委託你去簽訂某個合同,那在簽訂該合同事項上,你就是法人代表。
3、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長、經理或執行董事擔任。法律的意思是 法定代表人必須由擔任這三個職務的人員其中之一擔任,至於具體由擔任哪個職務的人擔任法定代表人,則可以由公司章程規定。
你說你公司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必然設有董事會、也必然設有經理(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經理哦)。那你董事長、經理其中一個必然是公司法定代表人。
㈦ 簽訂加盟合同時法律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加盟合同時注意事項
一、簽訂加盟合同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審核其資格,投資人在簽訂合同前,有權查閱特許方的企業名稱、基本情況、經營業績、所屬被特許者的經營情況、已經實踐證明的特許地點投資預算表、特許經營權費及各種費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種物品及供應貨物的條件和限制等。以上信息應當在簽合同至少十天前提供給投資人;
2、仔細閱讀條款,投資人在簽訂加盟企業預先准備好的合同時,應特別注意,預先准備好的合同並非法定的格式合同,投資人一定要仔細審閱合同內容,有不同意的條款,一定要與加盟企業談判,在平等、自願、公平的基礎上簽訂合同,以便將來雙方產生糾紛時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明確合同所提供的技術支持,為了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合同中必須包括加盟企業所提供的經營技術、獲得的培訓等方面的條款。合同至少包含以下內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加盟企業所賦予投資人的權利;獲得的經營技術、商業秘密及經營手冊;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指導開店准備;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4、清楚被許可的內容和范圍,特許經營下的門店,屬於與總部無資產關系的門店;
5、必要時請第三方進入,這里所謂的第三方就是法律機構或咨詢機構。當投資者害怕掉入陷阱或害怕不能全部正確理解合同時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此項業務的咨詢機構介入,這樣可以有效規避風險。以上就是我所要對即將進入連鎖業的投資者要說明的一些連鎖招商騙局和對策,希望投資者在進入連鎖市場前謹慎行事,要時刻保持警惕,要深深體會「加盟有風險,創業須慎重」這句話。
㈧ 和公司簽定合同只有董事長簽字,沒有公章,在法律上有效嗎
在「合同法」等相關法規定上如果不加蓋公章的話是不具備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效力的。但是一般的公司在具體操作上都不會在行政效力上要求和法律意義上的一致,也就是說在公司內部是絕對任何這個合同或者說是公司認可和你的合同關系的。但是如果一但出了比較大的問題,涉及到司法介入或是官司訴訟方面的問題了就有點麻煩。你所說的這個懂事長他既不是公司是法人代表,也不是公司的行政老總(總經理),那麼你的這一紙合同就很有可能被判為無效合同,法院很可能不認可。
實際上很多公司都是這樣操作的,風險不大。為的是財務上少一些麻煩,減一些程序。我個人覺得如果你在公司里沒什麼冤家的話,你應該大可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