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依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話,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2、被告所在地容易確定,但是合同履行地不太好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目前存在爭議,到底是特許人所在地還是加盟商所在地目前存在爭議。
B. 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各種合同履行地的具體規定方法:
1.購銷合同:
①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從約定,未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註: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②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③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合同中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不依履行地確定管轄。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5.借款合同: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
6.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7.供電、水、氣、熱力合同:這類合同的履行地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以供電、水、氣、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
C. 訂立合同時履行地指什麼
三、乙方選定甲方規定的 級別經營,向甲方首批進貨 張充值卡,共計面值 元整,本公司按 折供貨,累計進貨到叄萬面值按 折供貨、拾萬面值按 折供貨、貳拾萬面值按 折供貨。 四、乙方在 省 市 縣(區)銷售經營,只限 家。 五、甲方收到乙方名額保留定金後,須及時供貨到乙方所在地(三個工作日),若不能完成,按貨款的10%做為每天的遲納金彌補乙方的損失。 六、甲方負責提供乙方當地的充值卡,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甲方承擔。 七、甲方保證卡的金額與實際充值卡面額相符;如乙方在銷售過程中發現不能充值或少充,甲方必須賠償乙方所有投資款項,另賠償乙方投資款的30% 作為違約金。 八、乙方在當地自主經營,享有一定的區域范圍,同城同一價格銷售,乙方可根據當地的情況自定促銷活動。 九、乙方不能利用本公司的名義經營不合法的產品,如造成後果,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收回乙方的經營權利。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 至 年進貨量為 萬面值。 十一、本合同簽約及履行地在北京。此合同解釋權在甲方,合同中各項條款甲方有義務向乙方詳細說明。 十二、未盡事宜或合同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也可申請北京仲裁委仲裁 十三、未盡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北北京世紀同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乙 方: 甲方代表: (簽字蓋章) 乙方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D. 買賣合同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和《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的確定原則應理解為:
1、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但依法可以確定的,以法律所確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3、買賣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4、依上述方法對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點尚不能確定的,則依《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確定。2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E. 合同的履行地點如何確定,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
1、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F. 合夥協議的合同履行地怎麼確定
個人合夥第三十條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第三十三條 個人合夥可以起字型大小,依法經核准登記,在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第三十四條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